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犯罪的必然法律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它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打击犯罪。
本文将从犯罪的必然性、法律的规定以及犯罪的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犯罪的必然性1. 社会原因(1)社会竞争激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增大,导致部分人心理失衡,产生犯罪动机。
(2)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贫富差距、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社会治安等问题,容易引发犯罪。
(3)社会风气不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盛行,导致部分人道德沦丧,走上犯罪道路。
2. 个体原因(1)道德素质低下:缺乏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导致个体在面临诱惑时容易陷入犯罪。
(2)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缺乏警觉性,容易导致犯罪。
(3)心理因素:如冲动、嫉妒、报复等负面情绪,使个体在特定情境下容易犯罪。
三、法律的规定1. 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犯罪的分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分为刑事犯罪、行政犯罪和民事犯罪。
3. 犯罪的法律责任:犯罪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4. 刑事责任:犯罪者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5. 行政责任:犯罪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6. 民事责任:犯罪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四、犯罪的后果1. 对犯罪者的影响:犯罪行为使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会对他们的家庭、事业、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2. 对社会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社会的安全感。
3. 对家庭的影响:犯罪行为使犯罪者的家庭蒙受耻辱,家庭关系紧张,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4. 对国家的影响:犯罪行为削弱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影响了国家的形象和稳定。
个人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三篇】

个人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三篇】【篇一】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
具体表现为:(一)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二)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三)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
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
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
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1、净化社会风气,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
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
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
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
第四章犯罪原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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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犯罪的宏观社会环境——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素 。经济因素,实质上主要是指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 件的生产方式,它包括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 有制和分配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 化等与犯罪的关系问题。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经济因素.doc
4、犯罪的相关因素
指对犯罪结果产生具有一定的直接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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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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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根源
犯罪的根源: 是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
盾运动的结果。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的 共同的终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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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起源
什么是犯罪的本质和起源(根源)? 在我国,长期通行的观点是:犯罪的本质是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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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体倾向性对犯罪的影响
1、价值观、人生观对犯罪的影响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价值观人生观对犯罪的影
响.doc 2、需要对犯罪的影响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需要对犯罪的影响.doc 3、动机对犯罪的影响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动机对犯罪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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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根源论
马克思主义犯罪根源观认为,犯罪的根源, 或曰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 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根源 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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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的宏观与微观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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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社会原因
四、犯罪原因体系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1,犯罪的定义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
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
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
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研究是国家犯罪学中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只有认清了产生国家犯罪的原因,才能追根溯源,达到预防国家犯罪的目的。
