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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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改革建议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改革建议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改革建议作者:鲍玮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4期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自诉自判审判权旁落值班律师改革建议作者简介:鲍玮琦,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28認罪认罚从宽制度,通俗地讲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我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确立了该重大司法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诉法时将其放在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第十五条中单独罗列,从立法层面确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地位。

在中央政法委的直接部署和各级政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制度在四年来的试点运行和一年半时间以来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良好、成效显著,以2020年1月至3月为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236183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76.1%。

通过我国司法经验的总结基础,并且结合了多年的试点工作成果,经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论证研究才正式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设立的初衷主要体现三个目的:(一)精简办案流程,提升司法资源的利用率我国现有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如何提高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一直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由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定的案件在法院判处之前已被告人事先同意,因而一般情况下被告人都会接受判决,翻供率、上诉率显著减少,符合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初衷。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根源与出路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根源与出路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The Journai of Yuunan Police Colleye2021年第2期NO.0202总第75期Sum75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根源与出路薛铁成1刘峰4(2南京大学,江苏•南京411104; 2.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四川•宜宾744405)内容摘要: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它既关涉到有效应对刑事案件数量攀升目标的实现,又涉及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

审思和解剖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例,审判权实体性权力制约缺失、检察权启动缺少监督、解释视角差异化、事实认定有异是阻碍认罪认罚制度实现预设目标的问题所在。

溯源问题,二元属性检察权与一元属性审判权的张力、量刑建议建议权涵摄范围向决定权延伸和事实认定与法律认定难解难分是阻碍量刑建议发挥功能的本质。

梳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权力分配规范,建立审判权与检察权的阶层运行规则,法检合力,共筑事实认定与量刑标准和法律审与事实审重新分配是应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事实审;法律审;阶层构造中图分类号:DF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2)02-115-08@、引言近年来,为了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合理分配司法效率,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展开了一场渐进式的司法程序改革。

221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北京等2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①随后于22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上述2个试点城市中进一步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并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探索。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推动案件的快速侦办和判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不断完善这一法律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审查认罪认罚请求存在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动认罪,主动揭发自己的罪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追求高立案率和高判决效率,并非全部为被告人提供充分和详细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导致被告人没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从而使得刑罚的量刑并不完全准确。

2. 法律制度赔偿缺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一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获得减轻刑罚的条件。

但是,对于那些错误认定的案件,认罪认罚后再受到改正,但却错失了获得赔偿的机会。

因此,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为被错误定罪而无过错的被告人提供赔偿机会。

3. 实践中的不公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速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但此制度的执行不一定能够确保对每一个被告人的平等对待。

公安和司法机关经常被指责以区别对待的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申请,对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甚至有所偏袒,指出了制度操作的不公平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和操作细则,以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执行。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策略1. 加强宣传教育,确保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目前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宣传力度并不足够,许多被告人根本不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理解其对减轻刑罚的影响。

应该加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政策法规的相关宣传和教育,让被告人了解相关细节和具体流程,从而提高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的意识和积极性。

2. 审核认罪认罚申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了减少认罪认罚制度的恶意利用,必须向被告人明确解释、完整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让其在安全和保护的前提下思考是否要求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存在以下问题:
1.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有些被告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选择认罪认罚,即使他们实际上并没有犯罪。

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迫使无辜的人承认了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

2.缺乏对案件的审查机会:认罪认罚意味着放弃了对案件的争辩和辩护的机会。

被告人可能因为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或弱势地位而选择认罪认罚,而丧失了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辩论的机会。

3.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认罪认罚可能引发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质疑。

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被告人主动承认罪行是因为他们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或担心审判结果不公正。

4.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包括与律师进行合理的咨询和辩护。

被告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选择。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存在着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对案件的审查机会不足、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以及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等问题。

因此,在使用认罪认罚作为司法手段时,需要确保被告人拥有知情权、辩护权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权的相关问题和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权的相关问题和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权的相关问题和建议The system of plea leniency in exchange for confession is an important tool for facilitating the efficient operat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为了追求犯罪案件的高效审理提供了重要手段。

This system allows for defendants to admit guilt early on in the legal process, saving time and resources that would otherwise be spent on lengthy trials. 这一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律程序初期承认罪行,节省了本应花在冗长审判上的时间和资源。

In return for their cooperation, defendants may receive reduced sentences or other benefits in their legal proceedings. 作为回报,被告可能会在其法律程序中获得减轻刑罚或其他利益。

The ability of defendants to make a guilty plea in exchange for leniency raises questions about the fair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被告能够以认罪认罚换取从宽处理引发了对刑事司法系统公平性和有效性的质疑。

Some critics argue that this system could incentivize false confessions and undermine the integrity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一些批评者认为,这一制度可能会激励虚假认罪,破坏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独特机制。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认罪认罚的机会,从而缓解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情况,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基于此,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始于改革开放后。

