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一)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 名称来源•日耳曼法(Germanic law)是指欧洲日耳曼民族在古代所形成的法律体系。
2. 民族特色•日耳曼法是以日耳曼民族独有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为基础形成的法律体系。
•它强调个体自由和民族习俗的保护,与罗马法等其他法律体系有一定差异。
3. 普通法传统•日耳曼法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与大陆法系(civil law)有所区别。
•普通法强调以历史判例为基础,法官通过解释和裁决案件来发展法律。
4. 考虑族群和家族•日耳曼法注重保护家族和个体权益,强调个人财产和遗产继承的保护。
•它重视家族的社会地位,并根据家族间的关系来解决争端。
5. 会议制度•在日耳曼法中,会议制度是一种常见的决策方式。
•会议由民众或社群成员组成,他们通过集体讨论和决策来制定法律和解决纠纷。
6. 私权和自愿原则•日耳曼法强调个体的私权和自愿原则。
•个体有权行使自己的权益,法律也尊重个体之间的自愿协议。
7. 律师的角色•在日耳曼法中,律师的角色并不像大陆法系中那样重要。
•个体可以代表自己进行辩护,法官主要通过听证会和证人证言来作出裁决。
8. 地方自治•日耳曼法强调地方自治和社群的自我治理。
•社群成员可以通过自治协议管理和解决内部事务。
9. 自由裁量权•日耳曼法给予法官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决策,他们的判决往往是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以上是关于日耳曼法基本特点的列举,这一法律体系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和历史背景,对于了解欧洲日耳曼民族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 司法改革与现代化•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现代化的要求,日耳曼法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法律体系被逐渐规范化和专业化,法律的适用也更加公正和公平。
11. 影响其他法律体系•日耳曼法对其他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欧洲大陆法系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12. 保留部分传统特征•尽管日耳曼法已经逐渐演化和现代化,但在一些欧洲国家仍保留了部分传统特征。
第六章日耳曼法

第六章日耳曼法内容提要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各部族固有的风俗习惯发展衍化而成的。
其后,在先进的古罗马成文法文化的影响下,各日耳曼王国编纂完成了包括《萨利克法典》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典,实现了法律的成文化。
由于日耳曼法采用属人主义原则,确认日耳曼人依据自身的部族习惯法生活,同时允许罗马人仍然依据罗马法生活,因此,随着日耳曼人与罗马人混合居住局面的延续,这两种法律间的相互影响与融合也进一步得到加强。
公元9世纪,整个西欧陷入封建割据之中,日耳曼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地区性的习惯法。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是构成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同时也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
关键词日耳曼法《萨利克法典》“马尔克”团体本位属人主义第一节西欧封建制法律形成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一、西欧封建社会的初步确立与日耳曼法的兴起公元476年,在“蛮族”入侵与隶农起义的双重打击之下,早已处于风雨飘摇中的西罗马帝国徐徐落下历史的帷幕。
日耳曼各部在其废墟之上建立起一系列“蛮族”国家,将整个西欧带入封建制时代。
西方历史学家通常将公元5—15世纪称作中世纪。
与古罗马时期社会经济形态与法律制度明显不同,这一时期在社会经济形态上呈现出封建制度的诸种特征:自然经济占有主要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土地的层层封授为基础所形成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个人人身关系成为社会重要组织形态,人身依附色彩浓厚;在法律制度上则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的分散与多元以及司法管辖权的分割。
1而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封建社会初步确立阶段广为适用的数种法源之中,日耳曼法无疑最为重要,且适用范围最为广泛。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各部族固有的风俗习惯发展衍化而成的。
《外国法制史》讲义(日耳曼法)

第五章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概念1、日耳曼国家AD.476,欧洲中北部的日耳曼人征服了西罗马帝国,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
其中主要的有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等。
2、日耳曼法(1)日耳曼法指欧洲封建制早期(AD.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2)另一种“日耳曼法”指作为西欧封建法和近代资本主义法历史渊源的日耳曼法律。
该种意义上的日耳曼法已经受到罗马法、教会法的影响,演变成为西欧各封建地方法。
本章所指的“日耳曼法”是指第(1)种含义。
3、日耳曼法早期封建性的表现(1)具有封建制法的特征:如国王、贵族的土地私有和特权地位;(2)带有原始社会习俗的残余:如公社土地公有制等。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1、习惯法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各部族的习惯。
在征服西罗马帝国之前,各日耳曼部族在习惯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习惯法。
