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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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律案件管理问题(3篇)

国企法律案件管理问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企法律案件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国企法律案件管理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为我国国企法律案件管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法律案件管理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当前国企改革背景下,国企法律案件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案件处理效率低、法律风险防范不足、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因此,对国企法律案件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提高国企法律案件管理水平、促进国企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二、国企法律案件管理现状1. 案件类型多样化国企法律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案件类型多样化。

这要求国企法律案件管理人员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2.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法律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给国企法律案件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也对国企法律案件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3. 案件处理周期较长由于法律程序复杂、案件争议较大等原因,国企法律案件处理周期较长。

这导致企业权益受损,不利于国企的稳定发展。

4.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部分国企对法律风险防范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国企法律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1. 案件处理效率低部分国企法律案件处理流程不规范,案件处理周期较长,导致企业权益受损。

此外,部分国企法律案件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处理案件效率低下。

2. 法律风险防范不足部分国企对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缺乏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3. 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国企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如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

4. 法律人才匮乏国企法律案件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且专业素养参差不齐,难以满足国企法律案件管理的需求。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的集中管理。

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

下面,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28日专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成立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

2012年5月以后,X省三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内设案件管理机构的建设并配备人员、调集资源和立章规制开展案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X区的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现有条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管各项工作。

一年来的总结数据显示: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并分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3件130人、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0件182人,审查不予受理3件6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87件107人;向上级案管部门提请报捕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嫌疑人10件10人,受理并分流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件19人;开展风险评估预警10件;受理诉讼违法线索1件;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查询48件次。

体现了案件受理对外一个“窗口” 、流程监控对内一个“闸门” 的案件管理职能正在运行有序,发挥作用。

从案件管理实践看一体化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优化了人员配置,办案力量得到强化;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加大了监督力度,诉讼监督得到强化;统一了案件管理,办案行为不断规范;优化了职能配置,监督制约得到加强。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情况汇报根据最近一段时间对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情况的跟踪与调研报告,我对该中心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了解与分析。

首先,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团队合作意识强,工作责任心强烈。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协调各相关部门,保证案件的高效推进。

中心内部团队之间的沟通协调也十分流畅,各岗位之间的合作默契较高。

从工作态度上看,大部分员工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对待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比较强。

其次,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较高,处理案件的速度较快。

通过对比不同案件的处理时间,发现该中心对于一般性案件的处理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于紧急案件也能够快速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这得益于中心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及工作人员的高效执行力。

同时,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观察,也发现中心在整个案件处理流程中没有出现较大的失误,能够比较好地保障案件的质量。

再次,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中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在面对各类案件时,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分析问题的根源,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与分析。

同时,中心还能够针对案件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及时做出反馈,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团队的集体智慧,将各自的专业能力进行有机结合,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与质量。

最后,结合对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情况的观察与调研,发现中心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工作态度不够积极主动,处理案件的速度较慢,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时间比较长。

此外,中心在一些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操作上的不规范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细节的质量。

综上所述,案件管理中心在工作中表现出了较高的工作效率、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希望中心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能够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整个中心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总结案件管理中心在过去一年中承担了重要的职责,确保了案件处理的高效和公正。

以下是对本年度工作的总结。

一、案件受理情况本年度,案件管理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X件,较上一年度增长了Y%。

其中,民事案件占Z%,刑事案件占A%,行政案件占B%。

案件受理数量的增加,反映了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同时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案件处理流程我们优化了案件处理流程,确保了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每一个环节都高效、透明。

通过引入电子化管理系统,减少了纸质文件的使用,加快了案件流转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案件质量控制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的质量,我们建立了严格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

每一起案件在结案前都经过了至少两次的复核,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人员培训与团队建设本年度,我们对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专业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团队建设,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五、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的关键。

本年度,我们加大了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升级了案件管理系统,实现了案件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尽管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案件处理周期较长,个别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计划在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缩短案件处理周期;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七、结语案件管理中心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的重任。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社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通过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我们对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有了全面的了解,也明确了未来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我们相信,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法律案件质量管理(3篇)

法律案件质量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法律案件质量管理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质量管理的内涵、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案件质量管理的内涵法律案件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对法律案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评估、控制和改进,确保案件办理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要求,达到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案件办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要求,保证案件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公正性: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高效性:案件办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4. 权威性:案件办理结果应当具有权威性,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二、法律案件质量管理现状近年来,我国法律案件质量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法律案件质量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2. 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健全: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建立了案件质量监督体系,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3. 质量评估机制逐步完善:我国建立了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4. 案件信息公开透明:我国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然而,我国法律案件质量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三、法律案件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1. 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部分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2.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不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质量。

