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系统强化刑诉法授课提纲(杨雄)最终版(1)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诉讼权利。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以及主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公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第二节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当事人的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被害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自诉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围、职责、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责任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不能作证的情况、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签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翻译人员的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第四章管辖基本要求: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
2013司考讲义必考之一

2013年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二-----刑诉解释新增重要考点对2013年司法考试的影响2012《刑诉解释》分24章,共548条。
其作为对刑诉法的细化与稍早公布的《高检规则》属于配套司法解释,但是作为命题人更加青睐于对法院的司法解释考查。
由此2013年司法考试分值《刑诉解释》当属第二大户(刑诉法典仍居于第一位)。
下面就新公布的2012《刑诉解释》新增重要考点解读如下:一、法院离任人员二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刑诉解释》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如果不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是允许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如果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的,即使2年以后也被禁止)。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校名师航天班系统精阶段(第一阶段)对此内容将细化讲解。
此修订事实上是将2011年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重新强调而已。
二、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辩护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实践反映,这一限定范围限定不够。
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不是共同犯罪,但有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如命题人陈兴良老师关注研究的刑法学上对合犯,例如行贿与受贿等)。
这些案件行贿人与受贿人就不是共犯,如允许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也会形成“利益冲突”,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鉴此,《刑诉解释》作了上述完善。
此条对于辩护人存在“利益冲突”提出新的更严限定,极有可能出现2013年司法考试试题中。
三校名师2013年各类班次老师都会详解这一新增考点。
2013年司法考试高频考点班刑法讲义

例 2 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 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 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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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矿山的责任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广告牌的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 危险时,负有防止砸伤路人的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负有阻止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 的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例如,父母、监护人有义务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害行为。 但是,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则不具有这样的监督义务。例如,妻子明知丈夫受贿而不制止的,并 不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
犯罪的分类——理论分类、法定分类
总
犯 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的分类
罪 基本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
则
论 修正犯罪构成——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共同形态
罪数形态——一罪形态、数罪形态
刑 法 学
分 则
刑 静态刑罚——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条件
罚
量刑制度——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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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2.2004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扩大解释为“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 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3.《刑法》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这里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 括大型拖拉机;“电车”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电瓶车和缆车。 归纳总结 2
2013年司法考试活用大纲,精析真题

2013年司法考试活用大纲,精析真题崭新的2013年来到我们的眼前。
众多朋友已踏上了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
很多人“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司考书”,却忽略了司法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的作用。
其实,活用大纲、精析真题对于我们司法考试备考是相当有帮助的。
下面我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心得,希望能对大家2013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事半功倍——灵活利用大纲司法考试大纲是司法考试的“指挥棒”,灵活利用大纲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利用大纲,检测自我水平。
即边看大纲,边根据其所列示的考点,逐一回忆其有关内容,对自己已了解的,就一般掌握;未了解的,则重点下工夫。
惟有此,才能作到“知己知彼”。
(2)利用大纲,确定复习重点。
即对每年必考而自己又没有熟练掌握的知识点,应该列为复习重点;对于每年不常考而自己又大概了解了的知识,可列为次重点。
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通过q q 8000 86 007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 过班,经过老师们的一番指点,所有的障碍便在短时间内一扫而光了,确实给力。
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听说现在加q还送课程呢!(3)利用大纲,辅导记忆。
即先看大纲,“回顾”教材内容,对知道的,则说明掌握,不知道的,则再下工夫去看。
二、无“古”不成今——精析历年真题司考十余年过去了,随着法治的发展,司考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变化,有些变化甚至带有革命性,那么,如何对待以往考题呢?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考虑:第一,由于法律变化频繁,而且内容差别较大,有时甚至相反,因此,对以往的已经过时的、答案和试题都已经无价值的试卷,我们坚决不要再花时间去看,否则会“劳民伤财”。
第二,毕竟司考有规律可循,十余年的考卷几乎涉及了所有学科的司考重点(新法规与废除法规除外),弄懂了这些题目,也就基本上掌握了司考闯关的基本内容。
难怪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常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来年真题”。
综合上述两点不难发现,对历年考题应采取如下态度:一是主要掌握近三年的试题;二是掌握不怎么“变化”的法规;三是掌握几乎不“变”的法理。
杨雄刑诉——带答案和解析版

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相关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我国的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必须认罪而且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B、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可认定被告人有罪C、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D、追缴、被告人退赔的情况,需运用证据证明,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E、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F、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后,才可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CDA不需要同意量刑建议B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E应当告知F还可以赔礼道歉2、以下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犯罪控制的审判模式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B.实行实体真实主义为主、正当程序主义为辅的诉讼目的C.实行公诉独占主义,兼采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D.逐步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全面认可自由心证原则~~~~~~~~~~~~~~~~~~~~~~~~~~~~~~~~~~~~~~~~~~~~~~~~~~~~~~~~~~~~~~~~~~~~~~~~~~~~ 答案:ABCDA我国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朝着控辩审判模式发展B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并重C公诉独占主义意味着只能公诉,我国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后半句正确D前半句正确,我国无自由心证3、关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全面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B、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发回重审。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和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C、加强庭审的实质化和实现有效辩护,有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D、“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做法,体现了审判的亲历性和司法责任制~~~~~~~~~~~~~~~~~~~~~~~~~~~~~~~~~~~~~~~~~~~~~~~~~~~~~~~~~~~~~~~~~~~~~~~~~~~~ 答案:BCDA都未全面体现4、小甲(19岁)故意伤害(重伤)小乙(15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小甲的父亲大甲作为小甲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小乙的父亲大乙也参加诉讼,丙系该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杨雄

