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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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螺纹千分尺检定规程
JJG 28~2000
平晶检定规程
JJG 30~2002
通用卡尺检定规程
JJG 31~1999
高度卡尺检定规程
JJG 33~2002
万能角度尺检定规程
JJG 34~1996
指示表(百分表和千分表)检定规程
JJG 35~1பைடு நூலகம்92
杠杆表检定规程
JJG 36~1989
内径表检定规程
JJG 44~1986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目录
按编号顺序排列
JJG 1~1999
刚直尺检定规程
JJG 4~1999
刚卷尺检定规程
JJG 7~1986
刻度直角钢尺检定规程
JJG 17~2002
杆秤检定规程
JJG 21~1995
千分尺检定规程
JJG 22~1991
内径千分尺检定规程
JJG 24~1986
深度千分尺检定规程
JJG 25~1987
测微仪检定器试行检定规程
JJG 55~1984
测长仪检定规程
JJG 61~1980
直角尺检定规程
JJG 62~1995
塞尺检定规程
JJG 63~1994
刀口形直尺检定规程
JJG 102~1989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检定规程
JJG 112~1991
金属洛氏硬度计检定规程
JJG 117~1991
平板检定规程
JJG 150~1990
金属布氏硬度计检定规程
JJG 151~1991
金属维氏硬度计检定规程
JJG 152~1991
金属表面洛氏硬度计检定规程
JJG 156~1983
架盘天平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35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1996年8月23日批准1997年3 月1日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目录和检定方法处理和检定周期1 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2 带补偿导线热电偶的检定方法3 管式炉炉温温场测试方法4 标准铂铑10—铂热电偶在0∽1300℃附范围内,整百度的热电动势和温度对照表编制方法表5 K、N、E、型热电偶热电动势允差表6 S、K、N、E、J、型热电偶整百度点,微分热点动势表S、K、N、E、J、型热电偶分度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记录格式9 检定证书(背面)格式工作用廉金属JJ G351-96检定规程代替JJ G351-84规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于 1996 年 8 月 23 日批准,并自 199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省技术监督局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金厂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人:邵树成(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王振华(上海合金厂)参加起草人:张家怡(沈阳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任春岩(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雷宗杰(天津德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适用于长度不小于750mm的新制造和使用中的分度号为K的镍铬-镍硅热电偶、分度号为N 的镍铬-镍硅热电偶、分镍热电偶、分度号为J的铁-铜镍热电偶(以下分别简称K、N、E、J、X型热电偶)在-40~1300℃范为内的检定一技术要求成分如表1规定。

镍铬极不可互换;号两铜镍极不可互换;硅采用镍铬—镍铝分度表。

偶在规定温度范围内,其允差应符合表2表定。

值;②t为测量端温度。

足下列要求:的电极应平直、无列痕、直径应均匀;使用中的电偶的电极不应有严重的腐蚀和明显缩径等缺陷。

端的焊接要牢固、呈球状,表面应光滑、无气孔、无夹渣。

二检定条件等标准铂铑10—铂热电偶各1支。

为:―30~300℃的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一组,也可选用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

设备电位差计一套,准确度不低于0.02级﹑最小步进值不大于1μV,或具有同等准确度的其他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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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69-1993互感器校验仪Instrument Transformer Test Set1992—11—24发布1993—06—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互感器校验仪检定规程Array verfication Regulation ofInstrument Transformer Test Set本检定规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2年11月24日批准,并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国家高电压计量站起草单位:国家高电压计量站辽宁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庆余(辽宁省计量测试研究所)王乐仁(国家高电压计量站)参加起草人:杜汉玉(辽宁省计量测试研究所)王建(国家高电压计量站)目录一技术条件----------------------------------------------------(1)二检定条件----------------------------------------------------(1)三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2)四检定结果的处理和检定周期----------------------------(5)附录检定记录格式--------------------------------------------(6)互感器校验仪检定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采用差值法原理且工作频率为50HZ的直角坐标型互感器校验仪(以下简称校验仪)的检定。

一技术要求1基本误差校验仪的基本误差不得超出下式给定范围:ΔX= + K ( X·a% + Y·a% +Dx)ΔY= + K ( X·a% + Y·a% +Dy) 式中:ΔX----同相分量基本误差允许值;ΔY----正交分量基本误差允许值;K----仪器常数;X----同相测量盘示值的绝对值;Y----正交测量盘示值的绝对值;Dx、Dy----测量盘最小分度值或量化值;a----校验仪准确度等级,分1,2,3三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415- 2001工作用辐射温度计The working Radiation Thermometers2001一02一01发布 2001一05一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工作用辐射温度计检定规程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theWorking Radiation Thermometers本规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02月01日批准,并自2001年05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 全国温度工作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 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本规程委托全国温度工作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温度范围300--2200℃)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2 引用文献本规程引用下列文献JJF 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定义》JJF 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使用本规程时,应注意引用上述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概述工作用辐射温度计(以下简称温度计)是通过检测被测目标的辐射亮度或它在不同波长下的比值(转换成电信号),非接触地实现温度测量的仪器。

温度计主要由光学系统、探测器、信号处理及显示部分组成。

4 计量性能要求4.1 允许误差限温度计的允许误差限应符合士(a%t)的规定,其中t为测量范围的上限值或测量值,a为温度计的准确度等级,a,。

以温度计的技术指标为准。

对于多测量范围的温度计,不同的温度范围允许有不同的a值。

4.2 重复性温度计测量同一温度的重复性应符合其技术指标的要求。

5 通用技术要求5.1 外观5.1.1 温度计铭牌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少、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测量范围、出厂日期、型式批准标志及编号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5.1.2 温度计各开关按钮接触良好,开关、接线端钮应有明确标记。

