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_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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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意义,并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它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一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并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深入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要积极守法、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是多元化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约定责任等多种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进行合理的选择。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到不同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这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个体带来损失,也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公众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个因素,判断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罚措施。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解与实证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解与实证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解与实证分析侵权责任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基本理解和实证分析两方面介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理解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为目的,在侵害行为产生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观念是“谁造成了侵权,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它主要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过失。

主体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即侵权人。

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只要其行为构成侵权,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客体是指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财产、名誉等。

在侵权责任法中,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重要的法律目标。

过失是指侵权人在侵害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或者失误。

侵权责任法一般根据过失的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大小,例如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责任划分不同。

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是对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的表现和效果进行探究。

侵权责任法的实证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社会效果: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侵权行为的存在,人们往往感到恐惧与不安。

而侵权责任法的实行,能够有效地承担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 经济影响:侵权责任法也对经济领域产生显著的影响。

侵权行为不仅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实质损失,也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信誉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而侵权责任法的实行能够促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取消侵权人的过失责任,或者是否可以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时间段等。

这些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者进行深入探讨和解决,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和实施。

总结起来,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也日趋完善,为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历程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源远流长,自古以来便有相关规范。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相对滞后,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大力借鉴国际经验,形成了一系列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标志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新发展时期。

二、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演进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也不断演进。

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即在对方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或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近年来,侵权责任法理论逐渐丰富,引入了严格责任、相对责任等新概念,更加注重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的实践应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实践逐渐得到完善和强化。

法院在侵权案件中积极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赔偿。

同时,相关部门加强侵权责任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企业和个人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维权意识,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面临的挑战和改进方向尽管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侵权责任的界定和判断仍有争议,需要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其次,一些地方的执法力度和规范程度仍然不足,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最后,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和应用水平,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法治建设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的侵权责任法承担着这一重要职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相信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将更加健全和完善,为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八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八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八侵权责任法上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形成预防、排除、事后补救的责任系列,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全面充分的保护。

据此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上讲的侵权与传统民法上的侵权的内涵的区别在于,后者认定侵权的界限在于损害,有损害才构成侵权,无损害就不构成侵权。

前者认定侵权的界限不限于损害,包括妨碍、妨害等其他不利后果。

这个区别涉及到普通法上的实际损害与自身可诉性损害理论。

普通法上的“自身可诉性”侵权行为(诉因侵权行为)在近300年前已有所论述,认为:因为对原告没有任何伤害或损害,所以不能支持其诉讼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任何侵害都必然包含了损害,损害并不只是财产损失,当一个人的权利(如投票权)受到阻碍时侵害本身就同时包含了损害。

能够支持一个无法证明实际损害的诉讼依赖于一个广泛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当你的权利受到干涉时,法律就推定你有损害。

权利侵害本身就构成诉因侵权行为的包括:各种类型的非法侵入、文字诽谤、口头诽谤的部分形态和侵扰的部分形态。

冯·巴尔认为权利侵害本身就可能构成损害的这一观点并不过时,诉因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的,对这些基本人权的保护恰恰是也将一直是侵权法的使命。

笔者认为诉因侵权行为理论值得我们借鉴,可以说它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理论的补充,但是法律推定有损害的理论需要修正,因为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过错可以推定,而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不应推定。

每个人的民事权利都应受到尊重,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可以说,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对权利人产生了不利的后果就是侵权。

不利后果不仅限于损害,还包括对权利的妨碍、妨害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不利后果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利的程度不同,承担侵权的责任也不就不同。

与侵权行为之债法相比较,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可称为广义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债法上的侵权行为可称为狭义的侵权行为。

广义的侵权行为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侵权责任法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体现了法的公平性。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规范了在民事关系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探讨其法律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

一、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原则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是对原始侵权行为的法律追究,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侵权责任法还涉及到损害赔偿、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方面。

其中,法律将侵权行为分为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两种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标准。

1. 过失侵权责任过失侵权是指行为人在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时,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依据中国法律,过失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要求行为人对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同时,法律规定了合理预见、适当注意和谨慎行为的要求,以确定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存在过失。

2. 故意侵权责任故意侵权是指行为人有意地进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制裁。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故意侵权行为可能导致高额的赔偿费用,并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侵害。

除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之外,该法律还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如商品质量不达标、服务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要求赔偿或者维权。

1.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等。

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和责任主体。

2.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因他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或灭失的情况。

