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技术改造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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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重点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重点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重点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促进无锡市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1.政府财政资金安排;2.企业自筹资金;3.市级产业基金;三、资金使用范围1.装备更新改造;2.研发创新项目;3.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4.能源节约技术改造;5.产业园区建设;6.其他与企业技术改造相关项目。

四、资金申请和审核流程1.企业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2.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完整与真实性;3.经初审合格的资金申请提交给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4.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扶持额度;5.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委员会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并签署相关协议;6.资金申请被批准的企业根据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按程序进行结算。

五、资金管理要求1.资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使用;2.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3.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按照规定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程序进行结算和验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5.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成果。

六、资金监督和整改1.资金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评估项目的进展和效果;2.发现资金使用单位存在违规操作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资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资金使用单位整改,必要时暂停资金的发放;3.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整改,如实报告整改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4.对于不整改或违规行为严重的资金使用单位,资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资金扶持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和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和细则;2.对资金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资金扶持额度;3.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4.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5.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6.其他与资金管理相关的事务。

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包括技改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技改工作的要求、技改资金管理、技改过程管理、技改项目验收等技改全过程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二条“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满足环保要求、增加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完善、配套和改造。

技术改造的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

第三条技术改造的原则:(一)引进吸收先进成熟的技术,以安全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以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落实反事故措施、节能降耗和环保减排为重点,以国家产业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为依据,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二)技术改造资金应重点使用,并进行充分的投资经济效益评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工程管理,努力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四)对重点及以上技改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实行从可研、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制竣工评价到决算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为技术改造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技术改造管理考核细则。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负责。

(三)负责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四)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准备和落实,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三章技术改造工作要求第五条技术改造范围:(一)消除影响安全、可靠运行的设备缺陷和问题;提高效率,挖掘现有设备和设施的潜力。

(二)降低能耗,提高设备的经济性。

(三)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

(四)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增容、提效、延长使用寿命的改造。

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技术改造项目过程管理

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技术改造项目过程管理

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技术改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九条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参评原则:(一)制定技术升级项目计划时,必须明确技术改造须的方向和目标,计划项目要具有充分的效益分析。

(二)主体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同一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若干独立项目不得合并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进行余项多项分解。

(三)计划房地产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防止短期行为和盲目盲目上投资项目,对能解决涉及人身和重大设备解决问题安全、不符合国家或优先法律法规且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要排列在业位置。

重点项目的排序状况将作为审核立项和批复费用的排序重要参考依据。

(四)技术改造计划应列入企业综合计划中。

(五)一般技改项目由系统公司在一般技改零购及计划中安排并上报实施计划。

(六)重点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上报规画报告及项目建议书。

(七)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统一安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前期工作结论单独投资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1)项目概述;(2)必要性、可行性分析;(3)必要的本土市场状况分析;(4)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5)项目实施计划;(6)工程概算(设备、材料、有机肥及机具费用等)和资金来源;(7)预期效果,包括政策符合性、安全性或经济效益复核。

2.风险分析及解决措施。

3.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4.财务分析和投资基金建议。

5.其它需说明事项。

(八)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应单独提出投资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公司上报中国**集团公司审批;批准立项后,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设文件报中国**集团公司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进行施工。

根据技术改造的回报率资产规模和需要,特大项目一般可批复不超过项目计划投资10%的项目启动资金,用于可研和初设工作。

单独总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按特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要求办理外,还应符合相关政策。

技改项目实施细则

技改项目实施细则

技改项目实施细则1. 引言技术改造(技改)项目是指为了提高企业内部技术水平、增加生产能力或改善生产工艺流程而进行的项目。

本文档旨在明确技改项目实施的细则,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2. 项目立项技改项目的立项是项目实施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2.1 确定项目目标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效果。

可以制定详细的目标指标,例如提高产能10%,降低生产成本20%等。

这些目标应该是具体、可衡量的,并且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2.2 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资源和时间的详细规划。

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的工作内容、工期安排、资源需求、风险评估等。

项目计划需要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计划有序推进。

2.3 审批与批准项目立项后,需要经过企业内部的审批与批准程序。

审批程序应该明确,审批流程应该简洁高效。

审批的重点应放在项目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上,以及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上。

3. 项目实施技改项目实施阶段是项目的核心阶段,需要进行以下几项工作:3.1 项目组织与分工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组织应该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推进项目的实施。

项目组织应该明确各个成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限,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3.2 进度控制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进展进行及时监控和控制。

可以制定项目进度表和里程碑计划,及时了解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同时,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风险和变更,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对变更进行管理。

