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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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银行业务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金融机构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印章,是指**银行在办理会计、出纳、储蓄、支付结算业务、信贷合同签订和银行承兑协议过程中,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贷款合同、承兑协议上表明并确认身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公章。

第三条业务印章的刻制、发放和管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四条本行内部处理各类会计凭证、票据等会计资料及对外发出的会计业务单证,均应按规定加盖相关业务印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会计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总行统一管理的业务印章,各级会计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印章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章、证分管”的内控原则。

(一)汇票专用章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分管分用;(二)本票专用章与银行本票分管分用。

第八条印章的接收、下发、交接、停用、注销、缴回、销毁等都应在登记簿中登记。

第三章业务印章的种类和用途第九条根据颁发权限,我行业务印章分为三大类:(一)由人民银行规定模式并统一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带支付系统行号)、本票专用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二)由人行规定模式、我行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票据交换专用章。

(三)由安徽省联社规定模式,由我行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业务公章、账户管理专用章、会计业务章、受理凭证专用章、个人名章;(四)由我行规定模式刻制颁发的印章,如食堂专用章,全额、半额兑换专用章。

第十条人民银行、安徽省联社或我行规定模式的印章,应按规定模式刻制,不得随意变更名称、规格、字体、式样。

机构名称较长时,字体可适当缩小。

第十一条我行统一管理的业务印章种类和用途。

(一)业务公章用于加盖在对外办理的资信证明、询证函、存款证明、止付通知、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单据和凭证上。

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

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

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柜面业务专用章是银行柜面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文件处理工具,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管理作用。

因此,银行必须严格管理柜面业务专用章,合理使用专用章,防止专用章的滥用和泄漏。

下面是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求1.柜面个人专用章的发放人员必须为行领导或纪检部门。

柜面工作人员需签署领用协议,严格保管好自己专用章,签章时必须亲自出面,确保专用章不流失、损坏、泄漏。

2.银行柜面专用章应有明确的编号等标识,装订并妥善保管,方便排查、核查和审计。

3.柜面业务专用章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柜面工作人员在柜台工作期间不能随意更改柜面业务专用章章面、用途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章,防止对银行业务操作造成影响和损失。

二、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规范1.柜面工作人员应按照《柜员操作手册》规定对业务进行核对和确认,核对确认后再使用专用章签名或盖章。

2.柜面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专用章,不得私自使用其他人的专用章。

3.柜面工作人员在使用专用章时,必须保持专用章面整洁,章面清晰,不得有文字、涂改、擦除或破裂现象,以免影响业务处理。

4.柜面工作人员在使用专用章时必须合理规划章面空间,避免出现章面过于密集和混乱的情况。

5.柜面业务专用章应有专门的存放地点,使用后必须收回并放回存放地点。

6.柜面工作人员必须严禁私自销毁或擅自丢弃专用章,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领导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安全保密1.柜面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专用章的安全保密性,不得将专用章外借或转借他人,不得外带专用章离开柜面。

2.柜面工作人员在离开自己工作岗位前,必须将专用章收回,放回存放地点,并加上防盗锁。

3.柜面工作人员上班前和下班后要对专用章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专用章的完整性和存放安全。

4.柜面业务专用章泄露、丢失或被盗用后,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

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临柜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银行印章管理使用规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柜业务印章是指营业机构在业务办理中为确认业务事项加盖在票据、凭证、函件上的印章。

第三条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实行“内外有别、分级管理、风险可控、简明高效”的原则。

内外有别是指区分内部印章和外部印章,严格按照印章的用途使用;分级管理是指印章的设计、刻制、分发等按不同级别管理,各级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风险可控是指印章的刻制、分发、领用、保管、使用、停用、上收、销毁以风险控制为基本目标;简明高效是指印章的设置要精简,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临柜业务印章分为总行统一设计和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设计两类。

总行统一设计的印章的使用范围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设计的印章遵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总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分行各级营业机构和内设机构。

第二章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临柜业务印章的种类(-)总行统一设计的临柜业务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业务办讫章、受理凭证章。

(-)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的临柜业务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章、票据交换用章等。

第七条新增临柜业务印章种类应由省分行业务需求部门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临柜业务印章应按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配备,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条业务专用章用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协议存款凭证、个人存单,以及办理资信证明、委托调查、反馈征询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函件及内部修改、变更申请表等。

业务专用章按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条业务办讫章用于加盖在以下票据、凭证、函件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

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2)

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2)

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柜面各项存款业务的凭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柜面业务凭证的种类银行柜台业务凭证包括存折、存单、支票、汇票、本票、外币存款单、银行卡等。

