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11〕62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含省直管县市)。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天保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市州、县市区财政投入和国有林场改革情况,以及存在

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建议等。省级直属实施单位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省林业厅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

国有林管护费标准除白龙江、小陇山、太子山林区以外的地方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费支出4.70元,由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公共管护支出0.30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管护站点建设、工程效益监测、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等支出。

白龙江、小陇山、太子山林区森林管护费标准分别为每年每亩15.15元、11.88元、10.17元,其中: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下达的资金按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0〕135号)执行;国有林管护费分为管护费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管护费支出由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公共管护支出0.30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管护站点建设、工程效益监测、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等支出。

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

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10%,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4%。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我省按照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每年每亩10元,对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3元,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每亩承担5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补助支出10元中,其中 9.75元,按照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兑现落实,0.25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十三条森林管护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国有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公用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一)办公费:用于办公所需的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油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二)业务费: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

(三)其他费用:包括森林管护站(所、点)建设的调查设计费、监督检查、业务接待费等。

第十五条相关设施维护建设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单位房屋、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精)

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 水资源是人类及其他生物赖以生存及发展的必要物质, 很难想像, 地球上没有了水会是怎样的一种光景, 同时, 水资源也是发展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它的作用包括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等,种类有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江河、湖泊、井、泉、潮汐、港湾和养殖水域等。水资源的特点有以下几点:时程变化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 循环性、有限性及分布的不均一性 ; 利用的多样性。水资源对于人类的发展如此重要, 但是水资源并非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此外, 基于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这样的基本国情, 人均水量相当有限,我们更改懂得如何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资源。 水是人类及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质, 是工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不可替代的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水资源(water resources一词虽然出现较早,随着时代进步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但是水资源的概念却既简单又复杂, 其复杂的内涵通常表现在:水类型繁多,具有运动性,各种水体具相互转化的特性;水的用途广泛,各种用途对其量和质均有不同的要求; 水资源所包含的“量”和“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改变; 更为重要的是,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受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此, 人们从不同角度的认识和体会, 造成对水资源一词理解的不一致和认识的差异。目前, 关于水资源普遍认可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人类长期生存、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所需要的既具有数量要求和质量前提的水量,包括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水资源开发利用, 是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一个方面, 其目的是发展社会经济。最初开发利用目标比较单一,以需定供。随着工农业不断发展,逐渐变为多目的、综合、以供定用、有计划有控制地开发利用。现在各国都强调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必需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方面。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很广,诸如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水能、航运、港口运输、淡水养殖、城市建设、旅游等。防洪、防涝等属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在以下一些问题上,还持有不同的意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97修正)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97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5.28 【实施日期】1997.05.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收购盗窃、强抢水利工程设备器材的,由工商、公安、水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本条例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灌溉、排洪、排阴)及其建筑物、泵站、水电站、农电线路及农村输变电设施、机电井、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灌溉、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

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准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 [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生态建设工程,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加格达奇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对林业局负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加格达奇林业局“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对天保

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林业局在与林业集团公司签订责任状的同时,与林场级建设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对建设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八条天保工程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10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10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条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按照区域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林业局组织编制。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天等县东平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报告 广西南宁星泽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15年8月

编制单位:广西南宁星泽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天等县东平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设计证号:水利行业丙级A245004385 项目负责人: 核定:周绘新 审查:耿伟 校核:唐琼翠 设计(编写):

目录 1 基本情况 0 1.1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和所在水功能区 0 1.2水源地概况及保护区划定 (1) 1.3项目区土壤、植被、地质、气象概况 (1) 1.4河流及水文 (2) 1.5项目区社会经济情况 (3) 1.6水源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3) 2 工程建设目标、总体布局及规模 (4) 2.1工程建设目标 (4) 2.2总体布局及规模 (4) 3 工程设计 (5) 3.1设计原则 (5) 3.2设计标准 (5) 3.3输水构筑物设计 (6) 4 施工组织设计及分年度投资计划 (7) 4.1施工管理机构 (7) 4.2施工组织安排 (7) 4.3技术保障及质量保障措施 (9) 4.4分年度投资计划 (10) 5 投资概算 (11) 5.1编制依据 (11) 5.2编制方法 (11) 5.3基础单价及费率标准 (12) 5.4投资概算 (14) 5.5资金筹措方案 (16) 6 效益分析及评价 (17) 6.1经济效益分析 (17) 6.2社会效益分析 (17) 6.3综合评价 (17) 7 工程管理 (19)

