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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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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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黑)005—2017 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报批稿)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JJG(黑)005—2017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归口单位: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参加起草单位: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程委托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宇(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曹宏宇(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宫游(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宋殿学(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刁培忠(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刘丹(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参加起草人:李新辉焦承安杨迪(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程技术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职称王瑄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梁浩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华玉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关文举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闻新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概述 (1)4 计量性能要求 (1)4.1 基本误差 (1)4.2 潜动 (1)4.3 起动 (2)4.4 时钟日计时误差 (2)4.5 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 (2)5 通用技术要求 (3)5.1 信息 (3)5.2 外观 (3)6 计量器具控制 (3)6.1 检定条件 (3)6.2 其他影响量 (3)6.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3)6.4 检定项目 (4)6.5 检定方法 (4)6.6 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 (10)附录 A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页式样(第3页) (12)引言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检定规程制定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战线指导,促进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各级质监部门的计量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全省计量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开展计量工作综合考评,现将《黑龙江省市(地)计量工作综合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地)局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综合考评标准的内容,并对照考评标准全面落实今年的计量工作。

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各市(地)要根据综合考评标准的原则要求,对所属县(市)、区开展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安排和考评内容由市(地)局自行确定。

三、综合考评采取记分评定方式,总分为330分。

总成绩300分以上的为2011年度计
量工作先进单位,总成绩在260分至300分的为合格单位,总成绩在2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考评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计量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四、省局将于12月中、下旬对市(地)计量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县(市)、区的计量工作进行抽查。

具体考评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市(地)计量工作综合考评标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市(地)计量工作综合考评标准。

地方 计量 检定 规程

地方 计量 检定 规程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是指针对地方计量检定工作所制定的一套规
范和程序。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检定范围,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明确规定该地区所负责检定
的具体计量器具范围,包括长度、质量、时间、温度、电磁等多个
方面的计量器具。

2. 检定依据,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详细列出检定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确保检定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检定程序,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具体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的程
序和步骤,包括前期准备、检定操作、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环节,以保证检定工作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4. 检定标准,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明确指出检定所采用的标准
和方法,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5. 质量保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会包括质量保证的内容,包
括设备校准、人员资质、内部审核等,以确保检定工作的质量和可
靠性。

总的来说,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是地方计量检定工作的操作指南,通过严格遵守规程,可以保证地方计量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
和合法性。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
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0.0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
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计量工作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规范企业计量检测体系管理和中小型企业能源检测的计量行为,提高企业计量工作水平和企业的计量信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的《测量管理认证体系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有关规定,现对重点行业耗能重点企业及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的中小型企业开展计量检测体系认证。

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工作由各市(地)质监局负责组织,每市(地)至少应组织3-5家企业开展认证,并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证前证后监管服务工作。

同时,将计量检测体系认证计划报省局计量处。

认证工作由省计量协会组织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和省内计量考评员队伍具体实施。

认证合格后,由国家认证机构向企业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各地要将此项工作要列入局的工作议程,努力提高企业计量管理能力,增强计
量工作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控制力。

请各市(地)局于2010年10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二○一○年一月八日。

黑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黑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黑)01—2017桩基静载荷测试仪校准规范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of Pile Static LoadMeasuring Instrument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JJF(黑)01—2017桩基静载荷测试仪校准规范JJF(黑)01—2017 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of PileStatic Load Measuring Instrument本规范经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03月24日批准,并自2017年05月01日起实施。

归口单位: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范委托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负责解释JJF(黑)01—2017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金龙学(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张多利(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姜澎(哈尔滨工业大学)李健隽(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杨智勇(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参加起草人:袁晓棣(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张奭军(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JJF(黑)01—2017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计量单位 (1)3.1 术语 (1)3.2 计量单位 (1)4 概述 (1)5 计量特性 (2)5.1 测量范围 (2)5.2 位移分辨力 (2)5.3 技术指标 (2)5.4 重复性 (2)6 校准条件 (2)6.1 环境条件 (3)6.2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3)7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3)7.1 校准项目 (3)7.2 校准方法 (3)8 校准结果的处理 (7)9 复校时间间隔 (7)附录A 桩基静载荷测试仪校准原始记录(推荐性) (8)附录B 校准证书内页格式 (12)附录C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 (13)引言本规范依据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制定,并主要参考JJG 860-2015《压力传感器(静态)检定规程》、JJG 391-2009 《力传感器检定规程》、JJF 1305-2011 《线位移传感器校准规范》、JGJ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等编写。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黑龙江省计量条例(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或者涉及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一)建立计量标准;(二)进行大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和计量器具的校准;(三)经营、使用计量器具;(四)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装)、安装、进口计量器具;(五)使用计量单位;(六)出具计量数据;(七)对产品、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八)其他有关计量行为。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行署)、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鼓励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计量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改进和完善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佚名【期刊名称】《质量天地》【年(卷),期】1999(000)008【摘要】<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总页数】2页(P4-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3【相关文献】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周克玉;;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J], 张绪武;;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1998年中央决算的审查报告——1999年6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郭振乾;;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周克玉;;5.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的说明——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乔晓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 龙质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 龙质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一、责任单位计量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三、依据《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四、申办条件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五、申报材料1、填写检定申请单;2、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还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操作手册。

