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管理分会扩大吸收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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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
是指从整体上看,中国的环境管理制度已具雏形,已远不是 单项制度的“构件”的简单堆砌,而是一座由新老制度构成 的结构初具规模的有机整体的“大厦”。层次关系
体系框架
从总体上看,中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形成条件和基础已经 基本具备,或说初具规模,是不过份的。由新老八项制度初 步构成的中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框架,为建立适台中国国情 的环境管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层次关系
金宇塔形结构
环境管理制度
目标责 任层 塔 顶 层
综合整治与 定量考核
集中控制 分散控制 塔 身 层
塔顶层
由目标责任制构成。体 现了我国现行国情、政 体的决定性作用;体现 了决策管理层的作用与 人在控制管理的作用, 尤其是负责人的作用。 这是一项“牵一发动全 身”的制度。
限期治理
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上)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环境管理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创立阶段。
1973 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1986 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
1989 年颁布正式《环境保护法》第13 条 1999 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 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 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 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上)
“三同时”制度
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界定

生态环境部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界定生态环境部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对环境的界定一、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的界定生态环境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相关文件,对环境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 生态环境的概念:生态环境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自然环境,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的综合体。
2. 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是通过对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综合考虑各种生态指标,对生态环境的质量进行评价和划分,以及确定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措施和目标。
3. 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等原则,通过立法、监管、技术支持等手段,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4. 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对环境的界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环境科学学术组织之一,其对环境的界定可以从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的角度来解读:1. 环境科学的范畴:环境科学是研究环境与生态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及其影响的学科,包括环境科学基础理论、环境监测与评价、环境质量控制、环境修复与治理等领域。
2. 环境问题的研究与解决: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致力于环境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包括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技术支持。
3. 环境科学学术交流: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组织学术交流会议、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学术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环境科学学科的发展和创新。
4. 环境科学的发展目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目标是推动环境科学学科的发展,培养高水平的环境科学人才,提高环境科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科学支持。
环境管理的基本概念

1.环境管理的基本概念:所谓环境管理是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与微观执法监督相结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化规则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达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
2.环境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管理。
3.环境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转变人类社会的一系列基本观念和调整人类社会的行为,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环境质量管理:环境质量管理是一种以环境标准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监测为内容的环境管理。
5.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系统论、控制论和行为科学理论。
(系统论的基本观点:整体性观点;相关性观点;有序性观点;动态性观点)6.环境管理的一般程序大致可分为5个阶段:明确问题;鉴别分析可能采取的对策;制定规划(计划);执行规划(计划);调查评价及调整对策。
7.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管理的法律手段;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环境管理的行政手段;环境管理的技术手段;环境管理的宣传教育手段。
(P9—图1-2)8.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发展趋势可概括为4点:A.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实施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B.由末端控制过渡到全过程控制;C.以集中控制为主,实施集中控制与分散控制相结合;D.以区域治理为基础,区域治理与行业治理相结合。
9.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
10.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11.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
12.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
13.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性原则;层次性原则;相关性原则;简明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14.环境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
15.环境保护法的特点:中国环境保护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与其他法律共同的特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律规范。
环境管理学

环境管理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环境管理学(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icence)课程编码:Z301261总学时/总学分:1.5/24 理论学时/理论学分:1.5/24 实验学时/实验学分:无适用专业:农业资源与环境开课单位:农学院一、课程性质及目的1、课程性质:本课程是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基础选修课2.课程的目的通过对本课程的系统学习,使学生基本了解我国环境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掌握环境管理的基本概念、内容以及环境管理的职能和手段及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重点掌握实施环境管理的基本途径及主要方法。
使学生能站在理论的高度,来认识中国的环境管理实践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从宏观和微观管理的两个层面上解决环境管理中“管什么”和“怎么管”的基本题,为今后从事各领域的环境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内容及要求第一章环境管理学的基本理论2学时第一节三种生产理论第二节界面活动控制论第三节冲突协同理论第四节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教学要求:(1)课内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环境管理的三个理论基础在环境管理学中的地位与作用;理解环境管理的界面活动控制论和冲突协同理论,并对其在实际环境管理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掌握体现环境管理的思想和原则的制度及环境管理的全过程控制原则和双赢原则并能对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分析。
课堂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
(2)课外教学要求:课外阅读资料《走向绿色文明》第二章环境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手段 2学时第一节环境管理概念第二节环境管理的对象和内容第三节环境管理手段第四节环境管理学的的形成与发展教学要求:(1)课内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环境管理的各种手段;理解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生态管理的系统性和主要内容;掌握环境管理的概念,不同环境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不同管理手段的主要特征。
课堂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
(2)课外教学要求:课外阅读资料《守望家园》。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工作内容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工作内容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自1978年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科技创新。
作为国内生态环境领域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学术水平最高的科技社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扮演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角色,同时也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主要工作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环境科学的多个方面。
其中,最为核心的一项工作是组织学术交流。
学会通过举办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为环境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交流和分享的平台,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以促进环境学科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此外,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还致力于环境技术的验证和评价。
学会充分发挥其作为第三方机构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负责环境技术验证文件的制定、验证测试机构的委托和管理,以及验证测试过程的监督等。
同时,学会还积极开展环境技术验证人员的培训,提升验证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在环境科技评价方法学方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学会深入调研国内外科技评价已有研究和工作成果,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研究建立了环保领域不同科技评价类型的方法学和指标体系,包括技术评价、机构评价、学科评价和科技项目评价等。
这些工作不仅推动了环境科技评价的理论发展,也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了科学的评价依据。
总的来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工作内容广泛且深入,既关注环境科学的学术研究,也关注环境技术的验证和评价,同时还致力于推动环境科技评价的理论和实践发展。
这些工作不仅提升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也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科技创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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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创规及建重阶要段文件(1979年——1988年)
1978年国家颁布了新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 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1979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1年5月,国家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 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74年12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
❖ 行动:
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 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 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973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 定(试行草案) 》。(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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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83年12月
❖ 党和政府明确宣布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 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 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统一”的战略方针
❖ 确定了符合国情的三大环境政策
❖ 会议明确提出了把强化环境管理作为环保工作的中心环 节,实现了思想认识和工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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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会议 1979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召开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1982年8月,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在北京召开。 1983年12月,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 机构: 1979年3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成都成立 1980年2月,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在太原市成立 1980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成立 1984年5月,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并将原国务院环境 保护领导小组撤消,其办公室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称环境保护局。 1984年底,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升格为部委归口管理的国 家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第四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青年科学家奖(优秀奖)揭晓

