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上编)】-第一~七章【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起诉和受理)【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起诉和受理【考情分析】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主要涉及起诉条件、起诉期限和法院的立案与受理等方面的知识,考生应注意以下方面:(1)对于起诉期限,可能会与申请复议的期限、以及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起诉的期限相混合后予以考查。
此外,还可能会结合当事人的撤诉等特殊因素加大对考生的干扰。
(2)对于起诉条件,通常会与诉讼参与人、管辖等有关内容相结合考查。
(3)对于法院立案问题的考查,考生要重视共同诉讼案件中的立案问题。
(4)对于法院受理问题的考查,可能会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原告撤诉等问题相结合考查。
一、起诉的一般条件1.原告主体资格合法。
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凡是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当事人都可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被告明确。
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可以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被告形式上是明确的,却并不要求必须是正确的,正确与否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
3.诉讼标的。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注意】(1)当事人在提起诉讼请求时,可以要求附带性审查,即当事人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认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可附带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章。
4.法院管辖正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期限三、法院的受理1.法院的审查和受理(1)立案登记制①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登记立案。
②当场不能决定的,七日内作出决定:a.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
b.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c.起诉书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否则不得以此为理由,而不接收起诉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本1-17)

一、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至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精神实质。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1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可以是物质形式、货币形式、消费资料、生产资料。
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行政职能有关且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经法律规范确定调整的行为,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3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同的当事人,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向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主要有,行政规范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司法权。
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政府信息公开)【圣才出品】

第五章政府信息公开【考情分析】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
主要涉及: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公开场所、公开程序等知识点,考生应注意以下内容:(1)对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常会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动公开范围相混合加以考查。
此外,对公开方式和公开场所也会予以考查。
(2)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要知道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三类外,申请公开的程序也是考查的重点,包括申请公开的范围、政府对申请的答复、申请公开的费用等。
(3)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常会成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的考查对象。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1.领导机关各级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关,从整体上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主管部门(1)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公开主体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4.工作机构每一个公开主体内部都有一个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一般范围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强制法)【圣才出品】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
【考情分析】
本章平均每年考查5分,主要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考生应重点把握二者在设定与实施两个部分,除了会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混合加以考查外,还会用行政处罚等相关知识点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考生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经常会在一道选择题中作比较,让考生判断某一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
有时还会加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知识点来加以干扰。
(2)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设定权限范围,对该知识点的考查通常会结合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综合比较、加大难度。
(3)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也是考查的重点,通常会考查二者程序中的具体规定,同时也会将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有关知识点相结合加以考查。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是我国行政法制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特点和分类
2.设定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1.概念、特点和种类
2.设定权限
3.实施条件与程序(1)实施条件
(2)实施程序
(3)具体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诉讼的裁判和执行)【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裁判和执行【考情分析】本章平均每年考查5分,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与执行等内容,对此,考生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通常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等相混合后予以考查。
其中,对于二审与再审判决的考查,通常会将直接改判与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相混合后予以考查。
(2)对于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通常会将二者的适用情形相混合考查。
此外,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定时,还可能同时会考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上诉问题,加大考试难度。
(3)对于行政诉讼的执行,通常会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较考查。
主要涉及被执行人、执行程序等内容。
一、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1.一审结案方式行政诉讼一审的结案方式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5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
下面用表予以说明:2.二审结案方式(1)二审结案方式行政诉讼二审结案方式有维持原裁判、改变原裁判、发回重审3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
下面用表予以说明:(2)二审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①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②开庭审理。
例外情形: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③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3.再审结案方式(1)再审结案方式再审的结案方式和二审一样,也分为维持原裁判、改变原裁判、发回重审3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
下面用表予以说明:(2)再审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①申请再审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a.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b.有新的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d.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e.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f.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g.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h.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诉讼参加人)【圣才出品】

第十章行政诉讼参加人【考情分析】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
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人等知识点,考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考查原告资格的确定问题,其中涉及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组织的诉讼案件是常考的易混点。
(2)对于行政诉讼的被告。
共同行政行为、经批准的行为、经授权的行为、经复议的行为等常被相混合后予以考查。
此外,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也常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相结合加以考查。
(3)对于共同诉讼人的考查,除了会将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较考察外,还可能会与行政复议、诉讼管辖等相结合加以考查。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被诉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整个或部分行政诉讼过程的人。
包括参加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1.原告须具备的资格(1)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诉的行政行为须与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不应理解为“直接利害关系”或者“直接侵害”。
只要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论法律后果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提起该诉讼的人就具有原告资格。
(3)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尤其要注意对实践中一些原告资格的认定,对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行政行为侵犯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农村土地承包人、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法利益的原告资格问题,应当严格依照《行诉解释》的规定来认定。
2.原告资格的转移(1)原告为公民的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3.特定情形下原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基础学习班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

