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司法考试《刑法》备考之犯罪中止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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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

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法模拟主观题习题解析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法模拟主观题习题解析

刑法主观模拟题解析1、2019年2月,刘某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薄小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

直至2020年2月,因为爆发疫情,刘某发现口罩行业可以谋取暴利,于是召开股东会讨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公司开始在互联网上设立医用口罩销售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客户销售不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并且定点卖往医疗机构,获利上百万。

后来因公司没有年检而被工商局注销。

刘某被抓获。

刘某的妻子宋某得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走后,便与刘某离婚,光明正大的带着刘某的儿子刘小某和隔壁安某居住在一起。

平日里宋某对儿子不加以管教,一日,宋某回到家中,发现儿子刘小某(16岁)正在对同班同学任小花实施强奸,宋某心想:“果然和你爹一个德行”,于是置之不理,悄然离开。

2020年6月,安某发现楼下邻居家中着火,奋不顾身前去救火,在卧室中发现一个婴儿,但是由于火势过猛,安某只能将孩子抛出窗外。

小孩落地后受重伤,安某跳下去后欲将孩子送往医院,但宋某此时过来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让这孩子自生自灭吧。

二人遂离去,后孩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020年8月,安某怀疑宋某和别人有染,心生杀意,做饭时放了三包毒鼠强欲毒死宋某,宋某中毒后,安某见其痛苦不堪,回想起往日二人的美好时光,心生悔意,欲将宋某送往医院,在路上遭遇车祸,宋某被他人撞死。

安某后悔不已,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1)刘某销售口罩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为什么?该案应当如何定性?(2)关于强奸,刘小某和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3)安某将婴儿抛出窗外的行为如何定性?安某后续不救助是否构成犯罪?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4)对于杀人行为,安某是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解析:(1)采取虚假手段设立的单位,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在本案中,薄小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来以单位名义售假,成立单位犯罪。

对于单位犯罪,当公司主体消失之后,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刑法复习试题练习卷及答案解析(五)

刑法复习试题练习卷及答案解析(五)

刑法复习试题练习卷及答案解析(五)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40题,每题1分,共40分。

谭某预谋前往王某家盗窃钱财,到达王某家窗前发现王某及其家人尚未入睡,不方便下手,于是返回。

关于谭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罪的未遂犯B.盗窃罪的预备犯C.不可罚的不能犯D.盗窃罪的中止犯答案:B解析: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要件概述,行为对象,中止的自动性。

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由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本案中,谭某只为盗窃行为做了准备,尚未着手,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选项正确,当选。

甲(男,18周岁)、乙(男,15周岁)合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外放风,乙进入房内窃取财物,不料乙进入房内后被一年轻女子发现,女子抓住乙不让其离开,乙即用随身携带的电击棒将女子杀死,并带窃取的8000元钱离开,后和甲平分。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乙构成共同的故意杀人罪D.甲、乙构成共同的盗窃罪答案:B解析: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犯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

甲在外面放风对乙的杀人行为客观上并未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主观上对此也不知情,故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

乙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情形,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抢劫罪;如果故意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刑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是较难的科目之一。

难就难在刑法中的知识点较多并且较难掌握,各个知识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

因此,要掌握好刑法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抓住各知识点之间区别的关键,甄别相关知识点的异同。

对此,我们可以从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和案例入手,以犯罪中止为例,略作说明。

从我国历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来看,犯罪中止基本上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之一。

在有的年份,犯罪中止的分值甚至有 2 - 3 分。

这说明,犯罪中止是国家司法考试十分关注的问题。

考生掌握犯罪中止问题,重点要掌握的就是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几个特征,核心是掌握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中”和犯罪中止的“自动”。

这两个问题掌握好了,不仅掌握住了犯罪中止问题,而且掌握住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相关问题。

其次应掌握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等。

1. ( 2003-2-2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 D解析:这道题考查的是有关犯罪中止的两个知识点:一是甲的放弃抢劫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二是甲的行为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甲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决定着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施而放弃。

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是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解析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解析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A. 14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20周岁答案:B2.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A.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结束B.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C.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计划阶段,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D.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没有区别答案:B二、判断题1.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正确2.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简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答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2.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在夜晚回家途中,发现李某正在盗窃自己的自行车。

张某为了制止李某的盗窃行为,用手中的钥匙链击打李某,导致李某轻伤。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张某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其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1. 论述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答案: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行为未能完成的状态,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

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可能构成犯罪,但犯罪中止一般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简答题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旦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筒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白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时效延长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不受限制,E|J: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旦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6/27/2018
例如:甲开枪杀乙,第一枪未能射中,当时有条件(如枪中尚有子
弹)再射击,但甲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放弃了继续射击,因而使犯 罪结果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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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
• 理由——
•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 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 止的未遂状态下。
•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 是被迫的。
• 3.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 13 6/27/2018 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 1.预备中止、实行 • 2.消极中止和积极 中止 未终了的中止与实 •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 行终了的中止
除赵女家人外,还有其他亲戚前来祝寿)。
• 后被告人张某回家后即将投毒一事告知其姐夫,并随
即赶回赵家,此时赵家正准备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饭,
被告人张某告知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姐夫等人帮助
6/27/2018
下将水倒掉。(——犯罪中止 )
2
刑法典 第二十四条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原则的条件是“没有造成损害”,所谓没有造成损害,
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
6/27/2018 18
5.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
• 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 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 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 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项错误。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注意】犯罪人对“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主观上认为自已是被追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在此坚持主观说。

2、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3、常见的中止情形【注意】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了,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5、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1)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2)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1)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

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2)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

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

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答案及解析【答案】AB D【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综合采取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虽然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这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也即根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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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司法考试《刑法》备考之犯罪中止自动性
犯罪中止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2题)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在实行抢劫行为过程中,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

“能”和“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

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甲在自认为能够继续抢劫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抢劫行为,即使之后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对于抢劫罪来说,仍然成立中止;抢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一种犯罪形态,甲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就需要独立评价,成立盗窃罪。

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3.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不具有自动性。

例如甲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发现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甲原本打算抢劫巨额现金,发现对方只有极少量现金,而放弃抢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同理,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

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成立犯罪未遂。

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前妻乙,砍了几刀后发现是自己的女儿丙,甲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的,成立犯罪未遂。

【注意】: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一概否认中止的自动性。

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例如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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