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读书笔记课件.doc
关于《法律思维导论》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思维导论》的读书笔记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塞尔苏斯由郑永流翻译的这本恩吉斯的《法律思维导论》是该书在中文世界的唯一翻译版本。
虽然本书正文部分相对于许多洪篇巨著来说,只有“区区”的247页,但即便如此,要想把本书读完,体会其谨严透彻的分析和深邃的法律思想,的确还得花上许多耐心和认真的思考。
该书共分8章,第一章是导论性质的总括提出法律者如何思维:思维及思维的类型;法学的学科性质,尤其是与自然、社会和人文科学的关系;法律思维的内容(观察与参与、认识与理解、逻辑与经验、分析与综合),是为作者后面的论述奠定理论的基调和起点。
第二章是讨论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结构,它围绕法律规范的结构(事实构成与法律结果)、法律规范的实质及意义进行了透彻的阐发。
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分别讨论从法律规范中获取具体的法律判断(特别是推论问题)和从法律规范中获取抽象的法律判断(法律规范的解释和理解),也即是小前提和大前提的获得。
法官的思维以推论为典型表现,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推出作为结论的法律判决。
推论是法官思维的最后环节。
在此之前,须将大、小前提进行等置。
等置包括两个共时的阶段:小前提的获得与大前提的获得。
第五章则在前一章法律规范的解释和理解的基础上,重点讨论立法者还是制定法,包括法律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
法律规范并非完美,其表现有二:一是法律规范的意义不明确;二是法律缺陷,包括法律的漏洞和法律的错误。
由于前者的原因,遂产生法律解释的需要;而基于后者,漏洞待填补,错误需修正,则有修补法律缺陷的呼唤。
法律解释的方法,奉萨维尼的四准则为圭帛,皆未超出制定法可能文义所射的领地。
而领地皆有其边界,将法律适用于未规定者,或解释与文义明显不合,则理解已溢出文义的可能射程,而进入续造旧法、发现新法之新域。
此谓出释入造。
第6章和第7章转入讨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概念、裁量、一般条款,以及填补漏洞和修正有缺失的法。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by陈瑞华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by陈瑞华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简易笔记
1.完整的法律概念体系
2.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
梅因公爵《古代史》中说人类文明的进步之一便是在于从身份到契约
3.独特的逻辑推理方式
按照李斯特的说法,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4.独特的责任分配体系
《永不妥协》惩罚性赔偿
实体法中的思维方式:
1.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合法性原则,利维坦)
2.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应当符合比例性原则
3.对同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对待(穷人富人,数额小认罪态度差数额大认罪态度较好)
程序法中的思维方式
1.萧乾对纽伦堡审判经过反右文革态度的转变
听取双方的陈述。
未完待续,正在啃书中。
法学思维方法

法学是比较考验个人的逻辑能力,在法律中,“法律规范→法律要件→结论”,就是一种逻辑思维。
相当于逻辑思维中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法律中所得出的结果是一步一步推断出来的。
二、逆向思维逆向思维可以检测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可以避免判决结果与判决理由无逻辑关系的情况发生。
有时候很多事情无法得出原因时,不妨试试用逆向思维从结果开始推断。
三、程序思维处理任何事情都应该按照程序办事,如果大家都不讲程序,这个社会就乱了。
追求正义的路上,拥有程序思维才更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
一切难题总可以在正当程序中突破。
四、救济思维一部法律的出现肯定是有一定的原因,也必定有一定的救济途径来保证这部法律的实施。
“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法律的眼中,任何人都有得到救济的权利,只有具备救济思维,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
救济又分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就是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依靠私人的力量实现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公力救济就是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对自己的侵害的权利进行维护。
五、规则思维法治思维从讲规则开始,规则思维就是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为依据。
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制度在前能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预期。
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思维是服从多数,尊重少数。
现代文明中,民主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管理国家事务。
七、权利思维法律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总和。
权利思维就是在任何时候都要想:有权利吗?有什么权利?怎么维护权利?怎么运用权利?权利更是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更要了解的问题。
八、平等思维宪法中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好人还是坏人,都是一个平等的主体,所以很多律师也会为“坏人”做辩护。
平等也更意味着人权的保护。
九、证据思维无论做什么都要“讲证据”,而在判决过程中也要尽可能的提供证据,而不是空口说白话。
证据思维就是“不是只看做了什么,而是要看能证明什么。
”十、公平思维任何人的权利都要去保护,法律有惩罚坏人的条文,同样也会保护坏人不受到无关的惩罚,即使是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法律逻辑学课程(三段论推理)PPT课件

例如: 我们的事业是正义事业, 所以我们的事业是一定要胜利的。
凡是金属都导电,所以铁导电。
我们是大学生,而大学生是应当讲文明的。
“我又不是共产党员,干嘛那么积极工作?”
