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度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案件
2009十大宪法事例

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推行“煤矿兼 并重组”,两千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 号”的牌子。这场改革成为近三十年来, 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 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 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被誉为“国 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 大的一场变革。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 受被兼并,他们的煤矿将会被强制关闭。煤老板 们认为应该维权,他们联合律师、学者高举物权 法和宪法,准备诉诸法律。
第二,“躲猫猫”事件暗合了当前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事情的 真相总是在公共舆论监督介入之后才凸显出来,才得以解决。《宪法》 第41条明确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权利, 然而监督的前提在于真相、信息的公开与获取。“躲猫猫”事件发生 之初,有关部门将李荞明的事件解释为玩“躲猫猫”,实际上恰恰体 现了我们的国家的有关机关在与公众监督玩“躲猫猫”,来避免真相 的出现。事实上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的规定,即准确 公开政府信息。 不仅是网上,还有2009年以来许多的问题,包括内蒙古阿隆旗女检 察长的豪车风波、邓玉娇案件、“钓鱼执法”事件等,在官方的解释 当中都是用了一些“躲猫猫”的解释理由,在愚弄、对付民众,往往 这些在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下,最后得以水落石出。所以从这个意 义上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宪政意义上,公众监督在网络时代,过去的 “躲猫猫”事件可能司空见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2009年新的 历史时期,“躲猫猫”事件就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事件。
1999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 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非公有制经 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保护的宪法地位。在此 事件中,有关做法是否符合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而真正要做到保护,就必须在征 收或者征用时,的确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 过法律程序。在此事件中,能否证明是基于公共 利益并经过了法律程序?
江苏法院2024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二

江苏法院2024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二)案例六、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裁决要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殊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案情概要】沈某于2024年5月6日与某国营机械厂办理了内退手续,社会保险仍由该厂缴纳。
2024年7月11日,沈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当副经理一职。
2024年12月29日,某科技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就解除与沈某劳动关系一事征求沈某的看法,沈某表示同意。
沈某亦于次日与公司办理了移交物品手续,将电脑、印章等办公室全部资料移交给公司。
后沈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征求沈某看法时,沈某表示同意,且于其次天移交了办公物品,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沈某是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但由于双方未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特殊约定,故某科技公司仍应向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用人单位往往仍旧会为其缴纳社保,但一般不会再发放工资或只发放少量的生活费,因此下岗、内退职工仍有重新就业的须要。
为爱护下岗、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据劳动关系处理。
但这类职工往往年龄偏大,为促进他们重新就业,激励用人单位招用他们,《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可以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特殊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内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之进行协商,假如没有相关约定的话,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仍应担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那么,作为下岗、内退职工,也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状况照实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案例七、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裁决要旨】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仍是该实际用工单位。
中国劳动申诉案例

中国劳动申诉案例1. 北京某餐厅员工工资拖欠案在这个案例中,一家餐厅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无法满足。
员工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应有的工资待遇。
2. 广东某工厂强制加班案在这个案例中,广东某工厂对员工进行强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限制。
一位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工厂被罚款,并改正了加班问题。
3. 上海某公司性别歧视案一名女性员工在上海某公司工作期间遭到性别歧视,她被拒绝晋升和加薪,而同样工作表现出色的男性同事却得到了优待。
该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公司被要求赔偿并进行整改。
4. 湖南某矿山工伤事故案在这个案例中,湖南某矿山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导致多名矿工受伤。
事故发生后,矿山公司未能及时向受伤矿工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受伤矿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5. 山东某酒店违规解雇案一名服务员在山东某酒店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但酒店以违规请假为由解雇了该员工。
员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酒店被要求重新雇佣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6. 江苏某制造企业违法裁员案在这个案例中,江苏某制造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违法裁员了一批员工。
被裁员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7. 浙江某快递公司拖欠社保案在这个案例中,浙江某快递公司长期拖欠员工的社保费用,严重侵害了员工的权益。
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快递公司被要求支付欠款,并进行整改。
8. 广西某建筑公司违规扣除工资案一名建筑工人在广西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现公司违规扣除了他的工资。
该工人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公司被要求归还被扣除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规扣款赔偿金。
9. 湖北某医院违规加班案一名护士在湖北某医院工作期间,由于医院的违规加班安排,导致她长时间超负荷工作。
护士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医院被要求改善工作环境,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10. 陕西某高校违法解雇案在这个案例中,陕西某高校违法解雇了一名教师,没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解雇补偿。
最新:山东高院、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10个典型案例