2、“蛮族法典”时期(1)日耳曼民族征服罗马之后,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
在罗马法成文化因素和基督教因素的影响下,从AD.5-9世纪,各日耳曼国家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形成了各国的“蛮族法典”。
(2)“蛮族法典”分为4个集团:哥特集团,萨克森集团,撒宾集团,法兰克集团。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为典型,集中体现了蛮族法典和日耳曼法的内容和特点。
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由于日耳曼法为属人法,因此在各日耳曼国家出现了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双轨制”属人法的现象。
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罗马人的罗马法实际上处于习惯法状态,各日耳曼国家对此进行了一些编纂。
其中以西哥特王国在AD.506颁布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西哥特罗马法典)为代表。
但日耳曼法仍占主导地位。
4、王室法随着日耳曼国家王权的扩张,AD.5-9世纪,各国(如法兰克)国王开始制定罗马法化的王室法。
王室法成为本国内统一适用、效力最高的法律,逐步以属地法统一和取代属人法。
(外法史课件)第五章 日耳曼法

应罚款3金币。
返回
查理曼帝国三分(843)
返回
法兰克王国法令
1.关于阻碍罪:凡胆敢阻碍或进攻追击队伍者,应罚款2500
银币,折合63金币。
2.关于不得法官许可从绞刑架取尸罪:凡不得法官允许从
绞刑架上取下尸体、或从吊在树枝上取下者,应罚款1200银 币,折合30金币。
3.关于从绞刑架上窃走活人罪
4.关于剪掉他人小孩头发罪:凡未取得小孩父母的允许而
危险时。……附庸……执行其对领主的服务时,必须从领主领取充分维持
费……领有采邑的妇女……必须依领主的指示出嫁……她的丈夫对领主执行上
述全部服务。
返回
•农民请求委身文件
立字人某某,谨致崇高庄严之某某大人阁下: 如众所周知,我因衣食缺乏,无以为主,请求大人本笃信 上帝之虔诚,与慈爱为怀之善心,准许我委身于大人监护之 下,我已如此作了。以后您必须供给我衣食,予我以帮助与 救济,我将尽我的力量为您服务,不负您的援助与保护。 在我活着的时期,我将在合乎我一个自由人身份的情形下, 为您服务,维护您的荣誉。我不得脱离您的统治与监护,将 毕生投靠在您的势力与保护之下。因此,您我之间,如一方 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与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 解,永久不得破坏。 (因此,将此种合同缮写两份,立约双方,各执一份。)
[法兰克王国,七世纪]
封 君 的 义 务 : 授 予 采 邑 、 给 予 保 护 等
封 臣 的 义 务 : 服 兵 役 、 交 纳 税 收 等
欧洲中世纪封臣向封君宣誓效忠
•耶路撒冷王国宪章
• 当任何人和王国最高领主发生附庸关系时,他或她必须跪在领主之前,合拢
自己的手掌,并把手掌放入领主的手掌里,乃向他说:“大人,现在为了某 某采邑,我成为您的亲近附庸。我现在向您承诺:拥护您,保卫您,反对一 切人,无论将来生的和现在死的。而领主必须回答说:“在不破坏我的权利 的条件下,我接收你的附庸关系,及你对上帝与我的忠诚的信守。”附庸又 必须吻领主,以表示忠诚。[已有附庸关系的,须说明对第一领主的忠诚……
外国法制史 第六章 日耳曼法

2. 大土地占有制
在各日耳曼王国建立初期,教俗贵族的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经开始形成, 这种大土地占有制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它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得以形 成:国王对土地的封赏赐以及公社社员土地财产的分化,其中,国王的 封赏是大土地占有制形成的主要途径。 为限制大土地所有者的权利,8世
纪早期,在宫相查理·马特(715—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最初各日耳曼王国的法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在形式上,它和氏族制度时期的风俗习惯一样, 没有文字记载,靠口耳相传,并为各国贵族所
垄断。
从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开始,在先进的古罗
马成文法文化的影响下,各日耳曼王国以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同时吸 收某些罗马法的原则、术语以及早期教会法的内容,编纂了一系列成文 法典。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因此这一系列法典被称 之为“蛮族法典”。主要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 法典》,勃艮第王国的《勃艮第耿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国的《伦巴 德法典》以及不列颠岛上的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 《伊尼法典》和《阿尔弗烈德法典》,北欧地区1241年制定的《裘特法 典》,等等。
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惩罚
在日耳曼人的法律观念中,犯罪与侵权行为混在一起,通被称作违法 行为。它们的区别在于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 侵权行为将引起家族之间的复仇,犯罪则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日 耳曼人法中的侵权行为的范围比近代法律中的民事侵权行为要广泛得多, 近代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许多行为,如公开杀人、强奸妇女等,在日耳曼 法中都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按日耳曼部族习惯法,由被害方亲属对加害人或其亲 属进行血亲复仇。后为了避免部族间过于频繁的纷争和仇杀,血亲复仇 逐渐为赎罪金制度所取代。赎罪金因被害人身份地位的高低而不同,体 现出等级特权的原则。 早期,大部分违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犯罪的种类不多,主要有叛变、 临阵逃脱、纵火、暗杀等,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方法是死刑或放逐法外。 随着社会封建化的加深,国家权力的增长,由国家机关惩罚的犯罪范 围扩大了,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行为,如侵犯国王、侵犯领主、侵犯教 会等。在刑罚方法上,除死刑外,也出现了体刑、宫刑和其他残害肢体 等新的刑罚。
