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篇)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篇)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由于便道上行驶的施工车辆繁多,为了保证便道畅通和前场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施工现场交通事故发生,我分部确定以下交通安全管制规则,望大家严格遵守。

第一条施工便道只允许与施工有关的车辆进入和行使,社会车辆和闲杂人不得随意进入施工便道。

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车辆交汇时,让车的原则是:罐车优先、重车先行、其他车辆合理避让。

第二条任何施工车辆不得占道行使,同时不能随意停靠在便道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过。

对于随意停靠施工便道影响其他施工车辆正常行驶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____元-____元罚款。

第三条遇到前台浇筑混凝土时,施工车辆(吊车、钻机、钢筋笼运输车、装载机等)与罐车混凝土交汇时,应及时靠边,罐车优先通过。

影响混凝土罐车正常行驶几前台混凝土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____元罚款。

第四条。

钢筋笼运输车在运输钢筋笼时遇到混凝土罐车应靠边停下让罐车先行通过,不允许将便道堵塞,必须保证罐车顺利通过到达现场。

由于钢筋笼运输车导致混凝土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____元罚款,第五条施工现场吊车支设时不能占用便道,不得随意将大臂置于便道上方。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____元-____元。

第六条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故障时,应尽量驶离便道,实在不能驶离的要停靠在便道的右侧。

第七条施工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拥堵时,要服从项目部交通协管人员的指挥和处理。

有不听指挥造成便道拥堵____分钟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____元-____元罚款。

第八条便道上交通拥堵____分钟以上仍不能解决时,须及时通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九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驾驶员或操作手,不得随意下车进入施工场地,进入施工场地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发现一次,一人罚款____元-____元。

第十条上级领导检查现场时,一切施工车辆应礼让,检查车辆先行。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____元。

第十二条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应积极配合便道交通管理,对于在管段内发生的交通拥堵,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保证现场施工连续进行。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及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农机监理机关的定编定员工作。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各类农用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各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机械车辆的事故处理办法

机械车辆的事故处理办法

机械车辆的事故处理办法一、事故分类与处理l.事故分为交通事故和机械事故1)交通事故:机械、车辆在行驶、调转、施工作业现场,因碾压、撞、挂造成人身伤亡和机械车辆遭受非机械性损坏称为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的处理: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事故调查和处理由公安交警机关处理.各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作为车主代表,配合协助交警机关,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和事故处理;发生在施工现场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理由机管部门负责办理。

3)交通事故的经济处罚,一律按直接经济损失额承担比例.2、机械事故1)责任事故:凡因操作不当,维修保养不良,管理不善指挥失误,擅离职守等引起的机械事故称为责任事故.2)非责任事故:凡机械车辆发生故障前不能预料,事后不能控制和机械制造、设计缺陷所造成的机械事故,称为非责任事故。

3)机械事故的划分:机械事故按损失额的大小(指机械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工时、村料费用)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人员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

●一般事故:人员轻伤或造成一般总成件损失、停产3天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的机械事故,为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人员重伤或造成主要总成件损坏,停产10天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机械事故称为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整机报废或人身伤亡,停产10天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3、机械事故的处理1)对机械事故的处理,必须做到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过处理和干部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机械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后,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总公司备案,对于重大事故必须24小时以内暂用电话、电报和口头向总公司汇报,总公司设备部等有关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机械设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 概述机械设备、车辆是现代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重要工具,保障其安全使用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工作或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械设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1 机械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 所有使用机械设备的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 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机械设备的操作手册和安全操作规程。

- 禁止未经批准进行任何机械设备的修改或改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或长时间连续使用造成设备故障的行为。

- 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2 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定期组织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隐患。

- 在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机维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 对于不能及时修复的严重故障,需对设备进行封存和警示,确保人员的安全。

2.3 机械设备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在机械设备周围设置明确的防护设施,如围栏、护栏等,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 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危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1 车辆驾驶人员资质与管理- 所有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经过定期的体检和培训。

-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酒驾、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3.2 车辆维护保养和技术检查- 对车辆实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包括更换机油、检查制动系统、轮胎及悬挂系统等。

- 定期进行车辆的安全技术检查,如制动力检验、防抱死系统测试等,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3.3 车辆安全装备与应急措施- 所有车辆必须装备有效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急救箱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携带相关的应急工具和设备,如备用胎、工具箱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7
• “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 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 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 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车 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4) 违反《技规》279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 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 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 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 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 35.“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系指违反 《技规》271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紧急制动 阀。
33
• 36.“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 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 “擅自发车”系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 信号,运转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 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 车手信号直接发车。
•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 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 车状态。
6
• 4.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 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 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 体。
•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 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 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 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16
• 19. “未准备好进路”:
• “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 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 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 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 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 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车时,为该列 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 的一段线路。
• “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 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4篇)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4篇)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机械及车辆的安全使用,防止施工机械及车辆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工区所有的施工机械及车辆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安全责任:公司及各项目部、工区对施工机械及车辆的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识别、预防、控制施工机械及车辆的危险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培训、教育、监督等方式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机械及车辆的检修、养护、维修制度,设置专职机械管理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故障排查和维护保养;对机械人员进行培训和岗前技术操作考核,确保机械的安全操作。

第二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机械的检查与验收:施工机械进入工地前,必须经过专职机械管理员的检查与验收,确保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七条机械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械操作证书和相关技术资格证书,且必须经过公司或项目部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确保人身安全。

第九条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械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拆卸机械部件,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十条机械的维护保养:对机械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机械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保养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锁定开关等。

第十一条机械的安全操作环境:机械操作必须在平整、干燥的地面上进行,且必须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十二条机械操作的安全距离与安全标志:机械操作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必须标明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车辆的检查与验收:公司及各工区对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查与验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车辆的驾驶员要求: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照和驾驶经验,且必须经过公司或工区的安全培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
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程序。

2.名词解释
机械设备事故:凡由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行驶,造成机动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均定为交事故。

3.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参加项目施工的生产设备和交通机械的事故处理。

4.制度
4.1事故等级划分
记录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详细划分见《项目法运行规则—机械篇》及《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交通管理规定》
4.2 事故报告程序
4.2.3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或现场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
设备事故报告表》上报公司工程部。

一般及以上的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口头报公司工程部、安监处(有人员伤亡时),重大以
上事故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公司主管经理,然后再于十日内报送《设备事故报告表》。

4.3 事故的分析调查
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

项目部分析处理的《设备事故报告表》由机械管理人员填写。

4.4 事故责任的划分和处罚
机械设备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划分和处罚按《项目法运行规则—机械篇》进行。

5.表格
1 《设备事故报告表》
设备事故报告表
年月日
注:大事故及重大事故应附文字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