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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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

论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

论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作者:李茂军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67期【摘要】法律原则是法律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有着很强的可适用性。

在我国民主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中,离不开正确、合理的适用法律原则作为支撑。

不过就具体情况来看,法律原则适用性并不是很强,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阻碍到其作用的体现。

所以,相关方面需要加强重视,深层次的分析其适用问题,并采用合适的手段进行处理。

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法律原则;适用;问题引言法律原则是一个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概念,不同的人对于法律原则有着不一样的理解,由此可见其开放性和包容性。

不过,法律原则的适用却是大家不是很熟悉的领域。

律师、司法官员以及当事人等更多的会在规则中找寻问题的答案,忽视了法律原则的应用。

人们对于身边比较重要的问题极易忽视,正因为人们熟悉法律原则,所以时常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而是习惯其常态化的存在。

对于法律学者而言,可以从具体问题分析着手研究法学,或解构法律文本中的某项规定,或直接找寻一个案例进行讨论。

以便不断发现和拓展问题的边界和深度,使得法律原则从抽象转变成实践,更好的发挥其价值,为司法实务有效的开展提供助力。

一、法律原则概述法律原则是人们行为的重要规范,也是法律产生、完善的重要准则,还是司法活动必须得遵循的基本指引。

法律原则并不是和法律制度同时产生的,其的出现是法学家推动的结果,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完善。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自己的多项著作中阐述了法律原则,觉得法律是一个严密的体现,法律规范中蕴含了法律政策、规则以及原则等内容。

之后,阿克列西对德沃金的理论进行了补充,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法律原则的认识。

通过对法律理论的概括和研究,赋予了法律原则普遍性的特点,并且被人们广泛接受。

而且在各国立法中,法律原则也得以体现,成为法律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现代法律的核心所在。

法律原则的适用概念

法律原则的适用概念

法律原则的适用概念法律原则的适用概念指的是法院在解决争议案件时所采用的一种方法论,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无法直接适用的情况下,通过运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等来解决争议并裁判案件。

法律原则的适用概念是现代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案件的具体裁判方法和结果。

它是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运用的一种指导性原则,用以填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于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概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原则的核心价值之一。

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要坚持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裁判的公正公平。

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在裁判时,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2. 公共利益原则:法院在适用法律原则时,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因素。

在一些涉及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案件中,要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确保法律原则的适用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要求。

3. 效力原则:法律原则的适用应该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也就是说,法院应当确保法律原则的适用能够有效执行,所有相关利益主体都应当接受法律原则的适用。

4. 合理性原则:法律原则的适用应该是合理的。

法院在进行法律判断时要合理思考,并运用合理的原则和标准来确定案件的处理结果。

5. 司法稳定原则:司法稳定也是法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尽量保持一致性,确保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轻易改变现有的法律原则。

6. 适用的原则:法院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既遵循一般原则又注重具体实践。

法律原则的适用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能够弥补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使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更具有灵活性。

同时,法律原则的适用概念还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理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持续和谐发展。

然而,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因为法律原则相对主观,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解释和裁判,容易引发争议。

法律的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原则: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法律的适用原则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准则,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适用原则,并阐述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和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性。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所有人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为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二、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要考虑案件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背景因素,以及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社区的影响。

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关注案件的法律事实和证据,还要关注案件的社会背景和当事人情况,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能够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实现公正和公平。

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适度、平衡和合理的方式,不得过度干预或滥用权力。

这一原则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负担。

比例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独立、公正、透明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因素或个人行为的干扰。

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确保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保持中立和客观,从而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独立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和社会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治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之美——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基本原理】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②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不得越过规则适用法律原则;③若无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因此,从裁判依据的角度来说,法律原则具有弥补规则漏洞和修正规则缺陷的双重价值。

【案例分析】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

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

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关于本案。

观点一,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答:正确。

本案中,由于找不到相应的规则来处理案件,原则自然可以直接充当案件裁判的依据。

观点二,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答:正确。

司法三段论是我国法官司法裁判的主要形式,即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 司法判决,本案中法官的裁判显然是依据作为法律规范之一的法律原则作出的,因此满足司法三段论的特征。

而司法三段论本身就是演绎推理在司法裁判领域的直接运用。

正所谓‘‘法官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行目光的往返流转’’。

观点三,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答:正确。

司法三段论共有两个前提,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因此确定大小前提就是法官进行演绎法律推理的前提条件。

