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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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考点知识1.宪法学的概念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

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

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

(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

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

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率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率。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宪法学课件讲义(2024版)pdf

宪法学课件讲义(2024版)pdf
行政机关的职权
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 业、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保 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司法机关组成及职权
司法机关的定义
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 权、检察权的机关。
司法机关的组成
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
司法机关的职权
包括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 行政案件,监督法律实施,维护
宪法实施与监督 介绍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包括宪法解释、宪法 修改和宪法监督等,并分析其实施效果及存在的 问题。
基本权利保障 阐述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内容及其保障措施, 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
宪法权威不足
01
分析宪法权威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如违宪行为频发、宪法实施
国家机构概述及分类
01
02
03
国家机构的定义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 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 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国家机构的分类
根据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 性质不同,可分为立法机 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等。
国家机构的特点
阶级性、历史性、强制性、 组织性。
立法机关组成及职权
பைடு நூலகம்
立法机关的定义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 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机关。
效果不佳等。
基本权利保障不力
02
探讨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如权利救济途径不畅、权利受
到侵犯时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等。
宪政文化建设滞后
03
分析宪政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其滞后的原因,如宪法意识淡薄、
法治观念不强等。
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展望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如完善宪法解释程序、建 立违宪审查制度等。

宪法学第1讲 (1)

宪法学第1讲 (1)

3.新中国的宪法制定
1953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4年接受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宪法 草案; 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修改该宪法草案; 公布宪法草案,交全国人民讨论; 宪法起草委员会再次修改; 1954年9月提交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草案并公布。
P.S. 法条的阅读

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都规定在这部 宪法的附则中
六、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含义 宪政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 实施。
1.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
17C,英国人率先用“constitution”来表示 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将其翻译 为宪法或者根本法,以表示它与普通法律 的不同,但是英国并没有一部可以称之为 “constitution”的宪法典,世界上第一部 成文宪法法典是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 法》。
2.我国宪法词源的演变
五、宪法的结构
1.序言 总纲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关 宪法保障 宪法修改
2.正文
3.附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
体例:仅有序言+正文;以章开篇,兼具 节、条、款、项、目。1982年宪法共4章7 节、138条,另附有31条宪法修正案。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67人中,66人同意 居民大会表决,结果在出席的 案例2:苏格拉底之死 1人反对。因此活动室 继续打麻将,只有何女士 案例3:文化大革命 的麻将继续打,何女士气愤之余剪短了活动室的 民主的界限:法治与人权。 电线,此事闹上法庭。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学基础知识总结

宪法学基础知识总结

宪法学基础知识总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性。

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石。

了解宪法学的基础知识,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表现在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权利和自由,如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它通过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方式,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成果固定下来,为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其不成文宪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美国于1787 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的政治体制。

法国的第一部宪法则诞生于1791 年,对欧洲大陆的宪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宪法的发展也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即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 1982 年宪法,并经过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是一种根源性的权力,属于人民。

2024版《宪法学》教案

2024版《宪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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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机制
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对法 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 性审查,确保其与宪法规范不抵
触。
完善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建议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提高全社会对宪法的认识和尊重程度,增强 公民的宪法意识。
明确宪法解释的主体、程序和效力,为宪法 实施提供更为具体的依据。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02 宪法基本原理
宪法概念、特征和功能
•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
宪法概念、特征和功能
最高法律地位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 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广泛的社会基础
宪法是全民共识的体现,反映社会 各阶层的共同利益。
宪法概念、特征和功能
• 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既要保持稳定,又要适应社 会发展的需要。
选举制度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选举制度
我国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 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 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 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等,并通过 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确保公民权利的 实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特别行政区制度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 动,接受外国使节,拥有公布法 律和人事任免等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防建 设和武装斗争的决策和指挥。
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划分与运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和决定本行 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干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干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位置。

群众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群众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盘剥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XXX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XXX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XXX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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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宪法原则宪法原则,法律术语,即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

