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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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菜处理利用的意见》(甘政发〔2011〕136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及尾菜处理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废旧农膜主要指废旧农用地膜,尾菜是指未经鲜食利用的残次蔬菜及加工处理时产生的叶、根、茎和果实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重点用膜地区及蔬菜主产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工作。

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以奖代补资金、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省级示范区建设资金、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资金、以奖促治资金。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和蔬菜流通环节尾菜处理利用企业(专业合作社)更新设备、扩大产能、提高回收和加工处理能力等方面。

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采购田间堆肥、沤肥所需防渗材料、包覆材料、腐解菌剂等物化材料及开展技术培训、宣传等方面。

省级示范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田间试验、技术集成示范、宣传培训、模式探索、机制创新等方面。

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资金主要用于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引进、示范、推广等方面。

以奖促治资金是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给予的奖励,主要用于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及尾菜处理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一)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和尾菜处理利用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量的60%,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环保机构监督实施。

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的探讨

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的探讨

计核算成本 ,使天保 财政 专项资金 的收支脱 离于 企 业整体财 务 收 支 核 算 以外 。在 国有 森 工企 业 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后 ,《 天然林 保护工程 财政资金 会 计核算操作规程》 与 《 企业 会计 准则》 规 定 的有 关 内容相互 矛盾 。 《 企业会 计准 则第 1 6号——政府 补 助》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 企业从 政府 无偿 取得 的货 币性资产或非货 币性资产 ,但 不包括 政府 作为 企业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在 天然林 资源保 护工 程财 政专 项资金中 ,对 国有森 工企业 现行会 计 核算 而言 ,社 会保险补助费 、政策 性社会 性支 出补助 费两项 符 合 《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6号——政 府补 助》 特征 ,应 按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6号—— 政府补 助》 的规 定作 为 政府补助收入核算 。而依 据 《 天然 林保 护工 程财 政
报的项 目;
( )经 主 管部 门和 财政部 门批准 的具 备 条件 三 的其他事业 单位。
上述 第一 款 明确规定 , 纳入 企业 财务 管理 体 系 的事业 单位和 事业单位 附属独立核算 的生 产经 营单 位 , 执 行 事业 单 位 财务 规 则 。 不 国有 森 工企 业 财 务
建 议
问题
《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 政资金会 计核算操 作规 程》 规定 ,天然林保护 工程财 政资金 是指 财政安 排 的专 项用 于天然林 保护 工程 的事 业性质 的 资金 ,包括 森 林管 护事业 费 、政策性 社会 性支 出补 助费 、基 本养 老保 险补助 费 、基本 生活补 助费 、一次性 安置 补助 费等 。实施 天 然林 资 源 保 护工 程 的 国有 森 工企 业 、 国有 林场 、国有 苗 圃 ( 以下 简称 实施 单 位 ) ,对 天 然林保 护经 费实行 集 中统一 管理 ,单 独核算 。实施 单位根据 《 然林 保 护 工 程 财 政 资 金 会 计 处 理规 天 定》 ,国有 森工 企 业 在执 行 《 业企 业 会 计制 度 》 农 基础上 ,在 “ 专项应付款 ” 科 目下 增设 “ 天然林保 护经费拨款” 明细科 目,核算 财政 部 门或上 级主 管 部 门拨入的天然林 保 护经费 ;实施 单位 内部 使用 天 然林保护经 费的所属 单位 ,参 照实施 天然林 保护 工 程 的林业事业单 位天然 林保 护经费会 计核算 办法 执 行 。经费单位对 天然林保 护经 费建立 相对独 立 的会 计账簿体 系和会计报 表体 系。期 末实 施单位 通过 报 表汇 总 ,总括反 映包括 天然林保 护经 费业务 和 生产 经营业务在 内的全 部财 务状况 。在上 述规定 下 ,国 有森工企业 会计核算 被分 成两个 会计 核算 主体 ,一 个是 在生产 经营上执 行企业 会计 准则 的会 计核 算主 体 ,另一个是执 行林业 事业 单位 的会 计制 度 的会计 核算 主体 ,使 国有森工企业 同时执行两 个会计制度 ,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各镇人民政府,县属相关单位: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农二〔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2017年7月5日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包括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垦、林业部门(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和国有贫困农(林)场,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是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贫困县,要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补助和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财农[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3〕15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各省级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8月29日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三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逾期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级单位,当年不安排林业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培育计划,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国家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面积、树种、产量,资金主要用途和申请金额等。

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目标是,全面停止工程区天然林采伐,对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妥善分流林区富余职工,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保证林区社会稳定,为工程区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甘肃省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三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工程实施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到政府,并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全省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实施区地、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省直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含地、州、林管局,下同)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县(局)级领导干部;地级培训对象为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科(场)级干部;县(局)级培训对象为本工程实施区基层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需要培训的林业职工和林农。

第八条根据国家建设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部署,建立省、地、县(局)三级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动态管理、监测和监督。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森林管护事业费第四章基本养⽼保险补助费第五章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第六章下岗职⼯分流安置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章监督与检查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以下简称天保资⾦)管理,提⾼天保资⾦的使⽤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天保资⾦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事业性⽀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下岗职⼯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天保资⾦实⾏专户存储,统⼀管理。

第⼆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地⽅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先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预算和地⽅配套资⾦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地⽅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以下简称《实施⽅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案》⾜额落实地⽅配套资⾦。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和地⽅落实的配套资⾦,可在《实施⽅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使⽤⽅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附件: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7月20日附件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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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11〕62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含省直管县市)。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天保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市州、县市区财政投入和国有林场改革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建议等。

省级直属实施单位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省林业厅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森林管护费第十条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

国有林管护费标准除白龙江、小陇山、太子山林区以外的地方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费支出4.70元,由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公共管护支出0.30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管护站点建设、工程效益监测、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等支出。

白龙江、小陇山、太子山林区森林管护费标准分别为每年每亩15.15元、11.88元、10.17元,其中: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下达的资金按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0〕135号)执行;国有林管护费分为管护费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管护费支出由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公共管护支出0.30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管护站点建设、工程效益监测、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等支出。

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10%,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4%。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

我省按照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每年每亩10元,对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3元,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每亩承担5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补助支出10元中,其中 9.75元,按照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兑现落实,0.25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十三条森林管护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国有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公用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一)办公费:用于办公所需的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油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二)业务费: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

(三)其他费用:包括森林管护站(所、点)建设的调查设计费、监督检查、业务接待费等。

第十五条相关设施维护建设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单位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设备修理费,护林道路维修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楼建设等基本建设支出。

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设备购置和专用车辆购置及购置附加费。

专用车辆是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分配指标的森林消防专用车,严禁购置其他车辆。

第四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第十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0〕135号)和《关于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后进一步加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林发〔2012〕5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森林抚育补助费第十八条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

第十九条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农〔2011〕10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社会保险补助费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助按实施单位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以2008年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工资额,补助比例为缴费工资额的6%。

第二十二条实施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第二十三条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对实施单位原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继续给予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原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经费支出继续给予补助。

教育经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3万元。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原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经费支出继续给予补助。

医疗卫生经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1.5万元。

第二十六条公检法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原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支出继续给予补助。

公检法经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1.2万元。

第二十七条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原承担的消防、环卫等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支出继续给予补助。

社会公益事业经费补助标准为2008年我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80%即年人均1.92万元。

第二十八条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市州、县市区和实施单位剥离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条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管护站(所、点)建设,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州)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施单位要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业厅,依据国家天保资金标准调整情况,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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