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推广鉴定书申请要求
申请四川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颢

的商 标 、 识 。 通 常 出现 在 结 构 比 标
较 简 单 、 于 加 工 制 造 的 主 机 或 零 易
部件 中 , 旋耕 机 刀 片 、 碎 机锤 如 粉
片 、 片 等 。这 些 产 品 在 外 观 、 筛 尺
、
油 漆 色 泽 等 方 面 与 正 规 产 品 有
较大差异 。
管 理 的正 规 印 刷 厂 印 制 , 假 冒商 而
( 四川 省 农 机 鉴 定 站 袁 志敏 )
1 . 假 包 装 : 用 其 他 产 品 的 名 2 冒 称 、 装 、 潢 , 达 到假 冒 的 目 包 装 以 的 。 这 类 假 冒 产 品 以农 机 具 的 零
配件居 多 , 柴油机 的连杆 、 轴 、 如 曲 喷油嘴等 。
1 假 冒 劣 质 农 机 产 品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奖 证 书 等 , 贴 在 未 获 证 的 产 品 粘
上 , 导和欺骗用户 。 诱
装 用 料 比较 考 究 , 装 装 潢 图案 印 包
刷 清 晰 ; 假 劣商 品 , 于多 数使 而 由 用 废 次 商 标 标 识 或 自行 手 工 印 制 ,
1检 测 试 验 用 样 机 的数 量 应 满 足 大 纲 中抽 样 基 数 )
推 广 鉴 定 8 内 容 都 合 格 的 , 广 鉴 定 结 论 为 通 项 推 过; 当推 广 鉴 定 项 目 出现 不 合 格 时 , 业 可 以整 改 一 企
次 , 整 改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 月 ; 改 后 仍 不 合格 的 , 但 个 整
4 试 验 用 配 套 动 力 的技 术 参 数 应 符 合 鉴 定 产 品使 )
用 说 明书 的要 求 , 术 状 态 良好 ; 技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关于推广鉴定申请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4.03为便于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推广鉴定,我省已连续四年举办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技术培训班,就有关鉴定技术问题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并对每年推广鉴定工作新的要求进行说明。
由于培训班内容具体,针对性、实用性强,受到了企业普遍认可和好评。
出于节约和精简会议的考虑,今年我省未再举办推广鉴定技术培训班。
有些企业尤其是新上产品的企业由于对推广鉴定申请的有关内容、程序不清楚、不明白,对相关要求的理解不到位,甚至存在歧义和误解,为帮助企业顺利申请推广鉴定,现就有关问题做些说明。
一、关于申请范围。
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主管全省农机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发布鉴定公告等。
第七条规定,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的产品。
为此,我省自2011年起连续四年在山东农机化信息网上对《山东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公告。
随着我省农机化发展重点的调整和推广目录管理要求的变化,《指南》的相关内容也随之发生着变化。
但无论怎么变化,《指南》的基本内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一是农机产品推广鉴定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省级推广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的基本要求没有变化。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机鉴定工作原则上由省农机鉴定站独立完成,特殊情况下也可与其它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机鉴定机构合作完成,省农机鉴定站及其合作完成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二是已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推广鉴定的法规规定没有变化。
《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农业机械申请专项鉴定备案流程

农业机械申请专项鉴定备案流程
农业机械申请专项鉴定备案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资质证明、产品说明、技术文件等。
2. 选择鉴定机构:申请人根据需要选择一家鉴定机构,确保其具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选择的鉴定机构,一般可以通过邮寄或在线递交方式进行。
4. 鉴定评估:鉴定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验证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现场考察:鉴定机构可能会对农业机械进行现场考察,以了解产品的实际情况、性能和技术指标。
6. 鉴定结果:鉴定机构根据评估和考察结果,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报告中会包括鉴定结论、产品性能评价、技术指标等信息。
7. 备案申请:申请人将鉴定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专项鉴定备案。
8. 备案审批:相关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检查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9. 备案结果:政府部门将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最终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备案结果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以上是一般的农业机械申请专项鉴定备案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实际情况而略有不同。
申请人在具体操作时,建议参考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具体指南和规定。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第五条 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 指南应包括国推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农机专项项目申报申请