各种凭证具体的定义和规定详见《银行存款业务规范》。

第三章凭证的印制及签发(一)所有柜面业务凭证均以银行名义印刷,定期更换印刷牌、号码和基础色。

(二)凡柜面业务需要凭证的,均应填写完整。

凭证的填写应规范、认真、准确,不得涂改、糊涂、折痕、搓毛,不得在空白处加添情况或更改。

如须补写或更改,应采用凭证补写或更改的方式,并做好记录和审核。

支取存款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应对持有的凭证号码、名字、账户余额进行核查,确保凭证与客户信息相符,凭证号码无误。

单次超过千万元的业务,柜员应当进行二次核实,确保凭证及信息真实可靠。

(三)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的签发,应以存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作为基础。

存款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该身份证件的客户资料上签名确认,并根据银行的规定进行核实后方可签发。

银行应将签发凭证的柜员名字、工号、时间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凭证存放和保管(一)银行柜員在业务办理后应及时收回凭证进行专人专放,并将凭证号码、存款人姓名和账户信息填写在交接表上。

针对损毁、灰尘、湿气等影响凭证质量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及时更换。

(二)对于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凭证,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凭证完整、可追溯。

存有外币的凭证,应在保管期限内及时兑换,确保凭证品质。

(三)支票、汇票的收回后,应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背书、挂号、验印、核对等管理,并建立专人专管的档案。

(四)凭证存放应分类明确、专人专管、专柜专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严格遵守保管期限和销毁周期,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销毁流程和销毁记录。

第五章凭证环节管理(一)银行应定期对凭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印章是办理业务的重要印信,具有权威性。

为了加强业务印章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总行《ⅩⅩ银行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和《ⅩⅩ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储蓄专用业务印章包括:储蓄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现金讫章、转讫章、事后监督专用章、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业务戳记、业务用个人名章、经办人员名章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储机构个人业务。

第二章业务印章的使用第四条各局(分、支行)对各机构使用新的业务专用章要以(局)行发文形式声明启用。

第五条各机构在启用新的业务专用章、名章时,要统一办理领用公章手续,由二级分行业务部填写“ⅩⅩ银行个人业务印章领用、发放登记簿”,并加盖领用人、发放人和主管人名章后留存。

第六条实行柜员制的业务章专柜专章、不得混用。

第七条业务印章适用范围:(一) 储蓄专用章:适用于ⅩⅩ银行营业机构,用于给个人客户签发本外币存单、存折。

其他情形一律不得使用储蓄专用章。

(二) 业务专用章:适用于ⅩⅩ银行营业机构,在办理本外币储蓄、汇兑、理财、代理国债、基金、保险等个人业务时,在相关业务单证上加盖。

业务单证包括:申请书、个人业务结算单、通用凭证、存款证明书、国债凭证、保单、基金开户卡、理财业务协议书、取款通知单、等以及报表、轧账单和缴协款单等。

(三) 现金讫章:适用于ⅩⅩ银行营业机构,用于个人业务已收讫或付讫的现金收入、付出业务的相关凭证。

包括:现金类存取款凭单、现金到账户类转账凭单、以现金方式收取的手续费收据、以现金方式付款的利息清单、现金类业务汇款单等。

(四)转讫章:适用于ⅩⅩ银行营业机构,用于个人业务确认处理完毕的转账凭证等。

包括:账户到账户类转账的业务凭单,以账户扣收方式收取的手续费收据、以及账户到账户类和账户到现金类汇款的业务凭单等。

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使用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是银行机构的重要财产,应予严格管理。

银行机构在业务办理中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并对章的领用、使用、归还及损毁等环节实行严格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银行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使用控制制度,规定柜员领用、保管、使用、归还、损毁等管理要求,明确责任及监督措施等。

第四条银行机构应当开展定期内部考核,对柜员以及领用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人员进行考核,加强章的使用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涉及个人或者企业客户的财产权益,银行机构对于使用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银行机构应对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登记,记载章的种类、编号和领、用、归还的时间、柜员、号码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条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应当严格保密,只能由经过授权的柜员使用。

领用章的柜员应当经过认真培训和考试,掌握相关的章的使用规定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章控制制度,保证章的安全和有效性。

所有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应当统一规格,制作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不得私自加盖、更改、涂抹、污损等行为。

第九条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应当在业务操作完成后立即收回,归还专章保管专门的柜子或者金库保管,并及时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柜员使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各项考核,对章的使用效率、正确率、安全性、保管落实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对失窃或者损毁的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银行机构和相关法律机构,协助调查,并落实好风控措施,严防后续损失的扩大化。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出现违反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使用规定的情况,对涉及的个人或单位,银行机构应当按照银行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受害人进行损失赔付,同时还要加强对全行柜员和领用专章人员的监管。