一、什么是犯罪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的研究而共同成长的,与探讨什么是犯罪一样,人们对什么是犯罪原因也提出了许许多多的观点。
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相貌怪异者即是罪犯,典型的以貌取人,将相貌怪异视为犯罪原因,听起来就可笑;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将犯罪的原因部分置身于社会大环境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将犯罪原因完全归咎于个人;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忽略了个人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等等。
19世纪末期,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影响及启蒙思想的指导下,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来,犯罪学得到了空前发展,在学术思想的不断整合中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大变迁,人类社会结构向多极化方向发展,不同社会制度下价值观念相异过甚,思想斗争剧烈。
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结构的大调整,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突出,犯罪现象频繁出现。
为了正确了解和预防犯罪,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更多倾向于社会层次,人们较多地从社会角度探讨犯罪的原因。
人类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最初认为犯罪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完全把犯罪归责于个人,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将犯罪完全视为自身的选择行为。
后来,人们又认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又完全排斥了个人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如菲利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
随着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精进,人们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认为犯罪是人的思想、行为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强调犯罪原因不能仅仅只从个人身上去找,也要从人类社会中去找,二者不能偏废。
犯罪学名词解释

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是一种多变的社会现象。
它是犯罪学的最基本范畴之一。
犯罪动力:即推动犯罪发生的内趋力、外诱力及与它们相对应的内控力和外控力等的差力关系的称谓。
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一切人。
犯罪被害人: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犯罪被害现象:是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
犯罪预测:是指利用预测学的原理和技术,根据历史和现实犯罪的形势及影响因素,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状况、原因、条件、结构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的测定。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有效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犯罪动力:即推动犯罪发生的内趋力、外诱力及与它们相对应的内控力和外控力等的差力关系的称谓。
犯罪后果: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变化,一般是指其造成的具有危害性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是个人所具有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和根据。
犯罪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因素,是犯罪的第二位原因,对犯罪的发生不是必然的而是必要的。
犯罪动态:是指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情况,一般是指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犯罪行为:既包括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和一切严重不良的行为。
犯罪诱因:是指引发、影响和刺激犯罪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因素,是客观外在的现象。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发生的各种食物或现象。
对其可具体理解为在特定的时空环境里,凡是能够引起和影响犯罪发生的与抑制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互相作用,前者形成的合力与后者的合力之差的现象和过程。
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社会中那些决定、促使、引起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的总和,是指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引起犯罪的各种具体社会现象。
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分析四川大学法学院盛玉国【内容提要】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的研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有人认为,犯罪学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和研究,这当然是一种狭隘的犯罪学观点,但由此可体现出犯罪原因在整个犯罪研究和犯罪学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由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统而言之大概由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和文化原因。
各种犯罪原因类型呈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复杂性、动态性、综合性。
各种原因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发展变化,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关键字】犯罪原因层次性动态性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文化原因引言:有学者曾说:"战争可以停止,犯罪却不止。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产生国家和法律以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一直伴随人类左右,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灾难。
犯罪的存在和危害迫使人们去探索犯罪的原因。
早在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就在《国家论》中提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贫穷导致造反和犯罪。
”我国古代对犯罪原因也有很多朴素的理论,管仲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⑴,董仲舒当时对社会的犯罪原因进行过论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故贫者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民愁之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白居易有“贫困思邪而多罪”的犯罪理论。
犯罪原因一直是众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议题。
一、犯罪和犯罪原因含义: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在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定义是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与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