农机专项项目申报申请尊敬的评审专家:我是XX农机专项项目的申请人,特向贵机构申请资金支持。
在本项目申报中,我将就项目的背景和简介、项目目标、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希望能得到您的认可和支持。
一、项目背景和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农业生产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传统的农业劳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亟需推进农机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
本项目旨在针对农业生产中的关键环节,通过引进和研发先进农机设备,提升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提升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具体目标如下:1.引进和研发新型农机设备,覆盖关键农业生产环节,提升农机化水平;2.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少人力投入,增加农民收入;3.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4.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缓解农民贫困问题。
三、实施方案本项目将采取以下实施方案:1.合理规划项目内容:结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和市场需求,确定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路线;2.引进和改进农机设备:通过与国内外农机制造商合作,引进和改进适应当地农田特点的农机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3.开展农机培训和宣传:通过组织农机培训班和农机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对农机设备的认知和使用率;4.搭建农机服务平台:建立农机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农机设备的租赁和维修服务,促进农机设备的普及和使用;5.监测和评估项目效果:定期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项目方案,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预期效益本项目实施后,预计将会实现以下效益:1.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引进和改进的农机设备将减少农业劳动力投入,提高生产效率,预计平均每年农业产值将增加30%以上;2.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预计农民人均收入将提高10%以上;3.改善农产品质量:引进的农机设备将减少农产品质量问题,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4.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效益的提升将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脱贫。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考核农业机械主要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农业机械的创新性、安全性等,评定是否适用。
开展农机鉴定应制定相应的农机鉴定大纲和工作规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农机鉴定工作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
具备推广鉴定条件的申请推广鉴定。
暂不能开展推广鉴定且生产急需的创新产品,可申请专项鉴定。
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经试验应用成熟后可申请推广鉴定。
第五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六条农机鉴定机构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受理的产品类别、品目和申请要求。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省级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的鉴定工作。
鼓励省级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
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

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1目的规定拖拉机产品开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要求,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一致性。
2范围适用于拖拉机产品开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釆信检验报告的审查工作。
3审査内容及要求3.1审査检验报告出具机构的资质——检验报告出具机构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
——采信检验报告封面上应有CMA标志,报告封面或检验结论处应有检验检测专用章。
3.2审査检验报告的真实性——采信的检验报告应真实,实施推广鉴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采取措施与检验报告出具机构确认其真实性。
——企业在申报推广鉴定时,应将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上传推广鉴定申报系统,并将检验报告原件提交农机鉴定机构审查。
如确提供不出报告原件的,如安全带等部件检验报告,可提供由部件厂家盖公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3审査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农机鉴定机构应采信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
——如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企业可补充提供检验报告批准日期为受理日期之前的检验报告。
——在鉴定实施中补充提交了对申请时提交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报告时,以申请时提交的报告批准时间为准。
3.4审査检验报告的技术内容3.4.1检验依据采信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为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标准。
推广鉴定大纲中未规定年代号的标准,原则上应为最新有效的标准,对于依据旧版本标准检验的检验报告,在新标准实施后1年的过渡期内可以认可(以申报鉴定时间为准)。
对于新旧标准中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未变化的,或虽判定标准变化,但检验结果达到新标准判定标准的或可按新判定标准进行划分的,可认可依据旧版本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受过渡期限制。
3.4.2检验结论采信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应符合标准要求,并满足大纲规定。
3.4.3产品信息一致性采信检验报告中的产品主要技术规格与申请推广鉴定产品相关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审查要求,或在推广鉴定大纲一致性检查允许的范围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通用要求
(一)所有申请材料都要加盖公章。
(二)一个申请产品准备一套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清单顺序夹好,封面附上申请材料清单,企业准备好后要对照审查要求自查。
部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清单.rar
(三)申请企业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认真准备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受理该产品申请。
(四)推广鉴定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部级推广鉴定受理机构一旦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则根据项目执行的进度作出如下处理,如刚刚提出申请的则不受理,对已经受理并实施的该项目进行撤销,对已经完成的该项目不推荐发证。
二、部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的材料:
1、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
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表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申请者营业执照应为企业法人执照。
制造商与生产厂名称不一致时,应同时提供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如有)和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
对于制造商与生产厂无隶属关系的,应由生产厂直接申请。
2)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鉴定产品类别的生产、制造或组装等范围。
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1)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满续展的,提供原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和报告复印件。
2)初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提供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doc和以下材料组成: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5)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3)定型证明文件中的制造商名称应与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制造商名称一致。
如制造商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中应包含申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4、产品企业标准
1)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供企业标准复印件
一份
2)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产品标准执行的证明文件
5、产品使用说明书
1)产品使用说明书应为提交给用户的印刷版,内容清晰,应包含申请产品型号名称。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企业信息应与申请表填写制造商名称一致。
3)申请涵盖机型的应同时提供涵盖机型使用说明书。
6、认证证书
1)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水泵、柴油机、饲料粉碎机等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中的范围应包括申请产品。
2)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如18.4kW以下轮式拖拉机、植保机械等,应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上应包括申请产品型号名称。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农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要求补充的部分材料要求
1、机构代码证
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的,应各提供一份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样机照片
按大纲要求提供,能清晰体现样机特征。
3、产品规格确认表
按大纲要求的格式填写申请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并加盖公章。
产品规格确认表.rar
4、可靠性试验报告
首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按大纲规定需要提供产品的可靠性试验报告。
如有可靠性试验报告,可随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如未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的,可先受理,项目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后,在鉴定过程中再提供给项目承担单位。
5、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需提供满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要求的型保型式核准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同时提供产品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强制性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及大纲要求补充的材料。
涵盖机型的材料与主机型相同时,可不重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