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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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乌人社[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2012〕19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 [2012]45号)、《关于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6号)、《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7号)、《关于做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8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0〕22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在市财政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文件)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市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劳动力;(三)未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即将毕业在校生;(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五)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六)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七)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及公岗人员;(八)外来流动人口;(九)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特困人员;(十)职业培训重点工种(紧缺职业工种);(十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乌劳[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2〕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7]38号)、《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劳社监字[2008]2号)要求,我市自2008年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以来,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以就业平台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运行,对提高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天山区各街道社区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在街道社区与促进就业、扩大社会保险征缴等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为提升我市劳动保障整体工作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也为全市各街道社区普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全面、准确、动态掌握我市用工单位及从业劳动者基本数据,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更好的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促进就业和社保征缴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在我市各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对此,我们制定了《各区(县)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方案》、《乌鲁木齐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机构职责》、《街道、社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乌政办[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6〕16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2日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已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依照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本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人社办[2012]8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7.04【实施日期】2012.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乌人社办〔2012〕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民生改善年各项安排部署,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水平,现将《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种类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为完善和扩大街道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功能,加强区(县)街道社区社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使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直接面对参保群众。

现结合我市实际,拟在各区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扩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首府、加强街道社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实现社会保险服务广覆盖、多层面、高效快捷为目标,通过创新管理手段与服务方式,切实发挥街道社区贴近群众服务作用,为社会保险事业的科学长效发展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信息联网优势,增加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项目,将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延伸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实现参保群众不出社区就可办理、查询社保相关业务。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贴近群众优势,积极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工作。

三、组织领导为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延伸工作的顺利实施,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周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芮磊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于军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主任成员:王龙天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少辉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单梅高新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凤玉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志嘉开发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助理纪令海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兵达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奇乌鲁木齐县城乡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建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科长唐晓毅天山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夏龙沙依巴克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吴超高新区(新市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阿斯木江水磨沟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李燕开发区(头屯河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章小鹏米东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延伸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乌劳[2012]13号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乌劳[2012]13号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乌劳〔2012〕13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含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下同)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新人社明电(12)9号)要求,自2012年2月8日至3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及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的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非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职业中介机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依法严惩“黑劳工”、“黑中介”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乌政办〔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5〕17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轨,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政策统一制定、经办统一管理、系统统一运行、基金统一核算管理的模式。

2016年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第五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城乡居民自愿缴费参保;(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坚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为逐步建立我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0】23号)和《关于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换证及新设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各区(县)要按照相关要求及各自管理的原则,由原区(县)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在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未完成及国家新的法规未出台之前,各区(县)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原工作渠道不变,仍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条件要求及各区(县)管理原则审批,并统一使用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关于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次换证工作,对各区(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排查,准确掌握服务机构状况,持续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同时,要尽早尽快完成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

并及时将换证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介绍科。

三、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填写说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均包括编号、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机构性质、许可文号、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检记录等内容。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乌劳[2007]36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乌劳〔2007〕36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自治区、军区驻乌各单位,各定点零售药店: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自治区劳动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字[1999]79号)的有关规定,将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医学院分店等71家零售药店定为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现予以公布。

确定为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全心全意为参保病人服务。

同时,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乌鲁木齐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定点零售药店接到通知后,请尽快到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领取标牌,并到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及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办理计算机联网事宜。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本通知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布给参保职工,并由参保职工自行选择。

附件: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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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劳[2012]29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政策的通知
(乌劳〔2012〕29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29号)精神,为保持在乌鲁木齐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一致性,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现行的7.5%提高至9%,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新增的缴费额全部纳入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元,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收取,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支付比例90%仍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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