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原则与民主政治_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途径_宋惠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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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宪政与民主的实现途径

精品课宪政与民主的实现途径

精品课宪政与民主的实现途径在现代社会中,宪政与民主被认为是实现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宪政是指依法治国的一种政治体制,通过建立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国家的政治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民主则强调人民的参与和决策权,使其能够通过选举、投票等方式参与国家治理。

本文将探讨宪政与民主的实现途径,以期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

一、建立健全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宪政和民主的实现至关重要。

在建立宪法体系时,应明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并确立政府机构的权力和责任边界。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执行、司法等环节,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执行。

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宪政与民主的实现需要不断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改革。

权力分立要求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以防止权力滥用。

监督机制则需要加强对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对政府决策的透明度。

三、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民主的实现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因此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学校应该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

同时,社会组织和媒体也应该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平台和机会,鼓励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

四、建立健全的选举制度和参政机构民主的核心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公正和透明性对于民主实践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健全的选举制度和参政机构是实现宪政与民主的必要条件。

选举应该依法进行,保证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参政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也需要建立透明、有效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对于政府决策的监督和参与作用。

五、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司法独立和公正是宪政和民主的重要保障,只有在独立公正的司法环境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论宪法原则

论宪法原则

论宪法原则
宋惠昌
【期刊名称】《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5
【摘要】科学地认识宪法原则,正确地对待宪法原则,严格地遵守宪法原则,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就现代各国的宪法内容来看,基本的宪法原则,主要有宪法地位的至上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我国的现行宪法也充分反映出了这些基本原则.
【总页数】5页(P77-81)
【作者】宋惠昌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北京,10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符合宪法原则规定 [J], 翟峰
2.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原则r——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我国法律监督的趋向思考 [J], 蒋德海
3.论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的宪法原则 [J], 刘建辉
4.法律监督宪法原则再思考 [J], 蒋德海;陈杨;秦天宁
5.宋秀岩在全国妇联党组专题学习宪法修正案会议上强调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把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贯穿妇联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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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建设的中国性路径-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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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建设的中国性路径“宪者,法也;政者,治也;宪政者,法治也。

”宪政作为现代化国家的显著特点,“萌芽于英伦,至法国革命后而大成于欧洲。

鸦片战争后,欧洲国家踏进我们国土,我们最初所认识的是船坚炮利,最后乃知道近代国家的基础在立宪政治,在民主政治,在以人权为基础的政治。

”中国百年的近现代宪政筑梦史不乏有识之士通过诸如“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保种保教”、“三民主义”……前仆后继的为着救亡图存的宗旨,学习并在中国致力推行英美的宪政理论和宪政制度,纷纷以失败告终。

由此,我们明了宪政天生就不是中国的,它不曾萌芽于中国绵延了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也从未哪怕一时片刻的真真切切的着床于广袤的神州大地之上;所以,中国从来也不是宪政的。

“盖宪政之先,须经训政之段落,乃得循序渐进之效。

”但是,我们的民族已经走过了孙中山先生的训政时期、度过了毛泽东主席“党指挥枪”的阶段、现在也在邓小平同志的指导下历经了风雨兼程的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百年宪政之梦还要等多久?百年已然逝去。

中国的知识分子手捧着徒劳无功的“南橘北枳”,不禁要问,中国宪政的出路何在?一、宪政的中国语义传统意义上的宪政,来源于西方的立宪主义,其中又以有限政府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为主要源流:一是以限制政府权力为首要含义;一是以保障人民主权为首要原则。

宪政究其核心价值在乎基本人权、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以及法治四个基本原则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西洋学者亦长谓宪政之成功,有赖于人民之良好习惯,而非可专恃政府之法令,故宪法宜如草木之天然生殖而不可勉强人为也。

”中国的知识分子把宪政看作是中国救亡图存、富强民主的一剂灵丹妙药,始终持有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抱着一种拿来主义的态度,并且认为宪政的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唯一指标,因而把制度的现代化简单等同于西方化,宪政建设在脱离了中国社会经济状况和国民政治素养的基础上想当然的构建出一个顶着宪政外壳的空中楼阁,妄图通过专制集权的手段达到民主法治目标的跳跃发展,最终导致了中国走过了近百年的宪政弯路。

宪政自信与普惠民主:预备立宪的政治道路

宪政自信与普惠民主:预备立宪的政治道路

宪政自信与普惠民主:预备立宪的政治道路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政治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尤其是在20世纪初的时候,清政府的垮台和民主革命的爆发让中国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此时,建立起一种能够维护人民权利的政治体系,成为了每个中国人的梦想。

为了实现这个梦想,中国人不断探索和实践,最终形成了一条以宪政自信和普惠民主为核心的政治道路,这条道路成为了中国走向预备立宪的必经之路。

首先,宪政自信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关键之一。

近年来,中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多变化,尤其是在宪法修订的过程中,不断强调宪政自信是中国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实际上,中国的宪政自信是建立在自信的国家核心价值观上的。