在侵权责任法中,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来实现,赔偿费用包括财产损失本身以及相关损失的合理费用。

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创新解读与实践经验分享

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创新解读与实践经验分享

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创新解读与实践经验分享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侵权问题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争议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创新解读与实践经验分享。

本文将对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创新解读以及实践经验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理解与应用。

一、创新解读1. 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进行了创新解读,强调了主客观要件之间的关系。

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

损害结果是指因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关键要素。

2. 侵权责任的扩大新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的扩大方面进行了创新解读。

传统上,侵权责任主要针对具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而对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人将不承担责任。

然而,新民法典将无过错责任纳入到侵权责任范围内,即侵权行为人在不具备过错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创新解读的目的在于更加全面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

二、实践经验分享1. 增加侵权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新民法典中对侵权责任的扩大,侵权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应做相应调整。

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无过错责任进行产品设计,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人提供保险保障,以规避因无过错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风险。

2. 建立健全的侵权责任预防机制预防胜于治疗,建立健全的侵权责任预防机制至关重要。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和法人应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尽量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相关部门和组织也应当加强侵权责任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侵权责任的认识与理解。

3. 加强侵权责任案件的解决与裁判统一性为了更好地保障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的权益,新民法典强调侵权责任案件的解决与裁判统一性。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支,它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当某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实践意义,同时也对其中的一些争议和难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结合学习的过程和实践经验,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总结和思考。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是学习的重点之一。

在学习中,我发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主体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过错原则等。

责任主体原则是指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构成侵权行为的主体。

法益保护原则是指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过错原则是指侵权责任的生效需要具备过错,即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的。

在构成要件方面,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比如侵犯他人名誉权、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其次,在学习中我也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比如,我对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所支付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计算,一般可以从受害人所经历的痛苦程度、精神压力以及损害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影响来进行评估。

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可以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赔偿金等进行计算。

最后,我认为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理论学习,还要结合实践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分支,只有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文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1-0049-01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正式的法律,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调整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得以单独制定,预示着其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的编章,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构想将变成现实。

关键词:侵权法体系关系社会意义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构建现代侵权法体系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也是中国当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为中国侵权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和《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立下了汗马功劳。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侵权法独立成编思想指引下,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立法主导性。

《侵权责任法》最终吸收了大量杨立新教授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稿内容。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注重对中国侵权法本土资源的发掘。

第二,注重理论、立法与司法三者的协调。

第三,注重体系化和类型化研究方法。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以处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海商、票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

《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义《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的成就。

法治的基本内涵可以用“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来概括。

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障私权的法,因此这部法律对法治的意义是重大的。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也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重要的步骤。

从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在全国人大审议之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

我们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的民法典的非常重要的一章。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不仅使得民法典的出台更近了,而且还是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

《侵权责任法》本身非常具有中国特色。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在美国侵权法是独立的。

从总的趋势来看,侵权法和债法有分离的趋势。

为了适应这种趋势,也为了强化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我国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

这本身是对传统大陆法体系的突破和创新,也是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

(二)《侵权责任法》的名称为什么叫《侵权责任法》而不叫《侵权行为法》,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是有争议的。

两大法系,判例学说基本上都认可侵权行为法,日本称为《不法行为法》。

之所以称为《侵权责任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

侵权法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一部分是关于责任的规定。

侵权法表面看起来是有两部分组成,实际上落脚点是在责任上,规定行为最终是为了确定责任。

行为是认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称之为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固有的内容以及侵权法的目的。

第二点,行为法强调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强调的是责任自负。

责任自负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非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

这是十九世纪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例文(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例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个人和法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它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下面是我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心得,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很权威的法律,它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和法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的承担和赔偿的计算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侵权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在各个领域都有可能出现,它不仅给人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法律秩序的紊乱。

因此,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让我了解到在侵权行为中,责任的承担是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的。

过错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主体的过错与责任的承担是相对应的关系。

侵权行为必须要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具备侵权行为的能力、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即知道自己违法侵权的主观意图)。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都具备时,侵权行为才被认定为存在,主体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仅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还需要对客观情况进行评估。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中,法院通常会采取“合理人标准”来判断主体的行为是否具备错。

所谓“合理人标准”,是指法院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来评判,如果一般人在同样情形下会采取合理的行为,那么该主体就具备过错。

此外,在《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中,我还了解到赔偿的计算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