1984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首次出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提供关键证据协助披露其他犯罪事实,或者起先揭发并协助侦破其他的严重犯罪案件,那么不仅有可能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高度评价。

过去十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深化,其本质是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加速审判进程。

同时,该制度还能够对社会保持稳定,折服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供关键证据对嫌疑犯的惩罚的高压,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多的刑事过错信息。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滚动执行的过程中,保护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机关在舆论上的公信力,有利于社会进步。

3.认罪认罚从中存在的问题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法律空子,拖延认罪认罚的过程,使司法程序进展缓慢,也给道德侵权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加快审判进程,也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社会舆论,提高公信度和公正性;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过去十年中得到的广泛认可,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评估,以便做出调整和完善。

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嫌疑人法律意识在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教育的层面上进行宣传,让嫌疑人更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进一步贯彻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重大举措,其与宽严相济的政策密不可分,是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伴随实际情况发展的结果,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对从宽幅度的规定不明确、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辩护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产生、内涵、适用、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办法。

标签: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完善引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随后两高相继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释。

2018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关于认罪认罚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则,并且完善发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在相应程序上的规定。

至此,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出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一直贯彻落实的政策“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制度化,是刑事法律制度随我国实际状况发展完善的结果。

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变复杂,我国刑事案件在数量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走向,然而暴力性犯罪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轻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势必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的应用,对于高效合理配置有效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非指单一的实体制度方面也不是指单一的程序制度方面,而是存在于刑法适用的定罪量刑阶段和刑事诉讼阶段。

对“认罪认罚”的准确定义,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把握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取得应有的保障。

(一)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示异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对于是否认罪的判断,应以主客观一致为准,不但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还必须保证认罪态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的合理归宿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的合理归宿

2021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1 第34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4 No.1【本期关注】收稿日期:2020-12-15作者简介:刘 鲲(1988-),男,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民警,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的合理归宿刘 鲲(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河南新乡453000)〔摘 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量刑建议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应当采纳+例外”的规定形式。

这一形式对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被追诉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中自由裁量权的让渡,应仅限于对被追诉人有利的情形。

在量刑建议“一般偏重”和“轻微偏重”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较轻的判决,以此作为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解释之一,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有利于弥补控辩协商的不足,也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应有之义。

实务中控辩协商部分沦为“控审协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关键词〕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刚性效力〔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1)01-0030-04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应当采纳+例外”的规定形式。

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建议效力的规定,用“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代替了刑诉法中“一般应当采纳”的描述。

对于这一表述变化,最高检中有意见认为,这是对“应当采纳”和“不采纳情形”两个层次的进一步细化。

《指导意见》中的“量刑建议适当”,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进行理解,在量刑建议与法官内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尚未达到明显不当程度的,仍属于应当采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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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最新)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能够真正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检察机关如何提出精准、确定的量刑建议是必须加以回应的问题。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生成应当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生成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二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三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

关于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

应该说,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笔者主张,积极探索量刑建议规范指引,具体可考虑以下方案:一是及时出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

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法检应共同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范化量刑指引;二是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

对于具有参考价值、典型性的量刑案例,通过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指引;三是借助大数据量刑平台,在有效提取影响量刑结果因子的基础上,基于个案的特殊性进行量刑建议的调整修正,从而实现量刑建议的数据化、精准化和透明化。

关于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

笔者认为,单方面收集证据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完整性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宽量刑信息的来源渠道:第一,侦查机关应加强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是其所侦查案件全部事实的调查责任主体,要切实转变“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问题;第二,检察机关应强化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

对于侦查机关侦查不力、检察机关又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量刑事实,不可一味退回补充侦查,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量刑证据的自行补充侦查;第三,认真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可考虑设立被追诉人量刑意见自白制度,并强化辩护律师的量刑信息调查取证权;第四,在合理的范围内吸收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对于获取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适当增加量刑建议的幅度,对被害人不予谅解的,应综合考虑,不可一概不从宽;第五,探索建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针对的是被追诉人的量刑材料,其具备进入量刑领域的证据要件。

相较于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调查的中立超然性。

关于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

从传统的公诉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大多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议,采取的语言表达方式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模糊
性,比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等。

为了更为有效地激励被追诉人积极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尽可能具体。

但是,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跨越幅度较大,一味主张适用确定型或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也不具有合理性。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以及法院在类似案件量刑裁判差异性的大小等,选择适用确定型或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的效果更佳。

并且,在提出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时所跨幅度应尽量缩小。

同时根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阶段不同,设置激励幅度有别的量刑建议,鼓励被追诉人尽早认罪认罚。

具体而言,根据现有量刑信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在以往类似案件中裁判结果差异在一年之内的,倾向于提起确定型量刑建议;对于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提起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幅度不应超过一年零六个月;对于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提起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幅度不应超过两年。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极其严重,或者法定刑只有一个刑种的,依法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在充分开展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纯粹量刑情节、混合量刑情节及以往类似案件的量刑裁判,能够判处缓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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