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形考网考形成性考核-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

成绩: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专业:学号:姓名:第一次作业——案例分析法制日报文章————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获得赔偿本报武汉7月4日电记者胡新桥通讯员樊斯坦万丁陈因嫌丈夫对自己缺乏关心和照顾,程某自行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要求与丈夫离婚。
近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程某与丈夫离婚,但须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
程某与曹某婚后分别外出打工,聚少离多。
为增进夫妻感情,二人决定要孩子并一起返回老家。
2005年初,妻子程某怀孕。
随后,曹某仍然外出打工。
由于缺少丈夫在身边呵护,程某备感冷落。
7月初,程某擅自外出做了引产手术。
今年元月,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曹某同意离婚,但提出程某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
程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此案报道后引起了争议,各方观点不同,有认为应该保护男方生育权的,也有观点认为生育涉及妇女的身体、身心健康,应有女方决定是否生育。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结合我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认识,写出书面分析。
第二次作业——综合练习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1、下面关于亚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〇①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②没有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③在两性关系上没有排除姐妹和兄弟④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2、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调整手段主要是…………….〇①民事的法律手段②刑事的法律手段③行政的法律手段④人民调解3、下面关于结婚登记管理机关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〇①婚姻登记机关是街道办事处②婚姻登记机关是县人民政府③确定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时,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④确定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时,应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依据4、下面哪种情况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原因…………………………….〇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③未达法定婚龄④办理结婚登记时有禁止结婚的拟制血亲关系,后已依法解除5、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〇①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②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相结合③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相结合④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相结合6、下列哪一项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〇①工资、奖金②夫妻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③加班费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是………………〇①口头②书面③公证④见证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〇①20周岁②30周岁③40周岁④50周岁9、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下面关于收养效力表述正确的是……………….…〇①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②养子女可以和养父母、生父母建立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④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建立便不能解除10、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〇①婚姻成立地法律》②被告方所属国法律③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④原告方所属国法律11、甲系现役军人,其妻子因与其感情不合提出离婚,甲表示不同意,对此应……………….〇①可以判决离婚②不可以判决离婚③诉讼外调解离婚④调解后可判决离婚12、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那种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〇①女方患病期间②女方是现役军人③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1年内④女方丧失生育能力后13、妯娌之间的亲属称谓是………………………………〇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血亲配偶的血亲④配偶血亲的配偶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〇①可以到省级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②可以到任何一级中国法院要求离婚③既可依行政程序解除,也可依诉讼程序解除④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除15、双方自愿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的………………〇①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②应由男女所在单位处理③应按行政程序处理④应按诉讼程序处理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该小题无分)1、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与修正前相比较修正之处有…………….〇①在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性条款②放宽了离婚的条件③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④增设了婚姻撤销制度⑤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是………………………………….〇①法定代理人同意②当事人双方有结婚合意③男方要到达法定婚龄④双方要达到法定婚龄⑤符合一夫一妻制3、下列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程序表述正确的有………………〇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有关婚姻效力的争议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成性考核一

试卷总分:100 得分:94
1.公婆和岳父母是()
A.血亲的配偶
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配偶的血亲
【答案】:D
2.斩衰为()年之服。
A.2
B.3
C.1
D.4
【答案】:B
3.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答案】:正确
4.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其中,财产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
()
【答案】:错误
5.儿媳和女婿是()
A.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
D.配偶的血亲
【答案】:C
6.小功服期()月。
A.五
B.七
C.六
D.八
【答案】:A
7.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是相对的,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
【答案】:正确
8.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
A.1952
B.1951。
婚姻家庭法1、2、3、4次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1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B2.D3.C4.C5.D6.B7.B8.B9.D10.: B第2大题1.B D2.B C3.A B4.ABC5.ABD第3 大题判断题1.错误2.正确3.错误4.正确5.错误6.错误7.正确8.错误9.正确10.错误第4 大题名词解释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 大题简答题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2)特点:①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
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
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1第1大题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B2.A3.B4.C5.D6.D7.D8.D9.A10.B第2大题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4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一、名词: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5、22周、20周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7、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8、一定范围、生活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社会性、自然性10、废旧立新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成员14、忠实、尊重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1、C2、AC3、ABD4、ABC5、ABCD四、简答题: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答:(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二答案

