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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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对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对商标的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摘要:商标原本只是一个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记或符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商标突破了原来的标识功能,越来越多的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的象征,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内容,尤其是驰名或著名商标,它的象征作用更强,也正是这点,使得商标也越来越多成为滑稽模仿的对象。

关键词:商标滑稽模仿合理使用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国外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举不胜举,在这类纠纷中,对商标进行滑稽模仿的模仿者大部分都是以商标合理使用作为侵权的抗辩,而被模仿的商标权人则往往以混淆或是商标淡化作为侵权的理由。

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国外的案例比较多,尤其以比较发达的美国为代表,本文就是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引出关于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些思考。

一、starbucks 诉wolfe’s borough coffee案①(一)案情简介原告starbucks是在1971年成立于美国的一家连锁咖啡公司,它在全球许多国家都设有零售店,并且为成百上千的饭店、超市、旅店、航空公司等提供咖啡。

starbucks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包括”starbucks”这一商标名和被”starbucks coffee”字样环绕的美人鱼的圆形图标。

被告wolfe’s borough coffee(简称black bear),是一家以black bear micro roastery作为经营名称的销售咖啡产品的家庭经营型的小企业。

black bear从1997年开始销售包装上印有”charbucks blend”的咖啡,接着又开始销售名为”mister charbucks”的咖啡。

starbucks认为black bear使用的”charbucks”标识是对其商标”starbucks”的侵权,在要求black bear停止使用”charbucks”标识未果之后,其向法院提起了关于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的诉讼。

地区法院驳回了starbucks的申请,starbucks不服然后上诉至联邦第二巡回法院。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版权保护对于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滑稽模仿一事,引发我们对其中的版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我有一下看法。

首先,要解释下滑稽模仿这一新名词。

滑稽模仿是指通过模仿原作的实质性部分或其风格,运用诸如夸张、荒诞化等戏剧化手段所创作的具体作品或段落,旨在颠覆模仿对象的一种创作。

它借助于某个业已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原作进行某种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

合法的滑稽模仿作品应是在创作目的上,滑稽模仿应该通过改变原作的某些特征对其进行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滑稽模仿必须具有独创性,产生一部新的作品;滑稽模仿的引用必须适当,不能超出必要限度;然后又论述了滑稽模仿合法性的理论争议及制度回应,并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论述了滑稽模仿的性质,滑稽模仿作品可以构成对原作品特殊形式的文艺评论,它是以文艺创作的方式表现的一种文艺批评。

因此我认为胡戈通过夸张荒诞等戏剧化手段对陈凯歌的《无极》进行高科技改编,虽然将《无极》中的严肃唯美的画面内容改编成滑稽高兴的视频,对原作品进行恶搞,对原作人具有讽刺,愚弄之意。

但却为广大网友带来了乐趣,娱乐了大众,并无侵权之行为。

为证实我的观点的正确与否,我有做了进一步学习了解。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分为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

通过对以上知识的了解,我认为视频作者胡戈将《无极》中的画面进行了新加工,通过重新剪切,组合,配音等工序,在原著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改编歪曲和篡改。

具著作权内容的了解,胡戈确实违反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胡戈在没有经过《无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其进行改编是违反《著作权法》的限制的。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目前,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与《无极》之间的纠纷似乎归于平静,但法律界关于《馒头》是否侵权的讨论仍在继续。

《无极》片方现在没有起诉,我们无法得知其诉讼理由,假使其提起诉讼,笔者分析他们最有可能以《馒头》侵犯其著作权和导演的名誉权为诉由。

对于后者,笔者认为理由牵强,但在本文中不予详述,在此仅讨论《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

首先应明确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起诉侵犯《无极》著作权的适格原告应是《无极》的制片人。

《著作权法》关于侵权的规定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无极》制片人最有可能以下面两项权利来主张《馒头》侵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是指以原有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出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又称演绎制作或衍生创作。

改编必然以原作为前提和基础,是对原著作权的一种利用,因此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如果有人想对已有的原作进行改编,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后者指改编者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将原作改编后,对形成的新的形式享有的新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其中前两项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戈在《馒头》的片头中写到:“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

”这就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一般认为,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

法律奇葩幽默案例分析(3篇)

法律奇葩幽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狗。

一日,乙家的小孩在玩耍时不慎被“旺财”咬伤。

乙认为甲的狗对他人造成伤害,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认为狗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饲养的狗对乙家的小孩造成伤害,甲作为狗的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鉴于甲平时与乙关系较好,且“旺财”并非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法院决定对甲的赔偿金额进行适当降低。