最新:山东高院、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10个典型案例9月25日上午,山东高院和省人社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及仲裁工作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典型案例;省人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诉讼案件)案例一、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裁判要点】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将专业合作社等互助组织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范围,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戚某主张自1999年起开始在某居委会任出纳会计,2017年12月,经选举成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
2017年2月,某合作社召开股东代表扩大会议,一致同意由戚某牵头,组织股东成立自查自纠小组,因此戚某与某合作社发生纠纷,要求某合作社支付停发的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
二、仲裁及诉讼请求戚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合作社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合作社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合作社支付戚某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处理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戚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戚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裁定:驳回戚某的再审申请。
四、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戚某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戚某一审中请求某合作社支付其工资46200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戚某向某合作社主张支付工资报酬的前提是双方间存在一方单纯提供正常劳动,而另一方支付对价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力交换关系。
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

劳动关系运⾏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劳动关系运⾏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判例评析)1、【录⽤】公平就业(歧视)——李⾦仁诉江西⽇报社⼈格尊严权纠纷案1⼀、案情1、2005年12⽉14⽇,被告江西⽇报社在本报刊登招聘编辑、记者启事,其规定报名基本条件中包含“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相符”。
2、原告李⾦仁于同年12⽉18⽇上午携带有关证件前往被告⼤厅报名。
被告以原告学历系成教毕业⽣,⽽不是全⽇制普通⾼校毕业⽣为由拒绝原告报名。
3、原告认为被告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同时也违背了招聘启事中所提出的要约条件,存在学历歧视现象,严重伤害了成教⽣的感1北⼤法宝./doc/488c380b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c3.html /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475919&Keyword=歧视.2008年7⽉14⽇访问。
情为由,于2005年12⽉28⽇诉⾄法院。
⼆、判旨1、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公民的⼈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化、宗教信仰、经济能⼒等⽽受到限制;在应聘某⼀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予以歧视。
3、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岗位条件的⼈,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特殊岗位根据岗位需要有特殊的要求,企业享有⾃主经营权,被告在招聘编辑、记者过程中,为了择优录取,要求报考⼈员必须是全⽇制普通⾼校毕业⽣,⽽不招收成⼈教育毕业⽣这⼀条件限制,是为了择优录取第⼀关。
4、被告招聘编辑、记者启事系要约邀请,不属要约,不存在违约⾏为,故被告没有构成对原告平等就业权(⼈格尊严权)的侵犯。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30•【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01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宁某与某家政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介绍基本案情宁某就职于某家政公司,岗位为保洁员。
2019年4月5日,宁某骑车前往某家政公司客户家中进行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9年9月20日,某家政公司与宁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协助配合,工伤处理结果出来后,宁某领取相应赔偿款;宁某自愿同意某家政公司支付因工受伤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2元;宁某签订本协议后,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拿到赔偿款后,以后若有任何情况,均与某家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后果由宁某自行负责。
协议签订后,某家政公司支付宁某款项5492元,同日申请工伤认定。
后宁某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伤残九级。
因某家政公司未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宁某认为《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遂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支持宁某有关撤销协议书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某家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讼争《赔偿协议书》于工伤认定之前签订,宁某当时并不知悉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数额,公司签订协议时也未向其告知公司应赔偿的项目、数额,且当时宁某处于需要公司为其办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被动地位,该《赔偿协议书》完全免除了某家政公司向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明显对宁某不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赔偿协议书》,某家政公司应向宁某支付法定的工伤赔偿待遇。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应对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金额,普通劳动者则因文化水平等限制对其可能获赔的项目、金额往往缺乏了解,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理赔,此时劳动者明显处于被动及弱势地位。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7
张某在离开原单位休整一段时间后,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 入一家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 建和策划。由于当时企业营业执照尚未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王先 生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王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 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纳社会保险。
一般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目的是使员工基本适应企业生产要求,同时间接提高劳 动者技术素质,内容主要为一般岗位技能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等。专业技术培训,实 际是职业发展培养,在职工满足本企业基本要求情况下,企业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所 提供的培训,是企业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为留住和培养人才、进一步提升企业 竞争力的措施。培训形式并不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养。
从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来看,《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的培 训费用,可包括用人单位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为了培训,B公 司尽管支付了因培训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等,但因不是专业技术培训,这些交通食宿费 等属于工作正常支出,公司以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没有依据。
器材公司做法是否恰当?