3. 案件信息公开程度不高:部分案件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3篇)

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提供有益借鉴。

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现状1. 立法层面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机构设置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体系,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

这些机构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 案件办理我国法律纠纷案件办理遵循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立案、审理、执行等程序。

同时,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三、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与现实需求不符,存在漏洞,导致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

2. 机构职能交叉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部门间职能交叉,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3. 案件办理不透明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

4. 执法不严部分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导致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平。

5. 案件调解率低法律纠纷案件调解率较低,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导致案件执行难度加大。

四、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针对立法不完善的问题,建议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法规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2. 明确机构职能明确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中各机构的职能,避免职能交叉,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3. 优化案件办理程序优化法律纠纷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透明度,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4. 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提高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公平性。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一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

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流程不规范等,还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件数量大,疑难案件多的困境。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清晰的认识,并应提出相应对策。

就实务层面来说,当前一些基层院所尝试的案件管理模式有不少创新之处,新兴事物的出现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状况做一些探讨。

一、本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 ,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23年6月份,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件,办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覆盖了全院主要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案管中心主要职能为:(一)案件受理、分流和赃证物管理。

案管中心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全院案件实行网上受理、分流,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

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

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

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

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法律案件管理情况报告(3篇)

法律案件管理情况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全面分析某法律事务所在过去一年内所管理的各类法律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处理结果、案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等。

通过对案件数据的深入分析,旨在为事务所的案件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数量及类型在过去的一年里,本事务所共受理各类法律案件500件,其中民事案件300件,刑事案件100件,行政案件50件,劳动争议案件50件。

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行政案件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等。

(二)案件地域分布案件地域分布较为广泛,覆盖全国20多个省份。

其中,案件数量较多的省份包括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等。

三、案件处理结果(一)胜诉率在本年度受理的500件案件中,胜诉案件350件,胜诉率为70%。

其中,民事案件胜诉率为75%,刑事案件胜诉率为60%,行政案件胜诉率为80%,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率为65%。

(二)调解结案率调解结案案件共计200件,调解结案率为40%。

其中,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为45%,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为30%,行政案件调解结案率为60%,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率为35%。

四、案件特点及分析(一)案件特点1. 案件类型多样化:涉及多个法律领域,需要律师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

2. 案件地域分布广泛:案件涉及多个省份,需要律师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 案件处理难度大:部分案件涉及复杂法律关系,需要律师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二)案件分析1. 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合同纠纷增多。

侵权纠纷案件也较多,主要原因是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侵权行为增多。

2. 刑事案件:盗窃案件数量最多,主要原因是盗窃案件查处难度较大。

诈骗案件也较多,主要原因是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

3. 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最多,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执法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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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地级市以上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设置案件管理机构,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价、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同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2012年8月开始,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投入研发,历时一年零两个月,随后在山东、广东和宁夏检察机关顺利完成试点工作;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困境
自2011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开展案管工作;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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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检察机关从2011年底开始推动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成立,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件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模式、工作流程、人员分配等做出了具体的部署安排。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借鉴与创新相结合,努力把握案管工作规律,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及时总结,全面推进案管各项工作。

通过打造“阳光检务新窗口”,律师接待、案件受理和移送、流程监控、赃物证监管、案件评查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案管部门的职能有效发挥,功能逐步显现。

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工作面临如下困难:(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人员配备不足
自今年4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天津市正式上线运行以来,案管部门人员不足的问题被放大,原因有三:一是,案管部门工作范围的迅速扩展。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前,案管工作范围主要侧重于侦监和公诉部门的案件集中受理和律师接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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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后,案管部门的监控范围迅速扩张至反贪、反渎、侦监、公诉、预防、控申、民行等十一个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和本院自侦案件的集中受理、统一分配,办案数据统计、案件流程监控、送案审核、文书监管、律师接待等具体事务。

二是,业务部门事务性工作向案管部门的转移。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后,公诉、侦监、未检等业务部门不断提出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法院等项工作由案管部门承担的要求,也大大增加了案管部门的工作压力。

检察机关案件大部分集中在基层检察院,而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编制不足,很多干警身兼多职,在工作繁重的案件管理部门尤其突出。

这种事多人少的状况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案管工作要求更加具体。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后,市院案管部门修订了考核标准,对于各项案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案管理论调研等具体工作更加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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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工作深度广度不断拓展,对各项案管工作提出了更加精细的要求。

(二)与同级审判机关的工作协调难度较大
长期以来,如何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一直是一个重要课题,检察机关传统的监督方式属事后监督,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约束,但与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难以适应。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后,送案审核移转案卷材料、接收法院的各类审判文书等,不仅是案管工作的重要环节,更是检察机关实现监督权限前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方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有力抓手。

