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附件2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按照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京市监发〔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为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优化食品经营企业营商环境,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
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三、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它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企业,仍应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开办者,应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的企业、小食杂店开办者,申请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七、本通告实施前,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加强对这些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备案申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标准的全文及解释说明;2.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3.标准的实施方案;4.生产经营企业与标准的对应情况;5.生产经营企业自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相关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核实工作。
二、备案审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应当由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3.标准的制定程序及参与人员;4.标准的实施方式和效果;5.标准的监督管理措施。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意见和结论,并将备案结果及时通知生产经营企业。
三、备案公示审核通过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标准的名称、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信息。
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备案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备案注册完成备案公示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进行注册,由相关备案机构负责进行注册工作。
注册时需要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以及备案公示的相关文件。
注册完成后,备案机构应当颁发注册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
五、备案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备案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备案的食品企业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企业标准的准确执行和有效实施。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备案、备案不合格、未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食品企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惩违法行为。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相 应
。
规定
企 业 标 准备 案 是 指 企 业 将企 业 标 准
向
、
、
中
食
。
品
安全相关
内
容 材料
卫 生 行 政部 门 进 行 登记 存档 公开 备 查
、
第三条
备案 的 企 业标准作为 企 业 组 织 生产 的 依 据 企 业 要
以 受
理
。
第十
条
市 卫 生 行政 部 门
,
〇
个工作
日
内
完成备案登记 在
,
标 准 文 本 封 面标 注 备 案 登 记 号
系统
即 时
在北 京市食
品
安 全标准 管理
公布 备 案 的 企 业 标 准 文 本
。
第 十 二条
政区 划
(
企 业 标 准备 案 登记 号 的 编 排 格 式
明
(
其
中
应 包 括 企 业 标准严 于 食 品 安全
:
国
家标 准 或 者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说
明
)
;
明
,
公 示 情 况 及反 馈 意 见处 理 的
说
(
四
)
食
品 生
产企 业 的 企业 营业执 照 或 生产许 可证复 印 件
,
。
办 理 新食 品 原 料 企 业 标 准 备案 的
,
并明 确 相
应 的食 品 类别
(
二
)
列 出 严 于食 品 安 全 国 家标 准 或 者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指标 限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3年1月1日起备案到期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我局决定予以延期至2013年5月31日。
在延期时限内,原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可以继续使用,相关企业应加紧办理备案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18日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而制定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是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负责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本市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拟从事该产品生产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市药监局进行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受理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
(见表1)(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
(见表2)(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
(见表3)表1 备案表2 修改表3 复审4.工作时限: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即时登记。
5.企业标准号编号规则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
其中封面右上角Q/××中的××为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代号(见表1和表2),如:海淀局备案的标准为:Q/HD,二商集团备案标准为Q/ES。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京卫食品〔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卫食品〔2015〕18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二、第九条修改为:“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意见表;(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证明复印件。
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办理重新备案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办理延续备案的,只需提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
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备案,原备案号自动废止:(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二)适用范围和安全性指标均发生变化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可以提交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登记表(含修改单和修改说明)进行备案,原备案号不变。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一)受理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除外),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昌平区政府一站式办公大厅昌平区龙水路22号60718055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见表1)(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技术指标进行修改。
(见表2) (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
(见表3)表1 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认真阅读承诺内容,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2)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3)单位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4)组织机构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一致;(5)法人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6)联系人、联系电话为企业内部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准确填写;(7)经济类型应填写单位的经济性质,如国营、合资、股份、集体、私营、个体等;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2份原件(8)所属行业应填写单位的行业属性,如电子、轻工、化工、食品、建材、冶金、纺织等;(9)企业标准名称、企业标准编号与申请备案的标准文本一致;(10)修订标准应填写原备案号和代替标准号;(11)企业标准文献分类号应符合中国标准分类法;(12)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填写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和名称、采标程度;(13)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生产者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异地生产或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14)其他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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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最严谨的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
第三条企业要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核对、接收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代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应登录“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填报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 2 -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扫描件。
提供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生产或者食品加工的内容。
本市的食品企业,可以提供其分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由该企业在本市办理备案。
第八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在备案范围;
(二)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三)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齐全的予以接收。
第九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受材料后即时完成备案登记,在标准文本封面标注备案登记号,即时公开企业标准文本及其他备案材料,供公众免费查阅,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下载。
- 3 -
企业标准修改备案、备案延续、备案注销等事项均即时公开。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号的编排格式:(北京市国标行政区划(区)代码)(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十一条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提交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办理延续备案。
逾期未办理的,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后备案自动注销其备案号。
企业提出注销企业标准备案的,备案号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进行修订重新备案,并按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其备案号自动注销:
(一)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对原企业标准文本进行调整的;
(二)适用范围和安全性指标均发生变化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可以提- 4 -
交企业标准修改备案登记表(含修改单)进行备案,原备案登记号不变。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核查要求或者核查建议,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企业标准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经核查,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确有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告知备案企业予以改正。
不予改正的,应注销备案号并告知企业注销理由。
第十五条企业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除注销备案号外,应将弄虚作假的行为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修改备案、修订重新备案、备案延续按本办法
- 5 -
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2月23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17〕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起草说明
(2019年9月23日)
一、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建立“最严谨的标准”的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备案“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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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过程
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2019年6月开始论证调研,分别征求各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备案企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行业协会意见,9月召开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风险评估会议,经多次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修订内容
(一)修改备案办法名称
考虑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只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包括企业标准,将文件名称改为《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二)精简备案流程
1.缩短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取消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取消提交纸质版备案材料,让企业“一次不跑”,进一步精简备案材料。
(三)规范备案主体
新办法规定,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以下两种材料之一:(1)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或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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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内容的营业执照。
在本市的食品企业,如果能够提供其分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包括在外埠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由该企业在本市办理备案。
(四)完善企业公开承诺制度
根据“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的要求,《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公开承诺事项,具体内容在备案登记表中体现,主要有:标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适用食品不宣称保健功能等。
第九条规定除企业标准文本外,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也要公开,以便于公众理解企业标准,加强社会监督。
(五)完善备案后管理
1.保留注销备案号和备案有效期的规定。
依据“最严谨的标准”要求,继续保留注销备案号和备案有效期的规定,企业可以自行提出注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注销备案号;考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标准化法规规定标准复审周- 8 -
期一般不超过5年,备案有效期也规定为5年。
2.完善备案后社会监督流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和本办法规定的,均可通过各种途径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核查,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该企业标准备案情况进行核查,既包括对企业标准的核查,也包括对备案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确有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应告知备案企业予以改正。
不予改正的,应注销其备案号并告知企业注销理由。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