然而,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了一项幽默的禁令:禁止甲在判决生效后与“旺财”玩耍。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奇葩之处本案奇葩之处在于法院判决书中的一项禁令:禁止甲与狗玩耍。

这一禁令看似荒诞,实则体现了法院对甲的善意提醒。

甲作为狗的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要注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院的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满了幽默感。

2. 法律与幽默的碰撞本案中,法律与幽默的碰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决书的幽默表达。

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禁止甲与狗玩耍的禁令,既是对甲的善意提醒,也使判决书更具趣味性。

(2)判决结果的幽默性。

法院虽然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但降低赔偿金额,体现了对甲的宽容。

同时,禁止甲与狗玩耍的禁令,使判决结果更具幽默感。

(3)案件本身的幽默性。

甲与乙系邻居,甲饲养的狗咬伤乙家的小孩,这一事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幽默性。

3. 案件的意义本案具有以下意义:(1)提醒宠物主人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通过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提醒宠物主人要妥善管理自己的宠物,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2)展现法律的幽默性。

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禁止甲与狗玩耍的禁令,使判决结果更具趣味性,展现了法律的幽默性。

(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通过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醒人们要关爱他人,尊重生命。

四、总结本案是一起法律奇葩幽默案例,法院判决书中禁止甲与狗玩耍的禁令,使判决结果更具趣味性。

戏法与合理使用

戏法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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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
《馒头》是什么作品?
《馒头》是否品?
《馒头血案》是胡戈自己利用数字化技术, 剪辑了《无极》的人物画面和场景, 通过网 络电影的形式表达了自己对《无极》的批评 意见, 其作品形式是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 品。它是一种独立的、新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的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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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是什么作品?
戏仿作品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戏仿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思考思考53随着数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戏仿作品的创作者与读者或观众听众之间没有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网络环境下如何重新定位著作权法的适用是急需解决的
小组成员:李亚娟、陈盼盼、王美丽、张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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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与合理使用
一、戏仿的界定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戏仿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适用, 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 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滑稽模仿主要特征是必须是对原作品一种特殊的评论。 滑稽模仿所表达的思想不能和原作品相同,否则就构成改编了,这需要得 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Eg:《007》电影中的英勇无比的王牌特工成为了周星驰电影 《国产007》中穷困潦倒的猪肉贩子
《馒头》到底属于改编作品还是戏仿作品?
改编作品是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为前提,只是改变作品表现形 式或用途。否则就是对原作品思想内容的篡改或歪曲, 是侵犯 原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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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是什么作品?
从戏仿的三个特点分析 独创性: 《馒头》虽运用了《无极》的片段。但是经过他的重新剪辑,以及一些解说词的 加入,使情节不够紧凑不知所云的《无极》变成了有胡戈风格的情节曲折、主题单 一的《馒头》。 依赖性: 观众必须有能力不断转换语境,互为参照,在欣赏作为前景的《馒头》时依据前 景素材重新回放、感知作为背景的《无极》,感受两者之间的不和谐才可能获得一 种调侃、嘲弄和愉悦感 评判性: 《无极》的摄制过程表现了现今主流文化中盛行的奢华浮夸之风,胡戈借助《一 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向观众呈现了搞笑、嘲讽的剧情,从而表达了他对权威、强势 的主流文化的强烈不满。并且凭借其另类的形式成为一种亚文化。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越来越受到关注和欢迎。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需要明确的是,滑稽模仿作品属于对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并非完全独立的创作。

而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二次创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对作品的翻译、注释、改编、汇编等作品,这也包括了滑稽模仿作品。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是具有合法性的,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实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即一些滑稽模仿作品侵犯了原创作品的权益,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对此,我国的法律政策应该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该加强其对原创作品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不得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侵权行为,应当严格依法惩处,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也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著作权管理机制,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审查和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监管也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标准和规则。

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滑稽模仿作品的标准和边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监管需要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和保护范围。

这既可以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提供清晰的指引,也可以为法律部门提供依据,以实现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保护和管理。

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加强对国际著作权法的学习和理解,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不仅受到国内的关注和欢迎,也受到国际上的关注。

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需要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保护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方式,它以其简单幽默的风格吸引了众多的观众。

然而,对于这类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却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其涉及到了版权、著作权等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滑稽模仿的概念。

滑稽模仿是指以现有的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为蓝本,通过加入各种搞笑元素和刻意夸张的表演手法,创造出一种娱乐效果。

这种作品往往带有明显的“恶搞”色彩,并且采用的是类似于“翻译本”的方式进行创作。

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往往基于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且不同作品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导致很难清晰地判断创作过程中有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此情况下,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讨论。

