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2011司考复习合同法名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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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复习合同法名师讲义

一、合同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2、无效的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二、要约的撤销

1、对已经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2、主观有过错

3、对方受有损失

4、主观过错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类型

1、恶意磋商

2、订约欺诈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5、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被撤销

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而且是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险合同义务,违反险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法律教.育网提供>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作为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害是指缔约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害,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指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丧失的商机。

四、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原因。所附的条件,最终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

构成条件件的事实要件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合法的事实4、应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事实

五、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之种类

(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2、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教.育网提供>

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二)无效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4)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

(5)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6)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

六、合同履行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履行无先后之分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2、效力: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塌方当事人的财产显着减少或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塌方未为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七、合同债权保全

(一)代位权之诉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2、代位权之诉的地域管辖

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诉讼当事人的关系<法律教.育网提供>

(1)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偿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

1、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以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抵押人与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达成的抵押物价低价折价协议,侵害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3)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2、撤销之诉的诉讼效果

3、法定期间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八、合同转让

(一)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生效条件

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

3、法律效力

(1)内部效力: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进入合同关系

(2)外部效力:债权让与成立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二)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

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此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但应通知债务人;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3、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

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九、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一)抵销: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是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是被动债权。

1、法定抵销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抵销权为形成权,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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