试卷总分:100 得分:601.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有哪些?【答案】:夫妻财产制可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①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②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
③按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
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2.(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哪些条件?【答案】:一、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一)被抚养或赡养人的父母或子女死亡或者无抚养或赡养能力主要是包括两种情况:1、子女在未成年时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2、子女在成年后死亡或者丧失扶养能力,无法赡养其父母。
在第一种情况下,需要被抚养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来承担抚养的义务;第二种情况则需要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来承担赡养的义务。
(二)被抚养或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抚养或赡养祖孙之间扶养关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一方确实有困难的基础上,如果被扶养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经济来源,完全能负担自身的生活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其抚养或赡养义务。
当然,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我国有着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如果祖孙之间完全基于亲情,在对方没有困难情况下仍愿承担一定的抚养或赡养义务,那么是一种值得发扬和提倡的美德。
(三)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有一定的抚养或者赡养能力如果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义务人没有一定的抚养能力,那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题库含答案】电大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3个版本

电大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3个版本一、填空题1.户籍或户口 2.重大过错3.登记说明理由 4.调解法律效力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
5.一年内6.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7.四二、不定项选择题1.A 2.A 3.AB 4.ABC 5.ABC 6.ABC 7.ABCD 8.ABC 9.ABCD 10.ABCD三、判断题1.错 2.对 3.错 4.错 5.错 6.错 7.对 8.对 9.对 10.对四、简答题1.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婚姻效力:婚姻关系自始无效;(2)财产处理:按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原则上以共同财产处理。
(3)子女处理: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
(2)因上述重大过错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1)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4)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案例分析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当事人2002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即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所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未经法院宣告无效,则为自始有效的,若想解除这一关系的,以离婚的程序进行。
电大【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二:一、填空题1.收养 2.宗亲外亲 3.亲系 4.配偶死亡离婚 5.四旁6.十四 7.乞养电视大学资料学习二、不定项选择题1.B 2.BC 3.ABC 4.ABC 5.ABCD三、判断题1.错 2.错 3.错 4.错 5.对四、名词解释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定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不同身份的人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中央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及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及答案篇一:电大20XX年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一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c)A.1951年1月1日b.1950年4月13日c.1950年5月1日D.1950年3月8日2.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D)A.经常打骂妻子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3.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A)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4.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D)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5.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b)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6.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b)A.由双方妥为保存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7.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b)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c.祖父母与孙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8.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c)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9.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这个时间为(b)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10、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c)A、二亲等b、三亲等c、四亲等D、五亲等二、多项选择题。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四

