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凭证(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搭建全市统一的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开创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全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意义)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市各级法院、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以争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
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加快推动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第二章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第三条(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电话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四条(案件类型)全市法院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民商事再审案件及广州互联网法院上诉案件,可探索实行其他特殊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五条(职能部门与人员)全市两级法院的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六条(释明引导)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
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3【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3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少锋黄维翁丰好【审理法官】李少锋黄维翁丰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明智刚广东卓就律师事务所;林洁莲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明智刚广东卓就律师事务所林洁莲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明智刚林洁莲龙伟文【代理律所】广东卓就律师事务所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至于佛山民旺公司提出的未经其书面同意而无需支付超过9700元/平方米部分的佣金的抗辩意见,经审查,虽然佰富勤公司未按《项目招商合作代理合同》的约定就超过单价超过9700元/平方米销售的房屋征得佛山民旺公司书面同意,但佛山民旺公司亦已经按照超过97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了相应客户的款项,应视为其已经通过实际行为作出了认可,故对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表【模板】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表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张三,男,XX岁,电话: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20号,邮政编码:被申请执行人:李四,男,XX岁,电话: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2号,邮政编码:申请执行的依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9999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理由和内容:上述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履行期限已过,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判决。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如下: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拖欠货款XX元,利息XX元(以本金XX元从XX年XX月XX日暂计至XX年XX月XX日止);案件诉讼费用XX元,以上合计申请执行标的共为XX元。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1、汽车一台,车牌号码为:XXXXXX2、房屋一座,地址为:XXXXXX3、银行存款,帐号为:XXXXXX(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三(签名、盖章)2004年12月21日授权委托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我方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方现委托李民、黄广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李民的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
其任职单位及其职务: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广的代理权限:同上其任职单位及其职务: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张风李民、黄广2004年10月29日注:(1)诉讼代理人:李民电话:134XXXXXXXX邮政编码:********工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789号(2)诉讼代理人:黄广电话:135XXXXXX邮政编码:******** 工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XXX号(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王志强在我单位担任经理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14最新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门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诉讼档案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法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接收范围,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归档。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向档案机构移交档案1时,应当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附件1)的要求,逐卷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立卷规范要求的,退回审判业务部门重新整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根据诉讼档案的分类方案,对接收归档的诉讼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
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卷级和卷内文件级目录索引;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号、案由和当事人名称索引。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在接收归档的诉讼案卷封面上加盖“归档”章,同时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按照年度、一案(册)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排架。
第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再审、执行等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档案,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在相关案卷封面和检索工具上注明移出、移入的案号;未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相互注明参见号。
佛山市知心选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刑终141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佛山市知心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心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法定代表人张永锋。
诉讼代表人吴满志,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
辩护人杨辉新,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杰英,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知心选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粤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知心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单位、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单位知心选公司通过香港鸿恩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鸿恩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交由楼某1团伙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从广西口岸走私境外采购的坚果,偷逃应缴税额1.5006308亿元;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知心选公司通过鸿恩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交由陈某、张某1、黄某1团伙通过边民互市贸易方式从广西口岸走私境外采购的坚果,偷逃应缴税额2035.905868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单位知心选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单位佛山市知心选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八千万元。
上诉单位知心选公司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知心选公司受走私团伙利诱以支付“包税”费的方式委托他人走私,未参与通关、运输等关键环节,在案中地位、作用明显次要,原判未认定知心选公司为从犯错误,并导致量刑过重;2016年4月以后陈某仍然为知心选公司提供“国内短途运输”,原判没有加以区分,笼统认定《进货费用汇总表》载明的货物全部是走私进口的货物,属认定事实不清,该部分所涉偷逃税额应予扣除。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能⼒为⾃⼰辩护的未成年⼈、残疾⼈、⽼年⼈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抚恤⾦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救济⾦等等,关于法律援助还有哪些法律知识,店铺⼩编为您解答。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1、⽆能⼒为⾃⼰辩护的未成年⼈、残疾⼈、⽼年⼈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3、请求给付劳动保险⾦、抚恤⾦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救济⾦的公证;4、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法剥夺)的案件;5、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没有委托辩护⼈的案件;6、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可以去哪进⾏法律援助?1.⾮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3.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4.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住所地、被请求⼈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服刑⼈员、强制隔离戒毒⼈员、被⾏政拘留⼈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提出。
6.对⼈民法院、⼈民检察院作出的⽣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申诉⼈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作出⽣效裁判、决定的⼈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或者向作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何银雪、秦东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何银雪、秦东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90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星星张雪洁侯进【审理法官】陈星星张雪洁侯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何银雪;秦东虹【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何银雪秦东虹【当事人-个人】何银雪秦东虹【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莫钦朝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钦朝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钦朝张仲平【代理律所】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被告】何银雪;秦东虹【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应否扣除何银雪因本次事故在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款金额;二、误工期应当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应否扣除何银雪因本次事故在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款金额;二、误工期应当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
虽然何银雪确认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在案外人保险公司获得了数万元赔偿款,但该赔偿款的获得系基于其与案外人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人民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扣减何银雪在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金额,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林洁英与王绮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林洁英与王绮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5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周珊吴绮擎【审理法官】刘红周珊吴绮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洁英;王绮虹【当事人】林洁英王绮虹【当事人-个人】林洁英王绮虹【代理律师/律所】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陈明月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陈明月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华筠陈明月【代理律所】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洁英【被告】王绮虹【本院观点】林洁英提交的证据加盖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凭证专用章,王绮虹也予以确认,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林洁英向王绮虹偿还款项的性质;二、林洁英应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涉借款合同约定林洁英需在2019年6月30前还清所有本金及利息,故该合同约定的2019年1月1日以后所付金额先减本金的前提是林洁英需在约定期限(2019年6月30日前)还本付息,但林洁英并未依约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其已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林洁英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7月4日分别向王绮虹转账500元,共计2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林洁英向王绮虹偿还款项的性质;二、林洁英应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林洁英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金额先减本金,利息等本金结清后再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