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后胎盘、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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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院后在本院的《产妇胎盘处理告知、处理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

2、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装入盛有福尔马林消毒液的防渗漏袋内并扎紧袋口、袋外贴有床号、姓名标志后置于胎盘专用收集桶内。

3、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内容包括日期、床号、姓名、胎盘数量、处置者及交接时间、数量及交接人员双签名。

4、根据《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确认签字。

5、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6、指定专人回收(由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在<医疗废物回收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
员将回收胎盘统一暂存在医疗垃圾屋,由泉州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统一回收处置,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与医疗垃圾处置中心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清点交接及记录。

死胎死婴处理办法

死胎死婴处理办法

死胎、死婴(胎盘)处置流程
1、死胎、死婴须经医护两人确认签字
2、告知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
3、患者或直系亲属签字
4、非感染性,⑴自行处理→与患者或直系亲属交接并签字
⑵医院处理→装入医用垃圾袋并封口→装入医用垃圾袋并封口→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5、感染性→表面喷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并封口→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并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并注明感染性废物→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6、交接双方人员交接、签字
7、密闭运送太平间冰藏暂存、保管
8、密闭运送殡仪馆,与殡仪馆人员交接、签字
9、殡仪馆人员进行火化处理。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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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2、根据《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本单位不得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室应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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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胎盘处置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胎盘处置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胎盘的处置工作,保障医疗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胎盘处置的医疗活动。

三、胎盘处置原则1. 胎盘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2. 胎盘处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3. 胎盘处置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

四、胎盘处置流程1. 收集胎盘(1)新生儿出生后,助产士应立即将胎盘交由负责胎盘处置的医务人员。

(2)医务人员在接收胎盘时,应检查胎盘的完整性,如有破损,应立即报告。

2. 胎盘消毒(1)医务人员使用含氯消毒剂对胎盘进行消毒。

(2)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 胎盘封装(1)消毒后的胎盘应立即封装在专用医疗废物袋中。

(2)胎盘袋上应标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分娩日期、胎盘重量等信息。

4. 胎盘运输(1)医务人员将封装好的胎盘袋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2)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胎盘袋密封,防止泄漏。

5. 胎盘处置(1)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人员核对胎盘袋信息,确认无误后,将胎盘袋送至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2)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对胎盘进行焚烧处理。

五、胎盘处置注意事项1. 胎盘处置过程中,医务人员应穿戴隔离衣、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2. 胎盘处置场所应保持通风、清洁,避免交叉感染。

3. 胎盘处置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4. 胎盘处置相关记录应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六、监督管理1. 医院应定期对胎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流程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流程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
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
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
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
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
精心整理。

病理性废物处置制度

病理性废物处置制度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科室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四、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 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存放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并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太平间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太平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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