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
古希腊雅典民主的特点与限制

古希腊雅典民主的特点与限制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个民主政体,它于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建立,并成为了西方政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古希腊雅典民主的特点不仅包括人民参与政治决策、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等基本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因素,限制了民主的发展与实践。
本文将探讨古希腊雅典民主的特点与限制,并对其对今天的政治体制产生的影响进行思考。
一、古希腊雅典民主的特点1. 广泛参与:古希腊雅典民主的最大特点是广泛的政治参与。
在雅典民主中,除了自由男性公民外,其他人群如妇女、奴隶、外国人等虽然没有参与权,但是自由男性公民通过集会、陪审团等形式广泛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事务。
这种广泛的参与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也促进了公民自觉和政治媒体的发展。
2. 平等参与: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强调人人平等参与政治。
在雅典民主中,每一个自由男性公民都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发言、投票等。
这种平等参与的原则体现了民主政治中的人权观念和政治平等的追求。
3. 政治平等: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中,政治权力分散于全体公民之间。
通过普选选举和抽签等方式,将政治权力下放到民众,实现了政治平等。
这种政治平等的原则是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特点。
4. 政府负责: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要求政府官员对其治理行为负责。
官员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必要时还需要接受法律追究。
这种政府负责的原则确保了官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法治原则: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中,法治原则被看作是政治体制的基石。
法律被视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
法律的确立和执行确保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古希腊雅典民主的限制1. 男性特权:古希腊雅典民主虽然强调自由男性公民的平等参与,但对其他人群如妇女、奴隶、外国人等却没有包容和平等的对待。
这种男性特权成为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的一大限制因素。
2. 权利限制:古希腊雅典民主中,政治权利只限于自由男性公民享有,其他阶层的人群被剥夺了公民权,因此政治权利存在限制。
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

雅典民主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答: (一)特点: ①实行直接民主制在雅典 ,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 ,其权力通过公民直接参与与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
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就是公民大会。
公民大会上 ,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 ,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这种简朴的参政方式鲜明地表现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
②主权在民、轮番为治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就是主权在民。
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的决策就是“主权在民”的集中表现。
“一切政事”的决策由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群体的意志所左右 ,这表明城邦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公民手中。
与“主权在民”相辅相成的就是“轮番为治”,公民轮流担任公职,负责国家事务,从制度上避免了因长期任职形成事实上的权力集中以至于专制独裁的流弊 ,这实际就就是对“主权在民”的有效保证。
③崇尚法治、绝禁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雅典民主政治运行的基本政治原则。
每位公民被授予公民权或公职者就职的时候 ,都要宣誓“保护法律 ,忠于法律”。
这反映了法律在雅典公民心中神圣的地位。
雅典人强烈地反对人治 ,对于个人的专制深恶痛绝。
为防止独裁 ,雅典人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与制度———“陶片放逐法”。
此法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对意欲独裁的城邦最高公职者进行放逐的处罚 ,就是为防止个人独裁而实行的一个奇特的法制。
④权限交叉的制约机制雅典国家权力的运行中存在着民主权力的制约 ,这种制约以国家机构权限的交叉为特色。
雅典权力制约机制自梭伦改革始 ,梭伦赋予公民大会以立法权 ,陪审法庭以司法权 ,五百人会议以行政权 ,并使之互相制约。
雅典国家机构权力虽有分工 ,但权限的划分比较笼统而且权力互相交错。
(二)影响: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原则,这就是后世任何一种民主政治都遵循的基本政治原则。
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系统创立了天赋人权学说 ,核心就就是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雅典民主政治表现

雅典民主政治表现
在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表现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主权在民:雅典的国家管理大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奴隶制公民民主)。
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等就是充分体现。
2. 集体领导:政权不是在少数人手里,而是在多数人手里,少数服从多数。
3. 轮番而治:轮流统治与被统治,平等的原则,每个公民可以是统治者也可以是被统治者。
体现在抽签选举制、有限任期制。
4. 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召开频率约为每两天一次。
在召开期间,所有公民集于一地。
5. 五百人议事会:由全体男性公民参加公民大会,每隔10天召开一次,投票决定国家的内政、外交等大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
在休会期间,从公民中抽签选出500人,组成“五百人议事会”,负责处理城邦的日常事务。
6. 陶片放逐法:每年专门召开一次公民大会,公民们把他们认为是民主的敌人的名字写在陶片(或贝壳)上。
如果出席大会的人超过6000,得票最多的人就要受到为期10年的放逐。
高中历史笔记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条件、特点、评价