一、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保护?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了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保护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原著作品的著作权人已经对其进行了注册和登记,那么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就需要尊重原著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

二、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对于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完全是采用了原著作品的核心元素,甚至是直接复制、改编了原著作品,那么这种行为就会构成侵权。

与此相反,如果滑稽模仿作品是在原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了自己的元素和创造性的成分,那么这种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侵权。

总之,我们需要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方法、著作权保护、侵权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其合法性。

在未来,政府和法律界需要进一步规范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让滑稽模仿作品能够在受到合理保护的情况下,继续为广大观众带来欢乐、娱乐。

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

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引言:戏仿作品是当代文化创作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对原作内容进行模仿、演绎和创新,为观众带来不同的艺术享受。

然而,在戏仿行为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保护和限制的问题。

本文将以电视剧《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为例,探讨戏仿作品在法律层面所面临的挑战和规范。

一、戏仿作品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冲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一部以历史事件为背景的电视剧,通过对特定历史背景和人物的戏仿,呈现出独特的艺术风格和创意。

然而,在创作过程中,戏仿作品与原著作品之间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原著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保护,包括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等。

而戏仿作品往往基于原著作品,在内容、情节和角色形象上进行创作,这就涉及到对原作权利人的著作权权益的保护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戏仿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戏仿作品是否直接借用了原作品的核心元素,是否具有重要的转化和创新;二是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是否会给原著作品造成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

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虽然基于历史事件进行剧情创作,但电视剧通过增加新的情节和突出人物形象,对原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和改变。

如果戏仿作品没有直接抄袭原作的关键要素,或经过了充分的转化和创新,那么就可以认定它并未构成著作权侵权。

另一方面,戏仿作品是否涉及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戏仿作品因其与原作相似而获得了不当利益,并损害了原作者的商业权益,那么就可能面临侵权行为。

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如果电视剧的推广和营销手段与原作类似,未经原作权人允许使用相关的商标或形象,那么就有可能损害到原作者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在戏仿作品中,需要权衡原作权利人与创作人之间的权益,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避免对原作的侵权行为。

戏仿作品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戏仿作品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摘要:胡戈的搞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均简称《馒头》)对电影《无极》的“颠覆性更改”和“后现代解构”受到网民的疯狂追捧,有人甚至称胡戈为网络英雄和明星。

那么,胡戈的视频作品《馒头》是否侵犯作品《无极》的著作权,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馒头》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有人认为《馒头》没有侵犯《无极》的著作权,但认为不侵权的理由不同。

本文从《无极》和《馒头》的争议入手,阐述了戏仿与合理使用的概念、构成、判断,分析了戏仿作品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关系,建议在界定合理使用时采取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解决戏仿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戏仿;合理使用Abstract: Hugo’s comedy movie “Murder Caused by a steamed bu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read”) changed the movie “The Promise,” “subversive” and “post-modern deconstruction the crazy pursuit by netizens, some people even said Hugonetwork hero and star. Well, Hugo’s video works “bread” i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copyright of the works “Promise” multitude. Some people think that the “bread” infringed the copyright of “The Promise”, it was considered the “bread” does not infringe the copyright of “The Promise”, but that the grounds of non-infringement. “The Promise” and “bread” controversy from the start, the parody concept of fair use, which judge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ody and copyright, it is recommended to define reasonable use to take factors Marxism and rules that combines the legislative mode,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arody.Key words: copyright; parody; rational use前言:近年来在网络兴起的各种戏仿讽刺行为,形成一种所谓的网络戏仿讽刺文化,或曰恶搞文化,逐渐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从无到有、从网络世界发展到现实社会,并引起轰动效应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均简称《馒头》)为标志把这种戏仿讽刺文化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随之而来的各种戏仿讽刺行为便一发不可收拾。

浅谈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

浅谈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作者:朱炜芳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12期摘要:自《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后,中国开始涌现了大量的滑稽模仿现象。

然而我国立法并未跟上此种“潮流”,未有相关立法来进行规制,以致社会对于其性质晦涩不明,而司法也常常断案无据,只能根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来考虑问题。

本文就收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自身思考,现有立法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和立法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就其侵权的认定标准及侵权归责原则进行讨论,希望对未来的立法有所贡献。

关键字:滑稽模仿;合理使用;侵权认定一、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和立法的必要性本文所称之滑稽模仿,是对源作品(被滑稽模仿的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演绎、编排,采用夸大、荒诞、恶搞等易引人发笑的表现手法所创作出的作品。

各国对于滑稽模仿的合法性一般都予以认可。

如法国就允许他人在其具有模仿、讽刺意味的作品和漫画作品中,使用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应能够严格区分开两者的作品,且不能对原作品构成诋毁。

