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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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工程验收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费用严格控制,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级及以下水利工程的验收。

第三条各级水利部门应按照通则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本规程认真、负责地开展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章水利工程验收程序

第四条水利工程验收程序分为:工程技术信息确认阶段、质量验收及通知完工阶段、验收完成阶段。

第五条工程技术信息确认阶段,应作出水利工程的特征、参数及实施要求等技术信息确认,结合施工报审文件和工程总体设计确定工程验收内容,一般在施工期间进行。

第六条质量验收及通知完工阶段,重点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认质量符合施工报审文件和工程总体设计要求,并相应地做出验收完成通知,一般在施工完毕后立即进行。

第七条验收完成阶段,即开始实施验收完成期所规定的完工检查、回复缺陷等工作,一般在验收完成通知后开始,到达规定验收完成期后结束。

第三章水利工程验收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水利工程验收应遵循实施中有关的设计技术规范、施工报审文件及工程总体设计要求等规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对施工标准中提出的质量指标,如水泥强度、混凝土坍落度、压实度、抗压强度、抗剪强度,应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按照有关质量检测标准进行实际检测,确保质量符合实施要求。

第十条水利工程验收应按照规定通过口头报告、实验检测、书面报告等多种方式,开展质量确认和检测工作,确保最终施工出来的质量符合实施要求。

第四章水利工程验收的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验收的质量验收,应以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施工报审文件及工程总体设计要求为依据,对工程建设的主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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