高中历史笔记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条件、特点、评价
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条件:
1、自然环境:雅典的自然环境较为宽松,不存在资源的极端
缺乏,且地理位置优越,距离海洋较近,为商业发展提供了条件,使得商业发达,为政治发展提供了财富。
2、社会分层:雅典社会出现了贵族、自由民、奴隶三个阶层,贵族阶层在政治权力上占据主导地位,自由民阶层也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力,而奴隶则不享有政治权力。
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
1、政治制度:雅典民主政治是一种以城邦为基础的政治制度,贵族阶层掌握政权,自由民也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力,但他们不能参加政治竞选。
2、政治机构:雅典民主政治的政治机构是由雅典贵族阶层组
成的“同盟会”,这是一个政治性的联盟,贵族阶层掌握政权,自由民只能参加政治讨论,但不能参加政治竞选。
雅典民主政治的评价:
雅典民主政治是古希腊时期最早出现的一种民主政治,虽然权力仍然集中在贵族阶层手中,但也为后来的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它也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使得雅典文化得以发展,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雅典政治制度

雅典政治制度
雅典政治制度是古希腊城邦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政治制度,其最早形成于公元前5世纪,一直延续到公元前4世纪。
雅典政治制度是一种以民主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其重要特点包括:
1. 全民参政:雅典政治制度实行全民参政,所有成年男性都有投票权,可以参加政治生活并参与决策。
2. 平等原则:雅典政治制度强调平等原则,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3. 民主制度:雅典政治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民主制度,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政治决策需要通过公民集会、公民陪审团等程序来决定。
4. 公民制度:雅典政治制度是建立在公民制度之上的,公民需要拥有较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素质才能成为合法的公民。
5. 约法自用:雅典政治制度规定,政治决策可以通过公民集会来实行,因此,公民具有自主制定法律和约法自用的权利。
6. 随时罢免:雅典政治制度的公职人员可以随时被罢免,这是为了保证政府的质量和公信力。
雅典政治制度的这些特点,使得它成为古代政治制度的典型代表,对后世政治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有着重要的影响。
高中历史: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

高中历史: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
(1)主权在民:所有合法的公民均有参与权、知情权、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以及各机构内部实行集体负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雅典一切官职向各等级公民开放等。
(2)法律至上:雅典实行严格的法治,提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3)轮流执政:五百人议事会、公民陪审法庭经抽签选举产生;十将军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都有一定任期。
(4)权力制约:体现在公民对官吏的监督和制约上,如陶片放逐法、官吏任期制、陪审法庭等;雅典公民广泛参与陪审法庭,对官员和法律进行控制等。
(5)公民意识:关心雅典、参与政治,城邦为上、政治为本是雅典人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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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一、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雅典民主政治被恩格斯称为“最纯粹、最典型的国家形态”①。
通过对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社会历史的考察,不难发现雅典民主政治虽然粗朴,但它已具有了如下鲜明的特征。
(一)实行直接民主制在雅典,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其权力通过公民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
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是公民大会。
公民大会每月召开3次~4`次,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平等享有立法权、选举权、监督权。
公民大会上,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决议一旦形成,不能随意更改。
这种简朴的参政方式鲜明地表现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
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特征的形成,除小国寡民的因素外,雅典的法律也鼓励公民直接参与城邦政治活动。
在雅典“公民……没有抛弃公务照管私务的自由,……相反他必须奋不顾身地为城邦的福祉而努力”②。
梭伦时期,曾制定一项特别法令,规定任何公民“当发生内争之时,不加入任何一方者,将失去公民权利”③。
伯里克里时代给担负城邦公职者发放公职津贴,从经济上保证公民对城邦政治的直接参与。
小国寡民的特殊环境和鼓励参政的法律措施使雅典人数众多的农民、工匠、水手之类的普通公民都能够直接参加到城邦管理事务中去。
这种直接民主制促进了“公民—城邦”的一体化,使城邦具有强固的凝聚力。
(二)主权在民、轮番为治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
伯里克里著名的《丧礼演说词》宣称:“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④城邦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这是对“主权在民”的十分明确的表述。
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的决策仅是“主权在民”的集中表现。
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权是选举政府官员。
决定宣战媾和、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等等,包揽了邦内一切政事。
“一切政事”的决策不以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由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群体的意志所左右,这表明城邦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公民手中。
雅典政治制度的特点