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
贾璇,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长期从事有机固废绿色能源化方向,从微环境调控 - 能 源定向转化 - 工艺过程控制入手,在理论技术创新、核心装备突破、工程应用与产业化推 广中做出了贡献。先后主持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方科技 成果转化等科研项目,获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省部级一等奖3项、二等奖2项。
方雪坤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研究员
方雪坤,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研究员,长期从事碳中和与臭氧层保护相关领域研 究,特别是全球与区域尺度重要气体排放溯源及应对研究。以第一作者 / 通讯作者发表20余 篇论文,包括2篇 Nature(共同一作,IF=43.07)、2篇 Nature Geoscience(IF=14.48),篇 均影响因子11.0,被 WMO《平流层臭氧科学评估》报告多次正面引用。入选国家重大青年 人才计划。目前担任生态环境部《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专家组成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 境规划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2年 WMO 臭氧层评估报告共同作者等。
宁朋歌
中科院过程工程所研究员、博导
宁朋歌,中科院过程工程所研究员、博导。长期围绕高浓度污染物萃取减排开展基础与 应用研究工作。入选中科院青促会会员,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等 ;现任北 京市过程污染控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 Acta Physico-Chimica Sinica 青年编委。取 得的创新成果在化工环境类主流期刊发表论文60多篇,获授权发明专利26项,合著书籍一 部 ;核心技术应用于钒铬废渣减排、煤化工废水污染减排等7项示范工程。获国家技术发明、 科技进步二等奖各1项、省部级一等奖1项。
吴仁人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正高级工程师
吴仁人,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正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水体污染源解析、 海洋流域水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共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SCI 论文20篇),成果 获广东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等奖2项,入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省环 境科学学会青年科技奖金奖等。现任“国家环境保护水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副主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海洋专委会委员、广东省环境学会海洋专委会副秘书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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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本《章程》经2006年6月25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文名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英文缩写:CSES第二条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者、关心支持环保科技工作的科技实业家及社会知名人士(以下统称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并经过民政部核准、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国发展环境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遵守民主办会原则,为广大会员服务,团结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环保科技实业家,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联系广泛的优势,独立自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促进环境科技创新和与社会经济的结合,普及环境科学技术知识、推荐环境科技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挂靠部门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地方环境学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邮政编码:100082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组织开展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为制定环境保护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三、开展民间国际环境科技交流,加强与国际环境领域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四、组织本会设立的环境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奖项的评审;开展环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论证和科技成果鉴定。
五、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环境科技成果推广,为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中介服务。
六、开展科普宣传,特别是农村科普工作和青少年环境科技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
七、开展继续教育,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服务。
八、编辑出版环境保护学术、科普书刊和论文集。
九、反映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举荐环境科技人才。
十、利用电子网络平台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及其他社会职能。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三类:针对中国公民设有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针对机构和单位设有团体会员;针对具有特殊条件的外籍人员设有外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普通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环境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环境科技实业家或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的人士;3、在环境保护工作或环境科学学科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高级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2、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环境保护工作5年以上(含5年);3、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工作实绩显著。
三、团体会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团体和有良好环保业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包括: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重视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研教学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
2、基层环境学会,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3、符合条件的团体会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参与本会的管理。
第九条入会手续一、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我会个人会员,颁发有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书,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优惠权;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1、选派代表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2、获取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3、优惠得到本会提供咨询服务,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个人会员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2、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提供资料和参加学术交流等各项学会活动;3、积极协助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本会将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本会个人会员中外籍会员和理事单位的具体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本会入会自愿,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议案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学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理事会决定。
第二节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成员的组成原则:理事个人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一线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个人理事条件:个人理事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并有精力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会员中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学会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学会,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会员采取选举或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
四、理事会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五、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或本人提出要求,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学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名誉理事和顾问。
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中对环保事业或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授予,任期一届五年。
凡对环境科学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或曾任本会主要领导职务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授予名誉称号或聘为本会的顾问。
第二十四条特邀理事和理事单位:为便于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学会工作,理事会设立特邀理事和理事单位,具体条件和工作程序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由理事长商副理事长同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三节负责人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一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秘书长,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审查有关重要文件;四、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