整理课件
解析: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该劳动纪律是合法有效的。合法有效包含:内容与程序合法
且劳动者事先知道;第二,处理过程合法有效。不仅劳动者本人知道 自己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应受处罚,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 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张某在该“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 整的范围,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民事争议。2010年4月,该单 位取得营业执照,从此时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一个企 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从2010年4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 会保险费。
2023年全国优秀劳动争议案例

2023年全国优秀劳动争议案例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愈发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如何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优秀劳动争议案例,展现了各地法院、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努力和成果。
一、上海某制造企业涉嫌违法裁员案上海某制造企业在今年发生了一起涉嫌违法裁员的劳动争议案件。
该企业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对员工进行大规模裁员,导致众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职工在得知裁员决定后,立即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和对企业违法裁员行为的制止,最终取得了胜诉。
此案体现了上海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裁员行为的零容忍和果断制止,有效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相关企业树立了警示,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二、广州某酒店涉嫌违法雇佣外籍员工案广州某知名酒店因涉嫌违法雇佣外籍员工而陷入一场劳动争议之中。
据了解,该酒店在没有取得合法劳工证明的情况下,雇佣了大量外籍员工,并且存在欠薪和违法雇佣的情况。
职工针对此情况向广州市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调查处理。
酒店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违法雇佣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
广州此案的处理体现了劳动监察部门对外籍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保障了外籍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劳动环境。
三、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引发了一场案件。
公司未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企业在待遇、福利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待遇,导致多名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部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最终使公司和员工双方达成了和解,解决了该纠纷。
该案充分体现了北京劳动仲裁部门在解决劳动争议时的公正、公平态度,通过合理调解解决了争议,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深圳某外贸企业加班费纠纷案深圳某外贸企业因加班费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讲人: 主讲人:刘文华
讲 座
前言
主 要
内
容
一、2009年度劳动关系立法回顾 2009年度劳动关系立法回顾 二、2009年度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评析 2009年度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评析 三、2009年度十大劳动关系案件评析 2009年度十大劳动关系案件评析 四、当前高发频发劳动争议问题研讨 五、现场互动
三是劳动争议高位运行。 三是劳动争议高位运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毫无悬 念地继续高位运行,但是其增长势头得到遏制,并趋于平缓 (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 68.4 万 件,比上年下降1.3 %;涉及劳动者人数101.7万人,比上年 下降16.3 %,结案率89.7%,比上年上升4个百分点,涉案金 额118.3亿元。 )。但是不可否认仍处于高调运行,并且无 论是劳动者、企业还是仲裁、法院,都非常高调。 劳动者维权已经从个体维权向群体维权转变。一方面, 劳动者越来越意识到团结才是力量,所以集体行动越来越多。 但是令双方困惑的问题是,集体行动的规则不明,因而冲突 频发。相信,这是今后政府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 个别劳动者的诉求越来越超乎个人利益,趋向于“利益诉讼
前言
(一)我国劳动关系整体评价
2009年在劳动关系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年份,一方面全社会 都在为挽救经济而呼号,人声鼎沸,劳动关系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 之一,也在这一场运动中站在了风口浪尖,几度成为焦点。另一方 面,劳动关系的举措都相对保守,不仅政府保守,企业也保守,就 连新生的劳动者——大学毕业生们也趋于保守。 2009年的劳动关系,在激进和保守中动荡,我们可以看到如下这 些特点: 一是劳动就业矛盾突出。 一是劳动就业矛盾突出。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向型民营企业受到巨大冲击,一方面全面叫停人员招聘, 另一方面大幅裁减人员。受此影响,大学生就业矛盾凸显,形成了 新的“天下第一考”——中国公务员考试的奇观。而各类为招聘服 务的机构普遍遭遇寒冬,中国三大网络招聘机构中的智联招聘和中 华英才先后被外资入主,而唯一已成功上市的前程无忧依靠着异军 突起的外包服务,走出了一条新道路。就业困难也同时牵涉了多项 社会矛盾,首当其冲就是教育改革,特别是高校扩招。 但是在就业矛盾突出的背后,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就业公平。就 业机会不平等,公务员招聘中的寻租,乃至就业歧视,都成为2009 年绕不开的热点。
