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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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24年农业机械购置累加补贴方案

河南2024年农业机械购置累加补贴方案

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累加补贴方案于2024年正式实施,旨在支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该方案主要包括政策背景、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申请流程等内容。

政策背景:农业机械化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力成本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农业机械设备价格高昂,部分农民对于购置农业机械存在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推动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和发展,河南省出台了农业机械购置累加补贴方案。

补贴政策: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累加补贴方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和技术升级补贴。

1.农机购置补贴:对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农机购置实行一定比例的补贴。

具体补贴比例根据机械种类、规格和购置日期等因素确定。

2.技术升级补贴:针对已有农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通过改造提升设备的性能和效率。

对符合规定的技术升级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和技术升级补贴的具体标准如下:1.农机购置补贴:根据机械种类、规格和购置日期等因素确定补贴比例,最高补贴比例为农机设备购置价的50%。

2.技术升级补贴:按照技术升级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最高补贴比例为改造项目投资金额的50%。

申请流程:农民或农业合作社等农机购置者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农机购置累加补贴:1.购机凭证:购机者需凭购机发票、合同等凭证,向所在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机购置的登记手续。

2.补贴申请:购机者按规定的时间将购机凭证和相关材料提交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填写补贴申请表格,进行补贴申请。

3.审核资格: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者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4.补贴发放:经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放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

总结:河南省2024年农业机械购置累加补贴方案的实施,为农民和农业合作社购置农机设备提供了经济补贴。

这将推动农业机械化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豫农机计文[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2〕57号)各省辖市农机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为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进行,发挥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2012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3、河南省山区、丘陵县名单4、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附件1:河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做好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开发第三章质量保障第四章推广使用第五章社会化服务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农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农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4〕32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为加快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推进高效植保机械化发展,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根据《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决定在全省实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省级财政累加补贴政策,现将《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2014年4月24日附件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为加快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推进高效植保机械化发展,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决定在全省实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含秸秆捡拾压捆机、压捆机,以下简称秸秆捡拾压捆机)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省级财政累加补贴。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要任务,牢牢把握农作物秸秆利用的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植保机械化的技术制约,注重发挥财政累加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农民购买使用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的积极性,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建设提升县和有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物质装备水平,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全面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补贴对象秸秆捡拾压捆机累加补贴按《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对象执行。

农用航空器的补贴对象为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浚县、滑县、原阳、长葛、舞阳、西平六个高标准粮田建设提升县(市)率先推进农用航空器发展。

