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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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注意事项
以下传染病需要病例分型报告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 疟疾分为:间日疾、恶性疟和未分型。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 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 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 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 类。 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 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内容摘要
医院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 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 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 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传染病防治法》内容摘要
其他需报卡
4、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疾病;发生3人以上食 物中毒、职业病中毒;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 丢失的。必须在及时口头上报医务部,传染病 及食物中毒需同时报告预防保健科。(发生时 间、地点、人数、事件分布)→院分管领导、 疾控 、卫生局
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临床医生须知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症 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 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 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1 脊髓灰质炎; 2 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 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 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 神经根炎; 6 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 单神经炎; 8 神经丛炎; 9 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10 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 急性多发性肌炎; 12 肉毒中毒; 13 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 短暂性肢体麻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目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职责与义务•患者权益保障及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总结与展望PART01传染病防治法概述立法背景与意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传染病防治法为加强国际间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法律依据。

传染病定义及分类传染病定义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传染病分类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传播方式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等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

防治原则与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调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通过改善环境卫生、提高个人卫生习惯等措施降低感染风险;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传染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控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科学防治、依法管理遵循科学规律,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同时,依法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PART02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 2 3国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等。

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观察等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加强传染源管理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措施与制度建设03加强信息公开和通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疫情信息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 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第十三条】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十四条】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 则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课件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课件
明确宣传目标、受众、内容、 方式和时间等要素,确保宣传
效果。
多元化宣传手段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 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
高公众知晓率。
针对性宣传内容
针对不同受众制定不同的宣传 内容,突出传染病防治法的重
点和意义。
强化宣传效果评估
定期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及 时调整宣传策略,提高宣传效
果。
传染病防治法的教育途径
传染病的监测与预警
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对传 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 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以掌
握传染病的动态变化。
预警机制
当监测到传染病异常增多或出现新 的传染病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 预警,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信息共享
各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 通报传染病疫情信息,以便采取协 同应对措施。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课件
目录
• 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 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 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与监督 • 传染病防治法的亮点与特色 •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的解读与展望 • 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教育
01
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Chapter
传染病防治法的背景与意义
01
02
03
背景
传染病的流行与危害,对 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 严重影响。
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 水平和防治能力。
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应急 处置体系,提高应对突发疫情 的能力。
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传染病防治的科研创 新,推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药
物的研发和应用。
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人才培养和技 术交流,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第14页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 求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预防传染病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 染。
医疗机构应该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担传染病疫情汇 报、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 工作;负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相关危险原因监测、安 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人,必须接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相关 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 控制办法,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包括个人隐私相关信息、 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 控制办法,侵犯单位和个人正当权益,相关单位 和个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
第9页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 行预防传染病健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 升公众对传染病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 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 区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它传输传染病动物和病 媒生物危害。
用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管理制度。 对可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输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菌种、毒种
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须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制订。
传染病防治法
第16页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 出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由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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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共有九章八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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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39种)。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种)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 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 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 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 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25种) (2009年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报告管理,共26 种)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 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 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 泻病。(10种)(2008年将手足口病纳入丙类传染病报告管理,共 11种)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 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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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 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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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 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 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 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 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 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传染病防治法5

传染病防治法5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 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 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 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 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 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 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 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 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 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 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 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 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第五节 医疗废物管理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 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 物包括大量的一般性废物和少量的危险性废物。 危险性废物具有以下一个或几个特点:①含有感 染性物质,②具有遗传毒性,③含有毒性和危险 性的化学品或药品:④放射性,⑤含有锋利物。 医疗废物可引起接触个体的疾病或造成潜在的威 胁。国际协议中有大量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废物 安全管理的规定,如《巴塞尔会议协议》。
的建设项目审批
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 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 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在 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 报告。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 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一、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

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

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二、传染病有哪些特点传染病的特点是有病原体,传染性和流行性,感染后常有免疫性。

有些传染病还有季节性或地方性。

传染病的分类尚未统一,可以按病原体分类,也可以按传播途径分类。

传染病的预防应采取以切断主要传播环节为主导的综合措施。

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必须具备3个环节,即传染源(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或动物)、传播途径(病原体传染他人的途径)及易感人群(对该种传染病无免疫力者)。

若能完全切断其中的一个环节,即可防止该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各种传染病的薄弱环节各不相同。

在预防中应充分利用。

除主导环节外对其他环节也应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各种传染病。

三、传染病有哪些传染源在体内有病原体生长繁殖,并可将病原体排出的人和动物,即患传染病或携带病原体的人和动物。

患传染病的病人是重要的传染源,其体内有大量的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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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法 何金凤
传染病法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类、乙类、丙类。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2种。 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伤寒、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 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登革热、血吸虫、新生 儿破伤风、肺结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共28种。 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斑疹伤寒、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 绦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0种,共40种。 注明:①过去乙类的斑疹伤寒、黑热病现修订为丙类; ②过去丙类的肺结核、血吸虫、新生儿破伤风修订为乙类。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 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按甲类预防控制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为方便记忆我自编传染病记忆口诀供参考: 甲类:2种 鼠霍 乙类:28种 肝痢阿艾淋梅, 白百麻伤副,流乙脊出布,非红炭登疟狂,禽甲结破血 丙类:10种感泻黑麻风,结斑腮绦包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疗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乙、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人,必须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接触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非典、人禽 流感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再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 • • •
• • • • • • • •
传染病法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且可依法吊销有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院感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 2、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慌报、缓报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规定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拒绝 接受转诊的, 4、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 5、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毅力、医疗器械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隐私的个人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由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罪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涉及饮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 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消毒处理的, 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传染病法
• • • •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完善医疗网络建设,指定有能力、条件机构承担任务,或 根据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设、服务流程应符合传染病要求,所使用的器械应消 毒,一次性使用物品使用后应销毁,按标准诊断、救治。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疑似病人应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写病历及 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应实行传染病预接分诊制度,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应引导至相 对隔离的分诊点初诊,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应将患者及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救治能力 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地方政府未按本法报告或隐瞒、隐瞒、慌报或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 取控制措施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播流行或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责任人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政 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播流行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公布职责或隐瞒、慌报、缓报疫情的, 2、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 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传染病法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传染病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给予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检查结果定; 2、对疑似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接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防控措施,拒绝者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丙类传染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控制措施,对本单位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医疗废物必须按法规的规定进行 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CDC发现疫情或接到传染病报告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流调,提出疫点、疫区进行消毒,对密接者进行隔离观察,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处理,并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CDC实施防、控、组织指导疫情处理。 第四十一条:实施隔离的人民政府向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有单位的照发工资。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以上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防控预案进行防治,必要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予 以公告, 1、限制或停业集市、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听课, 3、封闭被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捕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时县一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决定疫区范围,但封锁大、中城市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导致中断交通或 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情解除由决定单位宣布。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就近火化,或火化后深埋,需尸检的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造 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其他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并可吊销责任人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微生物实验室单位,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规定严格处理,造成实验 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管、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 传染病监测样本的, 3、疾病防护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血、使用血 液制品,引起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 畜家禽由县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 以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 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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