第五章 日耳曼法

日耳曼人的神判法
日耳曼人的司法决斗
英格兰早期的决斗(雕版画)
•
中世纪欧洲,司法决斗普遍存在。司法 决斗或者说决斗裁判,并不等同于私人的 武力争斗,而是由法庭命令或认可,依据 预定的法律规则,具有固定的仪式,以武 力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旨在避 免或结束暴力冲突的司法程序。司法决斗 带有祈求神灵昭示正义之意,属神判的一 种。“日耳曼人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把决斗 看成是一种天意,并经常以此来惩罚罪犯 和篡权者”,孟德斯鸠如是说。
事实上,普希金对决斗颇为热衷。1819年, 20岁的出面干涉。普希金提出 决斗,后《冰屋奇婚》作者拉热奇尼科夫设法缓 冲。20年代初普希金谪居南俄基什尼奥夫期间, 卷入过十来次未遂决斗和未造成伤亡的决斗。例 如在一次舞会上,只因舞曲选用的分歧,他与斯 塔罗夫上校决斗,幸而暴风雪影响能见度,双方 开枪均未中。
• (资料来源: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等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547年拉夏泰涅雷与雅尔纳克的决斗(雕版画)
现代击剑运动
•
普希金在《叶甫盖尼•奥涅金》中描述了奥涅金 与连斯基的决斗。而1837年普希金本人便因决斗 死于情敌丹特斯之手,俄国另一位大诗人莱蒙托 夫27岁便在与青年军官马尔蒂诺夫的决斗中丧生。
哥特式建筑
墨洛温王朝
克洛维一世(481-511)
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为克洛维,属于墨 洛温家族,故建立的王朝称之为“墨洛温 王朝”,公元486年定邦于苏瓦松(今法 国巴黎北部),公元496年,皈依天主教。
496年皈依基督教
加洛林王朝
公元751年,宫相 丕平(绰号矮子)发 动宫廷政变, 自立 为王,推翻了墨洛温 王朝,建立了加洛林 王朝,丕平发动政变 建立政权以后,更需 要天主教支持作为后 盾。于是在意大利的 中部,出现了历史上 有名的“丕平献土” 。
日耳曼法
五、违法行为及其惩罚
(一)犯罪 (二)侵权行为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团体本位 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主义 缺乏抽象概念和规范 注重形式、 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 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 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第六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概念: 概念: 日耳曼法是公元5世纪至公元9 日耳曼法是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纪以马尔 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 日耳曼人的法律。 日耳曼人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沿革
1、日耳曼法的形成 2、日耳曼法的成文化 蛮族法典的编纂 与罗马法的并存 3、王室法令的发展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一、适用法律的规则: 适用法律的规则: 采用属人主义原则 在属人法发生冲突时, 在属人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利益最大 一方的法律
二、土地占有制度
(一)不动产所有权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2.大土地所有权 大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途径 委身制、 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 3.农奴份地
(二)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人丧失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 动产所有人丧失动产, 行使追及权的两种情形
三、债法
1、债法不发达,形式主义严重; 债法不发达,形式主义严重; 2、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 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 宣誓 名誉担保 扣押财产 扣押人身 设定质权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婚姻、家庭、
实行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 婚姻方式:买卖婚、抢夺婚; 婚姻方式:买卖婚、抢夺婚; 夫权和父权; 夫权和父权; 实行法定继承。 实行法定继承。
日耳曼法
第七章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恩格斯论及日耳曼法时,曾指出日耳曼法即古代的马尔克法。
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是5世纪以后各日耳曼国家的基本社会组织,其兴衰大约在5世纪至9世纪。
因此,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落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记载日耳曼人生活最初和最主要的文献是公元前1世纪恺撒的《高卢战记》和公元1世纪塔西坨的《日耳曼尼亚志》。
恺撒时代的日耳曼人尚处于氏族社会,塔西坨时代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已趋于解体。
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西欧开始向封建制过渡。
843年,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分裂,形成近代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国的雏形。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社时期习惯的残余。
