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措施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措施旅馆业是人们出差、旅游等外出住宿的重要选择,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安全的日益关注,旅馆业治安管理也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环。
为了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馆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治安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1. 客人登记制度在客人入住时,要求客人填写详细的入住登记表,包括客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这样一方面可以便于与客人进行沟通和联系,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必要的人身安全备案,对于发生意外情况能够及时找到相关信息,为后续调查提供依据。
2. 出入登记制度为了确保旅馆内部的安全,旅馆业需要建立出入登记制度。
所有出入旅馆的人员,无论是员工还是客人,都需要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时间、目的等。
这可以有效控制人员的出入,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3. 视频监控制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是保障旅馆治安的重要手段之一。
视频监控可以全天候监视旅馆内外的情况,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可以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对于客人的行为也可以进行监控,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的潜在行为。
4. 非法人员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旅馆内部的安全,必须建立非法人员管理制度。
员工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对于非法人员的活动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例如,在客房清洁过程中,员工应注意客房门口是否有陌生人出现,以防止盗窃等不法行为。
二、旅馆业相应管理措施1. 安保人员配置旅馆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配置足够数量的安保人员。
这些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熟悉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
他们具备一定的警务知识和技能,可以高效应对各种安全事件。
2. 安全设施配备旅馆业需要配备一系列安全设施,如紧急呼叫装置、灭火器等。
当发生突发情况时,客人能够及时发出求助信号,并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
这些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明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3. 培训教育措施旅馆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_宾馆治安管理制度办法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_宾馆治安管理制度办法宾馆治安管理制度_宾馆治安管理制度办法为保障宾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应制定规范的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宾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强化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有效服务公安实战,全面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业,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会所、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
(一)旅馆业经营单位、经营者、工作人员和入住旅客是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违法应当接受处罚并整改到位。
(二)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开展治安管理,确保旅馆业治安状况良好,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社区民警、网格民警和流动人口协管.员对旅馆业治安管理负直接责任,治安或社区中队(派出所)、治安大队负管理责任,分、县(市)局治安副局长负领导责任。
(三)市局治安支队是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督导检查属地公安机关的职责履行情况,督导跟踪问题旅馆的查处整改情况,督导跟踪属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的责任倒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条旅馆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规定。
(一)旅馆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查验并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
严禁不登记住宿,一人登记多人住宿,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住宿等违法行为的存在。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记制度、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财务保管制度、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等。
主要法律依据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
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五条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
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
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
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
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
《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店、旅社、客栈、招待所、民宿、家庭旅馆、日租房等。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包括客房门锁、门窗防护设施、视频监控设备、贵重物品保管设施等;(三)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包括旅客登记制度、值班巡查制度、财物保管制度等;(四)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三)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四)治安防范设施安装、设置情况说明;(五)治安管理制度文本;(六)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旅客登记第七条旅馆应当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住宿起止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做到人证相符。
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旅馆应当告知其到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旅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旅客和旅馆业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旅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旅馆业从业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一)旅馆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馆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前台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住宿时间等信息。
对于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告知其到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入住。
(三)前台接待人员应当及时将旅客的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四)旅馆业的保安人员应当加强对旅馆内部和周边区域的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旅馆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三、旅客住宿登记制度(一)旅客入住时,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旅客的住宿登记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住宿房间号码、住宿时间等内容。
(三)前台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旅客的身份证件和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登记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或者有疑问的,应当进一步核实。
(四)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五)旅馆业应当为旅客提供方便、快捷的住宿登记服务,不得刁难旅客或者拒绝旅客入住。
四、访客管理制度(一)旅馆业应当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二)来访人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被访旅客的姓名和房间号码、来访时间等信息。
(三)来访人员应当在前台接待人员的引导下,前往被访旅客的房间,不得擅自进入其他房间。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旅馆,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客栈、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3、旅馆的方位图、平面图;4、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说明;5、治安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说明;6、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治安责任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明确治安保卫责任。
第九条旅馆应当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住宿登记制度;2、访客管理制度;3、财物保管制度;4、安全巡查制度;5、情况报告制度。
第四章住宿登记第十条旅馆应当实行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制度,逐人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旅客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证件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实时将旅客登记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妥善保管旅客登记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范文(一)验证登记制度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凭证登记,做到人证相符。
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号码等信息录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统,同时将旅客信息录入苏州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____%。
(二)访客登记制度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酒店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
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
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内各类应急预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应及时关闭应该关闭的门窗。
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四)贵重物品寄存制度酒店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字确认,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
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五)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六)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经营秩序,维护客人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应遵循“防患于未然,以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旅馆的安全和安宁。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旅馆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旅馆的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保卫部门应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馆应设置完善的监控系统,对公共区域和重要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监控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旅馆应加强对入住客人的安全管理,严格登记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入住客人进行身份核验。
第七条旅馆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旅馆的安全。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旅馆应设置24小时前台服务,做好客人来访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客人房间信息和旅馆安全规定。
第九条旅馆应保障客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旅馆应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一条旅馆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预警。
第十二条旅馆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旅馆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客人和员工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程序进行,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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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
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
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
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
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
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
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务保管制度。
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
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
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
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