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及补充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子目的通知-吉建造〔2019〕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及补充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子
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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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及补充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子目的通知
吉建造〔2019〕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全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补充《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中部分子目。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子目调整表
2.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补充项目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6日
——结束——。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文号:成建委【2012】131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具体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外地企业在川分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月制定工地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坚持每月到企业所属的工地开展带班检查,每月检查工地次数不少于三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应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的项目经理,其他项目负责人应为工程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为0.90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1%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为0.908。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345,市政工程1.0516,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506。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系数乘以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8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74,夜间施工增加费1.0020,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44,二次搬运费1.0013,建筑垃圾运输费1.0136,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10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74,脚手架搭拆费、采暖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1.0221。
六、其他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4月1日——结束——。
迁改类工程收费标准

预算定额》第四册《 [2006]478号文,《高危 息》材料价格平均价, 工机械仪表台班费用定额
通信线路工程》;第 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 若信息价没有的,采用 》等两个定额标准的通知
五册《通信管道工程 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市场询价;
。
》;
知: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
2
通讯
2、工信部规
装工程费的1.0%计取
迁改类工程
序号
1
建设费
迁改类别 建设费用计费依
据
安全文明施工费
材料
人工
机械
勘察、设 计费
监理费
电力
1、35kV及以上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 1、材料价格采用项目实 1、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 1、按施工期间, 按国家计委 按国家发改
建设费用按《电网工 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 施期《成都市工程造价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 按照成都市市级 、建设部联 委和建设部
询费
务费
按四川省物价 按《招标代理服 局、四川省建 务收费管理暂行 设厅2008年7月 办法》(计价格 24日发布的《 【2002】1980 关于<工程造价 号)文件及《关 咨询服务收费 于招标代理服务 标准>的通知》 收费有关问题的 (川价发【 通知》(发改办 2008】141号) 价格【2003】 标准费率计取 857号)规定执
行,以中标金额 为计费基数,由 中标单位支付
其他
行业特殊费用
物流服务费:按 《关于贯彻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输 变电工程物资供 应服务费用标准 (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 建【2009】1386 号)规定标准计 取。
备注
按四川省物价 按《招标代理服 局、四川省建 务收费管理暂行 设厅2008年7月 办法》(计价格 24日发布的《 【2002】1980 关于<工程造价 号)文件及《关 咨询服务收费 于招标代理服务 标准>的通知》 收费有关问题的 (川价发【 通知》(发改办 2008】141号) 价格【2003】 标准费率计取 857号)规定执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各有关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
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四、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成建价[200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
![成建价[200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https://img.taocdn.com/s3/m/79b2980cf12d2af90242e64b.png)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川建价发[2006] 19号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停(窝)工计算方法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6] 19号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停(窝)工计算方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bb50c90508763231121216.png)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更好地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两个办法”,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一、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25%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25%二、停(窝)工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10%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停(窝)工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10%三、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60%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四月十九日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7]14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计取,针对我市绿化工程和部分零星工程在报建中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具体情况,经我站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通知如下:一、绿化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园林绿化工程标准执行,零星工程(零星建筑和零星市政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具体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二、零星装饰和零星安装工程参照绿化工程标准执行。
三、对应纳入安全监督范围的工程未进行安全报监和现场考评的,不执行本通知中标准。
四、本通知与川建发[2006]107号、成建委发[2007]701号文配套执行,已办完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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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
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
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七、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八、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处理
(一)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30天以内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30天以内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一)、第五条(一)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一)、第七条(一)处理。
(二)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90天以内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90天以内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二)、第五条(二)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二)、第七条(二)处理。
(三)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超过90天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90天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三)、第五条(三)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三)、第七条(三)处理。
九、多个单项工程一并发包或采用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含单项工程)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当出现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视具体情况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应条款执行。
十、工程施工项目因以上原因造成其它损失的,受损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十一、本通知所称的“小于”“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不包括本数。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与成建价〔2019〕3号文件配套使用。
成建价〔2008〕13号文同时废止。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