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全省《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阶段工作 。通过 在全 省 范 围 内开 展联 合 大检 办公 室, 究制 定 大 检查 工作 计 划和 实 施 方 研 查, 发现 和查处 一批 统计 违 法违 纪 案件 , 坚决 案 , 署 本地 区 自查 工作 , 取 有 力 措 施 , 部 采 抓
提 出四点 要求 :
一
以来发 生 的统计违 法违 纪行 为 和统 计 工作 组
、
认真贯 彻 落 实 全 国统 计 执 法检 查 电 织领 导及保 障措施 情况。 大检查 工 作 政 策 性 强, 求 高。 为 加 强 要
视 电话 会议精 神
国家三部 门联合开展这 次《 统计法》 和 对大 检 查 的 统 一领 导 , 统 计 局、 监 察厅 、 省 省 《 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非常及 时、 省司法厅、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 队联合成
切需要 , 也是推 进 党风廉 政 建设 , 立 和落 实 部 门要 严格 按 照《 于联 合 开 展 <统 计 法 > 树 关
科学发展观 , 坚持 正确的政绩观 的一项重要 和 <统 计违 法违纪行 为处 分 规定 >贯彻 执行
举 措 。各 地 区、 部 门 一定 要 从 思 想 上 高度 情况大检查 的通知》 神, 各 精 积极做 好各项 工
经批 准擅 自组 织 实施统 计 调 查或 者 变更 统 计 全 省 电视 电话会 议精 神落 到实 处 调查 制 度 内容 、 否 伪 造 、 改统 计 资 料 、 是 篡 是
这 次联 合 开 展 《 计 法》 《 统 和 统计 违 法 违
否要 求统 计调 查 对 象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 员提 纪 行 为处分 规 定 》 彻 执 行 情 况 大 检 查 工 作 人 贯 供 不真 实 统计资 料 、 否违 法 公 布 统计 资料 、 十分 重 要。各 地 区和 各部 门一 定 要认 真 学 习 是 是 否违 法泄 露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资 料 、 否 明知 领会 本 次 电视 电话 会 议 精 神 , 快 向政 府 主 是 尽 统计 数据不 实 , 不履行 职 责调 查 核 实” 方面 管领 导和 部 门领 导 汇 报 , 速 落 实 大检 查 的 等 迅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一
款 第( 项 规 定 的违 法违 纪 行 为 ; 是 强 一) 二
授 本部 门、 单位 统 计机 构 、 本 统 得不够全面、 不够充分。《 处分规定》 在制定 令 、 意本地 区、 过 程 中充分 考 虑 了上述 问题 , 定 了新 的违 计人 员或 者其 他 有 关机 构 、 员拒 报、 报 、 设 人 虚
本部 门、 本单位 严重 失实 的统计 数据 , 当发 授 意弄虚作假 ; 以是 某位 领 导 自行 决定 , 应 可 也
可 现 而未发现 或 发 现 后不 予纠 正 , 成 不 良后 可 以通过会 议 方 式集 体 决 定 ; 以指 令 某 一 造
果 的( 四条) 第 。二是增 加 了组 织实施调 查者 位统 计人 员或 者 其他 人 员弄 虚 作 假 , 可 以 也
法违 纪行为 。一是增加 了领 导人 员的违 法违 瞒报或 者篡 改资料、 造虚 假 数据 。 实践 中, 编 授 纪行 为种 类: 对揭发 、 举 统计违 法违 纪行 为 领导 人 员强令 、 意 有关 人 员弄 虚 作 假 可 以 检 可 也 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条) 对本地 区、 有 多种表现形 式 : 以通过 直接 命 令 , 可 以 ;
及 其工作人 员 的违 法违 纪 行 为 种 类 : 级人 通过 发 文件 的方 式 , 求集 体 作 假 。认 定 强 各 要
民政府 统计 机 构、 关 部 门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强 令 、 意有关 单位、 员弄虚 作 假 的违 法违 纪 有 授 人 令 、 意 统计 调 查对 象 虚报 、 授 瞒报 或 者 伪造 、 行 为时应该 注 意 , 授 意 单位 或个 人 是 否 实 被 篡 改统计 资料 的( 第五 条 ) 故 意拖 延 或 者拒 施 了弄虚作 假 的行 为 , 非是 决定 该 行 为 是 ; 并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续)

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方 面不停止 权 限和程序 公 布 统 计 资料 , 成 不 良后 果 的 另 造
对该 调查 对象 的检查 。 统计 违法违 纪行 为应 当给 予什 么处 分作 了规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七条规定, 统计调查 定 。 对象 中的单位拒 绝提供情况、 提供 虚假 情况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八条 的规定 , 违反 国
或者 转移 、 匿、 弃 原 始 统 计 记 录、 计 台 家规 定 的权 限和 程 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 成不 隐 毁 统 造
账、 统计报表 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 情 良 后果的, 对属 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 节较重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 有 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
第( 项 所 规定 的统 计违 法违 纪 行 为 , 当 中, 四) 应 如果 违反 国家规 定 的权 限或者 程 序 , 可 就
依 法给 予处 分 。
能造 成 数 出多门 、 数据 混 乱 , 而损 害 统计 数 进
在 实践 中有 一 种 情 况 需要 区别 对 待 , 据 的真 实性 和 权 威 性 , 重 情 况 下 甚 至可 能 即 严 调查对 象在 接 受检 查 或 质 量 抽 查 时, 出没 危及 国家 的经 济 安 全 和社 会 稳 定 。现 行 《 提 统
员要另定检 查 时 间 或者 以查 询 的方 式 , 知 性和权 威性 , 大 对 违反 国 家规 定 的权 限和 通 加 调查 对象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对那 些 故 意妨 碍 工 程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惩 处 力
作 , 合本条 构成要 件 的 , 符 一方 面 要依 据本 条 ・度 , 处分 规定 》 《 第八 条 对 于违 反 国 家规 定. 的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2024其/3/24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16
统计违法行为
4、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八种]
2024(/3/214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虽没明确表示不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3
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列行为之一的
2024,/3/24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5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3、对领导人的处分规定[5种情况]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自己动
手] 2024(/3/224 )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 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 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有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分
2024/(3/241)仅限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统 计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不得罚款
22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7、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 利益[单位或个人]或者职务晋升[个人]的法
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讲座

讲座内容
03
介绍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和标准等。
目的和意义
提高统计法律法规
意识
