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读书笔记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张明顺爆炸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其内涵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客车上扒窃,司机发现,殴打司机,致翻车)当伤害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象和结果的不特定,有一即可)(以矿石砸击列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刘小勇爆炸案:同伙被其制造的爆炸压死,自己被同伙炸伤)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存在上限限制时,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只要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人数在三人以上)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险物质)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李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损失30万元以上(故意放火罪、故意爆炸罪、故意决水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万元起点,10万为重大、50万为特别重大)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华庆和故意杀人案:提汽油讨债,致债务人烧成轻伤)在放火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且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符光放火案)放火焚烧自家财产危及邻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放火罪(间接故意)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杨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杀妻、在自家点燃木块致含自家的7家财产损失)故意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时,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放活后实施盗窃、抢劫等,成立防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防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王新生等放火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殊情况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共犯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10、基于同一目的实施数个放火行为案件的定性(金德华放火案:迷信着火发财而放火)多次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构成放火罪连续犯,以放火罪一罪定罪处罚(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反复实施数个独立成罪并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不适用数罪并罚,按一罪从重处罚)1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放火焚烧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放火罪:一般主体、危险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12、对他人房屋实施爆炸行为的定性(黄中基爆炸案:经济损失400元)对他人房屋实施爆炸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即于此)13、爆炸罪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于光平爆炸案:手榴弹致3死,自己瞎及断指)实施爆炸行为,有明确的侵害对象,但是,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的,以间接故意构成爆炸罪14、如何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蒋雪兰投毒案:泄私愤投毒,报复社会)为报复他人往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投放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特定与不特定)15、毒杀牲畜后又收购出售行为的定性(韩庆虎等投毒案)为了出售而毒杀动物,然后再出售有毒肉类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16、在果实中注入毒药致使他人误食死亡案件的定性(林木春投毒案:有毒果实被人捡食)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7、驾车撞人案件的定性(王拥军意驾车撞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公路上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危险方法: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与前列方法相当或相同的危险性、已经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18、盗窃井盖行为的定性(伍瑞正、伍兴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盗窃繁华路段的井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管=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较为隐蔽处所的井盖盗窃罪)19、在高等级汽车专用线路上设置障碍行为的定性(李国才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等级公路上设置障碍,危害到不特定车辆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公交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行为的定性(陆某、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交车司机擅自离开驾驶岗位致使汽车颠覆、人员上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或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交通肇事罪)21、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寻衅滋事罪(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公交车上无故妨碍公交车司机驾驶,足以造成车辆颠覆并致人员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u(四种特定行为,寻衅滋事只能是直接故意且情节是构罪考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节是处罚考量)22、失火罪重过失的认定(王保敬失火案:大兴安岭烟蒂)疏忽大意致使火灾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23、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失火罪与间接故意的放火罪(马标失火案:“随意踩了一脚火种”)“漫不经心”造成火灾后主动承认,并积极帮助抢救的,构成失火罪(放火罪=14周岁,失火罪=16周岁)24、如何区分过失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刘沧丽过失爆炸案:私藏雷管,一个小孩发现后拿去玩耍,致伤残)对爆炸物品保管不当,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过失爆炸罪(主体: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和有责任年龄和能力的主体;发生场合不同;构罪前提:违法危险品管理规定)25、如何认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陈金滴过失投毒案:为灭鼠的有毒麦片被同学误食)对有毒食物保存不当,致使不特定人食用后伤亡,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意外事件=不能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害罪侵犯公民生命权、身体权,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公共安全)26、私设电网行为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丁忠财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有警示牌的狩猎野猪电网电死盗伐杉木者)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要件。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完整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户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A.规制机能B.保障机能C.保护机能D.补偿机能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A.属地管辖原则B.保护管辖原则C.属人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4. 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5.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