7.1工程建设管理 (19) 7.2工程运行管理 (19) 附图: 1、项目区地理位置图(东平-初设-水工-01); 2、排水沟、挡土墙、进厂道路断面图(东平-初设-水工-02); 3、警示牌设计图(东平-初设-水工-03); 附表:天等县东平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预算表

保护水资源研究报告

保护水资源研究报告 我国严峻的水资源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任重道远。如此重要,水滋养了人类,但同时又让人类面临着水枪所带来的生存安全危机。对此,我对xx区的水资源与水污染概况做了调查: xx区地表径流的主要来源是大气降水,多年平均降水量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径流深毫米,多年平均径流量亿立方米,保证率p=20%的丰水年可产径流量亿立方米,保证率p=95%特枯年的可产地表径流量仅有亿立方米。xx区主要含水层:(1)第四系孔隙水含水层;(2)二迭系砂岩裂隙含水层;(3)碳酸盐奥灰裂隙岩溶水含水层;(4)火成岩风化裂隙及侵入围岩接触带裂隙水;(5)中寒武纪张夏组鲕状灰岩裂隙岩溶水含水层。 xx区主要供水水源地有3处,分别为城子~口头水源地、北下册水源地和磁村~岭子水源地。 城子~口头水源地地下水水温枪类型比较单一,系良好的饮用水水源地。xx区已经于1997年开发了“南部供水”工程,主要供xx、xx、xx等沿途乡镇的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该工程设计日供水量万m3,实际日供水量万m3。 xx乡北下册水源地含水层富水性较强,水质好,易于开采,经勘探评价该水源地允许开采量为3万m3/d。xx区于

1991年修建了“东水西调”工程,设计日供水3万m3,多年平均实际开采量为万m3/d。 磁村~岭子水源地地下水补给来源充沛,地下岩溶裂隙发育,具有良好的导水性能及储存条件,含水层厚度大等优点。目前该水源地已建成为xx区“西水东调”工程的水源地,设计日供水万m3。 地表水水源地主要是xx水库水源地,xx水库坝址位于xx区xx乡南1km, xx干流中游,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780km2。水库设计总库容18330万m3,兴利库容11280万m3,死库容715万m3,兴利水位234 m,死水位205m。是一座以防洪、灌溉、城乡供水为主的大(二)型水库,是优良的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xx水库规划向xx区供生活及工业用水2万m3/d。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xx区水质型污染缺水状况日益严峻,主要分布于xx河沿岸区域及xx、xx、xx等煤系地层区域,污染原因主要是xx河上游污水、沿河企业排放的废水以及煤炭等矿产资源停采后形成的地下水串层污染。 由此可见,如果不注重保护水资源水污染状况会更加严重。 保护水资源已刻不容缓,为了遏止水枪恶化的趋势,有关部门正在加大节约和保护工作的力度。召开的全国水利局长会议上,水利部部长汪怒诚提出,要转变以往比较注重水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

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11〕62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含省直管县市)。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天保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市州、县市区财政投入和国有林场改革情况,以及存在

