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第三章_宪法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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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领会和掌握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领会基本人权原则的含义、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含义+ 。
教学重点: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教学难点: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6课时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概念1、宪法基本原则概念“原则”一词在汉语中的含义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词是"Principle",意指一种普遍的真理或行为的基本准则。
在法学中,“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或者说“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或准则。
”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在内,或者提出原则与规则是对法律规范逻辑的划分,这是西方学者首次阐明的。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同作了明确地阐述。
他认为:“当法学家们理解或者争论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当我们与这些概念有关的问题看起来极其尖锐时,他们使用的不是作为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作为原则、政策和其它各种准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
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从直接规范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原则直接规范规则,然后,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而基本原则则是直接规范原则,然后通过原则规范规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相对的,每种法律都有它的基本原则。
每一种法律的基本原则都集中体现于该种法律的基本精神,贯穿于该种法律的始终,指导和统率该种法律的各个子原则与具体规范。
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始终的基本精神。
具体而言:(1)宪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指立宪主体在立宪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根本标准,而且是指一国之中的一切政党、社会团、组织与公民在行宪过程中都应当尊崇的准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立宪者在立宪之后首先要模范遵守该宪法所确立的根本的法则与标准。
人民主权原则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相关问题我国的一些宪法学教材或专著对宪法基本原则都有较为详细的介绍,③笔者在此不做重复性的论证,只想围绕这些基本原则谈一些相关问题。
这些基本原则虽然在宪法中是最基本的原则,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并列的平行关系,也不完全是从属关系,这些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内容非常丰富,有时候容易将它们与有关概念相混淆,笔者在此尝试着提出一些自己的理解。
1、关于人民主权原则。
卢梭强调主权是属于人民的,人民为了更好地生活才建立国家,因此国家是人民主权的产物。
当人们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作为个人“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获得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成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他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
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益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
”“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
①因此国家是人民主权的产物,是先有人民然后人民才建立了国家,先有人民主权然后才有国家主权,国家的主权是人民委托给国家的,这个委托的契约就是宪法。
宪法是人民给国家的委托书,通过宪法这个中介环节完成了人民主权向国家主权的过渡,宪法转让了主权(虽然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②)。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
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与分析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_试题答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_试题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试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相关阅读】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宪法里的人民只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上的东西,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
但与资产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资料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时,公开地申明自我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资料,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充实的资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日益膨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相对抗。
这个学说的基本资料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法治原则法治(rule of law)有又称〃依法治国”,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起基本含义是:(1)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合乎实际的、对所有人同等适用的;(2)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合乎情理的;(3)法律具有最高性,不允许存在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4)法律必须是可知的、可以信赖的,这意味着法律的指定和实施要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不得侵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
近代宪法的法治原则以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为基础。
古代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中世纪末期著名法官科克等都曾对法治进行分析研究。
英国宪法学者戴雪对法治进行了系统研究。
20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思想家、学者对法治的论述同样丰富。
美国自然法学家富勒提出了一般性或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性,明确性,不矛盾或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等法治的8项原则。
至20世纪90年代,西方一些学者关于宪法和法律不仅要限制国家权力,而且要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转的进一步论述,使法治理论得到新的发展。
法治原则明确、充分地体现在各国宪法中。
如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1789年法国著名的《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所确认的法治原则为世界各国宪法普遍接受,成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一项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在宪法中。
但是,法治原则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明确确认的时间还不长,如何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使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特别是宪法至上(主要是本质意义上的至上)这一法治之本得以真正的落实,最终实现法律至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法治原则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1)法治原则规约着现代政府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广度和深度。
法学《宪法》期末考试面试试题参考答案

法学《宪法》期末考试面试试题参考答案1、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社会团体、组织之间的关系(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2、简述我国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内容。
(1)宪法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2)宪法规定了其严格的修改程序(3)宪法规定了宪法保障和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权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4)宪法规定了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3、简述我国宪法对我国所有制的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简介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宪法就是指专门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以规定国家最重要机关的设置及其权力的配置和确认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为内容,以规范、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和保障、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为目的的国家根本大法。
形式上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实质上的特征:1、宪法是有关国家重要机关的构成、职权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规范。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4、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5、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何不同?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有以下不同:第一、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二、第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三、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6、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之所以说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与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的,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有以下不同:第一、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练习题宪法的基本原则

练习题宪法的基本原则
在练习题宪法的基本原则方面,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和解答的示例:
1. 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解答: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文
化多样性原则、社会公正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
2. 问题:民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是什么?
解答:民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组
织自由、公民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等。
3. 问题: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是什么?
解答: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律保护公民权利、法律确定和保障权力的行使范围等。
4. 问题:平等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是什么?
解答:平等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政治平等、社会平等、
经济平等和文化平等。
5. 问题:文化多样性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是什么?
解答:文化多样性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保护和尊重各种
不同文化的存在和发展,禁止任何形式的文化歧视。
6. 问题:社会公正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是什么?
解答:社会公正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分配社会资源、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等。
7. 问题:人权保护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是什么?