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A.因果关系错误B. 打击错误C. 行为性质错误D. 意外事件6.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
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
对此,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7.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是A.对未成年判处的罚金,不得由其监护人垫付B.是否判处罚金,不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条件C.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判处罚金的数额D.对累犯理应并处罚金8.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
公交车驾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篇)

公交车驾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公交车驾驶员岗位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为了保障乘客和驾驶员自身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的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公交车驾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范文,供参考:一、岗位安全意识1.公交车驾驶员应具备岗位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公交车驾驶员要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吸烟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3.公交车驾驶员要经常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保证驾驶安全。
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1.公交车驾驶员上岗前要进行车辆的外观检查,检查车辆的灯光、制动器、方向盘等是否正常运行。
2.公交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要注意保持适当的车速,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压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3.公交车驾驶员要熟悉车辆的紧急制动系统、紧急疏散系统等设备的使用方法,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反应。
4.公交车驾驶员要掌握正确的公交车靠站、起步、变道、转弯等操作技巧,保证车辆的平稳行驶。
三、疏散紧急情况处理1.公交车驾驶员要学习疏散乘客的方法和操作流程,掌握紧急疏散工具的使用方法。
2.公交车驾驶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冷静处理,迅速报警并采取紧急疏散措施,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3.公交车驾驶员要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简单的急救操作。
四、乘客安全服务1.公交车驾驶员要热情接待乘客,让乘客感受到良好的服务态度。
2.公交车驾驶员要保证车辆内的乘客秩序,防止出现扰乱车内秩序的行为。
3.公交车驾驶员要熟悉公交车的运营线路和车站信息,及时告知乘客到站信息,引导乘客正确下车。
4.公交车驾驶员要严禁搭载超员、醉酒、危险物品等违规乘客,提高乘客的安全保障。
五、交通事故处置1.公交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勿扩大事故范围。
2.公交车驾驶员要与事故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公交车驾驶员在事故后要及时报告单位,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事故处理程序。
公交营运中服务冲突的处理

公交营运中服务冲突的处理
首先,对于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冲突,公交公司需要确保司机们接受良好的培训,包括培训他们在处理冲突时的技巧和方法。
例如,当乘客有不满意的问题时,司机应保持冷静,听取乘客的意见,并尽力解决问题。
如果冲突无法解决,司机需要寻求其他员工的帮助,或者引导乘客联系公交公司客服部门进行投诉。
其次,对于乘客之间的冲突,公交公司需要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并在车厢内进行宣传和提醒。
例如,禁止吸烟、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等行为。
如果发生冲突,乘客可以向司机寻求帮助,司机应积极介入,协助处理冲突。
公交公司还可以建立投诉渠道,鼓励乘客将冲突事件报告给公司,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此外,公交公司还可以通过加强员工的管理和督导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例如,定期对司机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司机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公交公司还可以增加车辆的数量,缩短乘客等待时间,减少拥挤和等候引起的冲突可能性。
最后,公交公司还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来提升服务质量和解决冲突。
例如,安装安全摄像头监控车厢内情况,既可以提高司机和乘客的安全感,也可以提供证据来解决冲突。
公交公司还可以开发手机应用程序,方便乘客提出投诉和建议,及时反馈和解决问题。
总之,在公交营运中,服务冲突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公交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妥善处理这些冲突,提高服务质量,并为乘客提供愉快的出行体验。
这需要公交公司与乘客共同努力,形成一个和谐的乘车环境。
公交车夹人赔偿标准

乘客上下公交车被门夹伤应由公交公司担责,如果在事故发生时,乘客属于正常上下车,因公交车司机关闭车门太快,使乘客受到伤害,应向公交公司索赔。
乘客自上公交车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
据此,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下,承运人所负有的义务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将乘客运至目的地,即合理运输义务;二是对乘客的人身、财物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公共事件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坠入长江,造成15人死亡,4人受伤。
经调查,该事件起因是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导致司机操作失误。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公共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例分析1. 乘客与司机之间的争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乘客与司机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争执,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
2. 司机的操作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集中注意力,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司机在争执过程中分心,导致操作失误,造成公交车坠江。