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又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1.日耳曼人征服罗马、形成国家时期,氏族社会习惯相应地转变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2.蛮族法典的制定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落原有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出发,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日耳曼习惯法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称为“蛮族法典”。
蛮族法典基本以拉丁文写成,而不用日耳曼本族文字,其内容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是研究日耳曼法的主要资料。
日耳曼诸王国编纂的法典得到“智者”阶层,即基督教僧侣和罗马法学家的协助。
观念上,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作公约或契约。
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局面,它们相互影响与渗透的过程贯穿于西欧中世纪。
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是指定名词和形容词的一种语法规则,主要用于德语。
它是德语中名词或形容词的词尾变化规则,用于表示不同的格、数和性。
被认为是德语语法中最复杂的一部分,对学习者来说也是很具挑战性的一部分。
日耳曼法包括三个要素:格、数和性。
首先,格是指词尾的变化,表示名词在句中所扮演的角色。
德语中有四个格:主格、属格、与格和宾格。
主格用于作为主语、表语或当介词后的宾语,属格用于所有格、表示所属关系,与格用于间接宾语,宾格用于直接宾语。
每个格都有不同的词尾变化形式,比如男性名词的主格是-er,但是在属格中是-es。
其次,日耳曼法也涉及到名词的数的概念。
德语中有单数和复数两个数。
在名词的词尾变化中,单数通常不发生改变,而复数则有不同的词尾变化规则。
比如,男性名词的复数通常在词尾加上-e。
最后,性是指名词和形容词的阴性、阳性和中性的区分。
不同性别的名词和形容词在词尾变化中也有细微差别。
比如,阳性名词的属格变化通常是-ens,而阴性名词的属格则是-en。
日耳曼法的规则非常复杂,具有很大的规律性和一定的例外。
学习者需要大量的练习和记忆,才能熟练掌握这种变化规则。
除了对名词和形容词的词尾进行变化外,日耳曼法还涉及到代词和冠词的变化。
所以,对于德语学习者来说,掌握日耳曼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虽然日耳曼法对于非德语母语的学习者来说是一项挑战,但它也是德语语法体系的一部分,对于理解德语句子的结构和学习语言的语法规则非常有帮助。
熟练掌握日耳曼法可以帮助学习者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避免语法错误,提高德语水平。
总结来说,日耳曼法是德语中指定名词和形容词词尾变化规则的一种语法规则。
它包括格、数和性的概念,通过词尾的变化来表示名词和形容词在句中所扮演的角色、数量和性别。
虽然复杂而且有一些例外规则,但掌握日耳曼法对于学习和理解德语来说非常重要。
第七章 外国法制史 日耳曼法
2、日耳曼法的成文化及其与罗马法的并存融合
《尤列克法典》、《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 典》、《耿多巴德法典》、《伦巴德法典》等
3、王室法令的发展与法律统一运动。实行属人主义 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一是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的法 律都有效,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二是优先适用在 法律关系中利益最大一方的法律。 (二)财产制度
第七章 日耳曼法
蛮族大入侵
罗马与蛮族的战斗(油画)
日 尔 曼 诸 王 国 ( 49 3 * 52 6 )
西哥特王国
丕平
法兰克王国 查理大帝
一、日耳曼人的历史
二、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 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三、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 1、早期日耳曼习惯法
土地 1、马尔克土地所有制 2、贵族大土地所有制 3、农奴份地
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
(三)债权制度 债权制度比较简单,契约种类少,订立契约注重形式,保留债务
奴役制。
(四)婚姻、家族与继承制度 婚姻家族制度:一夫一妻制、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实行家长制。 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动产和不动产采用不同原则。 (五)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犯罪和侵权行为。 六、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制度:法院均由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组成,后出现
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法律,法律本身不与宗教教义 直接联系。 六、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王室巡回法院 诉讼制度:普通地方法院采取自诉原则,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则 采取纠问式诉讼 诉讼证据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五、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日耳曼法是一种团体本位的法律 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4.日耳曼法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官将为双方各指定一个代理人,他们将检查双方 当事人是否按照习惯的要求进行装备。只要愿意,当事人 尽可能多地往身上穿戴皮衣和亚麻衣服。头和脚必须赤裸 。手上只能戴薄手套。一手执已出鞘的剑,如果愿意,他 们还可以在腰间佩带另外一把剑。另一只手执一圆形盾牌 。最后在他们的服装外面再穿上一件无袖的斗篷。接着在 决斗场宣布进行生死决斗,任何人不得对决斗进行干涉。 法官指派两人分别持杆站在决斗场的两边,除非一方倒下 (这时他用杆子将两人隔开),或者一方受伤要求速死(但 这样做必须得到法官的同意),否则持杆者不得对决斗者 进行干涉。一旦生死决斗宣布开始,决斗将根据法官和规 则进行。当法官示意拔剑,则双方从剑鞘中拔出剑,双方 共同走到法官面前,全副武装,并且宣誓—原告称他对被 告的指控是真实的,而被告称他是无辜的,上帝将帮助他 在决斗中获胜。当他们向对手走去时,他们将平等地享有 同一个太阳……如果被告被打败,他将被判决有罪。如果 他赢得了这场决斗,他将获得自由并取得大量用于罚款的 保证金。
