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

深圳市律师协会于近期发布《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进行了具体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律师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律师服务水平。
本文就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原因分析律师行业突出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律师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违规收费、擅自变更委托、泄露客户隐私、徇私舞弊等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亟需采取专项治理措施予以解决。
二、具体要求1. 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律师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培训体系,加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提升律师综合素质,增强律师的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
2. 严格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律师收费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收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合法合规。
律师应当公开、合理、合法地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违规变相收费或者损害当事人利益。
3. 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提高律师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4. 严格保护客户隐私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保密承诺,切实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资料,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 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高效处理客户投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委托义务,提供合法、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对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义和影响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高律师服务水平,增强律师职业道德,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

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原创版)目录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二、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流程和方法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四、常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和处理方法五、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正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则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履行情况产生争议,导致诉讼或仲裁的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1.标的物瑕疵纠纷: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存在瑕疵,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纠纷。
2.价格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产生争议,包括价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的纠纷。
3.履行纠纷: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要求赔偿的纠纷。
4.合同解除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产生争议的纠纷。
5.其他纠纷: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终止等方面的纠纷。
二、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流程和方法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成为其代理人,负责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调查取证:律师应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电子证据等,以便为诉讼或仲裁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3.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起草: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起草诉状或仲裁申请书,明确诉讼或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
4.庭审或仲裁审理:律师应积极参与庭审或仲裁审理过程,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5.判决或裁决的执行: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1.法律适用: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深圳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性质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其设立第三条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形设秘书一职,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或修订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活动规则;(二)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三)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四)根据律师协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五)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六)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七)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八)根据律师协会理事会或会长授权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九)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十)完成会长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十一)理事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任职资格、任职程序、权利义务第六条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二)五年内未受行政和行业处分;(三)具有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代表:根据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定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将于2014年3月29日(星期六)-30日(星期日)在深圳市委党校举行。
现就第九届理事候选人和第五届监事候选人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时间: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至2月26日(星期三)二、推荐方式:(一)网上推荐。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通过网上推荐理事或监事候选人,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报一名理事或监事。
时间为即日起至2月26日(星期三)18:00前(报名系统将于2月26日18:00自动关闭)。
(用户名为律所执业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执业许可证号后六位,如忘记密码或其他网络技术问题请联系:83025308 点击报名)(二)现场确认。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到市律协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起至2月26日(星期三)18:00前。
三、推荐报名条件: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四、需提交材料:1、理事或监事候选人登记表(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并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代表:根据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定,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定于2014年3月29日(星期六)-3月30日(星期日)在深圳市委党校礼堂召开。
现就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报名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时间: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至2月26日(星期三)二、推荐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推选,并填写《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律师代表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于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8:00前将报名表报送律协秘书处。
三、主席团候选人报名条件: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议:主席团成员中部分会员代表人数定为2人。
部分会员代表候选人由本次大会正式代表自愿报名,经工作小组(会长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确定最后人选。
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推选一名候选人,具体条件如下:(1)应当是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未在八届市律协担任理事、监事以上职务;(3)执业10年以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4)按《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六项确定的主席团候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不能再报名。
特此通知。
四、材料报送地点:市律协秘书处办事大厅办公室窗口。
附件: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深圳市律师协会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共540人。
其中:团体代表327人,个人代表209人,法援、公职、公司代表4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深圳市律师协会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操作指引,虽然我无法提供具体到2024年最新的版本内容,但可以概括性地说明此类操作指引通常会包括以下关键点:1. 案件受理与委托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初步评估,了解案情、证据材料及损害情况。
2)确认管辖法院,并指导当事人准备相关诉讼文件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 证据收集与固定1)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直接证据。
2)协助当事人申请调取医院治疗记录、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
3. 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2)计算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项目。
4. 起诉准备1)起草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整理证据目录并附带证据材料副本,确保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5. 庭审程序1)准备庭审提纲,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2)对于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应当确定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处理好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确认和执行问题。
6. 调解与判决执行1)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庭前会议或庭审后的调解工作,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若案件判决后,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赔偿款项得以实际履行。
7. 专业服务规范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总之,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此类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套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律师在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能够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业务。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年9月1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宗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律师参政、议政行为,促进深圳律师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性质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架构下负责研究、拟定与律师行业或本地区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议案、规则,部署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社会监督,并开展相关活动的工作机构,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职责范围及其设立第三条本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委员由现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律师根据自愿原则组成,同时吸纳愿为广大律师服务的历任律师界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加。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期,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组织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提出涉及律师制度建设和本地区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立法和法律、法规修改意见及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做好立法调研及咨询工作,组织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建议、议案和提案进行研讨,着力提高建议、议案和提案质量;(三)协调议案和提案的会签;(四)建立建议、议案和提案资料库,为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服务;(五)在民主监督和维护律师权益和利益方面,充分发挥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作用;(六)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表协会对外开展工作;(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职责及权利义务第六条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召集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二)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三)组织本工作委员会委员集体考察、调研等各项活动;(四)管理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五)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协会或以本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2013年3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证律师代表提案的质量,及时、准确、规范地处理提案工作,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办法提出的对深圳市律师各方面工作的提议。
第三条提案的提出:
(一)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二) 10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可以提出提案,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我市的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执业素养的提高、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深圳市律师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为常设性机构,是律师代表提案交办部门,负责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提案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起草提案受理、办理情况报告并向代表大会汇报。
第五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表决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时间的不列为本次代表大会的提案。
需交付大会表决的提案,应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将提案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接收并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不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即时说明理由并回复代表;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于10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承办部门对独办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
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10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部门。
第七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案人。
答复意见应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
办理工作结束后,答复意见须同时抄送交办部门、监事会和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立案归档。
第八条提案的立案原则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深圳律师业的实际情况。
(二)深圳市律师协会职能范围内能够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
(三)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
(四)关系律师行业及律师的切身利益。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作为提案:
(一)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二)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深圳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内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提案属于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报请该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提案办理结束后,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在下次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提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提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