雅典政治制度的特点雅典政治制度的特点雅典是古希腊的城邦之一,也是古代世界中政治制度最早成熟的城邦之一。
雅典政治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雅典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民主。
雅典是古希腊第一个采用民主制度的城邦,它的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公民大会和选举制度上。
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高的决策机构,所有具有公民身份的男性成年人都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在公民大会中,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就重要议题进行投票。
选举制度方面,雅典采用的是抽签选举制,即由抽签产生的公民来担任政府职位,任期一般为一年。
这种抽签选举制度确保了政府职位的公正和平等,有效地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
其次,雅典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平等和包容。
雅典的民主制度并不仅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
除了贵族和富人,农民和手工业者也可以成为公民并参与政治决策。
这种包容性的政治制度使得雅典社会的阶级间矛盾得以缓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雅典政府鼓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每个公民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对重要的议题进行投票,确保了民众的参与和意见的平等。
再次,雅典政治制度的特点是议事制度的透明和公开。
在雅典的政治制度中,政府决策过程是透明的,公民可以参与并监督政府的决策过程。
政府会定期举行公开会议,公布决策方案,并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批评。
此外,雅典政府还设立了监察机构来监督政府的运作和行为,确保政府的廉洁和执行力。
最后,雅典政治制度的特点是法治和司法独立。
雅典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
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是公民行为的准则和保障。
同时,雅典政府设立了独立的法院来审理和解决争议。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和客观的,保障了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总之,雅典政治制度的特点是民主、平等、包容、透明和法治。
这些特点确保了政府的公正和效率,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雅典的政治制度为后世各国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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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
雅典民主政治被恩格斯称为“最纯粹、最典型的国家形态”。
通过对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社会历史的考察,不难发现雅典民主政治虽然粗朴,但它已具有了如下鲜明的特征。
实行直接民主制
在雅典,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其权力通过公民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
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是公民大会。
公民大会每月召开3次~4次,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平等享有立法权、选举权、监督权。
公民大会上,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决议一旦形成,不能随意更改。
这种简朴的参政方式鲜明地表现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
主权在民、轮番为治
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
伯里克里著名的《丧礼演说词》宣称:“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城邦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这是对“主权在民”的十分明确的表述。
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的决策仅是“主权在民”的集中表现。
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权是选举政府官员。
决定宣战媾和、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等等,包揽了邦内一切政事。
“一切政事”的决策不以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由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群体的意志所左右,这表明城邦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公民手中。
“主权在民”不但体现在公民的决策权,而且体现公民的管理权。
凡雅典公民都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成为城邦的公职者,如执政官、将军、议员、陪审员等,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
公职的取得有赖于公民权利的赋予,而非君王之类权势者的任命和恩赐。
崇尚法治、绝禁人治
雅典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国家政治,其产生、发展、繁荣的过程中无不充满法的精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运行的基本政治原则。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情形在雅典是不存在的。
伯里克里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官员必须依法行事,一旦触犯法律,便要受到惩处。
位高权重的伯里克里在首席将军任上就曾被控渎职而受到法庭审判,并被处以罚金。
雅典公民视宪法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法律的格式均以‘会议与民众决定’的字样开头”,以显示其威严和庄
重。
每位公民被授予公民权或公职者就职的时候,都要宣誓“保护法律,忠于法律”。
这反映了法律在雅典公民心中神圣的地位。
法律是不可随意更改的,若新法有害于民主,有害于城邦,任何公民可依“不法申述权”对新法提案人进行控告。
控告成立的话,提案人要受到罚金处分,甚至有生命之虞。
陪审法庭还有一项权力,对违宪新法可宣布将其撤消,所以雅典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不存在“朝令夕改”的任意性。
权限交叉的制约机制
雅典国家权力的运行中存在着民主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以国家机构权限的交叉为特色。
雅典权力制约机制自梭伦改革始,为使各阶层在城邦中协调地生活,梭伦以“仲裁者”的姿态力主对立的双方以一定权力范围为“界限”,实行权力相互制约,以图达到“权力和谐”。
为此梭伦开始赋予公民大会以立法权,陪审法庭以司法权,五百人会议以行政权,并使之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