银行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最新版)

银行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最新版)

银行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切实防范柜面业务印章操作风险,结合我行业务管理实际,特制定《银行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银行柜面业务印章是我行下属对外营业网点,在办理前台综合业务过程中,用于证明我行受理或办理的综合业务,而加盖在各类票据、结算凭证、权力凭证(存单、存折等)与其他业务凭证上的业务印章,是我行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以下简称“业务印章”。

第三条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与分支机构应按照办法提出的管理要求,落实业务印章的管理责任,按照办法规定的用印规范,指导柜员在办理业务中,正确使用业务印章。

第二章业务印章种类与用印规范第四条业务印章种类一、物理印章我行使用的业务印章,按印章刻制与颁发的不同途径,目前共分为三类印章。

(一)我行统一确定种类与样式、自行刻制的业务印章:1、业务专用章2、个人名章3、出口来证通知专用章4、国际结算专用章5、国内信用证专用章6、外币兑换点(二) 各级监管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的业务印章:同城交换专用章(三) 各级监管部门确定种类与样式、我行自行刻制的业务印章:1、汇票专用章2、结算专用章3、假币章4、全额章5、半额章6、兑换章7、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专用章二、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是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体印章,在会计凭证和客户回单上直接打印电子编码化印章,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与实体印章相同的效力。

我行主要对柜面营业的业务用章进行电子化。

1、业务专用章— 2 —2、受理专用章3、电子回单业务专用章第五条业务印章用印规范全行各种业务印章,根据印章不同业务功能与使用要求,正确使用业务印章:一、业务专用章:对外在出具单位定期(通知)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余额对账单,回复有权机关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的回执、业务联系书、个人存单、存折、债券、理财合约、现金收付款凭证、票据、表内外转账凭证及客户回单上的盖章,以及用于单位基本情况表,经常(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划收(付)款通知单(划付款通知单)、外汇资金存放确认书、代理开证申请书等单据上的盖章,一个网点只能刻制一枚印章。

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ﻬ****银行***分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准入与退出第四章印制第五章调拨与核算第六章领用与发售第七章保管第八章作废与销毁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柜面业务凭证管理,整合资源,防范风险,提升客户满意度,依据有关总行《****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及**银行关于规定,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柜面业务凭证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人员执行交易核算所使用的凭证。

依照重要性程度划分,柜面业务凭证包括重要单证和一般凭证。

其中,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指无面额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备特定效力。

一般凭证指除重要单证外的其他柜面业务凭证。

依照业务用途划分,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存款与结算业务类:银行汇票、华东三*一*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实时通付款凭证、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本外币定时储蓄一本通、储蓄存折、储蓄存单、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资金证明凭证、个人资信证明凭证、印鉴卡、银行卡等。

代保管类:发票、保单等代客户保管和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其他:实物黄金调拨单、(实物贵金属)提取凭证等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票样。

第三条柜面业务凭证管理以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和防范风险,以及有利于客户、职工或员工体验为总体目标,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营运管理部门牵头管理柜面业务凭证,组织拟定有关管理规定。

“分级负责”指*分行、二级分支行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凭证进行层级管理。

*分行营业部对辖内柜面业务凭证进行层级管理。

“有效监控”指重要单证须编号管理,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须实行销号监控。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辖内各级机构(含营运本级机构),其办理本外币业务涉及柜面业务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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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业务
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四章设计与刻制
第五章颁发与启用
第六章使用与保管
第七章停用、作废与销毁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九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网点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xx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xx发〔2015〕238号)、《中国xx银行湖南省分行印章管理实施细则》(xx〔2015〕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柜面业务专用章是指各营业网点办理柜面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柜面业务交易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凭证、票据、函件、证实书、申请书以及其他柜面业务交易资料上加盖的印章。

总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为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除此以外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为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包括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颁发(领取)、启用、保管、使用、更换、收缴、销毁等全流程活动的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四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渠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柜面业务专用章,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定。

“分级负责”指总、分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多层级管理。

“有效控制”指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须满足不相容岗位的控制要求,定责到人。

— 2 —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xx银行湖南省分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照总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归口管理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制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规格标准、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

(二)负责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除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外)的刻制、颁发、更换、收缴、保管与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审批省行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

(四)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

第七条省行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章制度。

(二)提出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报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批。

(三)配合完成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

(四)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同时负责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审核、颁发(领取)、更换、收缴和销毁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对汇票专用章的销毁情况专题书面报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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