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和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行为可能给被侵权人带来财产损失、精神折磨和身体伤害等方面的损害,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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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渊源。
他讲的最初的债的一种形式是债务协议。在债务协 议中需规定关于人身自我解脱的条款,这意味着为 保障债的履行而对人实行可以解除的扣押。最初的 债的另一种形式是原始的誓约,格罗索认为原始的 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原始的誓约同其 他形式一样,担保是基本的手续。原来是由他人担 保,后来发展到以自己的人身作担保。 我国罗马法专家周 讲罗马法上的要式口约时 说: “要式口约渊源于《十二表法》以前的神前誓 约,债务人在神明前声明其所负的债务,并宣誓若 不履行其债务,愿受神罚,经债权人默认而订立的 契约。但最初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仅靠道德、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
— — —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 魏振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值的来源。 ’ 彭 " ! 度,犯罪是产生债的真正的和唯一的渊源。 ”
一、罗马法上债的起源与性质
(一)罗马法上债的起源 被称为 !" 世纪意大利及欧洲最伟大的罗马法 学家 之 一 的 朱 塞 佩・格 罗 索 ( #$%&’((’ #)*&&*, +,"-—+,./)对债的起源是从商品经济中的信用关 系谈起的,他首先讲的债是指借贷产生的债务。他 讲了“最初的债”的两种形式,在讲这两种最初的 债之前,一开始就讲原始债的特点,他说: “那种 可以较有伸缩性地表现原始债特点的形式是扣押人
他人树木的犯罪的处罚等。处罚形式有死刑、赔 偿、罚金等。对夜 间 行 窃 者,就 地 被 杀 死 是 合 法 的;对暗地毁灭庄稼者,处以比杀人还要严重的死 刑,其中财产刑不占有重要地位。罚金的数额也比 较少。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分析《十二表法》关 于对侵辱的惩罚时说: “在断肢的情况下,是同态 复仇;在打碎或者碰碎头骨的情况下,如果受害者 是自由人,规定处以 &$$ 阿斯罚金;如果是奴隶, 则处以 #"$ 阿斯罚金;对于其他侵辱,处以 ’" 阿 斯罚金。在那些很贫穷的时代,这样的财产刑看起
! 虚合约。 ”
叛国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私犯是指侵害私人的 财产或者人身的犯罪。对私犯的制裁方式逐步由人 身惩罚演变到“赎罪金” 。私犯主要有盗窃、抢劫、 损害、侵辱等。公元前 !"#—!"$ 年公布的《十二 表法》第 % 表的题目是“伤害法” (有学者译为私
# 第 % 表的内容包括对人身伤害、诽谤、侮 犯) 。 辱他人的处罚;对故意放火烧毁建筑物和蓄意采伐
! 质。人 身 为 债 的 履 行 承 受 着 实 际 的 责 任 约 束。 ”
行给付责任而设置抽象的潜在约束的概念,它的逻 辑结果就是对债务人躯体的执行。只是在后来,以 财产承担责任的作法才取代了以债务人的躯体承担 责任的做法。他还明确指出: “在债的最初形式上 (无论是涉及‘债务协议’ ,还是以‘誓约’为根据 的形式) ,债的产生均同那种后来发展为契约之债 的债形式”交织在一起。只是到了第二个发展时 期,从另一个角度发展起来的私犯才被归结为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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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人的“合约”为受法律保护的契约,经历了长期 的历史过程,他详细论证了构成契约之债的条件。 他指出:罗马法学专家关于“合意”的分析,是他 们智慧最美丽的纪念碑。他们把“债”和“协议” 或“合约”在理论上加以分开。 “一个‘合约’是 个人相互间同意的极端的产物,它显然还不构成为 一个‘契约’ 。它最后是否会成为一个‘契约’ ,要 看法律是否把一个‘债’加上去。一个‘契约’是 一个‘合约’ (或‘协议’ )加上一个‘债’ 。在这 个‘合约’还没有附带着‘债’的时候,它称为空
: 《罗马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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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1 年第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者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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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法上债的起源与性质 二、侵权行为之债在民法上的地位与属性 三、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四、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权利本位的关系 五、民事责任与请求权的关系 六、借鉴与变革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主要目标 七、侵权行为概念与内涵的变革 八、侵权责任法的构建 九、对反对意见的回应与解释 十、结论