有些无锡人不爱吃辣椒。因此,有些爱吃甜食 的人不爱吃辣椒。 以下哪项能保证上述论证的成立? A.有些无锡人爱吃辣椒。 B.有些爱吃甜食的无锡人爱吃辣椒。 C.所有的无锡人都爱吃甜食。 D.有些无锡人不爱吃辣椒也不爱吃甜食。
的形式 ,再进行判定。
恢复三段论: 判断省去的是哪一部分,再补充省去的部分
1) 判断省去的是哪一部分。找结论标志词。若结论 标志词存在,说明结论在,而省去一个前提;若没 有结论标志词,则是省去了结论;省去结论的话, 可直接利用推理规则得出结论,恢复完成。 2) 若省去的是前提,则需进一步判断省去的是大前 提,还是小前提。 3) 补充省略的部分。
某些经济学家是大学数学系的毕业生。因此, 某些大学数学系的毕业生是对企业经营很有研 究的人。
下列哪项如果为真,则能够保证上述论断的正 确?
A.某些经济学家专攻经济学的某一个领域, 对企业经营没有太多的研究。
B.某些对企业经营很有研究的经济学家不是大 学数学系毕业的。
C.所有对企业经营很有研究的人都是经济学家。
三段论的式
式的定义: 由不同的A、E、I、O命题形式作为三段论的前提或结论 所决定的三段论的具体形式
所有哲学家是思想家,所有逻辑家是哲学家,所以,所有逻辑家是思想家
M
P
A
S
M
A
此三段论称为AAA式,完整的形式是
MAP S AM SAP
S
P
A
式的数量: 三段论有3个命题,每一命题有4种可能的形式即A、E、I、 O,所以,式的数量为 4×4×4=64 。但其中绝大多数式是无效式, 如EEE , EEA , EAA , EAI等,只有11个是有效式。
法律人思维方式的3个体系.doc

法律人思维方式的3个体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最小的细胞。
举个例子来说,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法人,与它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
至今为止,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还有这样的表述: 某某法人赵某某。
其实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仅是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团体,而且其成立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并在成立后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最多只能是非法人团体,而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则可以有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分。
可见,通过使用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等专门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民法意义上进行法律思考了。
而这些专门概念如果被使用到其他社会情境之下,就很难为人们所接受。
例如,假如我们说自然人赵某某、非法人团体某某公司,就要闹笑话了。
1996年以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罪犯、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术语称呼,对于那些接受调查的嫌疑人,经常动辄称其为人犯甚至罪犯。
这种概念的使用与中国古代的用语是一脉相承的。
《水浒》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 某某官员开堂问审,将一干人犯押上堂来。
在古代司法制度中,任何人只要被怀疑犯罪,就可以被称为罪犯了。
通过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追诉者则具有被告人的地位。
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属于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使用要受到一系列的严格限制。
在证据法中,涉及单个证据之资格的概念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分;而与证据的综合运用密切联系的则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概念。
而在证据法的限制下,那些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可以被排除于法庭之外;那些传闻证据、非自愿的供述笔录等,也会在证据能力上受到辩护方的挑战。
类似上面提到的法律概念还有很多。
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部门法律都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概念。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06 后记