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杨雄(pkuyx@)绪论一、命题的重点(表-1)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3)★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4)★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表-5)审判控诉辩护(二)刑事诉讼阶段(表-6)①公诉案件的阶段: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②自诉案件的阶段:受理 审判 执行(三)刑事诉讼主体(表-7)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8)★★★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9)★★★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10)★★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11)★★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12)★★★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13)典型例题: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形,各个司法机关处理方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遂作出不起诉处理B、某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该检察院立即撤销该案C、某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赵某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赵某自杀身亡。
某县人民法院宣告赵某无罪D、某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
2013司考讲义必考之二

2013年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一———高检规则修正亮点伴随着2012年刑诉法修正后,相应的高检规则与刑诉解释也必须做出重大修正。
2013年刑诉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必将仍然占据刑诉法考分的龙头老大;其次刑诉解释与高检规则做为2013年新增加的内容,也必将与刑诉法典共同构成“三驾马车” 。
三大部分基本上都属于新增内容,几乎把原来考点全部替换。
如此也给2013年备考增加了复习难度,建议考生及早关注刑诉法内容变化。
下面仅将已公布的高检规则有关变化亮点加以列举,希望能够给考生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共708条,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5%其中新增条文240条。
修订后高检规则主要涉及到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较大变化亮点:一、规范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新修高检规则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细化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新修高检规则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三、规范没收违法所得设置专门程序新修高检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大纲解读——杨雄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事诉讼法》杨雄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够针对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中间的变化,来给大家做全新的解读。
刑事诉讼法大家都知道在每年司法考试大纲中间分值在72-73分,去年刑事诉讼法达到82分。
刑事诉讼法仅次于刑法和民法的部门法,更多的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记,有些东西背下来可以做题。
正如房老师所讲,我们司法考试大纲中间每年新增加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会成为当年命题老师考察的重点,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也有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2012年底公安部等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最主要的是三大司法解释,一个是《六机关规定》,有40条,第二是高法解释。
第三是高检规则。
正因为有了司法解释的修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对考试点进行重新梳理,实际上司法考试大纲有些知识点并没有变化,但是有更加丰富的内容,或者跟过去有不一样的地方。
下面从两个角度做一个解读:第一看一下司法考试大纲在形式上增加或者删除的地方,当然删除的不重要了,而且2013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删除的考点往往是不具有可考性的考点,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但是新增的一些考点,让我们还是重点加以把握的。
首先司法考试大纲中间对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部分,把考点细化了,把原来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细化为六个新增加的子考点,第一辩护人的阅卷权,大家要注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扩大了辩护人阅卷的范围。
同时我们司法解释中间对于阅卷的方式也作出很多新的规定,大家知道阅卷就是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当然最常使用的是复制,复制明确列举就是拍照、扫描、复印等方式。
第二是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大家注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以及司法解释中间新增加的内容,首先是辩护律师可以拿着三个证就可以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迟不能超过48小时。
第二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规定了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高检规则具体解释了什么叫重大贿赂犯罪,有三种情形,第一贿赂数额50万以上,第二重大社会影响,第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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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刑事诉讼法125表)
杨雄(pkuyx@)
绪论
一、命题的重点(表-1)
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核心考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3)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职能(表-6)
审判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核心考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表-18)
第四章管辖
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核心考点:检察院、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交叉管辖;并案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一、刑事诉讼管辖示意图(表-22)
三、级别管辖
★★★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34)(刑诉法第28、30、31条;《高法解释》第
★★★二、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36)(刑诉法第32条、《高法解释》第35、
★★★(三)侦查阶段辩护权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的区别(表-39)(刑诉法第
★★★五、拒绝辩护(表-41)(《高法解释》第45、254、256条)(一)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
↙↘
拒绝自行委托的人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主要内容: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表-46)(刑诉法第54条、《高法解释》第70、71、73、75、
(三)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示意图★★★(表-48)(刑诉法第56-58条)
★★★六、证据的理论分类(表-50)
★★★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表-51)(刑诉法第61-63、187、188条)
★★八、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表-52)
★★★十、证明对象(表-54)
二、拘传与传唤★★(表-58)(刑诉法第117条)
三、取保候审★★★(表-59)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高法解释》第12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二)企图自杀、逃跑的;(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五、拘留★★
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高法解释》第130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具有高法解释第129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七、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刑诉法第95、96、97条、《高法解释》第133、
二、送达★(表-68)
★★二、立案的条件(表-70)
三、立案的程序(表-71)(《高检规则》第173、553-563条、《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
第十二章侦查
主要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
五、技术侦查★★★(表-76)(刑诉法第148—152条、《高检规则》第263-265条、《六
七、通缉★(表-78)(刑诉法第153条、《高检规则》第268-269条)
八、对非法侦查的救济★★★(表-79)(刑诉法第115条)
第十三章起诉
主要内容:刑事起诉制度;审查起诉的程序;审查起诉的结果;检察院撤回、追加、补充、
变更起诉;不起诉;程序倒流;补充侦查核心考点:不起诉;补充侦查
一、刑事起诉制度★★(表-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