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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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认定为较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3.认定为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对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12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
1.检查组、调查组应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核实、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一般责任的追究建议送建设单位,较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重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铁道部。铁道部检查组或调查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同时报部领导。
2.建设单位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立即组织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2.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超出开工报告批复范围组织建设的;土地、节能、环保等未经批准同意工点开工的。
3.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监管不力的。
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已验工程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的。

(手册)铁总建设[2018]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精品

(手册)铁总建设[2018]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精品

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2)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6)第三部分附件 (21)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_21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_21

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2)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6)第三部分附件 (21)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严格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管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有关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依其处分决定实施处分。

国家和有关部门未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规问题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执行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其中引起人员死亡的铁路交通事故,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2)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6)第三部分附件 (21)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21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21

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2)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6)第三部分附件 (21)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铁路建设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2) 42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 2009)1 12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铁道部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含合资铁路公司铁路方派出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由此弓|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管理出现违法违规、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2-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和认定处理程序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诫勉谈话;4.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5.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根据违规责任等级和性质、影响,可加重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程度1.认定为一般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行政警告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对管理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2.认定为较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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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严格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管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有关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依其处分决定实施处分。

国家和有关部门未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规问题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执行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其中引起人员死亡的铁路交通事故,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八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做好国家有关部门检查的配合工作,对检查发现、举报核实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关建设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送总公司建设部。

其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涉嫌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二)总公司建设部接到责任追究建议后,会同人事部、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责任追究建议进行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公司。

(三)处理意见经总公司同意后,总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由总公司人事部或监察局办理组织处理或处分文件,其他人员的组织处理或处分由相关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九条申诉复核。

被处理人、被处分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处理或处分文件下达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受理部门应进行复核确认。

申诉期间处理或处分决定正常执行。

第十条处分解除。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处分解除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到问责的建设管理人员影响期解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等级划分及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责任。

(一)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的。

(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及补遗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范本中属于招标人修改内容的;不按规定进行招标资格预审,未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说明未通过原因的。

(三)建设项目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在承包方违约情况下,建设单位没有或怠于追究违约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建设单位所管建设项目半年内发生1次违反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问题的。

(六)建设项目发生来得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隐瞒生产安全较大涉险事故的。

(七)已开通项目因工程质量原因对铁路运输秩序、行车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八)擅自新增工程或虚列征地拆迁数量,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九)甲供物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四电”系统集成商采购物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的。

(十)建设项目发生较轻的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存在问题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不力的。

(十一)建设单位不按合同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抵扣预付款,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

(十二)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不力的;或建设项目职业病病人,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节较轻,对铁路建设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一般责任的责任追究。

认定为一般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的处理,警告、记过的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处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较大责任。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开展招标的;不按规定划分标段的;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违反规定或不合理条款,对招投标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设置不合理的资格、业绩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执行总公司关于停止接受相关参建单位投标的处理决定,违规接受其投标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影响其他专家评委独立评审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不按规定打分,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二)不按照批复招标计划招标或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未按规定开展中标候选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三)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地质勘察监理、施工图审核、审价、第三方检测、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等达到招标条件应当依法招标但未进行招标的。

(四)在承包方违约情况下,建设单位没有或怠于追究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建设单位所管建设项目半年内发生2~3次违反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问题的。

(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评估、用地手续等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不落实,即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大变动,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部门办理完成变更手续,变更部分即开工建设的。

(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造成重大影响,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九)已开通项目因工程质量原因对铁路运输秩序、行车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十)建设项目发生较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存在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损害,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未按期完成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

(十一)建设单位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或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定期存款的;或不按合同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抵扣预付款,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或虚假验工计价,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十二)建设单位对I类变更设计审核不严,造成虚报概算在30%(含)以上的;或除抢险、隧道工程地质变化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外,I类变更设计未经批准实施的;或擅自新增工程、擅自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或虚列征地拆迁数量,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总概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的。

(十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发生较大违规行为或发生较大违法用地事件的。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对铁路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引发较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第十四条较大责任的责任追究。

认定为较大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诫勉、停职检查的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对相关领导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处理,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责任。

(一)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不合理条款,为特定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做并形成事实的;组织或参与串标的。

(二)担任评标专家时,在评标期间与复兴人接触或联系的,按照他人明示或暗示进行评标的,串通评标或干涉其他评委评标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利用职权推荐或指定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的。

(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五)建设单位所管建设项目半年内发生4次及以上违反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问题的。

(六)建设项目发生严重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存在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七)授意设计单位I类变更设计时虚报概算的;或擅自新增工程或虚列征地拆迁数量,增加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八)建设单位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或不按合同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抵扣预付款的,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或虚假验工计价,涉及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委托贷款、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捐赠、赞助或从事与项目经营无关活动的;或设有“小金库”的。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违法用地事件或征地拆迁出现来得违规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情节重大,对铁路建设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重大责任的责任追究。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对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领导、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含拉林铁路建设总指挥部,下同)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其他认定为重大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责任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记过、记大过、撤职的处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记过、记大过、撤职的处分;对相关领导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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