一、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

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

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对人权保障作了更为系统和合理的规定。

维护和保障人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三、权力制约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

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研究并吸收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特别是总结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实践,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

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这三种国家权力应当归属于三种不同的机关来掌握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并断言:没有制约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发展与运用。

最典型地采?三权分立"原则的还是美国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只有7个条文,其中有3条直接涉及"三权分立",另外4条也有一定联系。

根据这部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有否决权,国会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作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必须经国会同意,国会可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法官是终身制,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而最高法院有权审判经国会弹劾有罪的总统,并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

这样,三权相互保持独立,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的平衡。

这种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在西方甚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产生过较大影响。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四、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

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

因此,法治原则都是由宪法确认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始于1787年美国宪法,但该宪法只体现了法治精神,而并未在宪法条文中出现法治字样。

体现法治原则最为明确的,应该是首见于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年法国宪法。

它宣告:"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

后来,法治原则成了资本主义宪法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它表现为资本主义宪法都以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作为基本内容。

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

在我国,过去法治原则习惯上被称为法制原则。

但这实际上却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法制是法律及其制度的总称,法治则是依法治理国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可见法制要通过法治的活动才能实现。

"这种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法制的适用过程,即实行法治的过程"。

②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之比较一、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1)西方政党的职能是进行选举;2)人民代表大会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人民代表和议员之间的区别:人民代表和西方的议员在其代表的阶级基础、职权、有无特权及选举方式上有许多重要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西方议会通常只是立法机关。

在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

各级人大又受人民委托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它们来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由此保证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性与至上性。

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

在这种制度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相互独立,它们之间是分工与相互制衡的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例如:在美国,总统和国会在某一决策上有不同的意见可以一定规则相互否决。

在中国人大一旦做出决议,行政、司法机关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上不同。

1)西方的议会制,大部分采取一院制、两院制;在组织结构上西方议会有议员、议长、委员会、议会党团、工作机构、国家元首组成。

国外议员是专职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

西方国家的议会有两院,它们分别产生,之间的关系不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

在立法方面,不能单独行使权力,而只能结合起来行使议会权力。

2)我国采取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一些工作机构组成。

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多层次间接选举产生的,除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

1)人民代表大会制产生于我国人民大革命斗争中;在中国,由于是现有政党,后有人大,人大在这个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而夺取的政权,取得执政地位后建立起来的。

在中国,除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由于历史和现实国情的原因,它们都公开声明接受共产党领导,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它们之间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

2)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先有议会,后有政党,政党是在议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且逐步形成“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制度。

名政党之间是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

政党在议会中的领导作用则主要通过自己党的议员党团来实现。

3)这两种制度代表了不同的阶级实现统治国家时采取的不同政权、组织形式。

五、法律地位不同(与政府的关系不同)。

1)西方的议会是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机关,仅行使立法权同政府是制约和分权的关系;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最高性;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是当代大学生的必修课。

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不仅存在着阶级性差异,也存在着功能性差异、地位性差异以及程序性差异。

这些差异证明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特定国家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相适应的。

相对于西方国家的议会作为抵制行政蚕食的“黄昏机构”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③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

宪法司法化的根据1、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司法化的前提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其法律性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素质,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宪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宪法的法律性意味着:第一,宪法和法律一样,都是强制性规范,宪法强制法律及行为合宪。

第二,宪法必须由一定的机关加以适用,适用宪法的机关须享有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是适用宪法的前提。

第三,违宪者必须承担违宪责任,接受宪法制裁,违宪的法律无效。

第四,宪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宪法既是公民或社会组织为维护或增进自己权益的辩护理由,也是法院进行裁决的直接依据。

宪法及宪政的价值即在于宪法的法律性。

宪法的法律性表明宪法可以而且必须被司法机关适用。

只有能够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的宪法才是真正有效的宪法。

宪法2、至上是宪法司法化的逻辑基础宪法至上,意味着: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定;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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