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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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情况下其言辞证据真实性存疑

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情况下其言辞证据真实性存疑

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情况下其言辞证据真实性存疑••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情况下其言辞证据真实性存疑——朱某某强迫卖淫、强奸上诉案评析内容提要: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被告人又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如何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本案案发过程不正常,被害人多份陈述矛盾,同案犯供述为孤证,得不到任何证据印证,在行为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而,一审判决认定朱某某具有强奸行为的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依法不予认定。

【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8月间,丁某(已被判刑)起意从河南省诱骗女子来沪卖淫,以从中牟利。

同年中秋节后某日,丁某在河南省虞城县的公交车上搭识被害人谢某某(女,时年15岁),将谢骗至虞城县某旅馆客房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对谢强奸。

后丁某胁迫谢某某将其带至上海市嘉定区。

来沪当晚,丁某在嘉定区丰庄三队的暂住处,提出要谢到发廊卖淫遭拒绝,丁某遂指使李某某(已被判刑)及被告人朱某某帮助威吓谢某某,李某某帮助丁某拍摄了谢的裸照以此要挟。

丁某、李某某先后对谢强奸。

后朱某某帮助丁某寻找安排谢卖淫的发廊,并在与李某某为丁某看管谢某某对谢强奸,其后李某某也对谢强奸。

嗣后数月内,丁某以其所拍的裸照等相威胁,强迫谢某某先后至丰庄三队的“四季风”发廊、金沙江路的“四季风”足浴房等处卖淫,并获利数千元人民币,朱某某未从中获利。

2005年2月27日,被害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晚丁某、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于2005年4月8日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后于2018年6月6日11时许将其抓获,并于2018年6月8日对其拘留。

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强迫卖淫的犯罪事实,但拒不供认在看管谢某某过程中对谢强奸的犯罪行为。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该 公式揭示 出 , 证据 是事实 , 并且 是证 明案件 真实情 况是事 约 , 因此 ,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 的局 限性 和模 糊 实, 也就是 说不 是事实就 不能成 为证据 。 这就 把一切 不真 实或不 性 。同时 , 任何形式 的证 据都不可避免地带有 人的主观因 素。我 人 完 全真实 的事物 都排 除在证据 范 畴之外 。立法 者 的本 意是 强调 们部清 楚 , 证受到提供 证据 的人 自身主观 因素的影响 。由于每 个人 的感 受、 判断、 记忆 和复述 能力 的不同, 每个 人如实反映案件 证据 客观性 , 既证 据是不 以人主观 意志 为转移 的客观 事实 。


实” 的证据是虚 , 事实, 么这 事实就成 了不是证据 的证据。实 假 那 际上, 无论是刑侦 人员, 是检查人员他 , 还 提取的证据 以及 法庭认 定的证据 , 一部分并不是完 全属实 , 有 而是基本属实 。这 是因为 , 司法工作人员对发生在过去 的事实的认定 是间接通 过各种证据 来 实现的 。 由于证据 收集和使用受时 间、 空问、 技术等多方面条件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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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6月(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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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析 刑 事 诉 讼 中酌 证 据 问 题
吴 东 良
摘 要 在我 国刑事诉讼法律体 系中,证据理论的建立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如何结合我 国的实际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
证据 裁判 司法 实践
确 定和 同一。然 而, 在刑诉法 的规 定中 。 出现 了证 据既 是事实 却 又有 可能 不是事 实的矛盾 。 《 刑事诉讼 法》 4 条规 定了证据 的外延 , : 第 2 既 证据有下 列七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解析在刑事诉讼中,证据链是指一系列相关证据的连接和关联,通过这些证据的环环相扣,可以推导出事实的真相和被告的犯罪责任。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进行深入解析。

一、证据链的构成要素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或者否定某一事实的证据,例如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目击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或者反驳被告的犯罪行为。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与该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例如被告的财产增长与其犯罪行为相符,虽然无法直接证明其犯罪事实,但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支持整个证据链的推断。

