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9年3月29日七届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律师协会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3月29日七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湖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四)品行良好;(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五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省司法厅批准登记之日起设立满1年;(二)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三)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四)办公场所和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律师职称评定是指根据律师从业年限、职业成绩、业务水平、学
术成果等方面评定律师职称资格的程序。
一般分为初评、复评两个阶段。
评定条件:
1.从业年限:初评应满3年,复评应满6年。
2.职业成绩:初评时应取得合格及以上的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
评时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业务成绩。
3.业务水平:初评时应执业时间内参与办理过的案件数量及复杂
性符合要求;复评时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能独立承接、办理一定
规模和复杂度的案件。
4.学术成果:初评时应有一定的学术讲座、论文等学术成果;复
评时应具备更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开展学术研究。
评定流程:
1.初评:律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省级律师协会提交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律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评合格者获发
初评证书。
2.复评:初评合格的律师,可在职业生涯的第6年向省级律师协
会提交复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律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复评合格者获发律师职称证书。
以上就是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的相关介绍。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
人才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
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的通知》(湘办[2012]29号)要求,按照大局意识强、法治意识强、敬业精神强和专业技能强的遴选条件,在律师自愿报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初审、市州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才库人员名单附后。
该人才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从该人才库中选聘律师成立法律顾问团或者担任法律顾问。
请你们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并加强对当地入选律师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更加深入、有力地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助推法治湖南建
设。
附: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员名单
湖南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27日附件:。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湘律协[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3〕5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经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2013年9月5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2013年8月20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律师法》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举应当遵循依法民主的原则,坚持条件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秩序,干预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选举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选举。
第四条理事、监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副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其职权:(一)主持选举;(二)确定候选人的名单;(三)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名单;(四)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以下简称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选举产生。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应当经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理事候选人由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推选产生,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八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受理代表大会召开前对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不符合代表、理事候选人条件或者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规调查处理。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会律师均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七)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八)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九)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湘司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12〕67号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2、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湖南省司法厅2012年7月26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第八届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第八届省律协专门、专业
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4.02.24
•【字号】湘律协[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第八届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
名单》的通知
(湘律协〔2014〕2号)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各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
经律师自愿申报、各方推荐,并结合考虑律师的专业特长、履职工作情况和协会实际工作需要,第八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和会长办公会第二、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决定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给各律师事务所,督促委员参加相应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
附:第八届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名单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4年2月24日附件:
八届省律协专门委员会名单。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五一”期间对部分企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等9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04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等76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的通知》等28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 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湖南省物价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 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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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2008年度全省律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根据《湖南省2008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计划》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二级及其以上律师职称的材料报省人事厅的时间: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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