法学方法论是归纳法律适用方法一般规律的学问。在古希腊语境下,方法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其哲 学意义在于,方法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目的和手段是不可分割的,司法的目的是要实现法律 的正义,而离开了方法,司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法学方法论就是要在全面考察裁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官 已经采用的方法和可能采用的方法加以抽象总结和系统化,提炼出一套具有规律性且能为广大裁判者所掌握和运 用的操作技艺,进而促进方法指引下裁判结论的可预期性。
体化
第八章 狭义律 解释方法
第十章 法律漏洞 的填补
01
第一节 狭 义法律解释 方法概述
02
第二节 文 义解释
03
第三节 体 系解释
04
第四节 当 然解释
06
第六节 目 的解释
05
第五节 反 面解释
第七节 限缩解释和 扩张解释
第八节 历史解释
第九节 社会学解释 第十节 合宪性解释
第二节 一般条款 的具体化
第一编 导论
01
第一节 法 学方法论的 概念和特征
02
第二节 法 学方法论的 研究对象
03
第三节 法 学方法论与 法学的关系
04
第四节 法 学方法论与 其他相关概 念的关系
06
第六节 法 学方法论的 体系
05
第五节 法 学方法论的 历史发展
第二编 司法三段论
01
第二章 司 法三段论的 一般原理
第三节 法律思维 在裁判活动中的运
用
后记
谢谢观看
02
第三章 大 前提——法 律规范
03
第四章 小 前提——法 律事实
04
第五章 连 接——法律 规范与法律 事实的结合
《刑法各论精释 上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PPT模板下载

六、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共犯问
题
五、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既遂与
未遂
七、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罪数
第七章 盗 窃 罪
第二节 盗窃罪 的认定
第一节 盗窃罪 的构成
第三节 盗窃罪 的处罚
1
一、法益
2
二、主体
3
三、行为
4
四、客体
5
五、主观要件
一、着手的认定
二、未遂与既遂 的认定
三、状态犯 四、想象竞合
六、诈骗罪与敲 诈勒索罪的关系
七、诈骗罪与销 售伪劣产品罪的 关系
八、诈骗罪的未 遂与罪数
第十一章 侵 占 罪
第二节 侵占罪 的认定
第一节 侵占罪 的构成
第三节 侵占罪 的处罚
二、侵占行为
一、侵占罪的对 象
三、侵占故意和 非法占有目的
二、侵占罪与盗 窃罪的区分
一、侵占罪与职 务侵占罪的关系
三、侵占罪与诈 骗罪的区分
的界定
2
二、抢夺行为 的构成要素
3 三、抢夺对象:
他人紧密占有 的动产
4 四、数额较大
或者多次抢夺
5 五、抢夺的故
意和非法占有 目的
一、飞车抢夺 1
行为的定性
二、抢夺罪与 2
抢劫罪的区分: 对物强力还是 对...
3 三、抢夺罪与
盗窃罪的区分: 公然还是秘密
4 四、抢夺罪与
聚众哄抢罪的 关系
5 五、法条竞合:
五、法条竞合
六、近亲属间盗 窃的认定
七、盗窃罪的共 犯
八、盗窃数额的 计算
第八章 抢 劫 罪
第二节 抢劫罪 的认定
第一节 抢劫罪 的构成
第三节 抢劫罪 的处罚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笔记思维导图 刑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PPT模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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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考点
定位笔记 思维Fra bibliotek信息P
关键词
法律
国家
法考
运输
命题
01 扉页
目录
02 知识点框架图
03 总则
04 分则
05 考点定位笔记
06
考点定位 【12】 紧急避险 [链接点 P...
01
考点定位 【13】 其他客观 阻却事由 [...
02
考点定位 【14】 犯罪故意 [链接点 P...
03
考点定位 【15】 犯罪过失 [链接点 P...
04
考点定位 【16】 无罪过事 件 [链接 点...
05
考点定位 【17】 事实认识 错误 [链 接...
06
考点定位 【6】 单 位犯罪的 构成要件 [...
01
考点定位 【7】 单 位犯罪的 法律后果 [...
02
考点定位 【8】 危 害行为 [链接点 P6...
03
考点定位 【9】 结 果加重犯 [链接点 P...
04
考点定位 【10】 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 [...
05
考点定位 【11】 正当防卫 [链接点 P...
总则
分则
考点定位笔记
01
考点定位 【1】 罪 刑法定原 则 [链接 点...
02
考点定位 【2】 刑 法的空间 效力 [链 接...