而不是行政机关变更了原本生效的行政决定,所以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体现诚实守信原则。
【例题·多选题】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
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2014-2-76)A.简化行政机关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流程B.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C.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D.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高效便民原则。
选项A正确。
简化行政机关内部办理行政许可的流程,是行政效率原则的体现,通过简化内部行政许可的流程,使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的效率得以提高,更高效地完成行政许可的办理。
选项B错误。
该项表述是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选项C正确。
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是便利当事人原则的体现,使行政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负担得以减轻、疑惑得以解答,充分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核心要求。
选项D错误。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体现的是权责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例题·多选题】某县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
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县投资500万元,但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平均每年考查5分,主要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行政诉讼的中止与终结、原告撤诉与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考生应对以下几点予以注意:(1)关于先予执行、财产保全,通常将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的条件、范围等问题相混合后予以考查外,还可能加入担保等问题加大考试难度。
(2)对于行政诉讼的中止与终结,通常将适用二者的具体情形相混合后予以考查。
(3)对于原告撤诉,考生应注意视为撤诉的几种情形。
(4)对于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考查,通常会将视为改变的几种情形与改变的后果等相结合予以考查。
一、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1.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几种处理方式(1)被告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起诉的,法院应当审理改变后的行为。
(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撤诉申请,并经法院准许的,诉讼结束。
(3)原告或者第三人不提出撤诉申请,不同意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继续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查被告不作为是否违法。
2.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的认定二、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停止执行1.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为原则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被诉的行政行为,被诉行为不停止执行。
2.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例外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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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行政法
第一章行政法基础理论
【考情分析】
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0分,除了单选题、多选题之外,还可能在卷四通过案例题或论述题进行深度考查。
主要涉及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公务员制度的考查。
考生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基本原则:对基本原则的考查,不仅会体现在客观题中,也可能会在卷四的案例题或论述中加以考查。
可能是将高效便民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数个原则相混合后加以考查,也可能是对某一原则的具体内涵进行考查。
(2)国家机构:对国家机构的考查,除了会具体考查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具体的职权及其设置外,还可能将其与行政主体的资格结合起来考查。
对此,考生要准确掌握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国家机构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体制及其具体职权,不要混淆。
(3)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考查,主要集中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
此外,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划分也是考试的一个重点内容。
这类题型相对容易,考生应准确把握,争取不要失分。
(4)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立法的考查,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两个方面。
对二者的监督审查的考查常常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职责等知识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对二者的制定主体则会结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来一起考查。
此外,二者在制定程序中的区别则会在一道题中进行比较考查。
(5)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制度的考查,通常难度不大。
其中聘任制公务员是一个考
查重点,会将聘任制公务员的特殊要求与普通公务员的要求相互杂糅来加以考查。
此外,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及各项处分的内容也会在选择题中予以考查。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也称公共行政。
(2)一般将公共行政分为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要求,体现行政法各个制度和具体规则的内在联系,调节基本行政关系的共同性规则。
其总体特征是相对于具体制度和具体规则而具有的共同性和概括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1)合法行政原则
①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有两个要求:
a.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具体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任何决定与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有义务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b.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②性质和地位
a.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b.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c.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d.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该原则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①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例:甲乙两人共同将丙打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两人责任相当,但由于甲与调查人员相熟,故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罚款100元,对乙拘留10天,公安机关的行为没有做到对甲乙的公平公正对待,就属于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
②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③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包括:
a.合目的性,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b.适当性,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c.损害最小,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
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
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损害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①行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②公众参与原则
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申辩。
③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
①行政效率原则
包括两个基本内容:
a.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b.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②便利当事人原则
在行政活动中,不得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
(5)诚实守信原则
①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
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行政机关应保护公民的依赖利益,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
①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②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常结合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考查。
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在价值取向上有明显不同,形式法治重视法律的明确性、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等形式要件,对于法律的内容和精神价值并不关心,反对根据实质正义的某些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实质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体现公平、正义、自由和尊严的要求。
形式法治追求法的形式平等性,把效率置于优先的地位;实质法治追求的是法的实质平等,把公平置于首要地位,认为公平是第一位的价值选择。
因此,合理行政和比例原则均是实质行政法治的体现。
3.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概念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2)行政诉讼审查的标准是合法性审查
二、行政组织
1.行政组织
(1)行政组织与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①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
②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
(2)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①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a.民主集中制原则。
b.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c.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原则。
②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