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申请材料接收登记(存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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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报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报表
*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检验地点*联系人/电话
开票抬头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预约检验时间:年月日
*检验类别:首次口定期口大修口改造口(请在相应类别上划J)
序号
设备品种
产品编号
产品型号规格
使用登记证编号
检验有效期
申报多台设备时设备信息可填入第二页设备清单附表。
联系电话:建设路:0771-5315048(报检、传真)5331273(收费)5327993(收发报告)
仁信路:0771-5900167(报检、收费)
邮编:53021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08:30-12:00,14:00-17:00(仁信路)
08:30-12:00,14:30-17:30(建设路)
序号
设备品种
产品编号
产品型号规格
使用登记证编号
检验有效期
检验资料要求
*使用单位对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首次检验
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出厂检验报告等;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3.本检验申报表。
定期检验
1.本检验申报表;2.自行检查报告。
改造检验
L改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改造施工告知证明材料;3.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4.首次检验或者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5.改造项目清单;6.本检验申报表。
申报经办人签名:
(申报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理经办人签名:
(业务受理专用章)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联,检验单位受理后,第一联交申报单位,第二联交检验单位。请使用单位按《安全

叉车 检验申请表

叉车 检验申请表

JXTJ3001.12-2017
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CS
位应向产权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2)“报检场车明细”应逐台填写。

产品编号与使用登记证编号至少填写一处,其他(除备注)都必须填写,可附表;
(3)一般情况下使用单位应对其声明盖章确认,采取签字声明的方式应同时提供签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4)场车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2017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范526

2017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范526

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发放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规范─叉车XTJ/Z2-N01-2017(第三版)编制:黎烈春审核:邹石桥批准:殷先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1、目的 (1)2、范围 (1)3、检验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1)4、术语与定义 (1)5、检验人员资格及要求 (2)6、检验仪器设备 (2)7、检验程序及说明 (2)8、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4)9、检验结论的判定以及检验报告的出具 (4)10、经检验不合格设备的处理 (5)11、检验记录 (5)12、《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13、检验资料汇总存档 (6)14、相关表卡 (6)附录1叉车检验仪器设备 (7)附录2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流程图 (8)附录3叉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9)附录4作业文件填写规定 (17)附录5相关标准摘录 (2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规范─叉车1目的为了加强叉车的检验工作,确保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叉车的定期和首次检验。

3检验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3.3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4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5GB/T16178-201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3.6其他相关标准4术语与定义4.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代码
资格证书名称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制造年月
出厂编号
适用场合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代码
资格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投用日期
维保周期

大修周期

维修保养单位维ຫໍສະໝຸດ 单位代码资格证书号维保责任人
电话
设备主要性能参数
厂内车辆运行速度
厂内车辆额定载荷
厂内车辆动力方式
检验单位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检验单位代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登记表编号:
设备注册代码
更新日期
单位内部编号
厂车牌照编号
注册登记人员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代码
产权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代表
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设备使用地点
操作人员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代码
检验日期
检验类别
主要问题
检验结论
检验报告编号
下次检验日期
使用单位
(公章)
登记机关
(专用章)
登记机构
登记日期
登记人员
登记日期

武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厂车首次检验报检流程

武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厂车首次检验报检流程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依据
《省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标准
暂停收费。
服务期限
及依据
期限
受理申报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检验完成后,场内机动车辆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依据
TSG 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制造厂家制造许可证;
4.型式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合格证;
5.《场(厂)内机动车辆首次检验申请表》
6.进口设备的附加资料:海关报关单
7.防爆型设备的附加资料:整机防爆合格证、防爆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环境情况的说明
8.注册登记表
服务流程
1.申报资料审查,受理安排检验
2.实施检验
3.出具检验报告
4 .领取报告书、合格证
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厂车首次检验报检流程
检验事项
场内机动车辆首次检验
设定该事项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TSG 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1268-2014)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GB 20800-2006)
《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 19854-2005)
检验的前置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
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
行检验的警示牌。