贝卡利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提到犯罪学就不能不提到他。
他通过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乃至全世界许多国家的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犯罪学历史上起了开创新时代的作用。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块:一、犯罪的原因关于犯罪的原因,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中论述较少,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他对犯罪原因的一些看法。
1.经济原因。
从经济层面上来说,很多犯罪是由过大的贫富差距造成的,贝卡利亚在书中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说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阿!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借口让我偿受他们所没有尝试过的痛苦。
这是谁制定的法律呀?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
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终究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的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
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的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
”就是这样一段朴素的语言,娓娓道出了犯罪人的心声。
在这之前,大多数人都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本身恶的表现,是其个人的***性造成的。
而贝卡利亚的这段话向世人说明了犯罪人犯罪的真正根源——那就是贫穷。
社会的贫富分化,底层劳苦大众痛苦的扩大化和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平,使穷人们几乎没有通过正当渠道来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可能性,只有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 ,即实施犯罪,才能打破原有的社会状态,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一定时间自由愉快的生活。
贝卡利亚又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分析道:“一个人如果发现它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年岁甚至整整一生,成为曾经报复过他们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这种结局同能够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受到的暂时的痛苦进行有益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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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摘自蒋福财的《国家犯罪学》《国家犯罪学》认为: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是因为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摧毁了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国家中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最宏观、最深层次的理念和秩序,危害国家、人类社会运行的整体安全,侵蚀国家的国本、人类社会的根本。
如果把一个国家或人类社会比喻成一幢大厦,国家犯罪腐蚀的是大厦的地基和框架,破坏的是大厦的整体安全。
国家犯罪产生在国家行为主体履行治理国家职责的国家行为过程中,而国家行为主体又是代表了国家意志。
因此,国家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意志的真实体现。
并且,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具有无可抗拒的权威。
因此,国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直接对国家意志和国家行为产生损害性的冲击,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的权益产生破坏性后果。
而这种损害性冲击对国家、人类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破坏性后果及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权益影响的深远性,是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不可比拟的。
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广泛的,在国家权力所能影响的范围内是全面覆盖的,对国家治理秩序、国际秩序、公民权益具有极其严重的破坏性。
同时,国家犯罪作为治理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非正常现象,涉及的都是国家治理、对外交往的大事,都是国家运营的大事。
因此,国家行为一旦脱离了秩序和规则的约束而形成了国家犯罪,危害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多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仰等系统性秩序和利益。
国家犯罪还会直接对国家行为对象产生几乎无可救济的危害后果,对公民权益产生几乎不可救济的损害。
作为国家行为对象的公民来说,由于公民与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处于绝对不可能对等的地位,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将对公民产生不可救济、不可抵抗的影响。
在任何一个国家,公民私力永远也无法与国家公力抗衡。
同时,国家行为具有效仿性,对于具体国家行为对象的任何国家犯罪行为,非常容易地被其它国家行为主体复制和效仿而成为普遍性的国家行为,从而演变成为一种常态性质的国家犯罪行为。
(一)国家犯罪破坏国家政权的根基1、国家政权的根基《国家犯罪学》认为,国家政权的根基是人民。
国家政权的存在和稳固,必须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没有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的国家政权,必定被推翻或替代。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政权,必须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信任和支持。
而为了得到公民的信任和支持,国家政权必须满足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需求,维护绝大多数公民的权益,建立和维护符合国家发展和公民需要的国家治理秩序,谨慎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保障公民有序、幸福地生活和工作。
2、国家犯罪动摇国家根基国家的根基是人民,国家必须建立在人民基础之上。
国家行为是国家行为主体代表国家意志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是国家政权的行为表现,是国家的行为。
国家行为的权威性来自于人民对国家的信任,取决于人民对国家的支持,来自于国家行为本身的可靠性。
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国家行为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
国家犯罪是国家行为形成的犯罪,直接动摇了人民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和支持,也使人民对国家行为失去信任和依赖,使国家存续的人民基础动摇。
3、国家根基动摇是犯罪现象产生的温床如果国家犯罪频繁,长此以往,国家行为在人民心中不再具有任何信任感和权威性。
那么,国家将失去人心,国家政权将失去民心,直接动摇了和破坏了国家政权的根基。
如果这样的情况真的发生,国家政权将不能有效发挥治理国家的作用,国家无法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国家治理秩序陷入混乱,国家法治精神丧失,社会动荡,危机重重,不仅会葬送国家政权,更会使人民生活在无秩序、无依靠的动乱环境中,失去尊严、幸福、畏惧,必将导致社会出现大规模不当行为,罪恶滋生,犯罪横行。
(二)国家犯罪从根本上腐蚀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1、社会秩序、国家秩序与国家社会秩序、国家秩序是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秩序中的基础性秩序。