题目1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正确选项,多选或少选不得分。
每题5分,共50分)1、幼儿甲4岁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亡。
甲有爷爷奶奶,身体尚健康,也有一些积蓄。
甲还有一个成年哥哥,已经参加工作。
甲的父母死亡后,爷爷奶奶和哥哥因甲的监护问题达不成协议,甲只能寄住在幼儿园。
2018年2月的一天,幼儿上课期间,幼儿园当班老师刘某外出接待一个朋友,致幼儿无人看管。
几个幼儿在教室里追逐打闹。
其中甲和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甲将乙推倒摔在椅子上,致使乙头部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按照法律规定,应首先确定()为甲的法定监护人。
选择一项或多项:a. 爷爷奶奶b. 哥哥c. 幼儿园d. 刘某【正确答案】:A题目22有一些积蓄。
甲还有一个成年哥哥,已经参加工作。
甲的父母死亡后,爷爷奶奶和哥哥因甲的监护问题达不成协议,甲只能寄住在幼儿园。
2018年2月的一天,幼儿上课期间,幼儿园当班老师刘某外出接待一个朋友,致幼儿无人看管。
几个幼儿在教室里追逐打闹。
其中甲和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甲将乙推倒摔在椅子上,致使乙头部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关于乙的医药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甲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b. 幼儿园不承担全部责任c. 甲的监护人全部承担d. 甲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CD题目33有一些积蓄。
甲还有一个成年哥哥,已经参加工作。
甲的父母死亡后,爷爷奶奶和哥哥因甲的监护问题达不成协议,甲只能寄住在幼儿园。
2018年2月的一天,幼儿上课期间,幼儿园当班老师刘某外出接待一个朋友,致幼儿无人看管。
几个幼儿在教室里追逐打闹。
其中甲和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甲将乙推倒摔在椅子上,致使乙头部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关于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a. 甲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b. 乙的监护人适当分担责任c. 幼儿园承担适当责任d. 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正确答案】:ABC题目44有一些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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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婚姻家庭法学》作业部分参考答案案例一:高建(男)在1995年自己20岁时应征人伍。
2000年,经人介绍,高建与李娟(女)相识,双方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
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
2003年,妻子李娟起诉离婚,但法院以军人一方的高建不予同意为由,驳回李娟的起诉,不予立案。
此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好转,甚至到了分居的地步。
2005年,高建从部队复员回老家,获得复员安家补助费、复员生活补助费和复员回乡差旅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夫妻长期的矛盾也使李卫国心神疲惫,高建希望复员后能结束这段不美满的婚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于是在2005年10月,高建找到妻子李娟,协商离婚事宜。
李娟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寸步不让,李娟认为2万元复员费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一人一半;而高建则认为复员费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另外,高建在部队服役期间,曾经因公负伤,获得伤亡保险金2万元,对于这部分财产,李娟坚决要求平分,而高建则坚决不同意,认为该伤亡保险金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协议不成,高建于2005年1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
问题:高建的复员费和个人伤亡保险金是否应当分割?参考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2万元伤亡保险金是高建的个人财产,归高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相关规定,李娟获得的高建复员费为1000元,其余部分归高建所有。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时,军人复员时获得的复员费以及伤亡保险金如何分割的争议。
军人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做复员安置时,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军人复员费对于保障退伍军人的物质生活,减轻他们的家庭经济负担,解决退出现役后的一些实际困难,以及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是体现军人待遇水平的重要方面。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非军人配偶一方付出比普通配偶更多的牺牲,而军人复员费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在处理军人与配偶离婚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复员所得如何认定及分割的问题。
关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法律上有其一般性的规定。
依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除了上述一般性规定外,婚姻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的来说,凡是属于军人婚前所得部分,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凡是属于军人婚后所得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分割;凡是属于与军人人身密切相关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对于高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获得伤亡保险金2万元,由于其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所以,该2万元应当属于高建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对于高建复员时获得的复员费,根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相关规定来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0年12月至2005年12月,共计5年,高建从入伍至死亡时每年所得的复员财产的平均值为2万元-(70岁-20岁)=400元;高建与李娟的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建从入伍至死亡时所得的复员财产的平均值=5×400元=2000元。
对于这2000元高建与李娟的共有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双方各得1000元;复员所得财产的其余18,000元是高建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综上,2万元伤亡保险金归高建所有,复员费中的2000元为高建与李娟的共有财产,每人分得1000元,复员费的其他18,000元归高建所有即高建共得39,000元,李娟得1000元。
案例二:案情原告:张静,女。
被告:刘强,男。
原告张静与被告刘强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
婚后未生育小孩。
因被告居住香港,婚后一星期即回香港生活,期间原告未曾去香港探亲,被告亦未再与原告共同生活。
双方因年龄差异较大,加之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好。
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张静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8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可婚后发现双方年龄悬殊较大,我与被告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又不合,彼此间很少说话,根本无法进行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婚后被告一直无法办理我赴香港定居,致使我与被告7年来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使我的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现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家庭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问题: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应如何认定?参考答案:1、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由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缺乏夫妻间应有的感情沟通,致使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加之双方因性格、年龄差异及生活习惯不同而产生矛盾,分居达7年之久,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原告诉请有理,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离婚纠纷,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年龄相差过大。
被告在香港居住,而又未能办理原告到香港定居,使夫妻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致使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本案给我们的一个启示就是,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婚前双方必须有较充分的了解与沟通。
本案原、被告在明知双方年龄相差悬殊,双方不在一地生活的情况下,因被告是香港居民,有可能办理原告赴香港定居的情况下而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难以沟通,且必须长期分居生活,使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产生了离婚纠纷。
这种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缺乏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判决准予离婚是必然的结局。
案例三:周某(男)与吴某(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
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
2006年8月27日,妻子吴某提出离婚。
双方于200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一、婚生子小明归妻子抚养,丈夫周某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小明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小明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妻子吴某所有,由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周立新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吴某所有;丰田汽车一辆归丈夫周某所有;建设银行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吴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
吴找到周,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周某平分。
而周某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
多次协商不成后,吴某于2007年6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前周某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周某未如实告知,对于周某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再次分割,由周某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
而周某则辩称已与吴某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问题:离婚时周某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吴某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参考答案:周某炒股所得是被告周某和原告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收益,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原告不知道该财产,被告又未如实陈述而且.还故意隐匿该财产,故原告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这一财产,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被告周某应付给原告吴某人民币10万元。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的认定。
首先,本案中,对于周某以自己之名义开户的股票所得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我们知道,金融客户资金所有权采记名所有原则,即客户登记名称是谁,法律就承认谁对金融客户资金享有所有权。
在本案中,被告周某是金融客户资金的登记人,那么,被告周某理所当然的是该20万元的所有者。
但是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于周某开户的资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和吴某共有财产,基于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有。
也就是说,妻子吴某也是当然的财产共有人,所以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20万元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判决离婚,一方隐藏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对隐藏财产进行再次分割,而对于协议离婚,在一方故意隐匿财产时,是否可以实行财产的再次分割呢?《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