观点四,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要损供裁理由?答:错误。

法官的任何判决均需要提供相应的理由,过程先于结果,理由优于结论正是司法的重要品质。

无论法官是依规则还是依原则裁判,均需要提供相应的理由。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是重要的一门考试科目。

其中,掌握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关键的考点之一。

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2.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法律原则是指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它不具有具体性,但是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

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原则的主要特点包括:1.普遍性: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范。

2.基础性: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3.不可抗拒性:法律原则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4.相互关联性:法律原则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补充。

5.稳定性:法律原则具有稳定性,不容易随着时间、地点、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改变。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 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

2.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律原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

这意味着,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纯粹的理论论述,而是具有针对性的。

4.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

法律原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适用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

5.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

法律的制定是经过了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立法意图。

结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考试《法理学》中的重要考点。

掌握了这些条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提高我们的法理学水平,提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力。

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引言法律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它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往往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探讨法律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问题,旨在深入分析法律原则的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支撑。

一、法律原则的内涵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规范,它是对法律的一种概括性表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

法律原则包括了许多方面的内容,如公平正义原则、法治原则、合理预期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统一的指导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规范要求。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原则是抽象的概括性规范,其适用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例的特殊情况。

不同的法律原则之间可能存在互相制约和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权衡和取舍。

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是一个需要权衡和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具体案例中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

不同法官和裁判员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不同的案例可能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

法律原则的适用与具体案例的联系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一些案例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存在一定的辨证困难。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导致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

以上种种问题表明,当前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和挑战性。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兼顾到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又需要兼顾到具体案例的特殊性和公正合理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深入研究法律原则的适用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以期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更为有效的规范和指导。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原则所谓法律的适用,是指将法律具体应用于相关事物、行为或纠纷的过程。

而法律适用原则则是指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法律适用原则的正确运用能够保障司法公正、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确保司法决策的公信力。

本文将围绕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原则展开论述。

一、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法律的适用涉及到多个要素,包括法律规定、事实认定和证据评价等。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和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裁决。

二、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法官裁决案件时应当遵循的一些准则和原则。

它旨在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合理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

1.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

法律优先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保证各方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法律的适用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袒,要以平等为原则,实现公正审判。

3. 适用事实原则适用事实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认真查证、充分了解,以确保法律的适用符合实际情况。

4. 留存证据原则留存证据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保留和采纳有利于案件解决的证据。

法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衡平原则衡平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兼顾利益平衡和公平合理。

法官应当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平衡利益关系,实现公正判决。

6. 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预防和防范可能产生的危害和损失。

法官应当依法对可能带来社会危害的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保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三、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意义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对于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原则的适用经典案例(3篇)

法律原则的适用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理和规范,是法律精神的核心。

法律原则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美国诉斯通案(United States v. Stone)为例,探讨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二、案情简介美国诉斯通案是一起涉及版权法、宪法第一修正案和正当程序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件起因于斯通出版了一本名为《坏女孩日记》的书,书中涉及了多名公众人物的隐私。

美国联邦政府以侵犯版权为由,将斯通告上法庭。

斯通则认为,其行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1. 版权法原则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首先对版权法原则进行了适用。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权利。

在本案中,斯通未经相关公众人物同意,擅自出版涉及其隐私的书籍,侵犯了他们的版权。

因此,法院认为斯通的出版行为构成了版权侵权。

2. 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然而,斯通认为其行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限制言论、出版或集会的自由。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进行了适用。

法院认为,斯通的书籍内容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

虽然斯通在出版过程中未经相关公众人物同意,但其行为并未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

法院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但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应充分权衡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3. 正当程序原则在本案中,斯通还提出了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斯通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对此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虽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但并未对斯通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因此,法院驳回了斯通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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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原则的适用一、引言法律原则的性质与地位为何一直是二十世纪法理学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作出突破性贡献的首先是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他指出,法律原则是法规范之一种,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的下位规范,接着是罗伯特·阿列克西丰富了和发展了这一研究结论,创立了法律论证理论。

目前,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已成为法理学及法教义学学者所普遍接受的说法。

然而虽同属法规范,但由于法律原则在逻辑结构上与法律规则迥然相异,因而二者在法律适用方式上亦有重大不同。

对法律原则适用问题的认真而深入的研究不仅对法学理论的丰富,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这在目前的中国尤其如此。

