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摘要: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和背景
二、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四、公款私存的风险和后果
五、结论和建议
正文:
公款私存,指的是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也可能触犯刑法,涉及到刑事责任。
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款私存属于挪用公款罪。
对于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私存公款,将被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单位私存公款的,还可能对单位处以罚款。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处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如果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罚
款。
公款私存的风险和后果非常严重。
不仅可能导致法律责任,而且可能影响单位的声誉和财务状况。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单位和個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勿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存入私人账户是什么行为违反哪一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
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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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一、根据公司或单位财务制度,不允许公款私存,轻者就是违反公司或单位财务制度。
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
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三、《廉政准则》中对公款私存的定义和处理。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三)私存私放公款;【解说】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以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
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相关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私存私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私存私放公款,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问题,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
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摘要:1.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的概述2.公款私存的定义和分类3.公款私存行为的法律规定4.公款私存行为的纪律处分5.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和应对正文:一、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的概述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是指对违反公款管理规定,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和纪律规定。
公款私存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公款私存行为的纪律处分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款私存的定义和分类公款私存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款管理规定,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公款私存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类:1.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2.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3.利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4.其他违反公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公款私存行为的法律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款私存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公款私存行为进行了规定。
四、公款私存行为的纪律处分根据公款私存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违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降职;5.撤职;6.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五、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和应对为了预防和应对公款私存行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2.完善公款管理制度,规范公款使用审批程序;3.加强对公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4.严肃查处公款私存行为,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是指公务人员将公款或公物挪为私用,违反了廉洁纪律和财经纪律的
行为。
对于公款私存这样的违纪行为,相关的纪律处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党纪处分:公款私存属于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处分可以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措施。
2. 政务处分:公款私存违反了财经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政务处分条例》,
政务处分可以采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
3. 法律处分:公款私存属于侵占、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包括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
4. 行政处分:公款私存也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公务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罚款、解聘、停职等。
5. 追缴赃款赃物:对于公款私存的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追缴行为所涉
及的赃款赃物,确保违纪者的违法所得不能侥幸逃脱。
对于公款私存违纪行为,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会通过相关的纪律审查
和调查来查处违纪人员。
同时,加强公款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是预防和遏制公款私存的重要手段。
只有依法严惩、以儆效尤,才能维护廉洁政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反了党纪国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
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扩展资料:处理处罚依据:(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7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
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
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
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摘要:一、公款私存的概念与特点二、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三、公款私存的查处与防范措施四、典型案例分析五、总结与建议正文:公款私存是指将公共款项存入个人账户,违反了公共财务管理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
近年来,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有一些人顶风作案。
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公款私存的查处力度,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公款私存的概念与特点公款私存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款项存入个人账户,私自占有和支配公款。
其主要特点如下:1.违法性:公款私存违反了公共财务管理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
2.隐蔽性:公款私存行为往往难以被发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关联性:公款私存通常与职务犯罪有关,如贪污、受贿等。
二、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款私存的处分有以下依据:1.警告:对于情节较轻的公款私存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2.记过:对于情节较重的公款私存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记大过:对于情节严重的公款私存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
4.降级、撤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公款私存行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5.开除:对于涉嫌犯罪的公款私存行为,依法开除党籍、公职。
三、公款私存的查处与防范措施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操作流程,堵塞公款私存漏洞。
2.加强监督: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落实财务公开制度,让公款使用在阳光下运行。
3.加大查处力度:对涉嫌公款私存的线索要认真核查,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形成震慑。
4.宣传教育: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防止公款私存行为的发生。
四、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查处了一批公款私存案件,如某地原市委书记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公款私存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严惩不贷。
五、总结与建议公款私存是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正之风,必须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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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
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
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与私设“小金库”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在单位帐外存放资金的行为,但两者有细微不同:私设“小金库”通常是单位行为,而公款私存既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私设“小金库”既可以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又可以单位名义或第三方名义储存,而公款私存一般以私人名义储存;私设“小金库”只能是在单位帐外设置,而公款私存既可是在单位帐内,也可是在帐外。
两者虽有差别,但却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在涵盖的范围上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有的财务行为可能既属于“公款私存”行为,又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二、公款私存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1.逃避债务有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因种种原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国家税款或外单位债务,担心把钱存在银行帐户上会被银行扣款、被税务机关扣税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达到躲债、逃税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而有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逃避监管有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不健全,为了谋取私利将公款私存。
这里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单位领导为了将公款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也有的为了自己吃喝玩乐用钱方便,或为了自己中饱私囊而授意下属将公款私存;另一种情况是单位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将公款私存。
3.金融机构揽储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其职员均规定有揽储任务。
职员为了完成任务,找关系、托朋友揽储,乱拉存款,造成一些单位将公款私存。
4.财务人员为资金周转方便而临时性设立私人帐户此种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有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有时财务人员为了收款方便和资金安全,将所取公款直接到收款地金融机构就近以个人名义开户储存或银行存款机上存入;也有的单位因收费项目繁多,财务人员图省事而集中收取,先让对方将钱存入或转入到个人帐户上,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分解。
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公款私存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表现得尤其突出.5.财务人员的错误认识有的财务人员认为,为方便存储而设立的公款私存帐户,开支均在单位帐上反映,同时保证了资金安全,公款私存并不违规。
公款私存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将公款私存,掩盖了违纪问题;私存资金随意开支,助长了奢侈浪费等社会不正之风,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逃避监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给一些违法违纪的人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制对单位和个人公款私存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公款私存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而且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了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为个人私利为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存资金用于炒股、贩毒、做生意、购私房等违法行为。
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在司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所涉行为是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定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
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该原则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1】。
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观行为,同时还要看主观;不能只重危害行为或者发生危害结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认识;不能重形式而轻实质,要求主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因而在公款私存过程中,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存单折属于有价证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私存银行存单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质押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公款是否被抵偿到期债务,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二)质押期间三个月以下,则分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前之前的质押期间是否属于挪用。
在质押期间,公款虽然在质权人的控制下,公款事实上处于一种可能抵偿的风险中,在此种情况下,质押行为似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因而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论处;(2)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抵偿到期债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债务的事实,公款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对此行为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实践中争论较大,对此,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相当部分人认为,此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后,其单位也就失去了对其公款的控制权,个人则完全掌握了公款的支配权,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私存用于生息,是一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③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应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所得,即非法所得,而非“公款”,因而不能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认定为“贪污”;④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是一个完整的行为,不宜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