而就在国内对“滑稽模仿”引起轩然大波的《馒头血案》一案中,学者们众说纷纭,有认为其是非一般意义上的演绎作品;有认为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评论”;当然认为侵权的观点认为,它“在合理限度下,滑稽模仿者借用原作进行再创作,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滑稽模仿”的相关规定,使此类行为处于比较模糊、尴尬的处境,若有纠纷,通常也只能引用“合理使用”中的比较切合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引用评论”来抗辩。

允许适当的滑稽模仿是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的体现。

滑稽模仿作品大体是对源作品的独到见解和或多或少带有批判性的评论,是一种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方式。

若是照现行立法,将其视作一种普通的改编行为,无疑权是违宪的。

而且,很多滑稽模仿作品极富创新性,从不同的视给予受众以与原作不同的艺术享受。

且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可看出,社会对于(除了可能被侵权的作者外)此类作品,大多抱有一种喜爱支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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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含 义 。“ 滑稽模 仿 ” 在 文学 艺术 上又 称为 “ 戏仿 ” 。《 布 莱 克 法律 词典 》 将 知识 产权 法 中的 “ p a r o d y ”定义为:“ 对 知名 作 品进 行转 换性 使 用 ,以达 到对 原 作 进 行 讽 刺 、嘲 弄 、批 判 或 评 论 的 目的 ,而不 是仅 仅 借用 原作 引起 人 们对 新 作 品 的注 意 。 ” 我们 可 以认 为 ,“ 滑稽 模仿 ” 这 一术 语在 著作 权法 中的关 键 含 义是 指通 过 模 仿 原作 内容 而对 原 作加 以讽 刺 或 批 评 的创 作 形 式 。它 借 助 于 某 个 知 名 的 已经 存在 的作 品 ,通 过 改 变其 某 些 特 征 而对 原 作 进 行 某 种 调 侃或 嘲弄 ,以达 到一 种幽 默或 讽刺 的效 果 。 1 .2 特 征 1 .2 .1 模 仿性 。 “ 滑 稽 模 仿 ” 作 为 一种 模 仿 作 品 ,其 第 一 特 征便 是 “ 模仿 性 ” 。其往 往 通过 模仿 原作 品 的部 分 或 实质 性 内容 或 风 格 ,体现 与原 作 之间 所形 成 的互 动关 系 。通过 对 原 作 的解 构 , 模 仿 的作 品重 新构 建 了 自己所 要 表 达 的思 想 内容 和意 义 ,且 该 思 想 与 意义 往往 与原 作 品相 反 ,这 一 构 建 过 程 便 是 滑 稽 模 仿 作 品 所 表现出的 “ 模仿 性 ” 。 1 .2 .2 滑 稽 性 。既然 称 为 “ 滑稽 模 仿 ” ,则 在模 仿 性 之 外 便是 “ 滑 稽 性 ” 了。滑 稽 ,顾名 思义 ,即 幽默 、荒诞 、夸 张 、非 严 肃 。滑 稽模 仿 作 品 即 要 以夸 张 、幽 默 、荒 诞 、滑 稽 的方 式 表 现 作 品 ,且 其表 达 出与 原 作 相 对 立 的 思想 内容 。其 作者 就 是 通 过 这 种 表 达方 式达 到批 评 、嘲讽 原作 的 目的。 1 .2 .3 批 判性 。 “ 批 判性 ” 是 滑 稽 模 仿 作 品 的 根 本 属 性 , 是 区分于 一般 “ 网络 恶搞 ” 的本 质 特 征 。滑 稽 模 仿 作 品是 对 于 原 作 的 部分 使用 继而 达 到对 原 作 所 表 达 的思 想 进 行 批 评 、讽 刺 的 目 的 。这种 批评 与讽 刺 是 建 立 在 对 原 作 的 不认 同 ,想要 把 自己 内心 不 满情 绪 表达 出来 的一 种 冲 动 。而 一般 的 ‘ ‘ 网络 恶 搞 ” 并 不 以批 评 原 作为 根本 要 旨 ,它们所 要 达到 的 目的仅 仅是 要引 人发笑 而 已 。 1 .2 .4 独 创 性 。