四是群体性劳资冲突升级。个体的争议总是容易解 四是群体性劳资冲突升级 决的,因为分子化的劳动者力量有限。意识到这一点的 劳动者群体形成了群体性的共同认识,产生了巨大的统 一行动能力。这种现象尤其在传统产业工人中尤为典型, 并且在老国有工业基地中表现最为突出。 2009年,产业工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显著增加。4 月,有河北保定棉纺厂千名职工沿国道“徒步进京旅游” 事件;7月,有武汉锅炉厂千名工人3次堵路事件;同在 7月,吉林通钢事件以7个高炉一度停产、1名企业高管 被殴致死的“双输”后果,震动全国;8月,河南林钢 事件中市国资委副主任被软禁90小时;11月,重庆嘉陵 机器厂工人发生“罢工”等。 显然,这是最先权利意识觉醒的一个群体,但是他 们的维权方式却令人叹息。我们在探索、学习处理群体 性劳资冲突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2009年度劳动关系立法回顾 2009年度劳动关系立法回顾
(一)国家劳动保障立法
1、劳动标准——从行政规定到三方协商 劳动标准 从行政规定到三方协商 2008年1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 资标准;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 “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一暂缓”。实践中一些地区还创造了“三弹”制度 等。所谓“三弹”,即弹性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也为政府主管部门 所认可。 这些发生在2008年末的事件,给2009年的劳动标准立法定下了基调—— 暂缓。当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暂缓令一出,民间骂声一片。无论在网 上还是媒体上拥有话语权的人并非想要享受“最低工资标准”,除去为民请 命的口号,他们内心担忧的是公权力在收入分配上的失语。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以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干预和控制是朝着 越来越少的方向发展,“最低工资”是政府手中保留的为数不多的行政调解 手段之一。百姓总是寄希望于英明的强势人物来保证其收入,政府正是这样 的人选。但是显然“最低工资”调整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上调得过低, 劳动者难以满意,企业也不会觉得好,因为毕竟还是上调了;上调得过高, 企业难以承受,而大多数的劳动者未必能够受益,因为毕竟拿最低工资标准 收入的是部分劳动者群体。 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在下调、上调和暂缓调整中明智地选 择了“暂缓”。这一暂缓并非权宜之计,而是代表了政府调控收入分配手段、 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二是劳动关系低满意度稳定。2008年底, 二是劳动关系低满意度稳定 借着金融危机的幌子,企业界裁员、调整、减薪、 放假、绩效考核、规章制度择机而上。同样,在 2009年,响应着共克时艰的号召,政府号召企业 “三不”:不裁员、不减薪、不欠薪,为企业提 供补贴、补助、奖励等等,维持着稳定的社会就 业;身居劳动关系漩涡中心的劳动者,也放缓了 脚步,“蜗居”在不尽如人意的单位,犹豫着要 不要跳槽,有的干脆生起了“危机宝宝”。 因此,在2009年,经济学家所预料的大裁 员、大失业并未出现,但就业并不充分,即使就 业也并不完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下降,无论 是劳动者还是雇主,选择的机会都减少。
2、工伤保险条例——骑虎难下 工伤保险条例 骑虎难下 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 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广征民意。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热 议“上下班交通事故”: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学者多不支持删除此规定,认为经济社会越发展,对劳动者权 益的保障应越宽广,这也应是工伤保险改革的方向。从这个角有律师则 认为,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有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很难控制,如完全按工伤处理, 确实已超越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则称,提出这一修改动议的背景是,在 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充分的 救济渠道。而在2006年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这一说法显然不够充分。 事实上,无论怎样的理由,都无法回避学者的批评:社会发展 了,保障为什么还降低了?因为,在下意识里,再优越的保障都是 理所当然的,所以只能提高而不能降低。如此情势,《工伤保险条 例》的修改确实也为难了所有人。
五是媒体舆论引领劳动关系。2009年的媒体 五是媒体舆论引领劳动关系 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舆论真正在成为第 四方的力量。在劳动关系领域,媒体舆论的影响 力从未有如此之大。从开胸验肺、跳楼讨薪,到 可口可乐派遣门、沃尔玛,媒体在其间的作用举 足轻重。 当然,凡事总有两面。媒体一方面在促进劳 动者群体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成 了炒作的工具。并且,随着网络媒体这一平民媒 介的日益普及和威力释放,若不加以规范,无疑 将令其走向不可控的极端。 但是,无论今后如何,舆论已经在并将长期 引领劳动关系发展的轨迹。
(二)、官方的正式评价