水资源保护地要求要求措施

一、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1、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今后新、改、扩建项目,先向水务部门报送节水措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才批准建设,项目完工后,对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2、大力推广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时,以生产工艺达到省规定的取水定额要求为标准;对新建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现有非节水型器具改造,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行户表外移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供水企业和用户承担,对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供水计量设施户外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 3、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推广抗旱,优质农作物品种,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高效节水农业配套技术,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管理,总量控制,实行节奖超罚的制度,适时开征农业水资源费,由工程节水向制度节水转变。 4、启动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突出抓好水权分配,定额制定、结构调整、计量监测和制度建设,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大力开展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1、严格限制自备井的开采和使用。我市已被省政府划定为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今后除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建议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建议 地球,是宇宙的奇迹,生命的摇篮,人类共同的家园。她给人类提供生存的空间和资源,使人类在这里生息繁衍。现在地球环境遭到大家的破坏,逐渐消失原本美丽的志愿,希望大家不要再破坏地球美丽的资源。 身为一名中学生,我们有责任保护环境,关心地球,及时发现环境,水资源的问题,保护地球。 缺水的危害 生物学研究表明:人的体内的水只要丢失1%-2%变会感到口渴及浑身乏力,丢失5%则陷入半昏迷状态,丢失12%将会导致死亡。 长期处于缺水状态或急性脱水,就会引起各种病症。如:白内障,心律失常,脑血栓形成,有害物质积蓄 记得看一个关于缺水的新闻:炎炎烈日和肆虐的干热风使河北省经受着日益干旱的严重威胁。根据最新统计,截至5月底,河北全省的受旱面积达到3752万亩。水库、洼淀可用水量仅为12亿立方米。446座水库干涸,滦河断流,白洋淀水位降至干淀水位以下,16万眼机井出水不足或抽不出水。据河北省农业气象中心介绍,今年1至5月份,河北省平均降水量47毫米,比常年同期减少32%。河北北部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的绝大部分地区一直没有有效降水,属特大干旱。目前全省南部、北部未经浇灌的耕地干土层已达10厘米。 干旱使河北全省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城乡供水紧张,全省11个地级市普遍陷入缺水困境。其中兴隆县的人畜饮水已成为相当突出

的问题,全县10万人以及6000多头牲畜饮水困难。这个县地处石灰岩地带,雨水下渗快,县境内10条河流已断流,可利用水源相继枯竭,靠水窖截留雨水生活的群众也已无水可存。如今,全县20个乡镇19个处于严重缺水状态。每天约有5.7万人要往返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背水、驮水维持生活。 世界淡水资源的65%集中在10个国家里,而占人口40%的80个国家却严重缺水。如果一个国家年人均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就是缺水的国家。中国人均水量不富,是缺水国家之一。 水是生命之源,如果没有水树木不会生长,如果没有树,生命会停止呼吸,如果没有树,地球就会变得枯黄衰竭,所以我们要保护这珍贵的水资源,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水是生命之源,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爱我太湖,爱我“母 亲河”,爱我300万平方公里的富饶海洋,爱护祖国的所有 “蓝色国土”。 二、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三、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 污染。 四、提高工业用谁的重复利用率 五、农业上改打水灌溉为喷灌、滴灌、淋灌 六、改变一些不良的用水生活习惯,如洗衣,刷牙似的不间断放 水改为间断放水 七、使用新技术、改革工艺,如生产节水型用具和家电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航道、港口管理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第九条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对通航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和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永久性建筑或者进行控制、引走水源等活动影响过船、过木、过鱼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通航要求相适应的过船、过木、过鱼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船舶通过过船设施时,不缴纳费用。第十二条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淘金等,应当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运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不得影响通航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和影响通航的沉物时,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阿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代为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十四条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障船舶安全通行。航运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航运管理机构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情况及时发布航道通行信息,并可要求过往船舶减载或者停航。第十六条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 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机编办发[2006]5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6.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2008修订)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2006]59号) 各市(州)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

〔2006〕11号)精神,省编办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共同拟定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编办。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 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内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 (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管护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负责。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专职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兼职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管护人员证件按本办法制定的样式制发(证件样式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建立管护人员管理制度。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11〕62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含省直管县市)。总

项目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图文.

