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摘要:纵观现阶段铁路项目建设,具备工程量大、周期长、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难免在建设期间产生变更设计,而开展高质量的变更设计管理,对提升铁路项目整体建设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针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铁路建设;管理;分类;变更设计当前铁路项目的施工建设,受到施工条件、工程地质、水文条件、技术工艺应用、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项目建设期间变更设计现象时有发生,而变更设计的产生,不仅会增大项目建设成本,亦对铁路项目的整体建设质量产生影响。
为高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项目建设质量,需侧重对项目变更设计的强化管理,结合对变更设计管理机制的完善构建,为铁路项目的顺利建设施工提供保障。
也正因此,进行项目变更设计管理的深入探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变更设计产生因素分析铁路项目建设工期长、工程量大、施工环境复杂,多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当前铁路项目建设难免会产生变更设计。
通过对影响变更设计因素的深入分析,主要体现为:(1)项目建设期间因标准、政策、制度的变化而产生变更设计主要是指铁路相关部门颁布关于铁路项目建设费率、预算编制、定额等规定调整的文件,使得项目建设费用、投资的增大。
(2)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调整项目的功能、规模以及用途而引起的变更设计。
(3)施工建设期间因施工图纸偏差,或者是工程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使得设计图纸需进行修改,导致变更设计的产生。
(4)施工单位依据现场具体情况,在考虑施工条件、施工经济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变更设计[1]。
(5)若项目建设期间出现征地拆迁现象,需通过变更设计来解决问题。
(6)第三方单位提出变更设计,主要是指当地政府出于对当地经济利益发展的考虑而提出变更设计。
二、变更设计分类及其程序(一)变更设计分类自2012年,我国铁路部门颁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依据具体变更设计情况,将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变更设计分为Ⅰ类与Ⅱ类,具体体现为:(1)Ⅰ类变更设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
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变更设计管 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 协管部门、责任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定期对Ⅱ类变更设 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定中心,抄计划、 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
建设、设计、 监理、施工
需应急处理的,建设单位组织现 场提出方案、按规定上报、重大 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
附件-2
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建设单位初审 建设单位:组织踏勘、分析原因、划分责任 、提出方案,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设计单位:按《变更设 计会审纪要》完成设计 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组织 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审批 设计单位:按审批意 见完成施工图设计 变更设计文件归档
一、总公司颁管理办法介绍 (三)I类变更设计程序
六步骤: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
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 施工图等。
(四) Ⅱ类变更设计程序
四步骤: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 颁管理办法介绍 (三)I类变更设计程序
时间:一般应在
5日内完成修改。
一般监理组织,设计 参加,现场核实,影 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 档案保管 需应急处理的, 建设单位应在现 场组织确定变更 设计方案,按确 定的方案先进行 施工准备和应急 处理。
其它Ⅱ类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建设单位:形成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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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
现行铁路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定有效目录(2001年-2011年8月6日)

铁路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定有效目录
(截止2011年8月6日)
年度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2001
建技[2001]79号
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
2004
铁建设[2004]143号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4]148号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和《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两项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铁建设[2010]30号
关于废止《新建改建铁路开通速度80km/h轨道工程施工暂行技术标准》等8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及6项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10]61号
关于发布铁路电力设计规范等11项英文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
铁建设[2010]67号
关于认真做好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铁路联调联试前提条件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发布《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十九项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铁建设[2007]472号
关于印发《铁路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铁建设[2007]1306号
关于印发《铁路道岔有效设计图纸目录》的通知
2008
铁建设[2008]21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通知
铁建设[2010]206号
关于发布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4项英文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
铁建设[2010]257号
关于发布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等11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建技[2010]329号
关于严格执行高速铁路接触网支柱侧面限界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施工单位铁路项目概算清理

施工单位铁路项目概算清理铁路项目概算清理铁路项目概算清理涉及到施工图投资检算、变更设计、新增工程、政策性费用调整、与建设单位有关的各项费用调整(见附图)、概算清理投资增减原因分析(设计院或业主)等六个方面(对施工单位来说:征拆、量差、政策性调整、变更设计、其他费用)。
二次经营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复制,但有正确的思维方式和理念可以借鉴。
下面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会议精神并针对以前概算清理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铁路项目概算清理工作,特总结如下。
铁路项目概算(合同)清理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内容:1、施工图量差7、索赔2、风险包干费8、其他费3、Ⅰ类变更设计4、Ⅱ类变更设计5、价差调整6、征地拆迁费用概算清理流程图内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容概算清理总流程内容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流程一:施工图投资检算概算清理流程图概算清理流程图内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容流程二:征地拆迁费用清理概算清理流程图内容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流程三:Ⅰ类变更设计概算清理流程图内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容流程四:计算各类料差概算清理流程图内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容流程五:新增工程概算清理流程图内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容流程六:大临及过渡工程概算清理流程图内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容程七:清理咨询检测等费用流程八:清理降造预备费概算清理流程图内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容流程九:清理建设期贷款利息流程十:清理其他费用概算清理流程图内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容流程一:铁道部组织审查批复流程十二:工程结算一、施工图投资检算施工图投资检算是概算清理的基础性工作,及时、准确的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对施工图量差、价差调整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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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I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 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1.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2.加强施工图审核,施工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部门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3.Ⅰ、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局指挥部(经理部)。
局指挥部(经理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分析、研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并派人跟踪处理结果,对变更设计的施工图及时组织进行审核。
4.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及甲方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
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5.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局指挥部(经理部)在24小时内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6.局指挥部(经理部)总工程师、工程部、工经部必须认真做好施工图审核和施工方案制订工作,做好变更设计的策划、上报签认、跟踪全过程工作,及时编制和上报变更设计预算,准确界定I、II类变更设计,并密切跟踪,确保变更设计早日审批、早日计量。
关键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1)施工图投资检算①施工图审核与对比。
待正式施工图到达后,应立即组织做好三个数量之间的对比分析,即投标工程数量—施工图数量—施工图实际数量。
从投标工程数量与施工图数量对比中分析施工图数量的正负量差。
从施工图数量和施工图实际数量对比中分析变更设计的“主攻方向”。
②局指挥部(经理部)按初步设计批复原则自行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与设计概算进行对比。
组织预算人员以施工图数量为依据,进行内部施工图检算,以便及时掌握项目“家底”。
将内部施工图检算中的各关键点(尤其是个性问题)与设计单位沟通,力争和设计单位在正式施工图投资检算中取得一致。
(2)Ⅰ类变更设计组织对在建项目分析讨论,对确定I类变更意向的单项工程应准备以下资料:①经监理、建设单位签字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内容详实,工程数量、计算过程、示意图清晰明了,并要求有设计人员复核签字;②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四方签认的会议纪要;③手续齐全的变更设计图纸;④各种检验检测记录,铁道部、建设单位下发的和变更相关的文件、电报;⑤与变更设计数量一致,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认的现场工程数量完成确认单;⑥根据已编制完成的变更设计文件对照检查各种施工记录和监理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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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 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
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
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Ⅰ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Ⅰ类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四章变更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
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