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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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现委托以上受托人在我单位涉嫌罪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我单位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委托辩护人;

2、依法出庭,陈述案件事实,发表出庭意见;

3、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回避;

4、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代收法律文书;

6、依法提出上诉或申诉;

7、我单位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时止。

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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