六、办理程序1、申请:(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检定;2、受理: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处长组织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受理后,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出具检定报告。

检定合格的,报批准人审批,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1、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512号)收费。

2、省级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第59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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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黑)xx—20xx指针式微差压表Pointer Type Micro-differential Pressure Gauge(审定稿)20XX-XX-XX 发布20XX-XX-XX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指针式微差压表检定规程JJG(黑)XX—20XX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Pointer TypeMicro-differential Pressure Gauge归口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起草单位: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本规程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肖志伟(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王立群(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宋文文(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詹扬(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徐珊(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刘勇(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迟彧靓(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参加起草人:赵萍(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唐楠(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柳文新(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本规程技术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职称杨新华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华玉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吴颖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吕静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建波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引用文件 (1)3术语和计量单位 (1)3.1术语 (1)3.2计量单位 (2)4概述 (2)5计量性能要求 (2)5.1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 (2)5.2零位误差 (2)5.3静态零位 (2)5.4示值误差 (2)5.5回程误差 (2)5.6指针偏转平稳性 (3)6通用技术要求 (3)6.1外观 (3)6.2标志 (3)7计量器具控制 (3)7.1检定条件 (3)7.2检定项目 (4)7.3检定方法 (4)7.4检定结果处理 (6)7.5检定周期 (6)附录A 微差压表检定记录格式 (8)附录B 微差压表检定证书内页格式 (9)附录C 微差压表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 (10)I引言本规程编写以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和依据。

本规程为首次制定。

II指针式微差压表检定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测量范围为(-30~30)kPa指针式微差压表(以下简称微差压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2 引用文件本规程引用下列文件:JJF1008-2008压力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JJG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JJG875-2005 数字压力计JB/T12015-2014 膜片式差压表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

3 术语和计量单位3.1术语3.1.1指针式微差压表pointer type micro-differential pressure gauge通过指针在分度盘上指示测量到的微小差压值的压力仪表。

3.1.2 高压端high pressure标有“+”或“H”符号的一端,即为微差压表的高压连接端。

3.1.3 低压端low pressure标有“-”或“L”符号的一端,即为微差压表的低压连接端。

3.1.4 静态压力static state pressure在所研究的领域内,不变压力或变化缓慢到可以不考虑其随时间变化的压力。

3.1.5 额定静态压力rated static state pressure微差压表允许承受的最大静态压力,即指高压、低压两端口同时施加相同的最大允许压力,且该微差压表能正常工作。

13.1.6静压零位zero offset of static pressure微差压表零位稳定后,在高压、低压两端口同时施加某一静态压力后,零位的变化量。

3.2计量单位微差压表使用法定计量单位Pa,或是它的倍数单位:kPa。

4 概述指针式微差压表主要用于气体介质差压的测量。

其工作原理是当被测气体压力作用于由膜片隔离的两个腔室时,膜片发生形变并带动片簧和磁钢移动,再经磁力作用使连接指针的螺旋轴转动,由指针在分度盘上指示实测的差压值。

微差压表采用无摩擦的磁性部件,可以迅速测量出气体的微小压力(正压、负压或差压)。

指针式微差压表外形通常为圆形,具有透明表盖、高低压输入端口等。

5 计量性能要求5.1 准确度等级及最大允许误差准确度等级及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准确度等级及最大允许误差5.2 零位误差具有调零装置的微差压表,其调零装置应灵活可靠,能够调准零位;没有调零装置的微差压表,其零位的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表1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5.3 静压零位微差压表静压零位应不大于表1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的1/2。

5.4 示值误差微差压表的示值误差应不超过表1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5.5 回程误差2微差压表的回程误差应不大于表1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6 指针偏转平稳性在测量范围内,指针偏转应平稳,无跳动或卡针现象。