开封市农业装备优化农机化高速发展--写在国家《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开封市农业装备优化农机化高速发展--写在国家《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市农 机化 进 入 了新 的发 展 阶 段 。
农 产 品初 加 工 和 设 施 农 业 等 机 具 增 长 幅度 较 快 ,
二、 提 升 了农 机 化 作 业 水 平 。 农 机 化 新 技 术
实践证 明 , 《 农业 机械 化促进 法》 的颁 布实 新 技 术 和 新 机 具 得 到进 一 步 推 广 和 应 用 。 施, 国家农 机购置补 贴政策 的出 台 , 有效拉 动 了 我市农业装备快速提升 ,农机化高速发展 ; 2 0 1 3 我市农 机服务组织和农 民群众对农机的投入 , 使 的应 用 步 伐 进 一 步 加快 农机购置补贴 的实施 , 使农机装备建设进一 年开封市农业 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 达到 7 9 3%, 步加强 , 带动 了农机化作业水平 的提升 。2 0 1 3 年
分别增 长 4 0 2 . 9 6 %、 2 1 9 . 6 2 % 。 目前 大 中 型 拖 例》 , 认真学 习领会精神 , 结合农业 部 、 财政部 和 台 、
. 3 4 5 万部 ,与大 中型拖拉机配套 河南 省有关政 策和要求 , 严 格按 照《 农 业机械化 拉机配套农具 3 促 进法》 精神 , 认 真执 行农机购 置补贴 政策 的各 比 为 1: 2 . 5 6( 2 0 0 3年 底 为 1: 1 . 7 ) 。 玉米 收 获
展 农 机 化 的积 极 性 持 续 高 涨 , 农 机 装 备 水 平 和农 花 生 机播 7 7 . 0 1 9 千公 顷( 机播率 7 3 . 5 8 %) 。机 械 机 化 作 业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2 0 1 3 年 底 全 市 农 业 机 化免耕播种达 2 0 4 . 7 6 0千公 顷 ,精量半精量播种
械原值 达到 4 5 . 4亿元 , 比2 0 0 3年底 的 1 9 . 8 亿元 2 3 4 . 0 8 3千 公 顷 ( 2 0 0 3年 底 1 8 0千 公 顷 ) , 小 麦 免 增加 2 5 . 6 亿 元 ,增长 5 6 . 4 %。农 机 总动 力达 到 耕施肥播 种 7 . 9 1 7 千公 顷,水稻 机械化育插秧面 7 1 2 . 6 万千瓦 , 较 2 0 0 3 年底 的 4 8 1 . 6 7万千瓦增加 积 1 . 2 6 2千公顷 ( 机插率 7 . 0 1 %) ; 机 械化 收获 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0•【字号】豫政[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豫政〔2007〕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夯实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现就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和基本内涵,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的重要条件,是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力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大力推广节本增效机械化技术,努力提高农业机械组织化程度,积极开展以跨区作业为重点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目前,全省农业机械固定资产原值已达到487亿元,农业机械总动力8300多万千瓦,各种农用拖拉机322万台,各类配套农机具516万部。

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0%以上,小麦生产过程基本实现了机械化。

农业机械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还存在着装备结构不合理、作业结构不平衡、运行机制不完善、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任务仍很繁重。

发展农业机械化,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推进农业机械科技进步,带动农业机械工业发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机发展的作用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机发展的作用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机发展的作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农业机械化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轻农民劳动强度、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对农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为农机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我国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政府与农机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规范了农机市场的秩序。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机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机企业的健康发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推动了农机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要求农机企业要加强科研力量,推动农机技术的创新与进步。

这不仅能够提高农机的生产效率和使用效益,还能够适应农业生产的需求,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还鼓励农机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农机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农机技术的快速发展。

第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推动了农机服务体系的完善。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要求农机企业要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合作,提供优质的农机产品和服务。

农机企业要积极开展农机维修与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农机操作技能和维修能力,帮助农民更好地使用农机设备,提高农机的利用率。

此外,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还鼓励农机企业加强与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推动农机与农业生产的深度融合,提供全方位的农机服务。

第四,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促进了农机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要求农机企业要加强市场调研,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农机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推出适应农业生产的新产品,丰富农机产品的种类和规格。

同时,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还鼓励农机企业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合作,推动农机产品与农业生产的深度对接,提高农机产品的市场需求。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提供法律保障、推动技术创新、完善服务体系和促进市场繁荣,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为农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0〕2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0〕2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0〕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村生产力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为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要求到2025年,全省农业机械化迈入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阶段,农机装备科技水平明显提升,农机产品质量、可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省农机总动力稳定在1.05亿千瓦左右,作业条件显著改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0%以上,设施农业、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率总体达到50%以上。

二、加快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一)建设现代农机装备产业体系。

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打造以洛阳市为核心,郑州市、许昌市、开封市为支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机装备产业基地。

支持农机装备企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建设若干智能化、绿色化农机生产线(车间、园区)。

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集群转移,打造10个以上整机龙头企业引领、中小企业集聚、公共服务能力强、差异互补发展的“专精特新”农业装备产业集群。

建设一批对外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提高优势农机装备产品国际竞争力。

鼓励参加国际农机展会等活动,引进国际领先的农机企业合资建厂,联合建立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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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9.26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经营、推广、使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对研究开发和引进利用适应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并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扶持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七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明。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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