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2014-2015第一学期法学通论期末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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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期末考试题

经济法律通论期末考试题

1、“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这句话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2、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性中的“有限”?案例1、甲借给乙5万元。

一年后,乙还了4万元,乙写了一个字条:“还欠款1万元”并签字。

事后甲向乙索要4万元,乙认为自己只欠甲1万元。

双方争执不让。

[问题] 你作为法官如何断案?案例2、“遗产可不可以留给二奶”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

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两部分,一份留给妻子,另一份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

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

[问题] 对本案你如何认定?案例3、2009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

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

”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

”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

”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

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题] 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2.本案该如何处理?答: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察。

此过错属于主观过错。

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

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伤害不能预见,没有主观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学通论期末复习题汇总

法学通论期末复习题汇总

法学通论期末复习题汇总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1、“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提出这一法治思想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卢梭2、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规定属于()A、禁止性规则B、命令性规则C、义务性规则D、权利性规则3、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A、法律后果B、法律责任C、法律制裁D、法律行为4、法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作用,属于法的()A、规范作用B、维护政治统治的作用C、指引作用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5、根据宪法的规定,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A、18周岁B、22周岁C、30周岁D、45周岁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A、4年B、5年C、6年D、10年7、万某于1996年12月2日,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万某未上诉。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后,万某以新刑法中取消投机倒把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新刑法改判其无罪,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对万某的申诉法院应支持,因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万某应无罪B、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但可以对其减刑C、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因新刑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D、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还应撤销其缓刑,改判实刑,因其不服管理8、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A、应当B、可以C、视情节轻微程度D、如果是过失的9、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本案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D、本案应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10、关于监护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设置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的合法利益B、经过被监护人同意,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C、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担任D、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11、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民事行为的有效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为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B、可撤销行为是指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行为人撤销权行使状况的行为C、效力待定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将来某种事实发生才能确定的行为D、无效行为是指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因而没有任何法律后果1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尽谨慎和勤勉义务。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答案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答案

2013-2014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答案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非主干课程)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朱丘祥试卷审核人阙占文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一、案例简介:2011年3月10日,杨某被抢劫的逃跑过程中,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7000元)缓速行驶,杨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在遭拒绝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未受伤),夺车逃走。

(事实一)杨某骑车至安全地方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

杨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8000元。

杨某顿生贪欲,将8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事实二)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

(事实三)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法律争议:事实一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争议:事实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争议:事实三适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事实一: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骑车逃走的行为是为本人权利免受侵害而采取不得已的措施,具有紧迫性,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事实二:杨某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的锁撬开,将8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工具箱上锁,8000元现金和存单处于封闭状态,且杨某具有侵占该财产的故意,成立盗窃罪事实三:杨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构成毁坏财物罪案例二:一、案例简介:王某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冰箱,尚未拆开使用,于2010年10月30日又将该冰箱转卖给赵某。

2015年春《法学通论》期末考核

2015年春《法学通论》期末考核

期末作业考核《法学通论》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或根据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成文宪法::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4.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答:(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 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至于哪些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但这样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之物。

(2)文物或贵金属。

(3)军事设施、武器。

(4)危害人类之物。

2. 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3. 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 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是行为结果。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试卷及答案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试卷及答案

江西财经大学10-11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王柱国试卷审核人易有禄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原告王XX的公公郭X于1957年在集宁桥西建国四路自建平房一间半。

现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李XX名下,房产证号为18610号。

原告王XX系郭X的四儿媳(其夫郭X已去世),第三人李XX系郭X的孙女(其父已去世)。

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

在此期间,第三人母亲黄XX以没房为由抢占此房居住,后又租给他人。

2010年该片区域房屋开始拆迁,原告持房契手续申请房屋补偿款时,发现第三人竟擅自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

被告未对该房产进行实地调查,在第三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18610号房屋产权证书。

被告的颁证行为依法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佐证其是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王XX不服,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XX可以作为郭X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错误,判决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0)集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本案由集宁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请问:王XX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什么?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20分)李某乘车到县城看病时将自己20000元的定期邮政储蓄存折与个人身份证一起丢失,当天中午李某到某镇邮政储蓄所挂失,但该款已被人提取。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日上午,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在县人民医院门前经过时,有两人称其父住院急需用钱,要求刘某驾车到镇邮政储蓄所取款,因储蓄所要求另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方能取款,两人以自己没带身份证为由,请求刘某提供证件,刘某遂提供自己驾驶证,并按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在取款的利息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由储蓄所交付两取款人。