不过,面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仅在检察机关内部运行的现实,以及审判机关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何协调审判机关对案件接收、法律文书出具和送达等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值得检察机关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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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待提高
参谋助手是案管部门的既定职能之一,这一职能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抓取,另一方面有赖于案件质量评查数据。

从目前来看,基层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多存在评查组织不健全、评查人员评查程序不规范、评查标准不统一、评查结果公信力低等诸多问题。

特别是案件评查结果的量化问题是否恰当,有待检验。

量化打分看似实现精细化、公允、便于操作,但是它更适用于企业工厂的管理,检察官不是计件生产的普通工人,片面追求数字效率,意图通过数字管理实现对“司法产品”的质量控制,这样的想法欠妥,这样的考核方式很有可能引发“逐底竞争”{1},案件的办理并不是单纯的生产加工,而是社会管理,工作对象是形形色色的人,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既然存在着差异性,就很难简单地用一些数字指标来评价,衡量工作的好坏。

司法工作有着很强的主观评价因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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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越是片面追求绩效考核的精细化,越是可能与实际工作评价南辕北辙。

二、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完善途径
案件管理部门的相对独立地位与案管工作的专门性是案管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

借鉴德国案件管理的先进经验,回归我国基层检察系统的实际情况,笔者就完善我国案件管理制度的提出如下建议:(一)不断强化案管工作的培训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高度重视案管工作,自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之初,就多次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案管工作培训,也正是这种高强度的无盲点培训奠定了全国案件管理工作的坚实基础;但是,随着案管工作的开展和不断深入,对于案管工作的培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基层检察机关案管工作的范围不断扩展,工作专业性不断加强。

原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基础性培训,已无法满足基层院案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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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实际需要。

二是,案管工作的考核指标不断细化、规范,尝试性操作的空间不断压缩。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一个全新的技术操作平台,很多操作都是“第一次”,而且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的经验来看,还是鼓励或允许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大胆试错,通过试错查原因、找方法”{2}的途径进行操作,但是很多情况下的尝试,可能会产生“删除案件”的后果,随着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删除案件”的权限从基层院回收到省级院,大大增加了基层检察机关尝试性操作的成本;而不进行尝试性操作的选择,只能是加强对具体条线的培训,并将案管部门吸收到具体条线培训中来。

(二)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执法规范化,是案管工作的重要目标,而案件质量评查则是实现上述工作目标的有力抓手。

案件管理工作开展之前,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评查主要由监察部门、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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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研究室等承担,存在评查人员不专业、评查程序不规范、评查标准不统一、评查结果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而且多在年终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于执法办案、检察官的升职晋级作用不明显;案管工作开展后,案件质量评查与案件流程监控、动态监管、风险预警等相结合,评查工作的滞后性弊端大大缓解,且增加了专项评查、专案评查等方式,极大丰富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内涵,同时评查结果可以及时反馈到具体承办人,评查工作对办案质量的推动做着得以显现。

但从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来看,评查组织的构建、评查人员的选任、评查案件的范围、评查反馈机制等均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体系,严重制约了案件评查工作的开展。

为了有效提升评查结果的公信力,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与高校搭建的“教学实践基地”平台,邀请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参与院内疑难案件的评查工作,不断提升案件评查的专业化水平,无疑是一种积极而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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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三)不断推进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力度
案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协调好与本院各部门的关系是一方面,而如何处理好与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审判机关的关系则是另一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运行情况来看,与公安机关的配合比较协调,公安机关对于案管部门提出的案件受理标准、文书规范化、及时送达法律文书、随案移送赃物证等要求,基本上都会给予支持和配合;但与同级审判机关的配合默契有待加强,诸如提起公诉案件材料的接受时间、出庭通知书和判决书等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等,两家还存在分歧。

从案管工作的角度看,审判机关依法、及时接受公诉案件材料,发放出庭通知书、送达判决书等主要法律文书,是案管部门实施案件流程监控、动态监管的前提和保障,但由于上述行为可能与审判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略有出入,且挤压了审判机关的工作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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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遭受到一定抵触也就不难理解。

同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仅仅在检察机关部署使用,检察机关亦无法对审判机关的抵触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相信不久的将来公检法三家实现办案系统并轨后,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

困难虽然存在,工作还大有可为,案管部门将积极与同级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专门就案件签收的时间、接收人,出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接收或送达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努力做好案件提起公诉后各环节的衔接,杜绝超期羁押等违法办案行为,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和法律监督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文章来源:
北京画心商务调查/a/ztxy/falvzhishi/2014/1118/17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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