滑 稽模仿 作 品要作 为 “ 作 品” ,根据 著作权 法 的规定 ,其当然必须具 备 “ 独创性 ” 的要件 ,否则 就是对 原作 品的 复 制 ,当然也就是侵权 行为 ,侵犯 了原作 者的复 制权 。因此 ,滑稽模 仿作 品的 “ 独创性 ”要件是 其能够 取得合 法地位 的最主要 、最重要 的 原 因。一部 模仿作品 ,如果没 有能够 让观众 对其 与原 作作 出区分 ,那 么很 难说其是一部滑稽模 仿作 品 ,也就是 说 ,滑稽模 仿作 品既要唤起 观众 对原作的圊 忆 ,但又不能成为原作 的替代 。 的就是通过保护著作权人 的权益 ,鼓励 作品 的创 作与传播 , 从 而促进 文学与科学的发展与进 步。毫 无疑 问,在 著作权法 中给予著 作权人有 利的权利保护 ,肯定可以极大 地鼓励著作 权人创 作的积极性 , 在 短期 内也许可以丰富文化和科学 作品 ,但从 长远角度 来看 ,对著作权 人 的 过度保护反而不利于社会公众 对作 品的传 播使用 ,文 化与科学 不可 能 得到很好的发展 。因此 ,著作权立 法设置 了合理使 用制度 ,在保 护著 作权人的基础之上 ,追求一种动态 的利益X l Z :  ̄。 就 滑稽模 仿来 说 ,其 对 于 被模 仿 和讽 刺 的 原 作 而 言 ,可 以 构 成一 种特殊 形 式 的评 论 ,起 到繁 荣 发 展 文化 的作 用 。它 完 全 可 以 享受 著作权 法 给予 “ 评 论 ” 的特殊 待 遇 ,因此 为 了讽 刺 与 批 评 原 作 而对原作 进 行 的适 当滑 稽 模 仿 ,可 以构 成 合 理 使 用 。容 忍 甚 至 鼓励 滑稽模 仿 ,是 著作权 法立 法 目的及 价值 的驱使 。 2 .3 言论 表 达 自由视 角 下 的滑 稽 模 仿 。言 论 自 由权 是 一 种 政治权 利 ,是 宪法 赋 予每 个 公 民的基 本 权 利 。 而著 作 权 是 一种 特 殊 的民事权 利 ,是公 民表达 思 想 ,行使 言论 自由等政治权 利 的必然 产物。因 此从某种意义上讲 ,言论 自由权 与著 作权之 间有着密切 的联
用陈凯歌电影 《 无极》若干片段制作了网络视频短片 《 一个馒头引发 准 即 :第 一 ,使 用 的 目的和 性 质 ,包 括该 使 用 是 具 有 商 业 性 质 , 的血案》 ,该短片以诙谐幽默的方式表达了他对于 《 无极》的批评态 还 是为 了非赢 利 的教 育 目的 ;第 二 ,版权 作 品 的性 质 , 即其 是 否 度。但最后却 以陈凯歌愤然起 诉,胡戈道歉 而结束 了纠纷 。在此之后 , 受版权法保护;第三 ,使用 的数量和质量在版权作品整体上所 占 类 似于该短片的批评方 式在 网络上愈 加活跃 ,这 使我们 不禁思考 :滑 的份 量 ; 第 四 ,使 用对 原 版 权 作 品 的潜 在 市 场 或 价 值 的 影 响 。可 稽模 仿作品究竟是侵权行 为还是 合法 的独创作 品? 见,美国版权法早已将滑稽模仿作品视为合理使用 。 1 对 滑 稽模 仿作 品 的界定 2 .2 著作 权法 立法 目的视角下的滑稽模 仿。著作权法 的立法 目
摘 要 :滑稽模 仿 究 竟是侵 犯著 作权 的行 为 还是 对著作 权作 品的合 理使 用 ,学界对 此有 不 同观 点 。但 纵观 国外立 法 与 司法 ,大 多数 国 家都 承 认滑 稽模 仿 的合 法性 。本 文着 重从 比较 法视 角 、著作权 法 立法 目的及 言论 表达 自由三方 面来 分析 滑稽模 仿 作 品的合理 性 。 关键 词 :滑 稽模 仿 ;合理 使用 ;立法 目的;表达 自由
滑 稽 模 仿 作 品 的 合 理 性 法 律 分 析
王 倩
( 西北政法大 学民商法 学院 陕西 西安
7 1 0 0 0 0 )
作 者 简 介 :王倩 ( 1 9 9 3 .0 4 一) , 女, 汉族 ,陕西咸 阳人 , 西北政法 大学 民商法学 院 2 0 1 5 级硕士研究生 ,民商法专业 , 研究方 向:商法学。
中 图分类 号 :1 3 9 2 3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2— 5 8 3 2( 2 0 1 7 )0 语进入 我们 的视野 ,该从 2 O O 6年初胡戈 借 准来 考察 滑稽 模仿 对原作 品 之使 用 是 否 构 成 合 理 使 用 ,这 四项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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