法学通论复习题(B)MicrosoftWord文档

法学通论复习题(B)MicrosoftWord文档

法学通论复习题(B)MicrosoftWord文档法学通论复习题(B)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5小题,每题1分,共15分。

在给定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写在答题纸上,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1、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A、是否可以反复适用B、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C、是否以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D、是否被人们遵守2、下列法律部门中,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是()A、宪法B、民商法C、社会法D、经济法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称为()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地方性规章4、下列关于法律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都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B、法律对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都不适用C、外国人在中国也要遵守中国法律D、一国的法律在其主权领域外不发生效力5、2013年12月,美国底特律市因负债180亿美元而破产。

这说明()A、政府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B、底特律市是一个类似公司的营利性组织C、政府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不能向社会融资D、政府不应当参与民事与经济活动6、国家的构成要素中,能使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要素是()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7、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在国籍的取得上称为()A、血统主义B、出身地主义C、血统与出身地相结合D、归化8、下列财产的交易,需要办理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的是()A、房屋B、船舶C、自行车D、电脑9、权利到期后可以持续续期的知识产权是()A、著作权B、专利权C、发明权D、商标权10、下列关于协议离婚的说法,错误的是()A、必须双方自愿B、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条件C、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D、当事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如果内容相互抵触,则()A、公证遗嘱优先B、以最后的遗嘱为准C、自书遗嘱优于代书遗嘱D、口头遗嘱优于录音遗嘱12、下列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夫妻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B、一方婚姻存续期间创作所得的稿费,无特别约定属于共同财产C、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只能认定是一方财产D、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而成为婚后共同财产1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A、故意犯罪B、过失犯罪C、意外事件D、不可抗力1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A、正当防卫B、犯罪C、紧急避险D、不可抗力15、必须采取诉讼的方法来解决的纠纷是()A、经济纠纷B、行政纠纷C、刑事案件D、民事争议二、多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试题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试题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权的无限私有权2.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是指:A.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B.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明确,但仍然进行了该行为C.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预见,但认为不会发生D.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完全无知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B. 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C. 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D.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A. 行政机关B.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C.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D. 法律援助机构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2. 阐述民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 张某因与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轻伤。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2. 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

王某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请分析王某的请求是否合理,并给出法律依据。

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 论述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并举例说明。

2.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五、综合应用题(每题15分,共15分)某市环保局对一家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进行处罚,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该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给出处理建议。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24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24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法考真题]A.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B.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C.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D.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答案:A解析:项,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常采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项,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应当依照”“应当上缴国库”是典型的强行性规则。

两项,法律规则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则是一种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不是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为模式,所以该条文表达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

2. 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

《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

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法考真题]A.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B.长券为“质”,短券为“剂”C.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D.“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答案:B解析:项,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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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
2014-2015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
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
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非主干课程)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
试卷命题人谢红星试卷审核人阙占文
第一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一(20分)
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

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

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

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

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问: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 (20分)
案情:
200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面包车路过。

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而,孙中界的行为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其驾驶的车辆被执法部门暂扣。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用刀砍下左手小指。

经调查查明,14日当晚孙中界在上海闸航路上搭载的男子陈某某并非普通乘客:在当天整治非法营运的行动前,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名负责人就将执法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另一名社会人员蒋某某告知了陈某某。

问:该案中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当?
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三 (20分)
案情:
江苏省睢宁县某中学,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为打好高考之战作准备,成立了高考补习班(简称补习班),由该中学的主任张某带领该校的几名老师给学生补课。

其间,张某等人先后在徐某经营的饭店就餐,由补习班的老师姚某立据计欠招待费6000元。

高考结束后,补习班撤消,张某被私立学校聘任离开了该中学,该中学也换了校长,后徐某多次催要招待款未果,引起诉讼,徐某将立据人姚某和该中学告上了被告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

庭审中,被告中学辩称,学校没有招待开支这项报销制度,且在全体教师会议上已强调过,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应谁吃谁买单。

被告姚某辩称,他立据是代表补习班立的,补习班是学校开办的,饭都是补习班老师吃的,不是个人招待,原告徐某也是明知的,立据属职务行为,故此招待费应由学校支付。

关于学校禁止招待报销制度是有,要让谁吃谁买单也行,但不能他一个人还。

问:本案中的招待费应当如何负担?
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课程小论文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6月15日,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014年7月12日,上海市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大会。

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作为首批试点地区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从法学的角度写一篇课程小论文(要求:1、拟就适当的论文标题,要求紧扣材料,但可以从不同视角选题;2、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3、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4、字数不少于1500字。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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