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贤轩保利锦里委托经营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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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合同编号:

委托经营托管合同

甲方: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广州市太贤轩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托管物业(房屋及附属设施)简况

托管物业位于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保利锦里花园小区栋号房,房型为房

厅厨卫,权属证书编号(或经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托管物业用途

该物业用途为:日租、月租和旅业配套等。

第三条经营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年,甲方应将家私家电配齐全后的物业交付给乙方,托管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如因客观原因导致物业迟延交付的,托管期自乙方实际收楼之日起算,托管相应顺延)。

第四条经营收入分成及支付方式

1、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将经营收入分成款和相关费用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行:

帐号:

2、经双方同意,对托管的甲方物业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甲方、乙方按各60%:40% 的比例分配;本款所述“经营收入”是指托管物业的实际房费收入扣除合作商中介佣金(15%)和营业税费之后的收入。房费收入不包含乙方在客房销售商品和提供给入住客人额外服务的收入,额外服务如洗衣,做饭,租车等服务。此房费收入仅限于房间出租所产生的房费。

3、上述经营收入分成款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甲方每次收款后应即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给乙方。

4、经双方同意,对托管的甲方物业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甲方占60%:乙方占40%且乙方保证在托管物业正式对外营业满一年后对甲方所得经营分成收入不满元则按照元进行保底;

第五条相关费用

1、托管期间,双方承担费用:

(1)乙方承担费用:

a.布草清洁费用

b.洗涤清洁费用

c.营业易耗品消耗

d.托管物业广告费用

e.服务人力成本

f.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g.安装智能门锁费用

h.水电费

I.网络月费

J.电视月费

(2)甲方承担费用:

a.小区物业装修、整改费用

b.经营物业所需的标准配置费用

c.物业管理费

d.有线电视开户费、初装费

e.宽带初装费

f. 其他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g. 上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双方按约定承担。

2、交付托管物业时,甲方负责结清该物业交付前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

电费、水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等)。交付托管物业前,若甲方、乙方、第三方之间因此产生争议,甲方应解决,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乙方无关。影响托管物业经营的,甲方应向乙方、预订或入住客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条物业(房屋及附属设施)维护

托管期间,因附属设施自然折旧或质量问题以及小区建筑、物业管理、托管物业装修及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坏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营托管过程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意外损坏和丢失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物业托管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被盗、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先行处理,之后乙方有权向责任方依法追偿或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向责任方追偿,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

第七条关于托管物业甲方及其亲友的免费入住权(38天)

1、甲方及亲友临时行使免费入住权的,可通过太贤轩前台电话了解托管物业的预订情况,若甲方托管物业未被客人预订,甲方可通过前台下业主自住订单行使免费入住权。

如甲方托管物业有客人入住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行使免费入住权。

2、甲方及甲方的亲友行使免费入住权入住托管物业,无需支付住宿费用,但是自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和宽带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按60元/天收取)。

3、甲方行使免费入住权时,若仍需乙方提供其他服务,则按服务项目收取费用。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经营收入分成款。

2、甲方应按约定将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整个托管期内托管物业清晰无使用纠纷,交付时附属物业能正常使用。

3、托管期间,如果托管物业所在小区统一改装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由乙方承担。甲方

不得拒绝改装,以免影响乙方开展托管物业的经营业务,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托管期间,如因物业公司的干涉等因素,影响到乙方对该物业的正常托管,甲方应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托管。

5、甲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资产在以下情形下发生毁损的,不应归责于乙方:

(1)乙方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托管资产的;

(2)乙方按托管资产说明书所标明的方法使用托管资产的;

(3)乙方按托管资产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托管资产的;

(4)托管资产发生的正常损耗、老化、破损、折旧等。

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托管物业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减少扣除相应甲方经营收入分成款的经济收入。

3、经营托管期内,乙方对托管物业享有唯一、排他性代理权和经营权,双方不得将托管物业整体转租第三方(不包括乙方关联公司、母公司、参股公司等)经营,亦不可重复委托第三方(不包括乙方关联公司、母公司、参股公司等)代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全面且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为元。

3、如果因归责于乙方原因,甲方依约或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那么乙方在合同解除时应妥善解决好托管物业所有预定、入住的客人入住退房等问题并自行承担对客人的法律责任;否则,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赔偿给甲方。

4、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条件:

甲方如欲提前终止合同,首先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须符合下列情形:

(1)在托管物业没有客人预订、入住的前提下,经乙方确认,可终止合同甲方属于正常收房。

(2)在托管物业有客人预订或已入住的前提下,甲方应等所有预订或入住客人入住退房后,方可终止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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