第三讲 日耳曼法
Company Logo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亦称“蛮族法”,是指 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至9世 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 的法律的总称。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日耳曼人
哥特人穿过多瑙河一队哥特武士准备坐船过河,河面近有不少船只 岸边的哥特人住在临时帐篷里,当时的日耳曼人也差不多 Company Logo 跟随部落迁移,寻找更适合居住的地方落脚
Company Logo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财产制度 土地制度: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动产追及制度 二、债权制度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四、刑事制度:
大土地所有制:分封-采邑/委身 [封建社会的形成]
五、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百户法院/郡法院 诉讼制度
Company Logo
血亲复仇/赎罪金-和平金/国王安全制度
加洛林王朝
公元751年,宫相 丕平(绰号矮子)发 动宫廷政变, 自立 为王,推翻了墨洛温 王朝,建立了加洛林 王朝,丕平发动政变 建立政权以后,更需 要天主教支持作为后 盾。于是在意大利的 中部,出现了历史上 有名的“丕平献土” 。
Company Logo
查理大帝(约742~814)Charlemagne, Emperor
Company Logo 8-9世纪加洛林骑兵
盎格鲁撒克逊战士
9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战士的投矛练习
Company Logo
公元5世纪西哥特 武士的装备和随身 物品金属头盔,长剑。 木盾和标枪。 是西哥特武士的标配。
Company Logo
但 有 时 候 对 方 并 不 理 会 这 样 的
挑
衅
通日 常耳 对曼 方武 也士 会在 派阵 出前 一向 个对 英方 勇武 的士 武挑 士战
Company Logo
《撒利法典》
Company Logo
撒利克法典(摘录)
1.凡蓄意杀人未得逞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 币。 2.凡蓄意用毒箭射人未射中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 合63金币。 3.凡打伤他人头部,致使脑浆迸流并有头骨三块凸出者,均应罚 款1200银币,折合30金币。 4.凡打伤他人肋骨与腹部而伤及内脏伤处外露者,除罚款1200 银币(折合30金币)外,仍须缴纳5金币作为医疗费。 补充1.如伤势严重或伤口不愈,应罚款62金币,另加9金币作为 治疗费。 5.凡打伤他人流血于地而被揭发者,应罚款600银币,折合15 金币。 6.凡自由人用棍棒打自由人并未出血而自己也挨了打者,均应罚 款120银币,折合3金币。 7.凡打出了血,无论使用铁器或棍棒,罚款相同。 8.凡用拳头打人,均应罚款360银币,折合9金币。每打1拳均 应罚款3金币。
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形成于氏族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一 方面反映着私有制、阶级已经出现的事实,维护着阶级、等级之间的不 平等,另一方面,仍保留着许多氏族制度的残余,其主要特点有: 1.团体本位的法律 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 约束。这使它区别于罗马法上尊重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严格保护私有财产 的“个人本位”。 2.属人主义的法律 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这是沿袭原始社会时期部落习惯只适用 于本族全体成员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 3.具体的法律 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 种纠纷的具体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汇编。 4.注重形式的法律 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各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 ,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象征性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和人数的证人 在场等,否则不发生效力。 5.世俗的法律 法律本身并没有和宗教教义直接相联系,其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 世俗法和宗教法是分开的。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二)日耳曼法的发展
1、 习惯法时期——口耳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 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人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人 适用罗马法,粗俗简单; 2、 “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 (1)原因: A、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 决和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社会关系; B、面对战乱局面,需要强化统治; C、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 (2 )主要的蛮族法典 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3)蛮族法典的共同特征: A、 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诸法合体,民 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 B、 文字上,除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 都是以拉丁文写成; Company Logo