厂内车辆使用登记办理程序.doc

厂内车辆使用登记办理程序.doc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观光车)首次检验办理程序新购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叉车和旅游观光车等)在办理使用登记前请按以下程序办理检验手续:1、携带下列资料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电特种设备处602室(电话88560207)审核:①《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信息录入表》和《特种设备检验申报表》,《录入表》一台两份,《报检表》只需一份,两表按要求填写后盖章);②出厂资料(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型式试验报告)③使用(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到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一楼业务部办理报检手续(地址:高新二路201号,联系电话:88119297)。

3、检验合格后,请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局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凭办好的《使用登记证》到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一楼业务部领取厂车牌照。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本信息录入表设备注册代码单位内部编号设备代码(该代码由生产厂家标在合格证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代码产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法人代表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代码使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设备使用地点操作人员设备类别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制造单位制造单位代码资格证书名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制造年月出厂编号投用日期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厂内车辆运行速度厂内车辆额定载荷厂内车辆动力方式授权检验单位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信息录入人员录入时间备注使用单位(产权及使用单位公章)年月日安全监察机构(监察专用章)年月日填写说明:该表为厂车首次检验前的信息审核录入用,由申报单位自行准确填写(加粗字体栏除外),经市级监察机构审核后交检验机构申报首次检验,由检验机构录入并存档。

JXTJ214.2-2017 编号:机电类特种设备报检申报表报检登记编号:申报单位使用安装地点市区/县镇/乡村/工业区路/栋号检验报告领取方式自取邮寄□(若勾选项须仔细填写右方内容)邮寄地址联系人/手机号码:申报检验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共台设备使用场所□室内□露天□冶金□熔融□防爆□有毒有害□厂区申报检验类别□安装□移装□重大修理□改造□事故□停启□首次□重新□超期□验收□监检□定检□复检□鉴定要求安排检验日期年月日——年月日设备使用单位(必填)安装单位(仅限安装、移装填写)改造单位(仅限改造填写)重大修理单位(仅限重大修理填写)维保单位(仅限电梯填写)检验配合单位(必填)报检申明□安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维修保养施工完毕,并经自检合格,设备基础已经验收,施工过程无任何安全、质量事故。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

一、首次登记(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注: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照逐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2。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二、变更登记说明: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

5条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1、改造变更(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4)改造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证书;(5)改造后的《产品数据表》(原件).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验收检验申请表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验收检验申请表

HSQS/QR-58(4)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验收检验申请表在租赁关系,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按租赁合同/协议的约定)提出,出租单位如为个私则本申请单加盖承租(使用)单位的公章。

注③:申请首次检验的填写此信息。

国内生产的起重机械填写制造、安装许可证编号,进口起重机械填写型式试验合格证编号。

注④:申请首次检验的此栏填写“首次检验”。

HSQS/QR-58(4)注意事项1.起重机械、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场车,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2. 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一)提供相关的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

3. 申请单位申请检验后,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并和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现场检验日期,检验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申请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确保客观、公正、正确。

4. 若需变更检验日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5. 正式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6.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应向受检单位出具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 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检验合格标志及时张贴在规定位置上。

8. 本申请单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检验机构一份。

本申请单经申请单位盖章及双方签字后生效。

如遇申请单位公章携外等特殊情况,由申请单位法人在申请单正面下方位置注明“公章携外”等字样,本申请单经双方签字后也同样生效。

附件一申请定期检验起重机械的受检单位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1. 提交起重机械、场车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如有)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2. 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3. 将起重机械、场车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4.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5. 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6.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7. 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8. 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9. 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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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JTJ/JL-NJ-02/1 20190401
申请材料接收登记(存档)表
[适用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
声明:本公司提供的下述资料和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

使用单位:
资料送达人(签名):送达日期: 年月日
注1:因需要技术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故本单仅作为报检资料的收讫凭证。

本单所涉及的申请事项能否受理,接收方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本单一式三份,接收方2份、送达方1份,其中送达方1份中“检验部门负责人”不用签名。

注2:“有/无”栏的填写规定:“√”表示有;“/”表示无。

注3:院本部业务窗口受理南湖、秀洲、经开区设备以及跨县、市区域二手设备转让,其他区域由各县市业务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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