司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交公司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未能尽到对司机的管理责任,对司机的违法行为疏于监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次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对涉嫌违法的司机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在此次事件中的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公交公司面试题及答案

公交公司面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公交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如果遇到前方有行人突然横穿马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A. 立即停车B. 鸣笛警告C. 减速并尽量避让D. 加速通过答案:C2. 公交车司机在工作期间,以下哪项行为是不被允许的?A. 定时休息B. 与乘客交谈C. 驾驶时使用手机D. 遵守交通规则答案:C3. 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如果突然发生故障,司机应立即采取的措施是什么?A. 继续行驶B. 立即停车并检查故障C. 呼叫救援D. 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答案:B & D二、判断题1. 公交车司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持冷静,避免与乘客发生冲突。
(对/错)答案:对2. 公交车司机可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处理个人事务,如吃东西、化妆等。
(对/错)答案:错3. 公交车司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优先保障乘客的安全。
(对/错)答案:对三、简答题1. 描述一下你作为公交车司机,如何处理乘客之间的争吵?答案:作为公交车司机,遇到乘客争吵时,首先应保持冷静,通过车载广播系统提醒乘客保持安静,避免事态升级。
如果争吵继续,应将车辆安全停靠在路边,尝试调解或请求其他乘客帮助。
如有必要,可以联系警方介入处理。
2. 如果你驾驶的公交车在夜间行驶时,遇到车辆故障,你将如何保障乘客的安全?答案:在夜间遇到车辆故障时,应立即打开双闪警示灯,并将车辆尽量移至路边安全地带。
同时,我会通知公司调度中心,请求救援,并告知乘客当前情况,建议他们耐心等待或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离开。
在等待救援期间,我会保持警觉,确保乘客安全。
四、情景模拟题假设你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今天你驾驶的路线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严重拥堵。
你将如何向乘客解释情况,并采取哪些措施来缓解乘客的不满?答案:首先,我会通过车载广播系统向乘客说明当前的交通状况,包括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预计的延误时间。
我会提醒乘客保持耐心,并表示我们会尽快恢复行驶。
其次,我会联系公司调度中心,报告情况并寻求指导。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5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5(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30,分数:56.00)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
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2015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题)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除此之外,不再考虑其他因素。
刘某的量刑与其所犯之罪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其“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不是罪与责的影响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时不应考虑。
如果予以考虑,则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项正确。
A项错误,因为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
B项错误,因为题干中只说考虑刘某对于高铁事业的贡献,并没有在事实上因为刘某的贡献而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有所优待,所以没有违反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项错误,题干中没有体现刘某的主观方面。
4.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是( )(2014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题)A.情节轻微的B.危害不大的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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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
定性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原系某市公交汽车公司驾驶员。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个体从业者。
2001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行驶。
当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
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
当公交车停靠下一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某某往里走,张某某不仅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
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某某,并动手殴打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辱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
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有乘客见公交车前出现车辆、自行车,惊呼“当心,车子!”,但为时已晚,公交车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衰竭而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物损人民币21288元(其中桑塔纳出租车物损人民币12431元,公交车物损人民币6037元,围墙损坏修缮费人民币2820元)。
随后,被告人陆某某委托在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
审理中,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一,陆某某在受到被告人张某某攻击后,本能地进行回击,其离开驾驶室的行为仅仅是一种违反安全行车规定的行为;其二,当时道路上车流量并不多,发生本案的严重后果具有偶然性;其三,陆某某有返回驾驶室踩刹车的行为,说明陆某某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陆某某的过失行为造成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因与陆某某口角打了陆一拳后,陆不仅立即回击张某某,而且未停车即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扭打,这些都是张某某所无法预见的,故张某某对所发生的结果不存在放任的故意。
利用抢来的钥匙入室行窃行为的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米海金,男,23岁,河北省人,无业。
2003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米海金伙同赵向奎(另案处理)及另外两个人(在逃)酒后窜至北京市海淀区树村外地来京女子曾某暂住处,以查暂住证为由强行将其带离住处至附近农田。
出门前,曾某将房门锁上。
在农田,米海金等人要求被害人电话联系同屋的两名女子(当时两名女子不在屋内)出来玩玩,但没有联系到。
其后,米海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走了曾某随身携带的100元钱和房门钥匙。
此后,米海金协助赵向奎将被害人曾某拉到农田里,赵向奎对被害人实施强奸。
在此期间米海金听说被害人住处还有钱,于是又返回曾某住处,用抢来的钥匙开门进屋,拿走摩托罗拉手机等物品(价值2000余元)及现金500元。
后曾某报案,赵向奎、米海金被抓获。
讨论时间安排:1月2日上午第一大节1、2班地点:励行楼117上午第二大节3、4班地点:励行楼117上午第二大节5、6班地点:博雅楼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