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协会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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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律发字第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已经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下发试行。

请注意总结此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汇总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会,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

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一)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

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

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

(二)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群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深圳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深圳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2018年6月1日-6月30日)一、基本信息6月,秘书处共收文办理32件,办结文件15件,并做好各项常规工作,具体如下:律师维权方面:共收到维权申请8起,其中网上申请3起,来信申请2起,来电3起,受理8起中3起不立案, 5起立案(2起已办结,3起正在跟进);慰问4起;处理办文3个。

纪律查处方面:(一)投诉案件受理情况接待情况:本月共接待投诉人来访与投诉咨询电话约230余次;案件初审情况:对受理的37起投诉案件(其中司法局移转5件)进行初步审核:其中25起投诉案件初审立案,12起投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初审不予立案。

案件移送调查情况:将34起答辩期满的投诉案件移交调查委调查处理;案件移送审议情况:将21起调查结束的投诉案件移交惩戒委审议处理;案件听证情况:召开3场听证会,对13起案件进行听证。

案件结案情况:结案案件11起,其中投诉不成立案件4起、中止调查4起、行业处分3起。

审定办结案件的结案文书(规范执业建议书、中止调查通知书、处分决定书、投诉不成立等),并呈报惩戒委和主管副会长审批、签发,并将结案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性涉黑案(事)件备案情况本月对18件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涉黑案(事)件备案登记,其中,涉黑案件3件,并呈报领导阅批。

(三)处分情况查询1.对会员部接收实习人员律所及指导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2.对省律协发来涉外律师人才推荐律师名单、11家律师所、46名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3.对党办发来的拟表彰党员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

(四)纪律信息报送1.对2018年6月投诉案件受理查处情况进行分类统计表及报送省律协;2.将2018年6月我市律协行业处分情况报省律协、市司法局及市律协党委;3.对2018年6月我市律师报备代理扫黑案件进行总类分析并报司法局。

(五)开具无行业处分证明6月,对受处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已转出外地执业律师、赴香港设所或派驻律师、参加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律师等现场开具无行业处分证明8份。

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备案表

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备案表

基本案情(委托合同、诉状等书面材料附后):
收费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件疑点、难点:
辩护观点/代理意见(可另附纸):
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备案表
案件类别:□民事 □刑事 □行政 □非诉讼 □其他______________ 案由: 律师事务所案号:
案件性质: □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 □ 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 □ 涉及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影响深远的案件 □ 涉及台资企业的案件 □ 群体性(当事人在10人以上)、易于引发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 □ 其他 委托人: 承办律师: 执业证号: 承办律师联系电话: 案件所在区(市): 对方当事人: 对方律师事务所: 对方律师: 律所所在区(市):

深圳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

深圳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会员作出非律师职务的不当行为,除直接损害律师行业的行为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总类和适用第四条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纪律委员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上述处分的,可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育。

第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训诫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四)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五)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虚假宣传的; 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的;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的。

在名片上做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明显低于收费标准低价竞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七)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八)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九)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律协〔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粤律协〔2023〕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一、制定背景和过程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广大律师始终不渝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满怀热情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

有的在网上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发表评论,助推“舆论审判”;有的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歪曲丑化对方当事人形象等,误导社会舆论,意图影响案件办理;有的把掌握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当事人家属,煽动、教唆家属网上发声;有的热衷在网上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事件发表不客观、不正当的评论意见;极个别律师甚至在网上攻击、诋毁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已成为当前律师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

从监管层面看,虽然《律师法》和相关规章作出过规定,但比较笼统、原则,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导致行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迫切需要出台有关规范,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制。

全国律协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紧密结合近年来律师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

相关专家学者和广大律师一致认为,律师言论是有边界的。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律师考核登记表

律师考核登记表

附件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考核年度年)
申请人
所在律师事务所
申报日期
温州市律师协会印制
填表说明
一、持证律师必须每年参加年度考核,认真、如实填写考核登记表,按时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考核年度为上一年度。

三、表中的“其他专业特长”是指:有估价师资格,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有专利、商标代理人资格,取得国外律师资格,在国外/港澳台取得专业学历,有国外律师所或驻华代表处执业经历,其他。

四、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做好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认真详细审核律师办理业务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五、本表作为律师的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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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原告 □ 被告 □Biblioteka 人数承办律师联系电话
案件
基本
情况
代理阶段
是否风险代理
办理
思路
承办律师(签名):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 件
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备案表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别
□民事□刑事□行政□非诉讼□其他______________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
□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
□群体性(当事人在10人以上)、易于引发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
□其他
原告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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