6 通用技术要求6.1 外观6.1.1 外形结构a) 微差压表应装配牢固、无松动现象;b)微差压表的可见部分应无明显的瑕疵、划伤,连接件无明显的毛刺和损伤。

6.1.2指示部分a)微差压表表面玻璃应无色透明,不得有妨碍读数的缺陷或损伤;b)微差压表分度盘应平整光洁,数字及各标志应清晰可辩;c)微差压表指针指示端应能覆盖最短分度线长度的1/3~2/3。

6.2标志微差压表上应有如下标志:产品名称、计量单位和数字、出厂编号、生产年份、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高压和低压端口标志、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7计量器具控制计量器具控制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7.1检定条件7.1.1标准器标准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被检微差压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4。

7.1.2 可供选择的标准器:a) 数字压力计;b) 补偿式微压计;c) 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d) 活塞式压力计;e) 其他符合要求的标准器。

7.1.3其他仪器和辅助设备:a)压力发生器;3b)水平支架。

7.1.4环境条件:a) 环境温度:(20±5)℃;b) 相对湿度:≤85 %;c) 大气压力:(86~106)kPa;d) 微差压表在检定时,周围不应有影响检定工作的机械振动、强电磁场和气体流动等外界干扰。

e) 微差压表在检定前应在以上规定环境条件下至少静置2 h。

7.1.5 微差压表检定时,微差压表按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放置(微差压表的示值易受放置状态的影响,一般为垂直放置)。

7.2检定项目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的检定项目见表2表2 检定项目表7.3检定方法7.3.1 外观和标志用目力观察,应符合本规程6.1、6.2的要求。

7.3.2零位误差检定将微差压表的高压、低压端口都与大气相通,按正常工作位置放置,用目力观察,应符合本规程5.2的要求,零位示值误差检定应在示值误差检定前后各做一次。

7.3.3 示值误差的检定a) 示值误差的检定是采用标准器示值与被检微差压表示值直接比较的方法,各检定点的示值误差都应符合本规程5.4的要求。

4连接的方法是用压力导管和三通将微差压表的高压端口、标准器和压力发生器连接起来,连接处应密封不漏气,微差压表的低压端口与大气相通。

连接方法如图1所示。

图1 微差压表示值检定连接示意图b) 具有调零装置的微差压表,在示值误差检定前,先调准零位,在检定过程中不允许调整零位。

c) 示值误差检定点按标有数字的分度线选取,检定点不少于4点(含零位),各检定点应较均匀分布在量程范围内。

检定时,用压力发生器从零点开始均匀缓慢地升压,使压力达到第一个检定点(标准器示值),待压力稳定后,读取标准器和微差压表的示值(微差压表按分度值1/5估读),微差压表的示值与标准器的示值之差为该检定点的示值误差。

再依次对各检定点进行检定,直至微差压表测量上限。

切断压力源,耐压3 min 后,再依次进行降压检定,直至零位。

在升、降压检定过程中,各个检定点的示值误差按式(1)计算:S R p p p -=∆ (1)式中:p ∆——微差压表的示值误差,Pa ; R p ——微差压表的压力示值,Pa ; S p ——标准器的压力示值,Pa 。

每个检定点在检定过程中均得到升、降压两个示值误差,取两个示值误差中绝对值最大者为该检定点的示值误差。

取各检定点的示值误差中绝对值最大者为微差压表的示值误差。

d) 有正负差压两个量程的微差压表,需分别进行正负两个量程至少各4个点的示值误差检定。

7.3.4 回程误差检定回程误差的检定与示值误差的检定同时进行,微差压表同一个检定点升、降压示值之差的绝对值为微差压表的回程误差。

各检定点的回程误差都应符合本规程5.5的要求。

取各点回程误差中的最大值为该微差压表的回程误差。

7.3.5 静压零位的检定先将微差压表高压端口和低压端口相连通,再将指针调准零位或记录零位后,通过压力发生器向微差压表缓慢加压到额定静态压力,待压力稳定后,读取微差压表的零位示值变化量。

连续进行三次,取变化量绝对值的最大值为微差压表的静压零位,其值应符合本规程5.3的要求。

注:额定静态压力是指微差压表能承受而不发生失效的设计静态压力,一般标记在表盘或铭牌上。

连接方法如图2所示。

图2 微差压表静压零位检定连接示意图7.3.6指针偏转性的检定在示值误差的检定过程中,目测指针的偏转情况,应符合本规程5.6的要求。

7.4检定结果的处理经检定合格的微差压表,出具检定证书;经检定不合格的微差压表,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和内容。

7.5检定周期微差压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及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附录A指针式微差压表检定记录格式记录编号:检定员:核验员:年月日附录B指针式微差压表检定证书内页格式附录C指针式微差压表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J J G (黑)X X -20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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