3.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在案发现场或者犯罪嫌疑人身上找到的有关案件的实物,如赃物、凶器、物质痕迹等,这些物证能够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物质证据,有助于完整地构建证据链。

二、证据链的证明效力1. 相互佐证:证据链中的各个环节应相互佐证,通过不同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的证据将提高整个证据链的证明效力。

2. 推理性证据:证据链在涉及到无法直接证明的环节时,可以使用推理性证据进行推断,通过相关的事实和逻辑推理来论证被告的犯罪行为。

3. 专家论证:在构建证据链时,可以借助专家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见解,例如法医学专家对尸体的解剖鉴定、金融专家对财务报表的分析等,以增强证据链的说服力。

三、证据链的应用1. 罪名指控:证据链常常用于构建罪名指控,通过一系列相关的证据环环相扣,可以将被告与犯罪事实紧密联系起来,从而确立被告的罪名。

2. 证明辩护:证据链不仅可以用于指控被告,也可以用于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者可减轻罪责的情况。

被告可以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自己的辩护理由或者提出重要的抗辩证据。

3. 法庭辩论:证据链在法庭辩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方和辩护律师都需要合理构建和有效驳斥对方的证据链,通过权衡证据链的证明效力,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准确评估被告的罪责。

结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是构建犯罪事实和被告犯罪责任的重要手段,它通过一系列相关证据的连接和关联,推导出事实的真相。

论被害人陈述

论被害人陈述

论被 害人 陈述
苏 韦
( 安徽大学, 安徽合肥 , 2 3 0 6 0 1 )
摘 要: 刑事被 害人做 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 具有 当事人和实质证人的双重诉讼 角色。虽 然没有 必须出庭 的义务 , 但却有权全程参与刑事审判, 证人必须是 当事人 以外的人 , 这就造就了我 国刑事被害人地位的尴尬现象。只有被害人陈述制度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 , 才能使被害人陈述制 度发挥 其 应有 的价值 和作 用。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被 害人陈述 ; 证人证言; 完善
证据法中的被害人陈述, 是 指被害 人就其亲身体验的案 件事实依法在法官或其他事实裁判者面前的程序中所做的 陈述。 它是 被害 人作证的 结果和证据形 式。 就目 前的 情况来 看, 只 有我国 和俄罗斯的 刑事诉讼法明 确将被害人陈述从证 人证言中独 立出 来做细致区 分。 在证据法的历史上 及证 据学 原理上, 被害 人陈 述一直隐 含在 证人证言中, 换言之, 被害人 陈述与证人证言一直以来都是做为共同的制度安排, 具有相 似的甚至是 完全没有任何区别的证据规定或者说证据规则。
愿放弃其特权。对于法庭调查中被害人既做为询问者 、 又做
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 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实施诬 告陷害行为的人只有捏造完整的犯罪事实, 并用该事实向有
为询问 对象所造成的质证混乱问 题, 可以 考虑从消 减被害人
之当 事人地位角度寻求更好的 方案。 参照民 事诉讼中的 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理论, 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将刑事诉讼之当 事人限定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自 诉人及附带民 事诉讼当
1 . 被害 人双 重程序地位。 在我国的刑 事证据制度与刑事 审 判制度中, 由 于被害人作证资格的 确立尤其是被害人陈述 做为独立证据种类的 确立, 在被害人诉讼地位当 事人化的制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质证要点整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质证要点整理

对犯罪嫌疑⼈、被告⼈供述与辩解质证要点整理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規定的刑事诉讼的⼋种证据之⼀。

在证据中的地位⾮常之⾼,实务中流传着”⼝供“为王的称号,因为它是⾮常重要的定案依据。

具体定义指的是犯罪嫌疑⼈、被告⼈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作的陈述,俗称为⼝供,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多有虚假的成分、易出现反复之特点。

⼝供的特点: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多有虚假的成分、易出现反复之特点,也因其属于⾔词证据,⾔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和主观性特点导致犯罪嫌疑⼈、被告⼈供述经常出现前后不⼀致、反复的现象,“被告⼈翻供”成为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较常见的现象。