这个价值观主张的是以人为本,强调公民的自由、平等和法治。

这种价值观自信的体现在中国政治制度中,尤其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分立,以及官员任免制度的改革。

这样的改革不仅增强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彰显了中国政治体制的正宗性和民意代表性。

其次,普惠民主是中国政治的另一条核心价值。

普惠民主是要求所有公民都应该拥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它也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另一种体现。

实际上,中国的普惠民主体现在许多方面。

例如,政府采取的勤政廉政运动,可以增强官员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从而增加公民的满意度。

又如,地方人民代表会议得到了推广,尤其是对于民间人士的选拔和参与,不断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中国政治制度的普惠民主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人民的信心和地位。

最后,预备立宪的政治道路是一条实践性的道路。

这样的道路并非只有在立宪之后才能够实现,反而是要求人们在宪政自信和普惠民主方面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建设。

这样的努力,尤其是在从国家层面到民族层面,包括从政治制度到文化传承等等方面,都是体现预备立宪的政治道路。

这样的努力可以使中国社会发生变革,有助于政治体制中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制度的提升、民主化下的法律治理等等方面的推进。

试论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探析(1)论文

试论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探析(1)论文

试论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探析(1)论文论文论文摘要:文章从我国日前完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情出发,指出我国应从尊重宪法开始。

提高公民宪政意识,有步骤地推进宪政建设。

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开启宪法时代。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政意识;宪政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迈人21世纪,进一步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依据。

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把宪法和宪法实施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

一、加快我国宪政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就已开始,但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

中国宪政史应从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变法开始算起。

第一次立宪是变法之后清政府被迫实施西方现代政治制度——颁布宪法、实施宪政。

于1908年产生的《钦定宪法大纲》。

在这之后。

又相继出现了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民国约法》、曹琨贿选《宪法》以及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等,到新中国建立后的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的制定,中国的制宪历史至今已有一百多年。

对这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宪政运动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

目前则是正在向宪政过渡,从人治向法治过渡。

建国以来我国在宪法发展过程中所得出的一条经验教训是,光有一部字面上规定得完善的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法在实践中就能够真正地起到根本法应当具有的作用。

有了一部好的宪法。

还要学会如何使用。

不然,不仅宪法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宪法的权威地位也会丧失殆尽。

如1966年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连国家元首的基本人格尊严宪法都保护不了,宪法被践踏到了极点。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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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6-27[作者简介]宋惠昌(1937-),男,山东长岛人,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宪法原则与民主政治———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途径宋惠昌(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北京海淀100091)[摘要]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关键,是增强宪法意识,这其中的核心内容是切实贯彻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人权原则等。

宪法原则的这些方面,构成了民主政治的法治基础。

所以,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统一起来,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宪法原则;民主;法治;宪政[中图分类号]D25: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801(2007)05-0032-06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和我国人民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们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伟大的成就。

当然,在艰苦的探索实践中,我们也有许多值得认真总结的经验教训。

其中的一个关键,就是如何把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有机统一起来的问题,而这两者统一的基础则是宪法原则。

现代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经验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都说明,这两者在宪法原则基础上的统一,实质上就是宪政建设的问题。

所以,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统一起来,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宪政,不但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有区别,而且也不同于我国在民主革命时期所搞的新民主主义宪政,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是,社会主义宪政与一般的宪政又有着共同的本质特点。

在现代的各国中,那些以一种反映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法为依据而形成的政治体制,一般地被称之为“宪政”,而在现代世界上,大多数的宪政体制都是不同形式的民主政治体制。

那么,宪政的实质是什么呢?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毛泽东曾经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1-1];“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2]。

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体制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2]。

这就是说,宪政也可以称之为“民主宪政”,所以,社会主义宪政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宪政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在宪法原则基础上统一的产物,它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水平的一个根本标志。

可见,所谓法治意识,第11卷第5期2007年10月中共中央党校学报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theCentralCommitteeoftheC.P.C.Vol.11,No.5Oct.,2007核心内容是宪法意识,而宪法意识则是由我们对宪法性质、地位和意义的认识而形成的一种法治观念。

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状况来看,宪法是一个国家中最高权力机关创制的,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同时,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权力的根本分配原则,这就决定了宪法是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立法根据,是一种“母法”,所以,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各个权力机关和公民个人行为规范的根本法律依据,所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尊严。

这样,宪法在整个国家和社会中,与其他的一切法律法规相比,具有至上的地位。

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实践,越来越多的人逐步形成了关于宪法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意识,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由于各种历史的、政治的、文化的原因,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中,长期以来是人治思维方式占统治地位,或者是单纯的政治思维方式占统治地位。

比如说,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宪法观念是很淡漠的,甚至不知道“宪法”为何物,而那些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甚至是当地领导人的指示、讲话等等,才是他们的“尚方宝剑”。

这样,一些部门和它们的个别领导人就常常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出现了某些明显“违宪”的言论和行为。

我们指出这样的一些问题,并不是说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可以不执行,也不是说领导人的指示、讲话没有价值,而是说不能把它们放在宪法之上,必须使它们与宪法原则保持一致。