03
考点定位 【3】 刑 法的时间 效力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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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读书笔记
第一章法学思维模式的区分
一、规则模式或法规模式(规范论)与具体秩序模式
二、决定模式(决断论)
三、十九世纪的法实证论作为决断论思维与规范论思维的综合体
第二章法学思维模式在法律史整体发展中的归类
一、德国迄今的发展
二、英国与法国的发展
三、德国法学的当代情势
第三章结论
决断主义
决断主义(Dezisionismus )是施密特的公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宪法学说》( Verfassungslehre ) 中,施密特认同西耶士(Sieyes) 的“民族制宪权”学说,认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存在状态是由其人民(Nation )全体所做出的政治性决断。
这种决断所产生的结果就
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秩序,即绝对的宪法(Verfassung) ,而非相对的“宪法法”( 或称“宪律”z) 。
国民法治国
德国国家法理论中有所谓的法治国(Rechtsstaat )学说。
法治国家的思想起源于十七至十八世纪,德国市民阶层逐渐壮大的时期。
法
治国乃相对于君主主义的人治国。
施密特主张法治国的实质为国民法治国(bürgerliche Rechtsstaat ),即市民阶层、资产阶级的法
治国。
其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对国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对政府机构的权力分立的规定。
这两个要素为德国资产阶级在对抗君主
的斗争中发展出来,并成为现代多数国民法治国国家的内涵。
导论
·规范论和决断论
无法由规范论所证成、甚至可以说让法实证论几乎束手无策的主权性概念,其发力根源其实是在决断论思维,而其法的展现形式,则为一种“决定”。
质疑以“规范”作为建构法学理论中最重要的“矛盾”外,也对于规范论者欲从去个人性之(成文法)规范中得出所谓的“法”及其正当性主张的想法。
Ps:“规范”是否是建构法学理论的重要矛盾?成文法规范是否能佐证“法”的正当性?
决断论思维是一种早于规范论所形成,但在法实证论主张兴起后,反遭忽视的一种法学思维。
决断论的根基“决定”本身,正是一种独立的法的来源(更根本、更具实力),且唯有此法源,才能说明主权性的法理根源。
法学思维方式汇总决断论的特征:具有个人性的决定及其形式的权威性
“主权者,是那些决定非常状态的人。
”——《政治神学》
决定正是一种法!——导语作者
ps:决定不来自规范事适用的结果,而是一种无中生有的产物。
规范适用和规范之间的区别?
决定为何本身没有正确与否的问题?
以法律表现的“规范”,只是法的表现形态之一,法律并不等同于法。
三种法学思维类型的提出
1933年,法学思维方式进化为三种:规范论、决断论和制度论(来源于制度性保障学说)
规范论决断论制度论法实证论
决断论思维和法规思
全称规则与法规模式决定模式具体的秩序与形塑模式
维的的结合体18世纪17世纪(霍布斯)中世纪形成(亚里士多德-
发展史
19世纪
17、18世纪的理性法部分由规范论、决断论所组成
阿奎那式的自然法思想)
源头/法律的核
决定(奠定了规范和秩序的基
规范具体的秩序(亦称秩序论)决定(主权者的意志)心&意涵
础)
个人性的决定(强调基于个人意
决定-规范(立法者意
在超个人的机制与组织中
志-法律意志-法律支
发展、掌握法的内涵。
视角非个人性的规则志的决定或诫命也是“法”的一
种形式)配)
孤立、绝对化地看待规则或个人性的决定及其形式的权威
超个人性(包含了封建性、
法规所代表的规范;性:“立法的是权威,而不是真实证性,即安定性、可特征阶层性或其他多元主义特
非个人性;理”;预测性
征)
客观性(呼应了法治而非人决定证成了规范及秩序——终
治)极的权威性或主权性决定才是
所有“法”的源头
“秩序”基本上是指某一具“如每一个秩序般,法秩序根植
连结到特定国家有与人民;
体状态合乎(该具体状态以于一个‘决定’之上”;