这在⼀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对⼝供乃⾄案件证据的准确运⽤和认定,⽽且进⼀步增加了对被告⼈翻供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

⼝供的内容主要有三种:第⼀种是承认⾃⼰有犯罪⾏为或罪⾏较重的陈述,即供述;第⼆种是否认⾃⼰有犯罪⾏为或说明⾃⼰罪⾏较轻的陈述,即辩解;第三种是检举揭发他⼈犯罪⾏为的陈述,即攀供。

其中,前两种内容应以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形式出现,⽽⾄于第三种内容能不能以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形式出现,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是对⾮同案犯罪嫌疑⼈、被告⼈的检举揭发,与本案的事实⽆关,就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使⽤,不属于“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应在所检举揭发的案件中,以证⼈证⾔的证据形式出现。

⼆、如何审查“被告⼈供述”?程序问题:侦查⼈员不能全程在场或侦查⼈员代签名根据法律规定,讯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员参加,讯问笔录应当由参加讯问的侦查⼈员签名,但实践中,有些案件同步录⾳录像反映其中⼀名侦查⼈员长时间外出,未全程在场。

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存在侦查⼈员忘记签名的情况,也有的案件中存在侦查⼈员讯问笔录上代签名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两名侦查⼈员的笔迹完全相同,或同⼀侦查⼈员在不同笔录中的签名字迹不同虽然忘记签名可以进⾏补正,但⼤量此类问题的补正在⼀定程度上拖延了办案时间,⽽代签名等不规范问题则易导致⼀系列后续问题。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引言: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常常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往往成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具体的刑事案例,探讨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以及相关的质证技巧。

1.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1.1 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对其证言的可信度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证人可能更加了解法律程序和要求,其证言更具说服力。

1.2 证人的直接观察与间接复述证人直接观察到案件发生的事实,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而对于间接复述的证言,其可信度可能较低。

这是因为第三方的复述可能存在信息失真或主观解读的偏差。

1.3 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对其证言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记录详细,一致和与其他证据相符的证词,往往更容易被法庭接受。

2. 质证技巧2.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指律师对自己的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清晰地呈现证人的证词。

律师需要准备好问题,高效地引导证人陈述事实,保持回答的简洁明了。

2.2 引导性质证引导性质证是律师对不友好或有关键性证词的对方证人进行询问。

律师需要采用策略性的提问方式,以引导证人回答有利于自己的问题,并削弱对方的证词可信度。

2.3 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律师对对方的证人进行质询,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审查证人的信誉和可信度。

律师需要针对证人的不一致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的问题进行深入追问。

2.4 视觉辅助材料律师可以使用视觉辅助材料,如照片,录像等来支持证人证言。

这些辅助材料可以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提供更直观和有力的证据支持。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刑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质证技巧。

案例一:杀人案证人证言:被告在案发现场持刀砍人可信度分析:该证人是案件目击者,直接观察到被告持刀砍人,因此其证言可信度较高。

案例二:财产诈骗案证人证言:被告在起诉人家中盗窃财物可信度分析:该证人通过起诉人提供的信息得知被告进入其家中并盗窃财物,其证言是间接复述,并且可能存在个人偏见,因此其可信度较低。

人证取证问题

田国宝:刑事证人作证行为法律定位的反思【内容提要】刑事证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和单位。

作证不应当定位为证人的义务,而应当定位为证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应将其修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耳闻目睹案件有关事实的人(单位)都有作证的资格。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证人/作证行为/权利/义务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绝作证(以下简称拒证)或消极作证的问题,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困扰我国司法实务部门的一大难题。

学术界和司法界一直都在声讨证人拒证或消极作证行为并试图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如很早就有人认为证人拒证是一种犯罪行为,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注:参见袁春:《刑法应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法学评论》1988年第3期。

)),但时至今日,此问题“涛声依旧”。

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对刑事证人拒证或消极作证行为深恶痛绝,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人作证行为定位不当的影响。

其实,如果我们能对刑事证人多一些人文关怀并站在一个比较公正的立场来审视刑事证人拒证或消极作证的问题,那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许会更趋于理性。

