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需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播出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三、安全播出责任1. 广电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播出职责。
2. 广电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播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四、安全播出措施1. 设备安全(1)播出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2)关键设备应备份,备份设备应与主设备性能一致,并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3)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 传输安全(1)传输网络应选用优质传输设备,确保信号传输质量。
(2)传输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传输系统应具备冗余备份功能,确保传输线路安全可靠。
3. 人为因素(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播出意识,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播出操作技能。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人为失误导致播出事故。
(3)加强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4. 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安全播出工作合力。
五、安全播出监督检查1.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对播出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播出检查。
2. 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对违反安全播出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全播出的原则和要求1.规范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界准则进行节目制作和播出,遵从公共道德,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性,保护观众免受欠妥节目的侵害。
3.及时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及时播出,供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4.真实性原则:广播电视节目必需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
第二章节目制作管理第四条节目策划与监督1.节目策划应符合我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形象相符合,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节目策划和制作必需遵守著作权法,敬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4.节目制作中的素材必需来自可靠来源,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确保节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节目内容审查1.全部节目在正式播出前,必需经过内容审查,由特地的审查部门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重要包含审查节目的道德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并提出修改看法。
3.审查小组应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看法必需明确、具体,相关部门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节目内容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制作人员,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证。
第三章播出管理第六条频道分级管理1.全部广播电视频道应依据内容特点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分级标准并公开。
2.分级标准应综合考虑节目涉及的内容、适合观众群体、社会风气等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3.分级结果应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明确呈现,并在播出前进行提示,提示观众选择适合的节目。
第七条广告管理1.广告播出必需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不良内容。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在当今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时代,确保安全播出成为了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媒体行业至关重要的任务。
安全播出不仅关系到信息的准确传递,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公众的利益以及国家的形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一套严格、科学、有效的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播出内容审查1、严格审查播出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所有准备播出的节目、新闻、广告等内容,都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多轮审查,确保不含有违法、违规、有害、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2、对于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等敏感问题的内容,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播出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主流价值观。
3、建立内容审查责任制度,明确每个环节审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审查通过的内容,审查人员要签字确认,以便追溯责任。
二、技术设备保障1、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包括信号发射设备、传输线路、服务器、存储设备等,都要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2、配备备用设备和应急电源,以应对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电力中断情况。
备用设备要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3、加强对技术设备的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问题。
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安全防护软件,定期更新系统补丁,加强网络访问控制。
三、人员管理1、播出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安全播出的流程和要求。
2、建立人员值班制度,确保在播出期间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岗,能够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防止因人为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的安全播出事故。
四、应急预案1、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本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健康、和谐播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遵循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充分体现民族、科学、健康、艺术的特点。
第四条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安全播出措施。
第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广播电视道德规范,明确播出内容、播出时间的要求。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监管,加强对节目内容、时长、播放机制的监督。
第二章节目内容的安全播出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传播违法、违纪、违纪守则的内容。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谣言、不实消息,不得传播淫秽、暴力、恐怖、血腥等不健康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台在播出时应先进行内容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的片头、片尾、广告、字幕等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观众。
第十一条针对敏感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应提前进行审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长管理第十二条广播电视电台应严格控制广告时长,不得超过每小时广播电视时间的20%,不得在节目中插播过多的广告。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长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长。
第十四条对于综艺节目、电视剧等较长时间的广播电视节目,应遵循特定时段播出,不得扰乱正常的电视节目播出。
第四章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机制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播放机制,不得影响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建立播出计划、播出时间表等相关制度,确保节目按时、准确播放。
第十七条在特定时段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编号:SY-AQ-05526(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safe broadcasting management of radio and television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形象,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管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要求第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播出。
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进行整理、审定、审核、编目、编码、编播,确保播出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监控责任,建立安全监测体系,对播出过程进行现场监控,并对广告、新闻、综艺等节目的规范播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订立播出标准,确保广播电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宣扬、教育、娱乐、公益推广的原则,开展节目播出活动,并建立安全演练机制,随时进行危机公关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安全管理的跨级制度、归口管理要做好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职责履行。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对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和质量提升的实践,建立责任附加机制,让每个人员都将广播电视管理质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第七条、各广播电视机构应全面落实安全保障,防范适时处理安全漏洞,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第四章安全漏洞处理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安全漏洞处理机制,适时发觉和排查播出的安全漏洞,对隐患进行记录,并对外部故障进行精准、适时、科学的处理。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订立紧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播出不受干扰。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对于可能导致广播电视严重损失或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形,应当立刻实行措施,适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必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订立广播电视安全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电视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是指根据法律、道德、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质量监管,确保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要求。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增强安全播出管理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第二章节目内容安全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内容审查制度,对每一条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包含宣扬暴力、淫秽、邪教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节目制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广告播出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广告播出管理规定,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广告。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广告播出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相关要求,不得恶意侵犯观众的权益。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广告播出追溯制度,对违法违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记录。
第四章技术设备安全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业标准的技术设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高质量播出。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安全,防止被非法窃听、干扰、篡改等行为。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随着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广播电视行业在整个社会信息传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传递给观众,制定一套严格的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操作要求,以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播出设备和系统的维护管理(1)所有播出设备和系统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和播出质量。
(2)播出设备和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和维护知识,能够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3)播出设备和系统的备份和灾备措施必须健全,并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以应对可能的紧急情况。
二、播出内容的审查和审核(1)所有待播出的节目内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2)播出内容的制作和编辑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严禁泄露敏感信息或者发布不实消息。
(3)播出内容的审核人员要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节目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核,确保播出质量和安全性。
三、播出平台的安全防护(1)播出平台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安全性。
(2)播出平台的管理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时更新和修补系统漏洞,防止黑客攻击和非法入侵。
(3)播出平台的接入和使用权限必须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操作和管理。
四、紧急情况的处理和应对措施(1)对于突发事件的播出要求,播出人员必须能够迅速反应,调整播出计划,并就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2)播出人员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处理紧急情况的流程和方法,做好应急预案和指南的制定和更新。
(3)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紧密合作十分必要,通过信息共享和互助合作,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效率。
五、相关责任的明确和追究(1)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播出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工作,不得有任何侵犯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行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维护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保障公众收听观看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2. 监管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管和管理。
3. 规范内容
•广告播出时间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违反公序良俗等不良内容。
广告播放时间不得超过每小时18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新闻节目应该真实、准确、公正。
新闻节目应该明确新闻来源和真实性。
禁止报道谣言、虚假信息。
禁止借新闻之名宣传商业广告,禁止在新闻中宣传和存在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和种族歧视。
•电视剧含有暴力场景、色情场景或其他有害场景应当标明适读人群,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电视剧应在开头明确提示。
•对于环节直播类型的节目(如选秀节目),需要提前审核内容并设置屏蔽词。
禁止在直播中播放违法违规内容。
•彩票信息不得放在黄金时间段,对彩票产品的宣传不得包含误导和虚假信息。
4. 监督与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看节目、热线电话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5. 处罚措施
•对于广播电视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要求停播或下架相关节目,对广播电视台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6.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修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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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二)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
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一)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