王室法院:巡按使-巡回法院
日耳曼人的神判法
Company Logo
捞沸判(热汤审)常用的方法是让被告把裸露 的手臂伸进沸水缸去捞缸底的一个圣环。然后法 官当着神父和众人的面,将捞沸者的手臂用口袋 包起,封住袋口;若3天后臂上无任何烫伤痕迹 ,就承认此人无罪。
特贝尔吉皇后是查理曼的孙子罗退尔皇帝的妻 子,被指控与她那当副助祭和修士的兄弟有乱伦 行为。她命一名斗士当着法庭上众人的面替她接 受沸水试验。这个人捞起圣环,没有汤伤。 此事 当时曾引起轩然大波,罗马教会对此特意举行大 讨论
(资料来源: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 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Company Logo
1547年拉夏泰涅雷与雅尔纳克的决斗(雕版画)
Company Logo
现代击剑运动
Company Logo
加洛林王朝第二代国王查 理大帝在位时期,实行对外军 事扩张,版图很大,几乎恢复 了旧日西罗马帝国的局面,建 立了庞大的法兰克王国。
查理大帝在教皇利奥三世面前接受加冕世俗政权与教会的结合是查理曼政权的重要特
征。加强与教会的结盟,是查理曼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演变
(一)日尔曼法的演变
首先,法律渊源的演变 其次,法律原则的演变 第三,诉讼程序的演变 弹劾式的诉讼程序(辩论式、 争论式) 纠问式诉讼程序(控诉式)
Company Logo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 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 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 事案件的诉讼制度。这种诉讼制度是人类 摒弃原始血亲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第一种诉 讼形态,其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受原始氏族 社会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的影响。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 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 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Company Logo
但与其他神判相比,司法决斗较特殊, 存续时间也更长。就性质而言,司法决斗 是度,是人们为满足复 仇心理而创造的一种解纷方式,是代替性 纠纷解决机制最古老的形式之一,典型地 体现了暴力型私力救济(私人的武斗)向公力 救济(司法框架下依法定规则的武力争斗)的 过渡,体现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 。 这一制度却延续了一千多年,在中世纪 欧洲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化解纠纷、实现 正义、维护荣誉、保障秩序的重要作用。
Company Logo
法 兰 克 士 兵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法兰克王国的解体
查理死后,帝国走向解体。虔诚 者路易在位时(814~840),封建 内战加剧。 843年,他的3个儿子缔结《凡尔 登条约》,帝国一分为三:日耳曼人 路易领有东法兰克王国,秃头查理领 有西法兰克王国,罗退尔一世领有中 法兰克王国,皇帝称号由罗退尔一世 继承。形成后来德意志、法兰西和意 大利三国的雏形。
Company Logo
日耳曼人的司法决斗
Company Logo
英格兰早期的决斗(雕版画)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打扮成中世纪的农妇和骑士的演员出 现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街头
Company Logo
中世纪欧洲,司法决斗普遍存在。司法 决斗或者说决斗裁判,并不等同于私人的 武力争斗,而是由法庭命令或认可,依据 预定的法律规则,具有固定的仪式,以武 力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旨在避 免或结束暴力冲突的司法程序。司法决斗 带有祈求神灵昭示正义之意,属神判的一 种。“日耳曼人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把决斗 看成是一种天意,并经常以此来惩罚罪犯 和篡权者”,孟德斯鸠如是说。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墨洛温王朝
克洛维一世(481-511)
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为克洛维,属于墨 洛温家族,故建立的王朝称之为“墨洛温 王朝”,公元486年定邦于苏瓦松(今法 国巴黎北部),公元496年,皈依天主教。
Company Logo
496年皈依基督教
3、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 影响时期——当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发生冲 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 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 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 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 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 4、 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 是属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