一、刑事证人的定义与特征科学界定刑事证人的内涵与外延,是我们正确认识刑事证人的前提。

究竟何谓刑事证人,《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似乎都未作明确的规定。

我国学术界在此问题上也未达成共识。

如有人认为,刑事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且到案作证的人”。

(注:《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0页。

)也有人认为,刑事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事人的询问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

(注: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还有人认为,刑事证人“乃指对于法律有关事实,就其五官觉察所得而陈述者”。

刑事被害人陈述范文(汇总3篇)

刑事被害人陈述范文(汇总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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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摘要]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行为的倾向性。

研究品格证据在质疑人证真实性中的作用,是否达到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对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英美法系有大量品格证据影响人证真实性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但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

随着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品格证据作为影响人证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必将引起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品格证据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品格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一个颇有争议的内容,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品格”的含义都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认为品格证据包含三个涵义:首先,指的是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细节事件,例如曾经由于刑事违法被定罪。

大陆法系则经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国内学者在解析“品格”内涵时,除以上两种认定外,还包括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1.身份说。

英美法系,不仅包括汉语从“品格”一词中顾名思义得出的如“名声、品德”的含义,还包括汉语中“品格”一词所不具有的“身份、特性、特征”等含义。

2.行为说。

有很多学者认为《MURPHY ONEVIDENCE》中品格证据的第三种意义应从品格证据的内涵中分离出来,界定为“类似行为”或“相似事实”证据。

3.倾向说。

品格是指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或者倾向。

在这里,如何理解“倾向”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

倾向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或者偏爱、嗜好。

品格证据中所指的倾向具有抽象性、笼统性的特征。

由此可知,英美法系的品格内涵最广,而大陆法系和我国对品格的理解较狭窄,一般不包括个人的行为历史。

一个人对事情的处理方式会在类似的情况下出现,这种反复出现的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说的习惯,品格正是这种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

无论是名声、评价、气质、行为倾向等,都是人们依据某人的日常行为作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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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陈述 的相关 规定 显得 过于原 则 和粗 疏 , 造 成具
体 办案 实践 中 的 一些 困惑 和 疑 虑 , 和 梳 理 就 显得
很有 必要
( 4 ) 出 于个 人 目的, 诬 告 陷 害他 人 , 导 致 虚 假
陈述 。
述相 比 , 被 害人 陈述 往 往 具 有 复 杂性 : 不 仅 包 括 对犯 罪 事实 的描 述和 说 明 , 还 包括 对 犯 罪人 的谴
讼法》 第四十八条 在证据的分类上 , 将“ 证人证 言” 和“ 被 害人 陈述 ” 并 列 为证 据 的两种 分 类 , 相 互区别。《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 二款规
定: “ 当事人 是 指被 害人 、 自诉人 、 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原告 人 和被告 人 。 ” 第 四款 规定 : “ 诉 讼参 与 人 是 指 当事 人 、 法定代理人 、 诉
人纳入 当事人 范畴并没有起到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 , 保障其诉讼权利的立法初衷。 因此 , 将被害人 陈述 还原其证人证言 的本来面 目, 加大被 害人综合保 障制度建 设 , 才不失为 治本 的根本 办法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被害人 陈述 ;证据 ; 权利保 障
中图分类号 : D 9 1 5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8 8 7 9 ( 2 0 1 6 ) 0 5— 0 0 7 8 —0 5
( 三) 直 接证 明性
被 害人 陈述 是 指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害人 就 案件
情况 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根据证据 的分类
标准, 从 其 内容 和 表 现 形 式 而 言 , 被 害 人 陈 述 属
于言词证据 ; 从其 出处和信 息来 源而言 , 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都清楚了解侵害过程 、 侵害后果
收 稿 日期 : 2 0 1 6一 o 8— 2 4
作者简介 : 牛瑛 , 曲靖 市人 民检察 院检察 官, 主要从 事检 察研 究。