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其中最困难的任务是人们传统思维方式的变革,真正由人治的思维方式(也包括一些人的单纯政治思维方式)转变为法治的思维方式。

长期以来,一谈到治国、行政这样的大事情,许多人都几乎是本能地把目光集中到文件、政策、决议、领导人的讲话、指示等等上面去了,比较少地考虑到法律,而尤其不去研究宪法。

所以,如果是由于政策、法令、文件、决议、领导人的讲话、指示等等违背宪法或者法律,而使他们犯错误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觉得莫名其妙!所以,就坚持宪法地位至上这一点来说,我们必须确立这样一种法治观念,即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文件、领导人的讲话或者指示,以及政党、社会团体的决议、章程等等,都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必须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

宪法地位至上,这在法治社会中是常识,但是,许多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恰恰由于缺乏这样的宪法意识,我们常常是在这样的常识问题上犯错误。

我们这里所说的宪法意识,它的实质性内容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即本文所称的“宪法原则”)。

所谓宪法原则,是指一定文本的宪法所规定的或者确认的基本原则、基本准则和基本价值,它体现了立宪者的根本意志、利益和要求,因此,它确定了宪法的根本性质、发展方向以及立法活动的根本指导方针,而最重要的是对民主政治制度的法律确定。

宪法原则一般是以比较抽象和概括的语言来表述的,但是,它对认识宪法的意义和贯彻宪法精神,却是有决定性意义的。

当然,对不同的社会制度、国家体制、文化传统背景下所产生的宪法,以及不同类型的宪法,宪法原则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有区别;但是,从现代社会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宪法原则是有共同本质特征的。

这里,我们是从我国的实际法律环境出发,以我国现行宪法为对象来研究这个问题的。

二近代以来,特别是当代各民主体制国家中的宪法,一个首要的特点是强调法治,因此,实行法治便成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

实践证明,贯彻这个宪法原则,对于民主政治建设是不可缺少的保障。

在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的民主,对限制权力的滥用和防止权力腐败这方面,是有效的;尽管民主本身也会有某种缺陷,人们仍然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的民主制度来达到这样的目的。

但是,一个屡见不鲜的事实是,在某些国家或者某些历史时期,人民的民主权利却常常可能得不到保障,甚至被剥夺了民主权利,民主制度名存实亡。

那么,由什么来保障民主制度呢?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经验越来越证明了一个真理:必须通过民主的法制化,即建立起一种法治社会,这样,民主才能得到保障。

而这恰恰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成果———通过宪法确立一种以法治为基础的民主政治体制。

同时,从宪政的形成中也可以看出,民主政治与现代法治是宪政本身两个不可分割的基石。

现代世界的政治文明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经验教训一再表明,离开了法治,民主是不可能得到保障的;同样地,法治如果不与民主紧密结合在一起,那样的法治也必然是很脆弱的。

所以,这里的一个关键是如何科学地认识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质。

对于什么是“法治”的问题,目前大多数法学著作中已经谈得比较多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最早而且比较完整地给法治原则下定义的是英国学者戴雪,他的定义的中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灭一切特权。

他提出的这个法治原则,主要倾向是限制政府权力,维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3]。

后来的各国学者对戴雪关于法治的定义虽然不断有所修正,但是,他提出的反对一切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则仍然被大多数人认为是现代法治原则的本质内容。

我们可以看到,在近代以来特别是当代各国的宪法中,几乎都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文,从根本上说,这是由法治的基础决定的。

宪法的这个法治原则,来源于近代民主革命过程中宪法的形成历史。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从根本上铲除封建专制统治所造成的各种特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彻底贯彻人人都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这一原则。

这就决定了现代各个民主政体国家中宪法原则的这一不可缺少的内容。

这一特点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也得到了充分而准确的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同时还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通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来实现的,而它的基本要求则是反对一切特权,实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与上述的内容相联系的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一般地都包含着“司法独立”这样的实质性内容。

按照近代西方的法治观念,司法独立是以对法律价值的普遍性认识为前提的,而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司法人员只从属于法律,在党派上持中立而独立于官方命令,从而能够在人民中间及人民和政府中间公平执行法律。

自戊戌变法以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民主政治势力所追求的宪法原则目标,中国共产党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直是为民主宪政而奋斗的,这其中包括了对司法独立的不懈追求。

当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在贯彻司法独立这一宪法原则的过程中,常常受到各种干扰,“文化大革命”中所谓的“砸烂公检法”,则是一种极端表现形式。

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我们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了,这一点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我国的现行宪法的规定中。

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及其实践,虽然与西方的法律观念有区别,带有中国的政治特色,但是从总体上看,已经纳入到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轨道上去了。

上述的这些内容,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与一般法治原则的共同特点。

当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下,还形成了一些反映中国国情的特殊内容,由此就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

那么,对我们来说,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呢?简单地概括说,这就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1999年正式载入宪法的“依法治国”这一重要理念。

那么,“依法治国”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呢?一般地说,这里所说的“法”,首先是宪法,所以,从根本上说,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

对此,胡锦涛同志概括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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