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关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关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等规则的修订说明为规范深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相关事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部于近期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以下简称《1号备忘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以下简称《13号备忘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中小板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对上市公司及时向市场公开经营业绩、提高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结合资本市场新形势及上市公司发展新变化,为进一步加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减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减少资本市场信息冗余,我部对《1号备忘录》和《13号备忘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应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1号备忘录》中原关于应披露业绩预告的公司范围的规定不尽清晰,实际操作中要求全部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
此次修订明确仅当公司预计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形之一时,才需要及时披露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或全年度业绩预告。
修订后应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再要求全部公司披露业绩预告。
此外,《上市规则》中已明确规定豁免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修订后《1号备忘录》不再重复规定。
(二)优化业绩预告披露时限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升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不再要求公司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将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和年度业绩预告的最迟披露时间分别改为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与主板的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三)明确业绩变动幅度的计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对业绩变动幅度的计算存在疑问,特别是当上一报告期的基数较小、本报告期数额较大时,变动幅度的范围难以精确、合规。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40号—— 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

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适用情形:1、上市公司出现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单次或累计)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等相关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公告格式及时披露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股份出现可能被强制过户的风险时,也应当按照本公告格式及时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公司近日接到股东XXXX(以下简称“XXX”)函告,获悉XXX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基本情况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如存在多名股东、多笔质押的,应逐笔分开披露)2、股东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基本情况应披露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股数及占该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开始日期、冻结申请人、拍卖人或受托人信息、冻结或拍卖原因等。
拍卖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进行的拍卖、变卖、划转等强制执行措施。
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如果股份解除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应披露该部分股份当时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基本情况,包括质权人或申请人、开始时间、解除质押或冻结的相关情况。
同时,应披露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中仍处于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状态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相关信息。
4、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股份出现可能被强制过户的风险时,控股股东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如下信息:(1)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2)控股股东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适用于质押情形)(3)持续披露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等风险的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追加质押股份或其他担保物的数量、强制平仓进展情况、拍卖结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动、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续1)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模板】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续1)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3)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6)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 (8)第四十四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 (25)第四十五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公告 (35)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公告 (39)第四十七号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公告 (41)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44)第四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 (50)第五十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 (53)第五十一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 (56)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58第五十三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61)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64)第五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67 (67)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70)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 (73)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 (75)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77)第六十号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告 (80)第六十一号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公告 (83)第六十二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85)第六十三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87)第六十四号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89)第六十五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92)第六十六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94)第六十七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 (97)第六十八号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公告 (99)第六十九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 (102)第七十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 (104)第七十一号上市公司获得各类补助的公告 (106)第七十二号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 (108)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如适用):●董事XXX、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未能出席(亲自出席或委托出席)本次董事会。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5年1月26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了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好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要求(一)基本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本所备忘录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2条、第6.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业绩预告及快报公司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三篇.doc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三篇第1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1 、募集资金基本信息说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达时间、往年使用金额、本年使用金额和当期余额。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说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募集资金在各种银行账户的存放、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时间、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是否有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件1)中说明与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的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子项目说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和超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当年投资额、期末累计投资额、期末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期使用状态之日、本年实现效益、是否实现预期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和拟采取的措施。
(一)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额与最近披露的当年募集资金预计使用额之差超过30的;(二)发行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三)募集项目被搁置一年以上的;(四)募集投资项目超过最新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期限,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五)发行项目决定终止;(6)其他异常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对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说明变化原因、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3.预先投资和用募集的资金替换投资项目。
公司以募集资金替代以前投资于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说明预投资金额、预投资金额、预投资金额、实施时间和决策程序。
4.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营运资金的,应说明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起止时间、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是否按期归还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
号)(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
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
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
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
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
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
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
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
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
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
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
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
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
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
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
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
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
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
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
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
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
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
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
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
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
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
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
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
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
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
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尚未完成,或交易尚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应作出详细说明。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姓名或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主营业务、主要股东,相关交易需获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主要财务数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