78 ・

瑛: 刑事诉讼 中被害人 陈述 的证据 学思考
以及侵 害人 的情 况 , 其 陈述往 往 可 以直 接证 明案 件情 况 , 对 案件 具有 重要 的证 明作 用 。在 司法 实 践 中, 被害人 陈 述多 属 于直接 证据 。
第3 5卷
第 5期
曲 靖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Q U J I N G N O R MA L U N I V E R S I T Y
Vo 1 . 3 5 No . 5 S e p. 201 6
2 0 1 6年 9月
刑 事诉 讼 中被 害人 陈 述 的证 据 学 思 考
或受 到恐 吓 、 收买等外力干扰 , 导致 虚假陈述 ;
见, 在刑事 诉 讼 中 , 被 害 人 与 证 人 均 为诉 讼 参 与 人 的一种 , 共 同 参 与刑 事 诉 讼 , 他们 并 没 有 概 念
上的重合或包容。尽管在制度设计中, 被害人陈
述 的很 多方 面 准用 证 人 证 言 的有 关 规 范 , 但是 , 较之 证人 作证 制 度 的相 对 系 统 性 、 严密性 , 被 害
( 四) 复杂性 与证人 证 言 一 般 是 对 案 件 情 况 进 行 客 观 描
直至 审判 活动 中 , 被 害人 陈述 一般 均 作为 直 接证 据 而受 到 高 度 重视 。与 被 害 人 主体 的适 格 性 相 比, 陈述 内容 的真实 性往往 受 到 司法 机关 更 多 的 考 量 。正是 这种 缺失 为一 些假 案 、 冤 案开 了方 便
讼代 理人 、 辩 护人 、 证人、 鉴定人 和 翻译人 员 。 ” 可
接证据; 从其证 明功 能和作用 的不 同而言 , 被害 人 陈述 主要 用 于指控 被告 人有 罪 或罪 重 , 属 于控
诉证 据 。
( 一) 主观 性
与物 证 、 书证 等 客 观 证 据 相 比 , 被 害人 陈述 具有较 强 的主 观性 , 即 比较 容 易受 到 人 主观 因素 的影 响 O具 体 表 现 为 : ( 1 ) 由于 受 到 犯 罪 侵 犯 , 情绪 偏激 , 夸 大事 实情 节 , 导 致 陈述 失 实 ; ( 2 ) 由 于被 害人 精神 过 度 紧 张 , 记忆模糊 , 导 致 陈述 不 清; ( 3 ) 出 于对 个 人 前 途 、 名誉 、 家 庭 等 的担 忧 ,
牛 瑛
( 曲靖 市人 民检 察院, 云南 曲靖 6 5 5 0 0 0 )

要: 在 我国, 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被单列为 一类证据与证人 证言相互 独立。但在 司法实践 中,
被害人 的二元性主体特征 , 被害人 陈述 的单 向性、 控诉性等特征在被害人 出庭 、 举 证、 质证及被害人虚假 陈述的责任认定方面带来 了一 系列 问题 。在 国家补偿制度缺失 、 社会援 助制度不健全 的背景下 , 将被害
在我 国 , 刑 事诉讼 中的被 害人 陈述 被 列 为单 独 的证 据种 类而 与其 他证 据相互 区别 。《 刑事 诉
陈述直 接反 映 了案件 中人 、 物、 事 的属 性 或特 征 , 属于原 生证 据 ; 从 其 与案件 主要 事 实 的关 联方 式 而言 , 被 害人 作 为 案 件 的直 接 参 与 者 或 经 历 者 , 其 陈述 大 多能直 接证 明案 件 的主要 事 实 , 属 于直
( 二) 不可 替代 性
被害 人作 为犯 罪行 为 的直接 侵 害对 象 , 具有


被 害人 陈述 的概 念 及 特 点
特定 性 , 不 能 由他 人 替 代 。因此 , 向司 法 机关 做 陈述 的必 须是 被害 人本人 , 其 监 护人 或诉 讼 代理 人均 不能 代替 被害 人进行 陈 述 , 被害 人 陈述 具有 不可 替代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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