通过讲座,使参与者了解统计法 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法律意识。
规范统计行为
通过讲座,使参与者了解统计违 法违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自觉 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 为。
促进统计工作健康
发展
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和监管,建立健全数据质 量保障体系。
加强统计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维护 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05
如何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提高统计法律法规意识
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
通过定期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提 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 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统计法律
推行统计标准化管理
制定统计标准,规范统计指标、分类和计算 方法,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各级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统计工作进行全面监 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外部监督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进行及时曝光和处理。
法规知识。
建立法律培训机制
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统计机构和 企业的培训计划,确保统计人员能够
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制定统计工作规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统计工 作规范,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权利、义务 和程序。
强化数据质量监控
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对统计数据进行全 面、系统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省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6月 2 日 省统 计局 、 2 国家统 计局 贵 州
,
员参加 了会议 。
调查 总 队联 合 组 织 召 开 20 0 9年 上 半 年 经 济形势 分 析 座 谈 会 。 陶谋 立 局 长 、 张贵 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刘带春、 副巡视员 程邦嘉—行督查劳动力调查工作
6月 1 日, 2 刘带 春 副局 长 、 邦嘉 副巡 程
局社科处有关 同志布置 了20 0 8年环境 综 合统计年报任务, 对相 关的环境统计 业务 知识进行 了 讲解和培训, 布置 了《 贵州省资 源环境监测统计报告(0 8 》 20 ) 书稿的编写
任 务。 省直 有关部 门省 统计 局 有关 处 室人
规定》 贴图。全省各地、 县也陆续组织开展 了学习活动, 处分规定》 对《 进行 了 培训。
。
走势进 行 了分 析 讨 论
陶局 长 指 出: 年 今 上半年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特 殊 复 杂 大 家要 深
。
,
调查补助经 费的发放情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深入调查 户指
导调查 员入 户登 记 工作 。针 对 前 3个 月度
调查 中出现 的 问题 及 全 国花 溪 会 议 精 神 ,
入分析研 究
力 求尽 可 能 客观 、 实 、 确 真 准 地分析 评价 上半 年经 济运行 情况
,
。
要 求贵阳 进一 加强 度劳 调查工 市 步 月 动力
作 , 格执 行 国 家调 查 制 度 , 心 组 织 , 严 精 加 强对 新调 查 员 的培 训 , 一 步提 高 数 据 质 进
量。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到我省
副 长出 局 席会议, 杨大昆 统计师主 总 持会 议 会议 。 邀请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目录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4、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5、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附件: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及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被调查对象本人同意,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个人、家庭资料是指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收入等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被调查者对政府统计调查的信任,损害政府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被擅自公开、公布、非法提供或者因过失泄露,就会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经济损失,丧失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构的信任,降低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
因此,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单项统计资料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统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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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注意,当领导人员发现数据严重失实,不能自行修改数据,也不能要求有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思修改数据。
正确的做法是,提出问题,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订正,纠正失实数据。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是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也包括两种情况,即: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屡次迟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即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并且当年又迟报统计资料2次和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但在当年迟报统计资料3次的。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各个方面,其中有的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因此,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
如果泄露,按《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个人、家庭资料是指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收入等隐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处分规定》第九条规定,如果泄露,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已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
《处分规定》第二条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此外,《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
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