规范论的背后有一个具体法律的实证性效力,必之为准据的)一般性规范。
“主权者的决定所形成的‘非常
的秩序(规范得以有效适用然是指某种事实性、可是许多规则与法规合成的,状态’仍是一种秩序,即使并不
的前提,是秩序的存在,没经由人的实力直接强“量”的概念;不具有独自是一种法秩序”;
有秩序的“法秩序”没有意行实现的效力。
法秩序的性质,具体的秩序被狭隘法秩序的终极根源在于一个主
义);因此,实证法的稳定性化为法规;秩序被用来说明权者的决定;
法学上的“秩序”并不是规实际上来自于作出主一个具体处境是否符合抽象假定:作为法之源头的主权者决
则的加总,规则只是构成秩权性决定的最高意志规范的内涵。
定必始于一个具体的失序状态,
序的一部分/ 一种手段
的稳定性规范论者不关心失序的状态但后续的决定被预设了一个“秩
如何解决序”的前提。
三要素* 国家运动人民/
规则更像是法秩序的客体或立法过程:立法者意志关系/ /
手段,而非法秩序的结构要
- 法律意志- 法律支配
素;规范的改变乃是秩序变
(即决定论-规范论的迁的结果发展路径)
使法矮化为功能性的法规,
制造了国家官僚体制
“忽略了决断论要素,摧毁具体的君主(领袖)秩
蕴含有错失根植于每个大型政又失去了具体秩序之序可能产生助长主权性、封建
局限性治运作之上的实然状态的危险连结的法实证论,最终无法自我证成:受到具体秩阶级性发展的多元主义
(?)势必完全无法解决法序的操控与影响
学问题。
”
现实中破坏秩序的非价性
忽视无秩序的存在
更高一级的规范;来自规范上的一无所有和无秩追溯到最终的一个秩序单
追求事实上的稳定性立法国,以法律对抗君主序状态下的主观性意志决定位
法律以“法律的统治力”摧
现实结果毁君主和领袖的具体秩序;
法律之主折服了君主
支持政治支配不能能能
三要素:政治统一体三要素
法学思维方法的类型而不是法学表现类型,决断论和制度论之下也有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并不是法的源头或终极形式,其地位远不如
规范论思维下的法规。
以上分类须连结到特定民族与特定时期的法学发展,是一种具体的观察方法;
其目的是从法学思维形态导出某些政治支配的正当性。
例:犹太民族——规范论
日耳曼民族——中世纪的秩序论思维-十五世纪接受罗马法后的规范论-十九世纪接受自由立宪主义的抽象规范论(使得德国宪法法学
思维偏离德国内在问题)
决定论:让法的效力具体落实在真实的处境,则必得仰赖一个由个人意志适用法律所作成的决定,决定者的主观意志才是连结抽象法
律规范与具体事件的关键要素。
实证法的思维路径:
法律取得独占地位的三个步骤:1、坚持“立法者的意志”;2、为了去除主观性要素,改称“法律的意志”;3、只谈“法律”,只有法律才是法
因此,实证法为了保证实证性,必须得排除法学中一切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学要素独立存在的正当性,例如衡量(衡平)、政
治性、经济性、道德性等,提倡法学只能以“纯粹法学”为法学方法。
实证法的形成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为立法作出决定的立法者,也需要受到已经成型的法律规定以及后续法律解释的拘束。
实证法的思维路径:由此,施密特认为实证法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学思维,而只是结合了决定论+规范论的综合路径——为了符合实证性对于安定性、可预测性的需求,实证法游走于两者之间,但是为了获得事实上的稳定性,还是需要由法官作出判决。
——法律的实证性效力,必然是指某种事实性、可经由人的实力直接强行实现的效力。
因此,实证法的稳定性实际上来自于作出主权性决定的最高意志的稳定性;
“施密特似乎以此暗示,忽略了决断论要素,又失去了具体秩序之连结的法实证论,最终势必完全无法解决法学问题。
”
作者指出德国法学当前的处境:法实证论消逝,具体秩序论思维的具体重建之路
透过概括条款就已经可实现一套完全不同于原有之法实证论的新的法学思维方式。
在其他公法领域则出现了完全摆脱了19世纪思维方式的新秩序,“国家、运动、人民”是其中最重要的三种秩序系列,这也孕育了新的法原则与内在概念,即领袖原则,以及忠诚、服
从、记录与荣誉等新秩序下所应内蕴的概念。
法学新思维方式的推进,已经不仅是对旧思维方式的修正了,而是蕴含有过渡到一个未来的共同体、秩序以及形塑所需的新世纪的法
学思维的新形态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