二、正文在逻辑结构上,不似法律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常常并不预设具体的假定条件和明确的法律后果,更不设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它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s1] 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

因此,阿列克西正确地将原则称之为“尽力实现之诫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

”然而,如果不想让法官的价值判断、法益衡量坠入“法感情”,成为法官个人的恣意擅断,就必须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一套符合事实的、他人可以理解的、便于事后审查的方法,以保证法律原则之适用仍为法律适用之品格,而不是法官操纵法律之工具。

本文拟从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及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功能两方面来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问题。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特点1.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

由规范逻辑结构特点所决定,法律原则无一例外地须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才得以适用。

为当今各法治国所共认之权力区分原则要求,立法机关享有优先的立法权,司法机关享有法律的补充权。

这种补充权具备两个特征,即它是“候补的”与“针对个案的”。

这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同样适用。

亦即当立法机关已将法律原则之内容具体化为法律规则时,司法机关必须首先适用此种规则,而不得越过已具体化的规则直接诉求于法律原则,这在法律方法上被称作“禁止逃向一般条款”。

是故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已予具体化的部分应予尊重,只有对未具体化之部分或未充分具体化之部分,方可本其所受之具体化的委托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

具体化的价值判断应参酌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

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务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

此一客观标准既非法官个人的法律感情,也非一般群众的舆论要求,而是社会上可探知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原则。

惟由于现代社会之多元,在诸多领域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客观伦理标准为何经常难以确定。

因此法官又经常须求助于法秩序,依据“特定的法律评价标准及许多它自己发展出来的基准,来具体化‘社会伦理’。

”[1](二)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必须尽充分说理义务。

法官将概括条款予以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应case by case,随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

[2]因此,法官必须将其具体化过程中所考虑的诸因素在判决理由中充分表明。

在法律原则的具体化问题上,最大的问题显然是如何保证法官的价值判断符合某种客观秩序与公平正义原则,而不致流于法官个人的主观任意。

使法官负充分说理义务无疑是重要的,但更关键的是将依法律原则而具体化的个别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加以归类,建立类型,以期作为其他正待处理案例之比较基础。

“法院裁判的事件愈多,提供比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因此,作出确实可靠的裁判之机会也随之增加,而残留的——必须作不那么确定的裁判之——判断空间也将随之缩小。

”[3]如此,方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原则适用的客观性和统一性。

王泽鉴先生曾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案例进行归类,建立类型,并指出,就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加以具体化、类型化,对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及法律的进步与发展,助益甚巨,实为民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4] 2.依法益衡量解决原则冲突不同于规则有明确的假定条件、适用范围,原则的界限始终无法自始确定,而毋宁多少是开放的、流动的,其彼此特别容易发生冲突,因此法官在个案中必须一再面对确定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

一旦冲突发生,为重建法律和平状态,或者一种原则必须向另一种原则让步,或者两者在某一程度上必须各自让步。

于此,司法裁判根据它在具体情况下赋予各该法益的重要性(weight),来从事法益衡量(weigh)。

这在关涉宪法基本权的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由于缺乏一种由法益或法价值所构成的确定的阶层秩序,我们无法如读图表一般读出结论,因此,法益衡量并非如数学计算一样,可得测量,而总是一种取向于当下情况的评价行为。

如前所述,这里最为重要的仍然是将已有案例分析、整理、归类,建立类型,作为其他正待处理案件的比较基础。

当所积案例越多,建立的类型越细密完备,则法益衡量的评价结果确定性越大,法律适用越安定和公平。

于此,再次显出学说参与实务之重要性。

二、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功能1.监督、解释、补充法律之功能(1)监督法律之功能:宪法原则对法律妥当性的监督——恶法非法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承认“恶法非法”之观念。

整个法律制度都应臣属于正义,法律的目的恰是将正义实现于人间生活。

惟现代法治国已将正义或法理念具体化为宪法原则,并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审查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抵触宪法,抵触者无效。

此为各国所普遍确立之违宪审查制度。

这便使“恶法非法”有了制度性的保障。

惟应注意的是,只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才有权宣布违宪法律、法规无效,而普通法院虽因有体系违反审查权而自然享有违宪审查权,但只可对违宪法律不予适用,却不能宣布违宪法律、法令无效。

(2)解释法律之功能:客观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通常会运用的解释方法(或曰标准、因素)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