社会秩序的根基在于社会秩序本身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国家的义务在于必须建立和维护符合一国绝大多数人民诉求的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铲除社会毒瘤,使社会秩序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正义感和精神追求。
国家秩序的根本作用是规范了国家政权体系的结构和组成,规范了国家行为主体体系的结构和组成,规定了国家责任和义务,规范了国家行为。
因此,国家秩序的义务在于维系一个国家治理国家体系的完整性、正当性、合法性。
社会秩序是客观存在的。
社会秩序的存续,是因为人类社会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一种自然的、必然的天性需求。
人类对有序社会秩序的诉求占据了人类对秩序追求的绝大部分。
国家秩序是国家政权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国家对于国家秩序的稳定性、正当性、合法性需求,是国家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2、社会秩序、国家秩序的重要性人类社会之所以能成为文明社会,不仅仅是因为有了国家政权以后建立的国家秩序的规范,也是因为有着对社会运转占支配地位的、正义的、合理的社会秩序对人民日常活动的有序调节。
因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秩序基础。
没有任何人会反对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需要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
即使没有国家政权,没有国家事务秩序,只要有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且没有外来因素的重大影响,人民一样可以有序地、幸福地、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国家仍然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
在人类历史上,社会无序的状态常常存在。
而这些常常是受国家事务秩序的影响,跟社会秩序、国家秩序没有根本性关系。
中国素有“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之说,虽然这句话更多的含义是指国家秩序的重组,但是,这种国家秩序的重组和混乱是由国家事务秩序的影响而致的,讲的是国家事务秩序的发展是从有序到无序,再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
3、国家犯罪对社会秩序、国家秩序的影响历史的发展事实证实,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对人民活动产生的社会束力是不可忽视的,对国家行为主体治理国家活动发挥的影响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社会秩序规范和引导人民的活动,国家秩序约束和指导国家行为主体的活动,对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国家的运营和治理都起着其它任何秩序都不可能替代的作用。
如果没有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约束和规范,或者国家犯罪行为破坏、损毁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仅仅依靠国家事务秩序的规范和国家行为的强制治理,会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被压抑、被强迫的抑郁气氛中,社会缺乏自然的、传统的、传承的人文气息,人民生活缺乏人文关怀,缺少亲情友爱,缺失人伦纲常,人民就会生活在一个自私的、机械的世界,没有了人的感情和天性。
而这些,反过来又影响到人民对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遵守和对国家行为的服从。
并且,在缺乏感情和人性的社会里,人更不可能去自觉遵守国家秩序、社会秩序和自愿服从国家行为,一切将坠入混乱。
人民生活这样的社会里,产生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国家犯罪损毁社会正义1、国家行为具有当然的正义性正义观是所有人内在的根本观念之一。
人需要正义,社会更需要正义,国家也需要正义。
一般说来,国家行为由于是国家的行为,应当具有当然的正义性,代表了正义。
在对秩序的追求中,正义应该是秩序中极其重要的核心问题。
可以说,国家秩序、国家事务秩序、社会秩序等作为国家运转和人民生活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核心理念和价值取向的。
所以,社会正义是人类活动和国家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
2、国家犯罪对社会正义和产生犯罪的影响国家行为应当代表社会正义。
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实际上就是国家行为违背和抛弃了社会正义。
国家行为如果不以正义为目的和价值取向,国家行为将不被社会和人民接受,将不能发挥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的功能和作用,国家治理秩序也将失去作为规范国家和人民活动的可能性,国家也就失去了有序运转的基础。
但是,人类对正义秩序和社会正义的追求是自然天性。
追求正义秩序和社会正义是人类本能,也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
国家犯罪不仅使国家行为失去正义背景,破坏社会正义,更使国家治理秩序失去正义基础,还使国家失去正义光环。
而追求正义的人类本能又会推翻非正义的恶秩序,建立起正义的国家治理秩序。
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动乱和社会动荡是不可避免的,任何犯罪的产生也是必然的。
同时,如果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破坏社会正义,则具有强烈的榜样作用。
在人民的意识和活动中,多数人的正义观和正义行为都遭到了来自国家犯罪行为的挑战和打击,人民会自觉不自觉地跟随国家犯罪行为的恶劣行径,形成逐步扩散的不良之风、不法之风。
而当这一切成为风气、成为惯常事件的时候,当不正义的行为和事件成为一个国家中的惯常现象的时候,当不正义的行为和事件反而被社会接受、保护、鼓励、默认的时候,则国将不国,社会混乱,邪恶盛行。
在这样的社会里,不产生犯罪才是奇迹。
(四)国家犯罪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毁灭性破坏国家行为本来是建立和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国家强制力量,是国家治理秩序稳定和发挥治理国家功能的根本力量。
但是,国家犯罪却带头违反和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使国家治理秩序不能全面地实现规范、调节、约束国家运转一切事务的功能。
因此,由于国家行为的性质,国家犯罪会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和打击。
国家治理秩序也会因此变成形式,不能对国家和社会活动发挥规范、调节、指引作用。
整个国家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上至国家行为主体,下至普通公民,人人行为没有依据,任何活动没有秩序,任何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习以为常的。
(五)国家犯罪破坏国家公信力国家公信力是国家的影响力与号召力。
国家行为应当体现了国家公信力。
国家行为与个人行为不同,国家行为的权威,来自于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个人权威。
同时,国家的公信力也通过国家行为来体现。
因此,国家行为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国家公信力。
国家行为构成犯罪,是国家行为失去公信力的一种反映。
如果国家行为构成犯罪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则无法判定一个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公信度,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
如此下去,国家行为也就没有人相信了。
如果国家行为都没有人信了,国家也就没有公信力了。
国家和国家行为都没有了公信力,则国家治理秩序就没有了维护主体,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就没有了参考和依据,也就不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了。
此时,产生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不足为怪了。
正确处理国家公信力和国家行为之间的关系,还要妥善处理国家行为中个人意志问题。
由于国家行为最终还是通过具体的个人或组织来实施,不可避免地在国家行为中渗透了个人意志。
当个人意志服从国家意志时,国家行为能够代表国家意志,国家行为具有国家公信力。
但如果个人意志超越国家意志,且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追求的理想和目的不相融洽时,国家行为实际上不能全部代表国家。
但是,由于国家行为的特殊性,它仍然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仍然会被视为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