解答:人权保护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人的身体、精神和财产安全等。
总结起来,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准则。
这些原则构成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保证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练习题宪法的基本原则方面,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些原则,为培养法治意识和维护社会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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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
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
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
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
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权力制约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
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虽然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是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去解释和阐明法律现象(包括宪法现象)还是在改革和观念更新的口号下去兜售和推崇资产阶级和其它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基本原则问题。
法是如何起源的?法的本质是什么?这似乎是已经解决的问题。
但我国有的学者在今年早些时候撰文宣称:“法高于法律法规,是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规则。
事物之所以美好,生命之所以演化,人性中之所以有其善良的一面,均出于自然而受其一定法则的支配,从而形成和谐与平衡,并出现造形的完美。
”于是,古老的自然法观点又被堂而皇之地搬上了中国法学论坛。
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指出过,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才是法的本质。
法不能脱离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去凭空杜撰,从这一角度讲,法有客观性。
但,法毕竟又是人制定的,是人的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
对于同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由于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属的阶级不同、立场不同,自然会有不同的法律。
从这一方面讲,法又有主观性。
至于谈到“法则”,如果指事物本身有一种独立的法则或规则的存在,那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揭示、反映和描述事物的这一规律,从而制定出反映本阶级意志、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法律来。
但我们通常讲的法或法律,绝不是这种“法则”,两者虽有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
当然,在人们制定法律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规则或叫立法规则,可以去遵循,但这又是另外一回事。
任何情况下,不能把人为的法律与事物本身存在的规律等同起来。
有的学者曾正确地说过,美国宪法就是从一个难以驾驭的国家那难熬的实际需要中“逼出来的”“妥协篓子”。
它不是在学究式的讨论中产生的,而是在讨论中充满冲突和协调,既进行思想上的交锋,也有幕后交易,一面是崇高的理想主义,同时而搞阴险狡诈的勾当,总之。
宪法是在政治纠葛中产生的。
显然,作为法律的美国宪法同一切资本主义宪法一样,决不是遵循什么另外高于法律法规的“法则”制定的,而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和体现,是为了形成资本主义的“和谐与平衡”,追求的自然也是资本主义社会造型的“完美”。
有学者认为,从实质而不是从形式上看,宪法总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当事人必须平等地遵守的、是政府治者与被治者的一种“契约关系”。
这无疑是自然法学派在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上的社会契约论。
对于这种学说,连资产阶级学者也早就提出过批评,认为这是个毫无根据的假设,这不是人的自然状态,在一切可以想象的状态中,这种状态最违背人的天性、最不容于人的感情、最相悖于人的需要,并断言说,人的自然状态是社会和政治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阶级利益对立的出现,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组成的国家来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推行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固然,法律被统治阶级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在制定时,要想方设法使被统治阶级就范,考虑压迫和剥削的限度,当然也照顾到其同盟者的利益和注意其内部关系。
但无论怎么说,在对立阶级之间法律不是一种双方的“约定”,也不是一种平等遵守的“契约”。
而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关系的体现,是一方依仗国家暴力强加于另一方的。
美国一个州的参议员说得明白,在美国“如果你干脆让那些有权势的人为所欲为,你就不会进监狱,就不会陷入困境”。
“那些享有特权的人总是有办法通过一项法律,使他们的任何要求合法化。
他们总是有办法可以从别人手中夺走财产或权利而不会进监狱”。
在法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上,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发展。
离开发展讲坚持,就陷入僵化,马克思主义就失去生命力;但离开坚持讲发展,就迷失方向,就再也不成其马克思主义了。
具体来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方面不能再“以阶级计争为纲”;并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在社会上,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还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新剥削分子,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国际上的阶级斗争也必然反映到国内来。
在工作重心转移的情况下,将法仅称作阶级斗争的工具,有其片面性,但也还不能否认它依然是阶级斗争工具的一方面。
今天,如果否认阶级的产生和存在是法的起源和存在的一个关键原因,否认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宣扬法是抽象的、超阶级的“约定”、“契约”,就是有意无意地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
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统治的二百多年中,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经验,无疑,其中有的属于人类文明宝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是,对于资本主义文明,包括对于资产阶级的宪法原理,是美化吹捧、全盘肯定、一切照搬呢?还是实事求是地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和我们的经验,去吸取其合理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呢?这是需要我们明确的另一个原则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理论问题大抵没有中外之分”,并主张要拿外国宪法学者的理论来“补充和修正毛泽东们所无法了解的宪法原理”。
我认为,理论问题虽不能分东方西方,但当今世界却有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分界。
中国人民并非无法了解资产阶级宪法原理,而是借助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伟大思想武器,能透过资产阶级宪法原理的虚假现象,揭示、批判其掩盖的阶级本质。
有的学者在说明宪法的来源时,引用某位外国宪法学者的话,即“现代宪法的出现是由于人们需要一次重新开始”,并以此来补充和修正我们所无法了解的宪法原理,说什么“立宪政府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就是政府权力不能无限,有权不能就有一切,权力必须受限制,而宪法便是授予和限制权力的根本法”。
并讲这就是现代宪法的由来。
将宪法说成是由于人们需要一次重新开始,是授权、限权、控权法,这非但没有揭示、反而掩盖了宪法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