3.3 资源调配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合理调配和管理各类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资源、物资资源等。

需要做好资源的规划和调度,确保项目所需资源的及时供应和适度利用。

同时,需要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的财务状况处于可控范围内。

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三篇)

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三篇)

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快推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评审、资金支持、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了引进先进技术,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目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第四条企业可以通过填写申报表格,明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预期效益等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申报。

第五条申报材料需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投资计划、资金需求等内容。

第六条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

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是否获得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资金支持第七条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

第九条资金支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企业在使用资金支持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当按照项目申报的内容和技术改造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技术改造效果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期间,企业应当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实汇报项目的进展、效益等情况。

第十四条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结束后,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补充条款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过期后,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订和更新。

发电公司技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公司技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公司技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电公司技术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改造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保障改造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术改造工程包括发电设备的更新换代、燃料改变等一切与发电设备关联的技术提升项目,且金额超过公司规定的一定额度的资金投入的工程。

第三条技术改造工程的管理具有统一性、计划性、程序性、监督性、责任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策划第四条技术改造工程需在编制前进行充分的论证和策划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预算计划等。

第五条技术改造工程策划要充分考虑设备的使用寿命、性能指标、维护成本等因素,并与发电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相协调。

第六条技术改造工程策划要遵循节约资源、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尊重当地法律法规和文化。

第三章工程实施第七条技术改造工程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成本等要求进行,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合格。

第八条技术改造工程实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投标,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合格的承包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操作,严格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形成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技术改造工程实施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前必须经过环境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章工程验收第十一条技术改造工程实施完毕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标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来执行。

第十二条技术改造工程验收包括质量验收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验收时必须由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与测量,并签署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如发现技术改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确保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工程维护第十五条技术改造工程实施完毕后,需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第十六条技术改造工程的设备维护包括定期巡视、保养、维修、更换等,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寿命。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____市重点技术改造________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定义: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所支持的领域: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____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____)》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技改项目支持范围:(一)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二)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

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三)境外收购兼并项目。

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____原则上不再安排。

申报____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满足的基础条件:(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四)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____万元以上;(六)申请____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当已经启动建设(尚有____%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未完成),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七)申请____资助的拟建项目,应当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预计年年内开工建设。

大型技改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实施细则

大型技改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实施细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源企业大型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更)新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电力发电公司2002年11月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源企业大型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更)新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源企业大型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的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评价的目的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要求,在搞好电力市场调查和销售预测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计算和多方案比较,对技改项目的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论证,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方法实施细则是为了保证电源企业技改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因我省电源企业基本以燃煤火力发电机组为主,适用于一般火力发电企业的技改项目的经济评价,考虑到各类技改项目有着不同的特点,在实际评价工作中,除应遵守本方法的一般规定外,也可增加一些特殊的评价内容。

经济评价的结果要汇总在技改项目的经济评价报告中。

非火力发电的电源企业的技改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技改项目的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部分,财务评价是从企业角度进行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分析和其它财务分析;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民经济全局进行盈利分析和其它相关分析。

限额以上项目,国家专项技改项目,技改重点项目,以创造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项目,中外合资项目及其它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均应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对于国民经济评价认为可行、财务评价认为不可行的项目,应考虑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措施使项目具备财务上的可行性。

第四条技改项目的经济效益通过项目取得的经济收益与项目费用的对比来表示。

收益与费用的计算范围、时间、单位要保持一致,具有可比性。

技改项目的经济评价应以考虑时间因素影响的动态分析方法为主;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也可进行静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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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和“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并受理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负责项目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试验室等创新载体改造升级,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的项目。

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二)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

支持重点企业加快装备升级,提升工艺水平,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化设备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的项目,以及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改造和推进研发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三)推动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促进产业深度融合。

支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管理等环节的应用,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项目。

(四)推动军用产业和民用产业结合,促进资源共享。

支持军工技术向民用产品转化的项目。

(五)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支持工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点产业集聚区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等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六)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行动,突破产业发展瓶颈。

支持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的项目。

(七)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培育“四新”经济相结合,
增强经济再生动力。

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技术改造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支持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列入年度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三)已具备建设条件,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标准为:
(一)无偿资助。

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10%。

工业强基〔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项目,项目的无偿支持比例可以达到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20%。

每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的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股权投资。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具体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九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区(县)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并联合市相关部门会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资金计划)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
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无偿资助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

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总额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40%余款。

贷款贴息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各区(县)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县)有关部门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一般要求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三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和指标组织各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评估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项目变更)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有关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由区(县)有关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第二十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有关部门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总投资额减少超过30%;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项目在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5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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