其中尤以客观目的解释地位最为显著,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律解释中,文义、体系解释方法作用比较有限,常常须求助于目的解释,而现代法治国在解释的目标上更倾向于客观目的而非主观目的,重在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含义,而非历史上的立法者的心理意愿。

法律原则为客观目的的解释标准之一,只有借助这些原则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联。

而之所以称之为客观目的标准,因为立法者立法时是否意识到它们的意义并不重要。

法律原则对法律解释之功能还体现在解释方法中的合宪性解释上。

作为解释准则的许多法律原则中,其享有宪法位阶者更显重要,这尤以宪法基本权部分中之原则为然。

所谓合宪性解释即合宪法原则之解释,是指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适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只有在一项规定无法作“合宪性解释”时,始能认其为违宪并因此无效。

因此,黄茂荣先生正确地将合宪性解释称作法律解释的控制性因素。

法治国原则、平等原则、人性尊严原则等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固然都是直接有效的现行法,但作为“原则”它们是须填补的准则。

于此,立法者依宪法享有具体化的优先特权。

这意味着,原则如有不同之具体化可能性时,法院应受立法者选择之可能性的拘束。

只有而且只要当立法者的规整根本抵触宪法原则,换言之,根本算不上具体化的可能方式时,法律即因违宪而归于无效。

(3)补充法律之功能:类推适用及目的论限缩等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并非本质截然不同之事,毋宁应视其为同一思考过程的不同阶段。

法续造中必然包含法官的创意性成份,而单纯的法解释中亦有创意成份,其间仅有程度上的不同。

因此,解释几乎可以不间断地进入漏洞填补阶段。

所以,解释之际发生作用的标准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亦具有重大意义,这其中客观目的的解释标准对漏洞填补功能尤为显著。

而作为客观目的解释标准之一的法律原则地位当然亦属重要。

漏洞填补的各种方法无一例外地须考虑到规范目的或曰规范意旨。

如类推适用须依规范目的来判断当下案件与法律已规范案件之间哪些因素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进而判断二者是否相似,并决定是否将法律类推适用到未规范案件之上。

又如目的论限缩、目的论扩张及使用该条款人之契约相对人者,不生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于1983年之债编修正草案亦有相似规定。

我国大陆1999年新《合同法》亦追随此等先进立法例,于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实质仍是以诚信原则监督定型化契约。

(2)诚信原则对法律行为解释与补充的功能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现代各国民法皆采诚实信用原则,用以限制绝对的意思自治。

德国法儒Hedemann称诚信原则为“帝王条款”,君临整部民法典。

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但具有评价功能(即前文所述“恶约非约”),而且可以解释、补充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台民法184条第2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法律行为则为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之具体方式,因此当然应以诚信原则作为解释、补充法律行为之准则。

当意思表示内容暖昧不明或前后矛盾时,应依诚信原则参酌交易习惯解释之,当意思表示内容缺失时,应依诚信原则参酌交易习惯补充之。

故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之结果,可创造、变更、消灭、扩张、限制约定之权利义务,亦可发生履行拒绝权、解除权及请求返还之拒绝权,更得以之为撤销法律行为或增减给付之依据,或成立一般恶意抗辩。

三、结语法律原则的引入一方面使法律适用顾及个案,适应社会发展,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实践其规范功能,另一方面,也引进了司法者滥用权力操纵法律的危险。

如不想使法律原则之适用沦为法官个人恣意专断之事,就必须为原则之适用提供一套合乎事理的,并可事后检证的方法。

此方法之重要性正如Goldner[5]所言:“在法律原则与被规范的对象之间,在说理上必须迈过的距离越远,则其方法上之明白性质越容易受到减损,是故该具体化行为对方法之确保的需要也就越加迫切。

”为不使法律原则的适用因抛弃纯逻辑的推论,而失去被透过“法律方法”加以检证的可能性,对其实际操作技术之探讨,构成当今法律方法论之努力的重点。

惟应注意的是,在原则适用之法律方法的演进上,需要司法与学说的携手努力方能达致。

一方面,法学指出其解释、补充上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且对司法已有案例归纳、整理,建立类型,为司法做好准备,一方面,司法将法学上的结论拿来面对个别案件的问题,籍此来检验这些结论,并促使法学对之重新审查。

于此,法学与司法共同参与法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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