制定侵权责任法抑或侵权行为之债法,涉及未 来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学者对这个问题争论激烈 (过去争论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是 否应将传统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从债编分离出 来,设立侵权行为编) 。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侵权

责任法,将来侵权责任法变为民法典的侵权责任 编。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我 国民国时期民法典的体系,内容上也应借鉴英美法 的先进经验,同时应当注重和总结我国民事立法与 实践经验。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借鉴并变革德国侵 — ! —
% 梅因用较长的篇幅阐述了罗马法上承认当 涉。 ”
这里讲的神前誓约,可
能就是格罗索讲的“原始的誓约” 。 格罗索指出:债有着上述起源,它保留着为履
・ 格罗索: 《罗马法史》 ,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 年版,第 ++6 页。 ! [意]朱塞佩 周 : 《罗马法原论》 (下册) ,商务印书馆 +,,7 年版,第 --. 页。 同注!,第 ++6—++- 页。 $ 同注!,第 +/+ 页。 《古代法》 ,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6, 年版,第 +.. 页。 % [英]梅因:
罗马法上债的另一种类型是私犯。王政时期罗 马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和私犯。公犯是指通敌、
! "
同注*,第 #%’ 页。 同注*,第 #%’—#)$ 页。 参见《外国法制史》编写组: 《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 (上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周 # (上册) ,商务印书馆 #))! 年版,第 ’( 页。 《法学阶梯》 ,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 $ [古罗马]盖尤斯: ’ 同注$,第 #)" 页。 & % ( 同注),第 ()’ 页。 & %
" 革命就完成了。
后来,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人们法律观念的变 化,对现行盗窃者“严酷刑罚受到谴责,无论对奴 隶还是自由人,裁判官均以告示规定了四倍罚金之
’ 对抢劫 处 以 四 倍 于 所 窃 财 物 价 值 的 罚 金。 & % 诉。 ”
罗马法学家解释:其中的 # 份是赔偿私犯造成的损 失,其余的部分则是属于罚金性质,仍保留着旧时 候赎罪的痕迹。优帝一世时明确四倍金额中的一倍
摘 要 罗马法上的债最初起源于犯罪,原始的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罗马法上的债具有强制性和 财产性。民法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属于债的范畴,债具有财产性,债法为财产法。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债务与 责任,根据现代法理学特别是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应将义务(债务) 、责任与法裁区分开。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 理论有科学性,也有局限性。我国应当借鉴和变革侵权行为之债的立法模式,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 理论,改变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过于宽泛的内涵,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制定 侵权责任法,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奠定基础。民法典应以权利为本位,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科学的民事责 任观念与民事责任法体系,构建更加科学的债的观念与债法体系。本文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纲要与部分条文建 议” 。 关键词 侵权行为 债 债务 责任 请求权
$ 来相当合适。 ”
什么是“债” ?梅因借用了罗马法律家的定义, 即“应负担履行义务的法锁。 ”他指出, “债”是法 律用以把人或集体的人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 “锁链” ,作为某种自愿行为的后果。 “法锁”是怎 样形成的,“债”是怎样加到“合约”或“协议” 上去的呢?根据梅因的分析, “债”或“法锁”就 是订立契约的法定程序,当事人的合意或协议遵守 了规定的一定手续, “契约”就成立了, “法锁”就 形成了。梅因根据历史顺序,将契约分为“口头契 约” 、 “文书契约” 、 “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四 类,并对每类契约附加上“债”的形式作了具体阐 述。简要地说:口头契约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的术 语,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文书契约或书面契 约是通过把确定的欠款数目登入一本总账的借方的 方式完成。要物契约是以送达一种特殊(定)物件 为目的,送达必须确实发生。法定程序完成之时, 就是“合 意”或”协 议”成 为“债”之 时,这 时 “合意”或“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诺成契约” 的特点是:从“合约”中产生“契约” ,无需任何 手续。用罗马人的用语来说, “契约”是吸收在 “合约”中了。用梅因的话说,古代“契约”法的
" 宗教的约束力来维持。 ”
格罗索讲到对私犯最初的制裁是任凭被害人实 行报复,包括杀死被当场发现的夜盗者、同态复 仇、鞭笞等。后来对私犯规定了财产刑,这是一种 由私人通过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手段而取得的私人 罚金。 “给付罚金的义务因而被列入债的范围;就 这样,在债的体系中,除契约之债外,出现了私犯 之债。作为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私人报复的替代物,这种债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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