第四章项目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4.1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 项目区内村民饮用水主要为井水和自来水,基本上每户1个水井,大部分村民通过泵提升至屋顶水箱,或加压进加压水箱,实现压力供水,少数村民通过手摇提升井水。 据此,项目区内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象为xxxx ,其中xx 也为xx 县城饮用水源,示范区位于县城上游。分散饮用水源地保护对象项目区域内地下水。 4.2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 (1 完善水源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监管 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建立水源地保护和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水源地管理机构,可由乡镇水务站、农村水管员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与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禁止新批畜禽养殖申请,对已存在的畜禽养殖达不到零排放的限期停产。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采取零排污工程技术,对于养殖散户位于连片整治排污收集受益范围内的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对于受益范围外的散户考虑采用生态补偿的措施,禁止畜禽养殖废物的排放进入饮用水源中。 建立健全引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城乡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地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源保护区内不应从事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和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②水源保护区内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及堆栈。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③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结合村庄排水设施整治予以取缔。 ④输水渠道和用作预沉池(或调蓄池的天然池塘,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源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保护区内不能使用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应修建渗水性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垃圾,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活动。 ②雨季应及时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修建隔离带,防止浅层地表污水渗透进入水井。 ③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防护措施应遵照地表水水源保护要求执行。 (2 加强污染综合防治,开展流域综合整治 以小流域为单元,强化水源地、涵养区以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实现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5项同步治理。 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优先考虑再生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教育和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废物处理,推进乡村工业结构调整,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污染治理和工业企业调整搬迁,优化产业结构。

保护水资源的名言标语

关于水源保护宣传标语_保护水资源的名言标语 1.强化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节约和保护城市水资源。 2.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3.请珍惜每一滴水。 5.如果人类不从现在节约水源,保护环境,人类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 6.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7.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8.节约用水,从点滴开始。 10.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饮水安全你我参与,健康保障人人共享。 2.饮水关乎你我他,保护水源靠大家。 3.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全人类。 4.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 5.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6.关注小榄水道,呵护中山生命之水 7.水源与生命时时相伴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 8.为了百姓生命健康,请您保护饮用水源 9.饮水关乎你我他,保护水源靠大家 10.保护饮用水源,造福遂昌人民 11.保护饮用水源就是保护人类生命

12.保护饮用水源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13.保护中山水源地,共建生态新家园 14.保我一库清水还你一生健康 15.保护河口生态湿地,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16.保护河口生态湿地,抵御咸潮侵蚀 17.保护水源健康你我 18.保护饮用水水源,让百姓喝上干净水 19.保护饮用水源共建生态文明 20.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1.珍惜水就是珍惜您的生命。 2.大力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3.树立人人珍惜人人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4.别让孩子知道的鱼类只有泥鳅。 5.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6.水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7.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8.保护水资源,促进西部大开发;节约每滴水,共同创建节水城。 9.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10.依法管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1.努力建立节水型经济和节水型社会。 12.爱惜生命之源,“关”住滴滴点点。 13.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工作计划)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甘肃省水利厅 二○壹○年五月

目录 1 任务缘由1 2 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1 2.1 规划的编制依据1 2.2 规划指导思想1 2.3 编制原则2 3 规划范围及工作分工3 3.1采砂规划范围3 3.2工作分工3 4 规划期及规划任务3 5 主要工作内容4 6 规划编制要求及主要成果9 7 工作进度计划9

1任务缘由 2010年元月13日,水利部组织召开全国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关联流域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本流域规划正式成果。考虑到流域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工作量、时限、管理需求等因素,需要有关省区积极配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且按计划进度要求提交所属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成果。 2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2.1规划的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 (2)技术标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规范》(SL383-2007); 2.2规划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正确处理砂

石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关联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于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砂石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3编制原则 (1)以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为原则,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以及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的要求,符合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2)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当前和长远,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按照“于保护中利用、于利用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规划和实施、实施和监管的关系,适度、合理地利用江砂资源。 (3)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遵循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原则,做到各专业规划相互结合,处理好流域内各河流之间、流域上下游、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关系,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河道治理和航道治理中的疏浚弃沙,满足新形势下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 (4)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指导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使采砂规划的成果体现科学性,富于创造性,为河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