3月4日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成效究竟如何?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总体情况还是好的。 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地上升了,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以上企 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地上升 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约在90%以上,大型国有企业达到100%.新签劳动合 同平均期限也延长了,劳动合同质量有所提高,各地新签劳动合同的条款 比较完备,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明确,能够适应形势需要及时补 充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09年全国参加基本养 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比上年有较大的增加。 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和工会加强了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保障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企业用工秩序进一步得 到规范,多数企业派出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劳动合同法。依法修订完善规 章制度,补签劳动合同,规范薪资的发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方面,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尤其明显。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方面,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尤其明显 中小企业人员的裁减应该说基本稳定,部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近2000万农民工返乡,没有引起大的社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劳 动合同法对裁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明确规定。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改善和保障民生方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劳动合同法将会 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利益诉讼:是相对于权利诉讼而言的,是指对法律尚未明确界定为其可主张的 权利,为不确定权利主体的可预期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公益诉讼形式。案 件中,劳动者诉求的事实上并非是个人的法律权利,而是劳动者群体的整体利 益。)”。
在2009年,全国发生多起巨额标的的劳动争议案件。 这些企业在劳动争议中也不再一味遁形,也登上了前台。 一方面,企业对法律所赋予的有限权利开始较真,为几毛 钱的误差而将劳动者告到法院是一个极端的案件,但是逻 辑却合乎情理;另一方面,企业开始对恶意的诉讼行为采 取积极行动。2009年的3.15日,媒体破天荒地报道了企业 的维权行为,针对劳动者的恶意诉讼。这表明,部分劳动 者的法律运用能力远甚企业。 政府也在化解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高调行进。首先 是机构创新,各地相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扩充劳 动争议仲裁员的队伍;其次是制度创新,为了化解积案, 各地加强调解,将现行制度中的调解功能发挥至极致。有 些地区,甚至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调解”机制,令《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落到了实处。
早在1990年,我国政府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 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郑重承诺实施三方协调机制的义务。2001年,国家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正式成立开始运作。在金融危机下, 三方机制逐渐走向 前台。2009年1月23日,国家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 关系的指导意见》;2月27日,全总与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非公有 制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谋发展工作的通知》。 不再是政府单独出面,甚至不再有政府出面,对劳资关系问题进行协调,让 劳动关系的双方有效的互动、沟通、协商,来解决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诸如经 济危机、加薪减薪等问题。当然,这种趋势还仅仅是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操作。是 否能够将其贯彻到基层乃至微观操作层面,还是个疑问。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其间最为积极和强势的一方,2009年7月9日,全总制定了 《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其一贯主张的基础上, 适时对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推动。 临近年末,金融危机似乎将要过去,收入分配的话题重又被提起,而且这一 次被提起不是因为收入太低,而是收入太高——国企管理者薪酬。2009年11月20 日《中国日报》报道,国资委即将启动2009年央企职位薪酬调查,而一旦《工资 法》出台,将从法律层面进行监管。《工资法》将单独针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 管理制订相关条款。所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家法律就类似于企业规章制度, 因为国家就是企业的股东。但是对于非国有企业,是不是也能采用类似的立法模 式来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呢? 临近年末,又有媒体爆料,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 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媒体之不专业暂且不谈,将 “同工同酬”这一世界难题作为发展中中国的立法目标,似乎太过超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