5.1.3 新制造温度计的外壳、零部件有良好的表面处理,不得有锈蚀、霉斑,各部分装配应正确、可靠、无缺陷。

JJG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18
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光电温度计、红外温度计、比色温度计、辐射温度计、光纤温度计等辐射温度计
JJG415-2001
19
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光电温度计、红外温度计、比色温度计、辐射温度计、光纤温度计等辐射式温度计
JJG856-1994
20
10
天平
非自动天平
电子天平、杠杆式天平、架盘天平、扭力天平、液体相对密度天平、托盘扭力天平、静水力学天平、物理天平、链条天平
数字压力计、压力校验仪、便携式压力校验仪、压力模块、多功能压力校验仪、标准压力发生器、数字压力表
JJG 875-1994
62
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
压力变送器
压力变送器、差压变送器、绝压变送器、智能压力变送器、智能差压变送器、智能绝压变送器
JJG882-2004
63
压力传感器
压力传感器、差压传感器、绝压传感器等压力传感器
测地型GPS接收机
测地型GPS接收机
JJF1118-2004
10
6
液位计
液位计
压力式液位计、反射式液位计、电容式液位计、浮子式液位计、浮球式液位计、浮筒式液位计、磁性液位计、磁翻板式液位计、磁翻柱式液位计、电导式液位计、雷达式液位计、雷达导波式液位计、超声波液位计、微波液位计、辐射式液位计、(与上述对应的)物位计
JJG897-1995
42
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
层流流量计
JJG736-1991
43
气体腰轮流量计
气体腰轮流量计、旋转活塞式、湿式气体流量计
JJG633-2005
44
明渠堰槽流量计
薄壁堰、宽顶堰、三角形剖面堰、平坦V形堰、巴歇尔槽、无喉道槽明渠流量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3
3.1
a)
b)
c)
d)
3.2
a)
b)
c)
4
4.1
逻辑分析仪的外观应完好,无影响正常工作的机械损伤。供电电源标志明确,并设置正确。附件及使用说明书应齐全。
4.2
逻辑分析仪通电后屏幕显示应正常,所有开关、按键和旋钮应装牢固可靠、定位准确、接触良好、调节平滑,通电后自检通过,各种指示灯显示应正常。
5
5.1
逻辑分析仪检定规程
1
本规程规定了逻辑分析仪的检定技术要求、检定条件、检定项目、检定方法、检定结果的处理与检定周期。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逻辑分析仪的检定。其它具有逻辑分析功能的仪器亦可参照使用。
2
逻辑分析仪主要用于数字电路硬件及软件调试,它具有多数据通道与多个同步时钟的特点,可以方便分析数字电路的逻辑程序。从原理上分为逻辑信号的定时分析与逻辑信号的状态分析,由多路逻辑探头输入数据信号,以逻辑“1”、“0”显示数据状态。能以多级触发方式采集数据,可以状态列表方式显示测试数据,也可以波形方式显示采集数据。
g)按附录A表A.1设置逻辑分析仪探头1的门限电平,重复步骤e)至f),检定探头1的其他各门限电平指标;
h)关闭直流电压源输出,断开多功能适配器与所选逻辑分析仪探头的连接;
i)更换探头,分别把逻辑分析仪的其他探头的数据输入端连接到多功能适配器的输出端,重复步骤d)至h)。
5.3.4
逻辑分析仪最小脉冲宽度的检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f)设置逻辑分析仪为最高采样率,采样触发方式为上升沿触发,触发位置为100%,采样深度为最大;
g)在逻辑分析仪上新建一个时间间隔测量任务,为光标1(M1)到光标2(M2)的时间间隔值;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02月01日起施行。

局长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12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一)?????? 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可以增补;(二)?????? 确属不宜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予撤消。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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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才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样机试验合格给的报告就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有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之后才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JJG目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分类网游名词意思玩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分类网游名词意思玩法展开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计量检定时对计量器具的适用范围、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出的技术规定。

计量检定规程是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法定技术条件,是计量监督人员对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计量检定人员执行检定任务的法定依据。

分类1、 JJG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首写字母,如:JJG 205-2005 机械式温湿度计检定规程.pdf2、有一些涉及部门或行业的,则属于行业标准的范畴,如:JJG(教委) 023-1996 原子吸收光谱仪计量检定规程JJG(机械)84—1992 J703型轴承正弦测量仪检定规程3、还有一些则是属于地方标准的范畴,如:JJG(吉)11—1990 量具测力仪检定规程JJG(浙) 96-2007 混凝土配料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 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质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申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三章核准与发证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

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

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五条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

第十六条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七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报告等有关许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年。

第四章证书和标志第十八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换证考核。

第十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书。

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其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受产品表面面积限制而难以标注的,可以仅在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二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销售计量器具的,应当查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撤回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许可被终止的;(二)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被终止的;(三)计量器具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撤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或者其上级质监部门可以撤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发现存在撤回、撤销许可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许可意见,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作出撤回、撤销许可决定前,质监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关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监部门应当进行核实;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注销其许可:(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二)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注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第三十三条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许可核准、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第三十四条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质监部门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妨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或个人正常生产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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